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式化”:大众传媒制度化时代的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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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这个大众传媒的文化控制权力日趋制度化、明确化且肆意泛滥的时代,文学写作已经真正演变成为一种“仪式化的写作”。
  这并不是说文学已经不再是一种现代人的精神存在载体和思想表现形式。虽然迄今为止,文学活动作为一种纯粹精神/思想的抒情表达方式,其往昔拥有的广大的读者市场正在急剧萎缩之中——传统意义上凭借书面符号来重新显现精神指向,并且充当了人性价值批判者和守护者的那种文学文本及其写作活动,由于难以完美地满足人在电子世界里对于“影像直观性”的感受需要,因而也就难以有效地体现出那种作为大众文化消费品所必需的直接性和吸引力;如此,则不独中国,其实全球性的文学活动都这样或那样地面临着严峻的“市场压力”——但是,在我们今天所能找到的各种以书面符号为传情表意形式的文学写作中,至少在它们的社会功能层面,总还或多或少保留了某种为写作者本人津津乐道、自我感动的精神/情感的宣泄性满足。所以,即使在文学的纯粹精神/思想价值尺度已经相当模糊的今天,我们依旧还是要承认这种写作形式所具有的“精神”含义,以及它的存在的合法性。
  不过,我想要说的是,这种留存在当今文学写作活动中的“精神合法性”,在以电视、电影、生活杂志等为传播主体的大众传媒的大面积围追堵截、威逼利诱下,现在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文学写作成了一种以适应、顺从大众传媒制度(包括其技术特性)为形式,以文学写作者本身的精神/情感自娱为过程,以投合最普通的消费大众的文化消费热情和生活娱乐为目的的“仪式化”活动——精神/情感的自由宣泄必须有意识地、先在地觉察到大众传媒与大众消费需求之间的具体关系,才能有效地借助大众传媒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其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控制权力,在文学殿堂里排演一出又一出令写作者自我陶醉的动人游戏;文学写作过程中曾经被引以为人性骄傲的精神艰辛与思想创造,在写作活动与大众传媒体制的关系系统中逐渐退化,演变为文学写作者、文学读者在精神/情感游戏的仪式中所获得的当下快感,而文学传统所追求的内在意义结构的创造性深度则为这种仪式固有的直观效果所取代。
  这里,作为大众传媒制度化时代的一种“仪式化”存在,由于无法逃脱,进而又屈服于大众传媒的权力制约,文学写作首先由原来形式上的私人性、个体性活动,迅速转换成一种公众性的集体事件——这正是一切大众传媒制度下文化活动及文化产品所显现的总体征象,即传媒活动的广大覆盖面和“一览无遗”的公开炫耀能力,使得当今社会的所有文化活动都相约走向了某种直接指向普通社会公众的开放过程,而文化体验的独一无二意蕴则在大众普遍参与和享有的同时失去了它的存在根据。这表明,对于文学写作者而言,文学写作已经不再能够充分“合法”地保留其在很长一个时期里坚定信仰的个体实践的精神体验性和内在性;文学写作开始公然指向那种在大众传媒制度保障下最大程度地获得的当下展示效果,以便使写作本身直接进入大众的日常生活范围。这一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文学写作者在当代文化环境下对于大众传媒强大的制度性压迫和控制权力的一种现实妥协,另一方面它也非常生动地再现了文学在大众传媒制度化时代的具体生存策略——大众传媒制度演化出来的文化控制权力,既产生了对于文学写作过程的新的规定,产生了文学对于大众传媒活动的依赖,同时也造就出文学写作对于大众传媒制度的新的适应能力和对于传媒活动的具体利用。
  事实上,由于大众传媒具有无与伦比的超凡技术优势,由于大众传媒的技术能力必定带来的那种毫无顾忌的影像编码能力,以及大众传媒在自身制度化过程中不断激化起来的那种强制性意识形态意图,总是不断在现实文化范围内造就了人和人的精神活动的被动性,培养了人们对于大众传媒文化控制权力的无意识,因此,尽管至今文学写作仍然不失浪漫地标榜着自己的“精神”路线,但在实际过程中,文学写作那种建立在最个人性的思想沉思与价值体验基础上的私人性活动,其实已被大众传媒的权力运作过程及其具体效应所拆毁;原本作为一场私人经验的文学写作活动,经由大众传媒权力实践的强力介入,不得不走向了一种公众性的层面。“文学写作”成了大众传媒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集体事件——这个事件的发生与结束,都不再真正由文学写作者自己来决定或处理,而是由大众传媒及其具体运作来加以操纵。这就是我们今天常常发现的那样一种情形:在大多数时候,文学写作者主要是根据大众传媒的文化控制需要/意识形态利益来确定自己写什么或不写什么(这个时候,“为什么写作”以及写什么或不写什么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写作本身必须能够始终处在同大众传媒的意识形态利益、文化价值准则相一致的过程之中,因为这直接决定了文学写作能不能最终进入大众消费层面、文学能不能最终成为大众的文化消费对象),而文学写作的过程也同样脱离了写作者对于“文学性”的自觉把握,转向了对于传媒技术的具体适应。在这方面,影视文学剧本的写作自然是最能直接说明情况的;同样,今天我们对于许多文学文本的读解,也完全有理由从它们与大众传媒的关系方面来进行——这不仅体现在这些文学文本这样或那样地把“影视改编”作为自己的归宿,而且体现在它们的结构内部就已经非常充分地包含了许多传媒的技术编码特征;逃离“体验”的沉重,直接在形象性上制造出大众感觉的轻松快悦,乃是它们与大众传媒制度相合作的共同基础。正因为这样,今天,文学写作者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如何以抽象的文字符号来深入传达自身及人类内在的精神/情感经历,而是必须从写作活动之始,就仔细盘算:怎样才能让自己的活动成为一种能够被传媒技术方式所接受或认可的东西?如何能够使写作过程同大众传媒的制度性要求保持一致,以便最终通过大众传媒的权力形式产生最广泛的消费效应?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大众传媒的屈服(也可以说是一种有意识的取媚),对于大众传媒制度的意识形态认同,不仅产生了文学写作本身的过程转换,而且也大规模地形成了大众传媒对于文学的有力操纵。文学写作在大众传媒文化权力日益制度化的时代,成了一种十足的仪式性设计工作——形象的直观效应而不是精神/情感的具体深入过程,决定了这一仪式的完美性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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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大众传媒意识形态权力的无限扩张与膨胀,在文学写作本身已经日益融入大众传媒制度体系的今天,作为一种“原创性”活动的文学写作业已不可能维持其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文学写作的精神/情感空间的纯粹性已被无情粉碎。文学写作不可能再度以它那精神/情感的精致表达来完成自己的独创性价值,而一再强调了自身在一场规模巨大的传播活动中的观赏性价值——只有不断满足大众传媒的意识形态利益、适应大众传媒的技术性要求,文学写作才能被“合法”地纳入大众传媒制度的保护之下并被赋予一种当下的“意义”。显然,在这里,任何一种试图使写作过程成为或保持其自身精神/情感深度的文学努力,都注定要被宣判为一桩徒劳无益的、远古神话般的事情。事实上,当文学写作者已经无力挣脱大众传媒的控制,即在文学写作者已经觉察到他必须同大众传媒和传媒制度实行最密切合作的时候,文学便被决定了它的存在命运——所谓“适者生存”的自然进化论法则,在大众传媒时代的文学写作领域同样获得了它的最直接的证明。换句话说,只有能够自觉保持同大众传媒的权力意图和技术要求直接对应的文学写作方式,才能是一种“有意义”的当下活动。尤其是,由于大众传媒本质上具有的那种直接诉诸大众感官运动的感性效用;由于大众传媒制度根本无意于将体现精神深度化能力的价值要求作为自己的完善功能,而仅仅试图强制性地引诱大众进入传媒编制的感性欢娱、感官嬉戏之中;因此,对应于大众传媒利益的文学写作过程,也同样必须将直接提供和满足大众娱乐享受作为实现自己“意义呈现”的具体出发点。这就说明,在大众传媒制度体系中,文学写作的“意义”总是维系在某种对于大众感官能力的直接确认之上。对于文学写作者来说,如何让文学文本具有更为直接具体的感性观赏效果,是其能否在大众传媒时代获得生存能力的关键。也许,正因为这样,在今天这个时候,我们的文学写作者往往更愿意让自己的作品变成影视剧,哪怕是影视剧的片段情节,因为这样的转换往往能给写作者本人带来最具快感的价值满足感。
  这样,在大众传媒时代,文学写作之成为一种“仪式化写作”就不成其为问题了。“仪式化”的文学写作本身首先指向了感觉层面上的观赏和观赏效应,并且总是意味着某种直接的官能刺激与快慰。它所提供的,是经过精心编码的表演形象。在这种“形象”上面,永恒的人类理性把握追求与人在自身生存环境中的精神体验意志,是一种多余的或不必要的奢侈之物;由于它们并不能给人在当下的生活享受过程增添什么直接的乐趣,相反只会令人产生许许多多的精神苦恼与价值疑惑,所以必须被逐出文学写作过程——虽然当今的文学依然需要精神/情感的形式,但那已是一种有趣的装饰,就像任何一种大众传媒制度都总是会不断表白自己的精神自由性与普遍性一样。实际上,文学写作的“仪式化”“形象”本身就是它的“意义”所在;“形象”就是“意义”,“意义”就是“形象”。而这种情形所带来的,只能是对于人的感官活动能力的当下确认和强化。所以,当文学写作作为一种“仪式化写作”而出现的时候,它不仅是符合了大众传媒制度的利益,同样也完成了“仪式化”过程的感性功能。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大众传媒时代的文学写作才具有了形成“轰动效应”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由文学写作所引起的“轰动”,一方面取决于文学写作者本身的“仪式化”能力以及文学文本“仪式化”的程度,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大众传媒制度所规定的感性娱乐性标准,以及大众传媒对于这一写作“仪式”的技术接受过程。从这一点上来说,人们曾经争论不休的所谓文学的“大众性”,其实在大众传媒时代的文学写作中只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大众性”在根本上还是属于纯粹精神价值伦理层面的事情,而顺应了大众传媒制度利益的文学写作活动却由于卸下了精神净化的伦理责任,而变得十分的简单和直截了当,即它只通过“形象”的生动性来换取大众的感性满足。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仍然企图将文学写作当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实践”的话,那么,我们也要看到,这样的“意识形态”本质上乃是一种大众传媒制度的意识形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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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种种理由,在我看来,文学写作在我们这个大众传媒制度化的时代,通常会产生出极端鲜明而强烈的文化娱乐性,它既是文学写作者本人的一种窃窃自喜和自娱,又是大众传媒制度娱乐大众官能欲望的直接成果。当然,在根本上,这种文化娱乐性主要源自于“仪式化”的文学写作本身充分的感性魅力。由于“仪式化”的文学写作活动直接同大众传媒制度联系在一起,而大众传媒制度的存在特性又决定了它总是要根据大众文化消费的日常需求来不断改善自己的感性娱乐功能,因此,一方面,文学写作的文化娱乐性产生了大众直接消费的巨大前景,进而形成了对于大众传媒制度的充分肯定和再现;另一方面,考虑到这种大众直接消费在实际生活过程中所具有的巨大传染性和广泛性,考虑到文学自身显在的精神装饰能力足以为日常活动中的社会人群带来某种“诗意”的感觉享受,我们又应当相信,“仪式化”的文学写作活动的娱乐性效果实际上也产生了大众对于文化消费娱乐的进一步依赖,以及对于大众传媒权力控制的深度无意识。这样,文学写作的文化娱乐性效果便具有了两重性:
  其一,文学写作的娱乐性直接生成于大众传媒技术的感性煽动力量,它同我们时代的文化实践对于大众传媒的直接依赖相关联。这也就意味着,“仪式化”的文学写作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今天文化实践的特殊事例,它既表征了一种时代的文化特性和文化准则,也同时表征了人在这个时代中的基本文化态度和立场。很显然,从文学的方面来考察当今文化状况,由大众传媒制度化过程所导致的,不仅是文学写作的“仪式化”,而且是整个文化实践本身的问题。“娱乐性”既是文学写作的直接效果,同样也是当代文化实践的基本目标。如果说,在今天这个时候,“文化”已经成为一种具体感性的形式,那么,作为特殊文化工业产品的文学又怎么能够逃脱感性娱乐的领地而自成一统呢?所以,对于我们而言,读解今天的文学,无疑应当从它的文化存在层面去加以体会。
  其二,文学写作的文化娱乐性效果具有直接催生和扩张人在大众传媒制度下的感性要求及其相应能力的作用,而这种具体感性要求和能力常常反过来又激化了文学写作本身的娱乐性追求,并且不断激化文学写作者借助大众传媒来实现自身感性功能的决心。因而,文学写作的文化娱乐性效果往往成为大众传媒关注的具体对象。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的大众传媒制度总是表现出对于文学的强烈控制意图的重要原因。
  毫无疑问,大众传媒对于人类感性发展的意义是怎么估量都不为过的。而我们之于当今文学写作的各种理解和观察,必须顺着这样一个思路去进行:文学写作的“仪式化”进程在改变我们的写作态度之际,也改变了我们时代的文学本性。
  这是一个大众传媒的时代。这是一个文学写作成为大众传媒制度体系中的“仪式化”活动的时代。
  我们是“仪式化”写作的直接生产者和快乐的消费者。
  
  
  
东方文化广州102~105J1文艺理论王德胜20002000WANGDESHENG王德胜,首都师范大学 作者:东方文化广州102~105J1文艺理论王德胜20002000

网载 2013-09-10 21: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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