青少年必须具备的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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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青少年由于素质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并非偶然。可是,我们有时也听说有现实表现较佳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令人痛心而又费解的事情,分析结果表明,不懂法是当事人误入歧途的根本原因。有的人认为:我又不犯法,法律与我关系不大。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正是因为他们对法律认识不够,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事实上,法律规定的内容涉及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律是基本作用就是保护社会活动的有序进行。
  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成长时期,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和完善时期,在这个期间内,可塑性很强,基础打得如何,影响一生前途。这就要求我们青少年在自己的人身之路找准路标,稳步前进,健康发展。因为法律规定的禁区尤如人身路上的“雷池”,要想不越雷池,必须心中先有“雷池”,否则很可能会迷失方向,步入“雷池”自毁前程。
  我们认为,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时候,必须使学生首先树立以下几种法制观念:
      一、公共秩序不容扰乱
  某校一学生,因好玩、好动,上课不注意听讲,不按时完成作业,常被班主任邵某罚站或责令放学后完成作业再回家。该学生哥李某(男,20岁,某厂工人),对此不满,于某日下午赶到学校找到正在上课的邵某论理,邵叫他等下课再说,李不听,将邵放在桌上的教案、粉笔等打落在地。后学校领导闻讯前来劝阻、制止,李仍然坚持“他(邵)不赔理道歉就别想上课”,前后纠缠达20分钟之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以“扰乱公共秩序”裁决对李某行政拘留15天。
  在法律和治安实践中,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可为七种类型:(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李某到学校闹事就属这种行为。这种行为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法律责任,如果扰乱行为造成了这些单位的工作或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就要受到治安处罚,如果扰乱行为造成这些单位活动无法进行,就属于犯罪行为,即使不够判刑,也要被劳动教养。(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3)流氓行为(包括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侮辱妇女等行为)。流氓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不同,也分别有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和定罪判刑等不同的处理结果。(4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如在汽车、火车上闹事或强行扒车。(5 )造遥惑众,煽动闹事。(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如有的人寻刺激, 捏造假的火灾、地震等险情,引起群众恐慌、社会混乱。(7)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活动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纠正违法或要求赔偿,但不能简单地进行拒绝或阻碍。
      二、不义之财不可贪
  97年10月某日,郭某20岁,石某20岁,陈某17岁,三人在如皋市祥源溜冰场玩耍时,见郝某身带BP机,郭某、石某就授意陈某去把郝某的BP机“弄”回去,陈就带上郭的一只坏BP机上场故意与郝相撞,并假装跌倒,起来后称“BP机跌坏了”,郭某、石某见机行事,要郝“赔BP机”。郝无奈,将随身BP机押给他们,并预付所谓月租费100元。 郭某等三人还犯有其它问题,俗话说“多行不义,必遭报应”,最后郭某、石某二人被依法判刑,陈某也被依法劳动教养。他们在上述案例中的行为属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与盗窃、抢劫、抢夺、哄抢、故意毁坏、非法侵占等构成法律上侵犯公私财产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构成犯罪,除抢劫外确定这类行为属于违法还是犯罪的依据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数额,当然,作案手段、情节也是重要依据。法律还规定了具体认定犯罪性质严重的情节和后果,如:入户抢劫;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至人重伤或死亡;抢银行;盗银行;盗窃珍贵文物等。以上情况,法定最高刑可直至死刑。对侵犯财产类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人身、财产双罚制度,即:既要定罪判刑,又要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值得一提的是,侵财作案的性质在特定的条件下会发生转变。
  如: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方法强行夺路逃跑;携带凶器抢夺财物;犯盗窃、诱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具备以上情况的,都不得按原来的盗窃、诈骗、抢夺定罪处理,而按照刑法较重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物”的禁区不能闯
  1997年8月某日,章某(男17岁),因闲得无聊, 就让好友陈某陪他一起到城里玩,因当时无交通工具,章某使用自己的钥匙拔开别人寄放在他家(饭店)门旁的一辆摩托车电源,驾车与陈某到城里某地租得一本淫秽VCD回去,章自己观看后,应陈的要求,又把这一本VCD交给陈某回去观看,后经群众举报被查获,审查中发现章某家中还存放着一把刚买不久的汽枪。根据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以“偷开他人机动车”对他拘留7天,以“传播淫秽物品”对他罚款2000元, 以“私藏枪支”对他拘留10天。章某由于贪玩而不懂法,闯入“物”的禁区,受到处罚是咎由自取。
  法律对有关物品方面的规定很多,以下几类是常见的:(1 )危险物类:主要指枪支(包括汽枪、猎枪)、弹药、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物品及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刀具)等。上述物品从制造生产、运输携带、存放使用等各个环节上,法律都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法律许可不可轻易涉及。如: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便构成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劫(夺)、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便是违法。(2)公用物类:主要指交通、消防、邮电等公用设施。如将以上公用物故意损毁或挪作他用都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犯罪。(3 )违禁物类:指鸦片、海洛因、吗啡等毒品和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等淫秽物品。我国法律严厉打击涉及毒品和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毒品不仅严重摧残人们身心,而且会诱发侵财型犯罪,吸食注射毒品等于自我毁灭,而且严重危害社会,因此,青少年一定要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珍爱自己的生命,自觉远离毒品,决不能因好奇去尝试;淫秽物品实质属精神毒品,它可以使人意志消沉、精神萎靡,同时容易诱发性方面的违法犯罪,它对青少年的毒害尤为严重,我们同样不能因好奇而放松对它的警惕,否则,就可能贻误终身或走上违法犯罪之路。(4)赃物类:发现是偷、 抢得来的赃物,我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因出于义气或其它原因帮助他人窝藏销毁或转移,也不能因贪便宜而购买,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违法犯罪。
      四、哥们义气要不得,以牙还牙不可取
  被人欺负后找对方报复,这就是典型的“以牙还牙”。其中有很多人原来与事件无利害关系,因“哥们义气”而参与进来,结果违了法。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应尊重他人权利,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切忌感情用事,以牙还牙,以违法行为报复违法行为。这方面的案例较多,如:有的青少年因自己的自行车被偷,觉得亏了,为满足心理上的平衡就向社会报复,不择手段地去偷取别人的自行车,由被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最后被依法处理。有的人以为“他打我一拳,我踢他一脚,属于正当防卫”,其实,那恰恰是“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以牙还牙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区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根本特征是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它以能制止犯罪为限度。我们当今社会大力提倡“见义勇为”、“无私助人”和“同甘共苦、共患难”的高尚道德修养,但这与置道德与法律不顾,建立在愚昧基础上的“哥们义气”有着天壤之别,虽然“哥们义气”也讲究“为朋友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两者之间的实质根本不同,判别两者主要依据就是是否合法。如:为“义气”而跟别人打架斗殴、盗窃、抢劫或为犯罪的朋友隐藏赃物,出钱出物让犯罪的朋友逃跑等都是违法行为。我们平时与朋友相处或处理问题都要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界限。
      五、玩笑限度应掌握
  生活中有益的玩笑可以活跃气氛,增添乐趣,但如果玩笑开过了头,就可能伤害友谊,甚至会引起违法犯罪。有些青少年喜欢开玩笑,追求刺激性玩笑,但由于道德观念、法律观念淡薄,社会阅历浅,往往掌握不住开玩笑的原则和限度,导演了一出出由玩笑引起的悲剧。97年10月青年黄某与林某在公共汽车上,见一长相娇好的女青年站在前面。黄对林说,“我们给她留点记号怎么样?”林说,“行”,后黄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剪下该女青年几咎头发,林也不甘示弱,接过黄的小剪刀将女青年背部的衣服剪了条口子。黄与林双双被公安机关以“侮辱妇女”行政拘留;98年4月,某中学学生储某与韩某在街上闲逛, 见一居民楼下停放一辆摩托车,储问韩“你有本事把那辆摩托车弄开,开出去玩玩吗?”结果韩用身上的钥匙拔开了电源开关,于是俩人就驾驶这辆摩托车上街兜风,被公安人员查获,韩与储自然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我们要切记,有违道德和法律规范要求的玩笑开不得。
  
  
  
青少年犯罪问题沪G382中学政治及其它各科教与学黄元琪20002000 作者:青少年犯罪问题沪G382中学政治及其它各科教与学黄元琪20002000

网载 2013-09-10 21: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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