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新理学对宋明理学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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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友兰的新理学是相对旧理学而言的。冯友兰利用新实在论的某些观点,更重要的是利用了新实在论的逻辑分析法,对宋明理学进行了改造,使之取得了崭新的面貌,新理学是宋明旧理学的继承和发展。
      一、新理学的四个观念
  在新理学体系中,冯友兰首先提出了“理”“气”“道体”和“大全”四个观念,并以这四个观念为骨架,构建出新理学的庞大体系。其实,新理学的四个观念并不是什么新名词,它们都是宋明理学中的“旧观念”,然而,冯友兰对这四个观念却给予了新的解释,赋予了新的内容。正象冯友兰自己说的“大体上在许多点上”与宋明理学的四个观念大不相同了。他的新理学不是“照着”而是“接着”宋明理学讲的,这是“旧瓶装新酒”,“接着”宋明理学讲的新理学,就是为了继承宋明理学,也是为了超过宋明理学,这是现代新儒家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
  冯友兰说:“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系统中,有四个主要的观念,就是理、气、道体及大全,这四个观念都是我们所谓形式的观念,即没有实际内容的,是四个空的观念。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系统中,有四组主要的命题。四个形式的观念,就是从四组形式的命题出来的”(冯友兰《新原道》第11页)。冯友兰的新理学的形上学系统中,第一组主要的命题是:“凡事物必都是什么事物,是什么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某种事物是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即‘有物必有则’”(冯友兰《新知言》第59页)。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就是“理”。所谓理是冯友兰对“某种事物”进行逻辑分析而获得的一个概念,他认为理的特征如下:
  1.理先于具体事物而存在。冯友兰说“我们可以从无某理推知无某种事物,但不能从无某种事物推知无某理”(冯友兰《新原道》第115页)。“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即理),可以无某种事物而有”(同上)。这就是说无某种事物,却可以先有某种事物的理。
  2.理是各种事物之所以为各种事物的依据。一具体事物如欲成其为自身,必须依据某理。冯友兰说:“不依据某理者,不能成为某事物,不依照任何理者,不但不能成为任何事物,而 且不能成为事 简直不成东西”(同上第125页)。
  3.理是超越时间、空间的。冯友兰在《新理学》第二章第五节中写道:物依照在上之理而 在上,事依照在先之理而在先,但在上之理并不在上,在先之理并不在先。同样道理,空间依照 空间之理而成其空间,但空间之理并非空间,时间依照时间之理而成其时间,但时间之理并非 时间。既然连空间之理也没有空间性,则其他之理更没有空间性;既然连时间之理也没有时间 性,则其他之理更没有时间性。所以一切理都没有空间性,亦没有时间性,即一切的理都是超 空间的,也是超时间的。宋明理学的理,具有空间性、时间性,而新理学的理却恰恰相反,从这一点看,新理学比旧理学的理更彻底了。
  在新理学形上学的系统中,第二组主要的命题是:“事物必都存在,存在的事物必都能存在。能存在的事物必都有其所以能存在者,即‘有理必有气’”(冯友兰《新知言》第61页)。所谓气也是冯友兰从“存在”这一简单的肯定中分析出的一个概念。冯友兰认为气的特征是:
  第一,气是一种“无一切性”的存在,是对具体事物进行最后的抽象所得的纯粹的料,是“真元之气”。冯友兰说:“今试随便取一物,用思将其所有之性——抽去,其所余不能抽去者,即其绝对的料”(冯友兰《新理学》第65页)。
  第二,气是一种“可能的存在”。它本身不依照任何理,故可依照任何理,其本身无任何名,故可为任何物,有任何名”(同上)。冯友兰认为:“气是不可思议,不可言说的,因为气不是什么,如果思议言说它,就是当它是什么,当它是什么者就不是气”(同上)。气在宋明理学中,是一种原始物质,而冯友兰的气并不是物质,而只是逻辑观念。
  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系统中,第三组主要命题是:“存在是一流行,凡存在都是事物的存在,事物的存在都是其气实现某理或某某理的流行,总所有的流行为之道体,一切流行涵蕴动,即‘无极而太极’”(《新知言》第64页),所谓道体是冯友兰对“存在就是一动”这一命题进行逻辑分析而获得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气依照理而构成具体事物的过程,冯友兰把气称为无极,把理称为太极,认为道体就是“自无极而太极的程序”。
  在新理学形上学系统中,第四组主要命题是:“总一切的有消之大全”,所谓大全是冯友兰对一切的“有”进行概括而得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宇宙。而这个宇宙,不是物理学或天文学中所谓宇宙,物理学或天文学所谓宇宙不是大全,只是大全的一部分,而新理学中的宇宙是大全,是一切的有。冯友兰认为:“道体和大全都是不可思议,不可言说的,道体是一切的流行,大全是一切的有,思议言说的道体、大全不包括这个思议言说,所以思议言说中的道体;大全不是道体和大全”(同上第66页)。
  上述可见,新理学的四个观念,来源于宋明理学,然而不同的是,它们已被冯友兰施予了现代逻辑的分析和新实在论的洗礼,从而比宋明理学更加抽象,更缺少感性内容了,关于这一点,冯友兰自己也承认,他在与西方哲学作比较时说:“新理学的四个观念亦有似于希腊及近代哲学的四观念,其中理之观念,有似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海格尔哲学中‘有’之观念,气之观念,有似于其中‘无’之观念,道体之观念,有似于其中‘变’之观念,大全之观念,有似于其中‘绝对’之观念”(冯友兰《新原道》第119页)。但彼此又是不同的,新理学的四个观念更空洞,更彻底,它们“完全是形式的,其中并没有积极的成份”,西洋传统形上学中的四个观念,“其中有积极成份,对于实际有所肯定”。
  新理学的四个观念是抽象的、形式的、空洞的逻辑观念,这种逻辑观念是通过逻辑分析方法获得的。如前面提到的理,就是通过逻辑分析而获得的。他说:“例如有一方的物,我们的思将其分析,见其有方性,再将所有有方性的物,总括思之,即得方的物之类的观念,……所谓某之类究极言之,即是某之理,例如方之类,究极言之,即方之理”(《新理学》第30页)。可见理是对一类事物进行逻辑分析而得来的。然后冯友兰利用过河拆桥的办法,认为理从事物中分析出来后,就可以不依靠实际事物而独立存在了。他说:“我们得之虽靠经验,但我们即已得之,即见其不得需经验以为说明”,他又说:“每类事物所同有之性,我们可以将其离开此类实际的事物而单独思之”(同上第42页)。这种理,脱离实际事物之后不仅能够独立存在,而且成为生化万物之原,他说:“必有圆之理,始有圆之性,可有圆之性,始可有圆的物”(同上第299页)。既然如此,理也就成了不生不灭的永恒的理了。他说:“实际上有依照某理的实际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始有,无依照某理的实际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即无,实际上依照某理之实际事物多,某理并不因之而增,依照某理的实际事物少,某理不因之而减”,“万理是不生不灭,不增不减”(同上第55页)。这种不生不灭,不增不减永恒的理,既先于实际事物而存在,又是实际事物的规定者和主宰者,这是比朱熹更典型的唯心主义观点。关于这一点,冯友兰也作过自我批判,他在《四十年回顾)一书中说:“新理学在开始的时候说:世界上的东西有许多类,每一类的东西都有它的共同的性质和规律,这就是这类东西的理,有多少类东西,就有多少理。这种说法虽然是形式主义的,但从表面上看也并不大错。以后新理学就认为一类事物的理,先于这类东西而有,例如飞机的理,先于飞机这类东西而有,这就是说,在人还没有制造飞机的时候,就先有机之理了,这就是荒谬的了”(冯友兰《四十年的回顾》第48页)。他又说:“理就是规律和法则,规律和它的事例的关系,也就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强调规律的客观性,认为规律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能发现它们,不能创造它们:只能利用它们,不能消灭它们,新理学承认这一点,却又特别夸张了这一点,认为在世界上还没有某一种事物的时候,这种事物的规律(理),本来存在,在世界上已经没有这类事物的时候,这类事物的理,也不消灭,因为规律(理),是永恒的,所谓永恒,就是不在时间之内。这样说,所谓规律(理),也就是精神性的东西了这是十足的唯心主义”(同上第46页)。冯友兰先生的这种认识是中肯的,也是正确的。
      二、冯友对宋明理学的改造
  冯友兰把程朱的理、气作为新理学最基本的范畴,同时又利用新实在论的某些观点,对之进行了改造,因而冯友兰的理气观与程朱的理气观又有所不同,同时,冯友兰也看到了新实在论的某些不足,于是又以程朱之长,补新实在论之短,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理气观。
  新实在论是实证主义的一个流派,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实在论的主要观点是,世界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是一个散漫的多元的集合,从甲不能知乙,主张哲学的方法与科学的方法没什么区别,科学的方法就是重分不重合的逻辑分析的方法,主张哲学的目的在于求得部分的知识,满足于对局部作细小、冷静的分析。冯友兰一方面接过新实在论的逻辑分析法,为他的哲学下界说:哲学乃自纯思之观点,对于经验作理智的分析、总括及解释,而又以名言说出之者”(冯友兰《新理学》第4页)。另一方面,他又不同意新实在论主张哲学的目的在于局部的知识,认为一般科学所讲只是关于宇宙一部分之事物,而“哲学所讲则系关于宇宙全体者”。冯友兰看到了实在论与程朱理学的某些相通之处(如新实在论的共相与程朱的理相似),便以逻辑分析法改造程朱理学,使之取得了崭新的面貌。
  第一,冯友兰对程朱的理进行了改造。朱熹认为: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认为理“如有物焉”是亘古亘今,常存不灭之物“,冯友兰对朱熹关于理的论述是不满意的。认为这就是把理讲成了空间、时间中的事物,用禅宗的说法,程朱的理仍是拖泥带水的。朱熹说:“阴阳五行之不失其序便是理”。冯友兰认为此说不妥,他说:“这是以秩序为理,抽象的理并不是具体事物间的秩序,而是秩序之所以为秩序者,或某种秩序之所以为某种秩序者”(《新原道》第119页)。冯友兰认为:“程朱的理应该是抽象的,但他们对抽象,似乎尚没有完全的了解”(同上第112页)。理应该是毫不沾滞的抽象形式,存在于形而上学领域中,于是,他利用逻辑分析法,对程朱的理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理是没有空间性、没有时间性、没有任何性的纯粹的逻辑观念。
  朱熹认为:“事事物物,各有其理”,“总天地万物之理”即为“太极”,“太极”乃是全体之理,所以说:“只此一理万物分之以为体”(朱熹《朱子语类》卷九十四)。“太极”与具体事物之理的关系是“理一分殊”的关系。“本只是一太极,而万物各有禀受而各自又全具一太极尔,如月在天,只一而已,乃散在江湖,则随处而见,不可谓月已分也”(同上)。此之为“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冯友兰批评朱熹的思想是神秘主义的,他的批语有两点:其一是认为“事物对于理可依照之,而不能有之,理对于事物可规定之,而不能在之”(冯友兰《新理学》第58页)。这是严格的划分形而上和形而下两个世界。其二是认为:我们只能说,一某事物依照某理,而不能说一事物依照任何理,由于事物之理又涵蕴其共类之理,所以“一某事物于依照其类之理时,并其类之共类之理亦依照之”(同上第59页)。如此看来,事物在依照一理时,可依照众理,但其所依照众理,无论如何众,究竟与一切理相差尚远。
  冯友兰的第二点批评,显然与朱熹的原意不符,分歧在于他们对太极概念规定不同。朱熹的太极是最高的理,是全体之理,是一而不是多。而冯友兰的太极是“众理之全”,是多之总和,是理的全体,而不是全体之理。照这样理解,说“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即等于说每一事物都依照世间一切之理,例如,方的事物同时也依照圆的理等等,这当然是神秘主义的。
  冯友兰的太极与新实在论“多元的共相”是相似的,但新实在论认为,世界并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是多元的集合,每一共相都是各自独立的。冯友兰则与他们不同,他认为真际世界的共相之间是有联系的。它们通过不同层次间的涵蕴关系,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具有从属关系。他说:“理之实现,是有层次、步骤的、高类之理之实现,必须在低类之理已实现之后。”这与朱熹所讲的有“秩序之理”相似,但朱熹认为:事物尽管各有其理,但万理同出一源——“天理”。冯友兰则否定了宇宙间存在一个高高在上的天理,这是他与朱熹理学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他又把新实在论的共相变成了统一的理世界。
  朱熹的“太极”“天理”是现实生活中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抽象,只是由于具体事物禀气不同,才出现了区别,如“为君须仁,为臣须忠,为子须孝,为父须慈”(《朱子语类》卷九十四)。所以朱熹突出了理作为社会伦理规范的意义;冯友兰则突出了理作为具体事物的本质,共相的意义。朱嘉强调一般、共相是为了万物统一于一个主宰一切的“天理”,冯友兰强调一般,共相则去掉了这个主宰一切的天理,同时也为个性的存在和发展留有某种余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
  第二,冯友兰对程朱的气进行了改造。他对程朱对气的论述也是满意的,他说:“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哲学中所说‘质料’与新理学所说的气相似,旧理学亦说气,但其所谓气,是从横渠哲学中得来的。横渠所谓气‘升降飞扬,未尝止息’是一种事物。”旧理学中所说:“气有清浊正偏,可见其所谓气是可以说是什么者,即可以说是什么,则即是一种事物”(《新知言》第65页)。冯友兰认为,气不能说它是什么,不能说它是物是心,也不能说它是事。他说:“气并不是一种实体”,对此他提出两点理由,其一:“说气是什么,即须说存在的事物是此种什么构成,如此说,即是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同上)。而新理学的四个观念“完全是形式的,其中并没有积极的成份,对于实际无所肯定”。其二“我们若说气是什么,则所谓气是一种能存在的事物,而不是一切事物所有以能存在者了”(同上第64页)。因此不能说气是什么,只能说气不是什么,因为气不是一种实体。可见冯友兰的气与程朱的气有所不同,冯友兰的气是一种没有任何性的逻辑观念;而程朱的气则是一种物质性的气,正由于此,冯友兰认为程朱的气如要作为绝对的料,至少还需再度抽象出其物质性。在某种意义上,冯友兰的气就是程朱的气的再度抽象。
  关于理气关系,朱熹主张:“同者理也,异者气也”(朱熹《朱子语类)卷八)。具体事物各有太极(理)的整体,但由于具体事物气禀各异,所以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多样性。冯友兰则主张具体事物之所以不同,是由于理的不同,有不同之理,故而有不同的事物,这与新实在论从共相中获得质的多样性是一致的。新实在论认为:具体事物所构成的质料尽管相同,但由于关系(共相)互异,因而可以表现为物理,也可以表现为心理。冯友兰同意朱熹的“理在事先”,实际事物是理和气相结合的看法,但不同意程朱的“理在气先”的看法。朱熹分析理、气两观念时,是为了寻找宇宙的“体”或“始端”,因此主张“理在气先”,而冯友兰的逻辑分析,旨在追索世界的终极要素,因而理气无有先后。朱熹认为,从具体事物上看,理与气是不可分的,他说:“所谓理与气,此决是二物,但在生物上看,则二物浑沦不可分开各在一处,然不容二物各为一物也”(同上)。就具体事物来说,理气不可分割,任何具体事物的生成,理气缺一不可。在此意义上,朱熹讲:“理未尝离乎气”,“天下未有无理之气,亦未尝有无气之理”,但从形而上来讲,“从本体言之,则先有是理,后有是气”(朱熹《孟子或问》)。理是形而上的,气是形而下的。在这个意义上讲,理在气先,不仅理在气先,总一切之理——太极,是宇宙生成,变化的始端。冯友兰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说:“旧日理学所有理气先后的问题,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个不可通的问题”(冯友兰《新理学》第82页)。他认为可以说理在事先,因为理是永恒的,而事以理而成。但理、气都是逻辑分析所得的终极要素,都是超时空的,因此无所谓有先后。
  冯友兰利用新实在论的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宋明理学进行了改造,改造的结果即形成了自己的新理学,他的新理学比宋明理学更抽象,更彻底,如果从哲学基本问题上讲,他强调“理”即观念先于物,理决定物,理创造物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的。这是从归根结底上讲的,但这并不影响冯友兰做为哲学家、哲学史家、现代新儒家的主要代表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他引进并运用的新实在论的逻辑分析法,对于澄清名词、概念,为后人弄清哲学命题的理论意义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环节,对中国哲学的系统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冯友兰的思维方式即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在当时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追求思维的确定性,强调A就是A,而不是非A,形而上学思维固然有其片面性,但它同样代表了人类理论思维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和环节。辩证思维方式应当扬弃它而不是抛弃它,辩证逻辑应当包含形式逻辑而不是排斥它。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也是中国哲学近现代化的必经阶段。新理学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正处于中国与此相应的必经阶段,它使中国哲学思维方式出现了由古代迈进到近现代的历史性突破。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22~26B5中国哲学程彦武19981998冯友兰/新理学/宋明理学/道体/大全吉林电力职工大学 长春130022 作者: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22~26B5中国哲学程彦武19981998冯友兰/新理学/宋明理学/道体/大全

网载 2013-09-10 20: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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