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理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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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的社会实践的推动下,制度变迁理论获得了较大发展,并对经济学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是:分析变化了的自然环境、技术水平、人口结构、产权、道德文化、意识形态等等如何向人们提供新的获利机会,从而提供变革旧制度、创造新制度的动机,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节约某些交易成本,人们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当新制度所能提供的边际收益相当于旧制度运行所需付出的边际成本的时候,制度变迁就会暂时停止,制度结构就达到了某种“均衡”;只有当环境改变时,才会又发生对新制度的“需求”与“供给”。这一理论演进基本上依循着需求线索、供给线索与需求供给线索。
    一、制度变迁的需求主线  
    (一)科斯的制度变迁观
  对制度变迁的分析最初是从需求方面展开的,科斯对此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科斯指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和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调整,否则,通过转移与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1)a]他进一步指出:“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必须注意到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行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失误。而且,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和转变为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考虑总的效果。”[(2)a]
  科斯对制度变迁的论述是开拓性的。此后许多经济学家对于制度变迁的需求方面的研究都基本遵循科斯的观点,即认为制度是在变迁所获收益超过变迁所需成本时改变。值得注意的是,科斯提醒我们,制度变迁的效果在结构上并非全部都是帕累托效率的,即导致某些决策改善的现行制度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失误。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科斯确认了交易成本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制度变迁中的供给因素一般未作论述。
    (二)诺思、托马斯等的需求导致制度变迁观
  诺思等人继承和扩展了科斯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分析。他们构造了一个需求分析框架:当在现有制度结构下,由外剖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成本所引起的收入的潜在增加不能内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应运而生,并使获取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成为可能。这意味着,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同时,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
  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诺思与托马斯运用这一观点解释了西欧在900—1700年间的经济增长历程。在他们看来,制度变迁是由人口对稀缺的资源所赋予的压力增大而引致的。在欧洲中世纪的成熟时期(1000—1300年),土地变得稀缺,土地的价值处于上升之中。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变得相当普遍,对于限制公共财产使用的压力增大了,因此,对土地使用的更为有效的控制与更为集约的农业生产体制的采用是相应而生、相互促进的。在现代早期,人口对土地的持续压力导致公地的废除和从以使用奴隶劳动为基础的耕作制度转向以农民所有为基础的耕作制度,或者转向以雇佣劳动力的使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进而,他们还分析了工资(相对于土地)的价值提高时期的经济增长状况,发现在这一时期中,由于农民和土地所有者对他所使用的土地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经济增长加快,随即发生制度变迁。也就是说,制度变迁是对劳动力——土地价格率变化的一种回应。
  关于需求引致制度变迁的分析,还可见于安德森和希尔、舒尔茨、速水佑次郎和拉坦等人所作的研究。这些研究就制度安排的演进所作的论述固然是有见地的,但这种分析是不完全的。作者们大都强调只要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就会发生制度变迁的需求,而他们往往忽视了制度变迁的供给一方。
    二、制度变迁的供给主线
  这种观点认为,制度变迁的供给是重要的,需求的变动趋势虽然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是把握变迁路径的充分条件。政治经济分析的要素是决定性的,对于统治精英的政治经济成本和利益,是对变迁的性质和范围作出解释的关键。最近有关制度变迁分析的思想吸收了这些富于启发性的观点。
    (一)拉坦和速水等对制度变迁的供给分析
  拉坦和速水增补了其从前关于引致制度变迁的论着的内容,特别是强调了影响供给的诸因素。
  拉坦观察到制度变迁的“供给”依赖于两个因素:知识基础和创新成本(与收益相关)。当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的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行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进而断言,我们拥有的社会科学的知识越多,我们设计和实行制度变迁就越顺利。拉坦还指出,制度创新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在某些政治环境下,成本简直不起作用。但是,即使没有如此严厉的制裁,创新的成本也可能由于立法改变上的成本、法庭立案的成本、限制既得利益集团政治权力所付出的成本而高得令人望而却步。
  拉坦和速水进一步阐述了上层决策者的收益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重要的制度创新的供给必然包含政界企业家和创新者的诸多政治手段的运用。制度创新的供给表是由面对政界企业家的边际成本表决定的,从这个角度考虑是有用的,因为正是政界企业家试图设计新的制度和解决各种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他们假设,如果政界企业家由制度创新所得到的预期收益超过动用此项创新所必需的资源的边际成本,则制度创新的供给将有保障。鉴于政界企业家和私人收益不同于社会收益,制度创新的供给是不会达到社会最佳水平的。由此可见,制度创新的供给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对比。[(1)b]
    (二)诺思对制度变迁的供给分析
  沿着拉坦和速水等人的思路,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对其以前的需求分析框架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发展,把制度变迁的供给方面纳入其分析框架中。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理论必须包含三大理论柱石:(1)描述一个体制中个人和集团激励的产权理论;(2)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3)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作出不同反应的意识形态理论,这种理论解释为何人们对现实有不同的解释。[(1)c]
  诺思对国家的分析,基于对国家的特征的这样一种认识:国家凭借其规模经济优势,以一组服务(保护和公正)换取收入,以使其财富或效用极大化。据此,国家就要像一个歧视性垄断者一样行动,区别对待各种成员并对之设计不同的产权,以使国家收入极大化。同时,国家也受其他国家或国内个人这样一些潜在竞争者的制约,各国都想使自己的成员有更好的境遇。国家在法律、公正和防务等服务供应上的规模经济被认为是文明的基本来源。
  诺思强调社会效益与经济人收入最大化之间存在根本冲突。国家(或统治者)总想从个人那是得到更多的租金。在这个目标限度内,统治者又总想节约交易成本,以使社会产出极大化,从而扩大征税收入的基础。因为存在潜在竞争者的威胁和征税的交易成本,统治者只得容忍无效财产权的存在。因此,无效财产权很可能是普遍的。同时,由于“搭便车”问题阻碍着改变制度安排所必需的组织发展起来,所以,无效财产权也就始终存在。按照同一逻辑,诺思认为,制度创新将是“出自统治者,而不是出自国家成员,因为后者总面临搭便车这个问题。”[(2)c]因此,诺思认为,一旦统治者的私人收益超过了统治者的私人成本,调整就势必作出。
  诺思的分析框架中另一个突出贡献是意识形态研究。诺思指出,为了解释制度结构的稳定与变迁,某种超越个人主义的成本——收益计算的东西是必需的,个人在试图促进结构变迁时可能忽视这种计算,因为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即使该体制不公正,它也是合法的,个人很可能仍会遵从惯例、规则、法律。因此,历史上的变迁与稳定需要意识形态理论来解释新古典理论中对个人主义理性的偏离。诺思进一步认为,组织(包括国家)总会对意识形态作大量投资,以提高现存体制的合法性,减少维持现存体制秩序的成本。因此,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使它不仅能够获得新的集团成员的忠诚,而且也能保持旧集团成员的忠诚。更为重要的是,任何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标是给予各种集团以活力,使它们放弃根据简单的、享乐主义的、个人主义的成本——收益计算行事。这就是意识形态的主要推动力,因为无论是维持现有秩序还是推翻现有秩序,不处理好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的。
  制度变迁理论基本上依循着需求主线与供给主线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试图对历史和现实中的制度变迁提供适当的解释。但是,仅仅从需求方面或供给方面寻求制度变迁的因素,往往是不充分的,有时候对某一国家某一时期的历史解释较好,但与另一国家另一时期的现实对照却恰恰相反。如何把需求方面与供给方面结合起来,建立制度变迁的实证模型,这种努力只是到了80年代末期才有极少数经济学家来探索。D.菲尼即是其中一个代表人物。
  在《制度安排的需求与供给》一文中,菲尼立足于诺思、拉坦和速水等人的已有着作,提出了一个分析制度变迁的启发式框架。该框架将比较静态方法与演进观点融为一体,旨在反复考察制度安排的演变。其基本思路是:从时间和空间的特定一点开始,最初阶段上的制度创新成为相继几个阶段上各种要素的组成部分,制度安排的某种起始的均衡由于有一个或几个外部因素的变化而受到冲击,为此,可以采用比较静态分析方法来分析外部冲击对制度安排的均衡所产生的影响。尽管这个框架试图“反复”地解释制度变迁的历程,亦即具有普适性,但是由于它对制度变迁的外生与内生变量的划分比较武断,分析方法也较为生硬,致使其解释力受到了很大局限性。从需求与供给两上方面考虑,建构制度变迁的实证模型的工作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
    三、对制度变迁理论的批判与发展
  纵观制度变迁理论既有的文献,它们绝大多数都是静态的,一般把变迁视为必定提高经济效率的正向发展,通常只适用于单一层次上制度安排的调整与变化,并且只考察了制度变迁中的经济过程。为此,制度变迁理论需要在以下四个维度上加以完善和发展;从静态分析转向动态分析;从对单一正向变迁的分析转向对逆向或其他变迁的分析;从单层次的分析转向多层次的分析;从对变迁的纯粹经济学分析转向对变迁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从静态分析转向动态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中,突出地运用新古典主义的均衡分析方法、比较静态分析方法来建立分析框架。诚然,制度变迁理论中均衡观念、比较静态乃至一般均衡分析方法的运用,无疑使这一理论更具有分析性和解释力,但是,它们对制度变迁的分析在总体上是一种静态分析,忽视了制度变迁过程的“时间”因素。尽管可以运用静态均衡模型来揭示制度变迁过程的某些层面,但是制度变迁在本质上是一个动态优化问题,如果忽视了动态分析,则这个理论是不完全的。
  进而言之,制度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它不局限于某个僵化的常例,而是处在变化之中,甚至是渐进的变化最终也能对一个系统施加巨大的压力以至于出现矛盾或危机的爆发,引起行为及态度的改变,进而经常出现规则失效的可能。当现存的习俗或社会惯例发生混乱时,就会出现危机状态或者原有的制度结构崩溃。因此,考察制度变迁过程,就必须引入时间因素,考虑制度长期被累积加剧的过程。
    (二)从单一正向变迁转向多向变迁分析
  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中,制度变迁通常被看成是促进效率提高的,是有效的。这其中隐含了一个假设:某一组制度安排是根据这一组安排的效率特征选定的。这就像J.施穆克勒指出的:早期文献认为制度变迁是由相对价格和市场规模的变动趋势引起的,犹如技术变化的供给是富有弹性的,亦即技术变化的方向与对资本货物的需求的趋势反应是一致的。这就仿佛假设制度创新是发生在这样一个不完全竞争的政治舞台上,它保证只有提高效率的创新才被选中。[(1)d]比如,诺思在对现代欧洲早期的制度变迁的分析中,明显地把变迁视为一个正向的有效率的过程。诺思指出,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正是各种不同的制度创新结合起来,才创造了使得交易与商业得以增长的有效的现代市场体系的雏型。制定了开放性移民政策以吸引商人,发展了融通长途贸易的有效方法,发展了降低承保贸易成本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发展了分散风险和把不确定性转化为可设计的、可确定的风险的技术,形成了旨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大规模市场,发展了可交易的政府立法,所有这些都是现代资本主义在西方兴起的故事的一部分。
  诚然,创新一般而言是以促进效率为目的,但这却不能保证制度变迁的路径不会逆转。制度变迁是个集体选择过程,是个多人参与的博弈过程,每个人从自身理性出发进行选择,最终得出的不一定是社会最佳选择,而通常是次优或次坏结果,因此,有的创新,虽然具有正的社会利益却未被采用;有的创新,尽管社会利益是负的却被采用了。制度变迁的方向是多维的,只有当政府介入这个博弈时,通过公开信息,宣讲合作策略的益处等方式,诱使个人选择合作性策略,制度变迁才能走上促进效率的正方向发展道路。
    (三)从单一表层的制度变迁研究转向深层的制度变迁研究
  在已有的制度变迁理论模型中,大多数只研究法律规则等单一表层的制度变迁,而把宪法秩序、文化习俗等更深层次的制度安排视为既定背景或外生变量,存而不论。但是,事实上,就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相对的经济增长水平和制度绩效而言,宪法秩序等层次的变迁或许更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首先,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的调查和社会实践,也可能起根本性的压制作用。就前种情形而言,制度变迁所依赖的知识基础将得到充实和累积,变迁将得到推进;就后种情形而言,知识基础将受到削弱,变迁也将遭到扭曲或阻碍。其次,宪法秩序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显然它直接关系到以致塑造着一种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和政治权力构架。再次,宪法秩序影响到公共权力运用的方式,因而影响到公共政策在引入经济活动时可能出现某种扭曲。失败的政策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基础上破坏制度的运行,如果这些政策扭曲很大的话,那么诱制性制度变迁会面临发生方向性错误的可能。最后,一种稳定而有活力的宪法秩序会给政治经济引入一种文明秩序的意识,亦即一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如果得不到宪法秩序和这种意识的支持,那么,一种制度安排的运行可能十分艰难甚至难以为继;而从另一个方面看,这种意识又可能会大大降低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成本或风险。
  因此,应就宪法秩序层次的制度变迁作更细致的分析,其一,宪法秩序是如何塑造市场经济的演进和效率的?其二,宪法是如何影响技术和制度变迁的节奏与方向的?
    (四)从对变迁的纯粹经济学分析转向政治经济学分析
  制度变迁理论的后期发展中虽然引入了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分析,但是对于制度变迁的公共选择过程尚未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诺思与托马斯试图从制度变迁方面重新解释欧洲历史,但是正像W.罗斯托评论《西方世界的兴起》时指出的:“它的政治理论是不完全的。仅仅把国家视为一个公民付税以换取保护和公正的契约是不够的。就总体而言,诺思和托马斯所提出的框架在处理政府资源流动性与资源配置任务时过于狭窄,以至于不能有效地把握他们所面临的现象。”[(1)e]
  当然,罗斯托的评论只是一家之言,但他至少说明了政府及其政治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进而言之,作为垄断者的政府操纵着立法,其目标函数并不是单一地以提供保护和公正来实现收益极大化,它还包括继续执政的概率,也可以包括诸如个人收入、个人权利和在历史上的形象、对崇高的个人理想的追求、对公共福利的个人观点等变量。
  其次,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者往往把制度变迁过程视为一个平稳的、渐进的、连续的、和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人受益,没有人受损,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制度变迁的各种主体设想能通过精明而又简单的“趋利避害”来追逐自身的效用或利益的极大化。然而事实上,制度变迁过程是一个不平稳的过程,是一个充满利益冲突的过程,是一个曲折不平的过程。在变革过程中,有些人要承受更多的痛苦和损失,而另一些人则是主要受益者;或者毋宁说,制度变迁本身就是一种既得利益格局的再调整,没有人受损,或许就没有人受益。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学院)
  (1)a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0页。
  (2)a 同上,第52页。
  (1)b 拉坦和速水:《论诱致性制度创新理论》,载《发展研究杂志》,1984年7月号。
  (1)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81年英文版,第7页。
  (2)c 同上,第32页。
  (1)d 参见《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27页。
  (1)e 《经济文献杂志》,1976年第2期,第495页。
  
  
国外社会科学京007-011F11理论经济学邹薇/庄子银19951995 作者:国外社会科学京007-011F11理论经济学邹薇/庄子银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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