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零售商业领域对外开放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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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加快,零售市场全面开放已是指日可待。如何处理对外开放市场与保护民族产业的关系,如何推进零售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本文谈一些粗浅看法。
      零售商业对外开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国家对零售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一直持谨慎态度,不仅在开放时间上晚于加工制造业,而且在市场准入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上都非常严格。但中国巨大的市场和潜在的购买力对外商一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很多着名的跨国流通企业都在努力想尽办法挤入中国市场,自1992年国务院同意在北京等地进行外商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以来,迄今为止我国已批准了18个项目,开业的有7个。日本“八佰伴”、美国“沃尔玛”、荷兰“万客隆”、法国“家乐福”等国外巨型零售企业纷纷抢滩中国商业领域,抢占中国零售市场。虽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零售额占全国社会消费零售额的比例仅为0.53%,但着实让国人、商界捏了一把汗。面对外商咄咄逼人的竞争和挑战,无论是政府宏观管理部门还是零售企业本身都缺乏应有的准备和应变措施。
  1.保护政策过严,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
  1992年7月国务院同意先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六大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进行试点,各试办一到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但同时规定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尽管禁区从此打破,但国家并没有改变对零售业开放的谨慎态度。直到1995年6月,在由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仍然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在这些领域只允许有限度地吸收外商投资。迄今为止,除了把零售业归入限制类对外开放项目以外,国家并没制定具体的开放条件和审批程序,并且有关零售业对外开放的政策,始终都没有对外公开。
  过高的保护度使零售商业领域的开放透明度极低。由于信息不畅,目前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商企业绝大部分来自邻近中国的亚洲地区,使我们很难实现外商投资结构多元化和合理化。与此同时,已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高度的市场保护下,往往可以凭借“先入优势”同国内企业一样获取由保护而形成的“垄断利润”,这不但不利于提高零售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外商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实际上是国家利益的一种损失,这完全背离了我们引进外资的初衷。再者由于我们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外商很难很快地进入中国的零售市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外商往往利用各级地方政府急于引资的心理,与各级地方政府合作采取各种变通方式,以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租赁经营等名义打进零售市场。对于这些变通的合资形式,国家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政策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结果不仅造成了当前开放秩序较为混乱的局面,而且使国家的利益大量流失。
  2.企业应变措施滞后
  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外商首先会对中国的市场进行详细周密的调查,以获取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一旦获准进入,外商便会依赖这些信息,凭借先进的营销手段和经营技巧,向中国的同行发起有效的进攻。而我们的民族零售企业,由于习惯于在封闭条件下经营,对国际上有关的信息知道甚少,对来自国外的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及国际上通行的商业技巧也就缺乏了解和调查研究。面对外商有备而来的挑战,往往是仓促上阵,不能及时制定有效的应变措施。不少企业不考虑自身的实力,不利用自身原有的优势,盲目在硬件设施与购物环境的豪华程度上与外商比高低,在财力雄厚的外商企业的攻击下,很快败下阵来;更多的企业,根本没想到发挥群体优势,单枪匹马地与外商企业竞争,甚至在大敌当前之际,依然搞“窝里斗”,自乱阵脚。还有个别企业,根本不做任何竞争的努力,把企业的发展全部寄托在与外商合资上,希望借助外商的力量打败国内其它企业,结果由于准备不足,企业很容易被外商控制。
  3.外商持股比例和合营年限值得商榷
  由于现行政策对投资比例和合营年限未做规定,外商出自利益考虑普遍要求控股,巨大的建设规模也使得资金匮乏的中方企业根本没有能力控股,结果造成现已批准的18家合资企业中,外商控股的8个,中方控股的4个,中外双方持股50%的6个。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合资零售商业企业最多10年内即可收回投资。但目前确定的合营年限普遍较长,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
      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扩大开放
  在1995年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我国政府已向世界郑重承诺,商品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要进一步扩大。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中国市场将成为世界跨国集团的必争之地,这会严重威胁民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不采取相应的对策,下个世纪,中国商业将失去大片的市场份额。面对严峻的形势,政府应责无旁贷地为开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宏观上把握全局,使开放稳定地进行下去。根据当前零售业开放的现状,政府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尽快制定外商参与我国零售业经营的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零售业开放的法规数量极少,即使是已有的法规,大部分也是粗线条的,并没有什么具体的实施细则;不仅透明度不高,而且还很不完善,使外商常常有空子可钻,以各种变通形式进入中国市场,扰乱了我们正常的开放进程。总结这几年的经验教训,结合有关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我们应尽快制定一部完备的零售商业领域或整个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法规,对外商进入的条件、资格、标准、投资比例、合营年限、合作形式、审批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今后的开放进程中,严格地按照法律来进行管理。
  2.制定明确的开放日程,稳步扩大开放的范围
  在以往的开放中,政府并没有制定开放的日程,这就使开放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突然性和随意性,不仅外商很难把握,而且国内企业也缺乏充分的准备。在今后的进程中,政府应该根据发展的需要,制定长期的规划,定期向外公布,使开放稳步进行,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在政策上,国家只允许在批准的沿海大城市及经济特区进行零售业开放的试点,但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已经突破了这些界限,不仅在沿海,而且在内陆城市,都有一批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合资”企业,而且在经营领域上也已突破了传统的零售业,已向批发、外贸等行业进军。尽管这些与我国现行的政策相抵触,但是如果我们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那么这些领域的开放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该结合各地开放的实际进展情况,稳步地扩大开放的范围,把零售业的开放逐步引入内地,并逐步扩大到批发、外贸等其它流通领域。
  3.建立统一有效的开放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零售业开放的最终审批权由国务院掌握。但国务院对此并没有统一明确的主管机关,只是按职能不同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由于这些机构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相互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也不是很明确,再加上缺乏有效的协调,在实际中很容易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也插手零售业的开放,但由于没有被赋予明确的权力,大多以各种变通形式参与管理,于是就形成了多头管理和多头对外的格局,削弱了管理的有效性。在今后的开放过程中,政府应成立包括内贸、外贸、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内的统一管理机构,对管理权限作明确的划分,并根据开放的进程,逐步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管理权力,形成统一、有效、网络化的管理格局。
      国内零售商业企业要充分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拓展市场空间
  要想避免中国的零售市场为外商分割,治本之策当然是增强国内零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积极主动地挖掘内部潜力
  一方面,国内零售商业必须狠抓优质服务,强化企业形象宣传,形成企业特色,调整企业经营的品种结构,牢牢抓住优势名牌产品,采取多种营销手段扩大知名度。1996年下半年开展的“承诺制”,对于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起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在经营战略上,必须以抢占市场份额为中心,扩大总代理、总经销的比重。
  2.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坚持合资高起点
  开放的目的不是一味地要企业去防御,而是要在开放中,逐步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提高自由的经营管理水平,走出一条适合中国零售业实际的发展道路。在试点过程中,必须坚持高起点,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外商的高投资。试点中的零售合资企业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①合资对象必须是那些确实拥有先进的经营管理之道,国际知名度较高的外国公司;②由投资比例所决定的合资企业控股权必须由中方所掌握,合资年限应当缩短,最高年限不得超过30年;③外汇使用上应当自求平衡,而且出口要大于进口,能够带动起国产商品的出口。
  3.实行多元化经营,积极拓展市场空间
  国内零售商业企业要顺应国际潮流,实行多元化经营,走出单一经营零售业的“围城”,在其它行业内开拓新的市场、寻求新的发展机会与风险规避方式。当然,新行业应当成为中国大型商业企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这可以使企业从过去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迈进,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规模优势。
  进行异地经营,扩大企业经营区域,寻找新的发展机会,拓展市场的空间,正所谓“东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
  开放使零售业的发展在面临着危机和挑战的同时又充满了机遇,只有坚定不移地实行开放,我们才能迎接挑战,抓住机遇,把零售业的发展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企业活力郑州12~14F51商业经济、物资经济鲁小慧19981998鲁小慧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业专科学校 作者:企业活力郑州12~14F51商业经济、物资经济鲁小慧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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