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道德对少数民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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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学说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祖述尧舜、宪章(效法)文武”,崇尚“礼乐”,讲究“仁义”。政治上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礼义,奉行德刑兼施,以刑辅德的方针。伦理上重“亲亲尊尊之恩”,行“中恕”、“中庸”之道,重视道德教育。〔1〕因此, 儒家伦理道德是儒学的核心,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主体。儒家伦理道德与中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关系密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伦理道德与中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很大影响,而少数民族伦理道德对儒家伦理道德也有过积极作用。探讨二者间关系,对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安定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无论是过去,还是今天,对“全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2〕。 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儒家伦理道德在少数民族中的传播,据文献记载和专家研究考证,早在周、秦、汉就开始了。当时新疆地区就有“贵族子弟到长安学习汉文化”;汉景帝时蜀之郡守文翁“少好学,通《春秋》”,并选派子弟到长安学习,变“蛮夷风”〔3〕;汉代滇王墓葬中青、 铜贮贝器上的祭祀仪式模型与儒家倡导的礼乐制度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汉地的《毛诗》、《论语》历代子、史、集在高昌流行。”〔4〕到唐代, 儒家伦理道德在少数民族地区广泛传播,东北的渤海国,受中央王朝册封,且防唐制设六部;连云南开国主细奴罗,也“劝民间读儒书,行孝悌、忠、信、义、廉耻之事”。〔5〕在宋辽金时,辽太祖建孔庙, 诏皇太子春秋拜奠;金章宗完颜yǐng@①还命臣下学《孝经》、《论语》等儒家经典,并以孝义作为任用官吏的标准。〔6 〕到元明清时期,北方民族中的蒙古族和满族,曾在不同时期入主中原,并成为统治者,因而不仅一般地接受儒学,而且把儒家伦理道德与民族伦理道德溶为一体,大量地反映在各民族学者、思想家的着作及史书中,有的是直接接受,有的为转述,使儒家伦理道德成为少数民族伦理道德中的一部分;有的则是对儒家伦理道德的发挥,使儒家伦理道德深入到少数民族的民间,并普遍地反映在各民族的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民歌、格言、谚语、文化典藉、礼仪、禁忌、宗教、族普、碑文、乡规民约,甚至日常生活行为之中。故本文从儒家伦理道德对少数民族礼义规范、忠信孝悌思想和勤劳俭朴道德观的影响作初步探讨,就教于方家学者。
   一、儒家礼义规范对少数民族的影响
  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自西汉以来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调适和制约着上自达官贵人,下至平民百姓的言行,少数民族也不例外。“礼义”作为儒家伦理道德的重要范畴,“仁”是它的核心,“礼”是它的具体体现。因而孔子反复强调“仁”,认为“仁”是克已复礼的重要道德准则。在《易传》中被表述为:“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7 〕“仁者爱人”是仁的基本内容。在《论语》中又提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8〕而达人又离不开行义, 因为仁与义是相伴而行密不可分的。连君王臣下都各有其义。“知至至之,可与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9 〕故《易传》把义作为处世的道德准则。仁与义的关系,仁为义之本,义的实现就是仁的达成。所以,仁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义则是个人修身立命的根本。孟子和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孔子“仁义礼智”等伦理思想。孟子说:“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10〕又指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11〕发挥了孔子正己正人,达己达人的思想。荀子要求居上位者以身作则,因“主者,民之唱也;上者,下之仪也”。上公正则下易直矣。”〔12〕并引《传》指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13〕董仲舒则依据孔孟把仁、义、礼、智、信列为“五常之道”,并以此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故儒家伦理道德的重要范畴仁、义、礼、智、信,长期以来在少数民族地区广泛传播,并影响着各族人民的道德规范。
  儒学核心“仁”,曾被少数民族直接接受,被皇室贵族用于取名和称谓中。如辽代契丹族,北府宰相张孝杰,赐名人杰;西辽皇帝夷列以仁宗为庙号。又如满族建立的区域政权——勃海国,不仅受中央王朝册封,而且仿唐设制,并以忠、仁、义、礼、智、信命名,就连王公贵族的名字,也多取仁秀、明忠、贞惠、元义等,与儒学的伦理概念相联系。蒙古族入主中原后,受儒学影响更深,特别是忽必烈实行“帝中国当行中国事”〔14〕后,完全照搬“汉法”,强调“儒者之道,从之则君仁臣忠,父慈子孝”。〔15〕清王朝的努尔哈赤则认为:“人君奉天理国,修明政教,克宽克仁,举世享太平之福。”〔16〕这便是儒家伦理道德中一贯倡导的德治、仁政的直接继承。
  儒家伦理道德中的“仁”也影响着少数民族的思想家。如明嘉靖年间的白族思想家李元阳认为,孔子之道就在于以仁“善于其身,施于其政”,这样便会“‘一曰克己复礼,天下归焉’,孔子岂欺我也。”〔17〕直接阐述了儒学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清代满族思想家阿克敦则认为,仁、义、礼、智“四德根于心”,他说:“吾性有仁之德、吾性有义之德,吾性有礼之德,吾性有智之德,四德根于心者,心之体也。”〔18〕壮族学者刘定@②则认为“于三纲五常内,力尽一分,就算一分真事业;向六经四子中,尚论千古,才算千古大文章”。〔19〕清末云南回族儒生杜文秀,发动了以回族为主的云南各族人民大起义,并坚持十四年之久,最后在清军重围下杀身成仁,以自己一死而拯救千万百姓。这便是“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儒家伦理道德中“仁”的思想的熏陶和深刻影响所至。
  礼义作为儒学伦理观中“仁”的具体体现,也被各民族在调适人际关系和心理素质,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时,主动地接受和利用,孔子说:“如不具备礼,就不是道德仁义;吸取教训,改正风俗,如无礼不能成事;相互争论,进行诉讼,如无礼不能决断;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如无礼不能作定,学习仕道六艺,拜师,非礼不亲……即有礼则平安,无礼则不顺。”〔20〕荀子则认为:“在天者莫明于日月,在人者莫明于礼义,日月不高,则光晖不赫,礼义不加于国家,则功名不白。”〔21〕用礼定尊卑,划贵贱。这种等级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各少数民族,在一些民族中,连国民的身份也分成头品制度,连服饰、车骑、器具、屋舍等也有差别。这些正是儒家伦理中尊卑观念的直接再现。明代白族学者艾自新、艾自修自幼“以孔子为师,以颜、曾、思、孟为友”, 〔22〕因此认为“予他日倘受一官,必求忠以报主,仁以牧民, 礼以下贤,公以奉上,正以驭下,廉以持己,勤以立政”。〔23〕要求以礼待人,曾指出:“释貌要端恪,行事要斟酌,情谊要殷隆”,不能“脱巾徒跣,掉臂跳足,以蹈轻亵”。〔24〕这就是孔子“非礼勿动”的具体化。与人交谈时二艾则主张“言语要谦谨”,“勿大言以矜己之长,轻言以取人之憎,直言以暴人之短,谀言以希人之悦,怨言以招人之尤,巧言以@③人之心”。〔25〕这正是对非礼勿言的具体发挥。
  儒家伦理道德中的礼义被各民族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中。孔子说:“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26〕彝族自古就有一套规范行为的“夷礼”,彝语称作“尼纪”。至今在彝族地区仍传承着与“周礼”对称的“彝礼”,内容包括:老少间的礼制。这是彝族礼制中的首要一条,它维系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要扶养,子女对父母要奉养。按彝族礼制,小辈看到老辈进屋,要起立让座;行路相遇要让在路旁,亲切问候。同桌进餐,要请父母和长辈坐“上席”,主动给老人斟酒、添饭,要双手递去;与长辈说话要轻言细语等。在《爨文丛刻·训书》中,则体现了彝族丧葬祭祀礼仪的道德规范。其次为长、幼间的礼制,是以“兄爱弟敬”为纲;男女间的礼制则重视“夫妻笑和”;民族间的礼制则好与其他兄弟民族交往,认为各兄弟民族历来是一家,休戚相关,患难相顾,故彝族多与汉、苗、白杂居。正如他们说的“远的是亲戚,近的是家门”,“有活大家做,有饭大家吃”,在生产生活中相互帮助。并遵循儒家伦理道德中的礼义,使之成为各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道德准则。
  于是,儒学伦理道德中的礼仪,特别是“冠礼”和“笄礼”,即男女孩成年礼仪,在内地汉族地区已消失,而在边疆少数民族中,却还存留着。如白族少女长到13—15岁,就必须履行人生礼仪——穿耳洞戴耳环,象征少女已经成熟可以恋爱了。又如永宁纳西族,男女少年在13岁之前均穿长衫,到13岁举行“穿裤”(男)、“穿裙”(女)成年礼。女孩换裙后便在家中占有一间“尼扎意”,即客房,用来接待男“阿注”;男孩穿裤后,就可以去结交女“阿注”。又如藏族女孩“上头成年礼”,姑娘梳辫子,儿时梳2条,13—14岁梳3条,15—16岁梳5条, 17岁时举行上头仪式,将发辫改梳成10多条,以示其已进入成年。再如瑶族的包头帕成年礼,云南河口瑶族,男女青年在幼时戴花帽, 至15 —16岁后取下花帽改包头帕。可见,无论是穿耳洞,还是穿裤换裙、或是上头、包头帕,都是对儒家成年礼仪的继承。连始于周代从议婚到完婚过程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今仍在少数民族中流行。尤其是在南方的白、纳西、彝、哈尼等民族中流行。以白族为例,男女青年自由恋爱,也得由男方家长央请媒人到女方提亲;问明女方生辰八字,不相克犯方能发展;男方家请媒人给女方家送订婚礼,即“茶、酒、糖、盐”四色水礼;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要行大礼,包括钱、衣鞋等生活用品,数量从6到16、36、360 等等(白语6与禄谐音,取福禄之义)。待男方家庭经济条件允许时,又央媒人到女方家说情提亲,征得同意后择吉日结婚;结婚要用轿子、马去迎亲(现在有的地方用轿车、汽车去迎接新娘)。程序仍是儒家“六礼”,只是时代不同,采用的方法不一样罢了。
  儒家一贯重视的丧礼、葬礼,至今仍被少数民族继承。如儒家古丧礼中的“饭含”,在白族中则成为“喂百果”,即老人咽气时,把早就准备好的百果——一颗去核大枣,内装少许碎银、茶叶和盐,用五色丝钱捆好,由儿子放入死者口中,丝线头留在外面。纳西族死者落气前,要往死者口中放点银沫、几片茶、几粒米(分别为男九女七),纳西语称为“少扫肯”,认为这样死者方能到达神地。壮族在死者舌头下放置银币或铜钱,作为死者到阴间的买路钱。广西金秀大瑶山的瑶族,在死者即将咽气时,则以银币一枚和铁片一角放入死者口中,以示不让死者空口而去。而以前仡佬族富人在死者口中放一个银元,穷人则放一粒黄豆。类似含口钱这样的丧礼,几乎普遍存在于少数民族中,久而久之已成为各民族的习俗。究其根源,这无疑也是儒家丧礼“饭含”的继承和发展。葬礼也不例外,随着儒学伦理道德在各民族中的传播,其影响越来越深,并成为各族人民伦理道德规范中的重要内容,礼仪又往往从忠信孝悌中反映出来。
   二、儒家忠孝观念对少数民族的影响
  忠信孝悌作为儒家伦理中的基本规范,历来也就成为衡量人们道德的主要标准,处理和调适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故孔子说:“臣事君以忠,是知为之道。无他,为在忠而己矣。”《颜渊》中讲:“子曰:‘主忠信,徒义,崇德也’。”《论语》中则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在儒家看来,“忠”就表现在“孝”中,即“忠”是对“孝”的发展。而“忠信孝悌”又是以“仁义礼智”为基础,故“忠孝”是对“礼义”的推广和发挥。“忠”又与“诚信”紧密相连。《论语》中多次讲到“主忠信,行笃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则提倡“思诚”;二程倡导“立诚”;朱熹认为:“忠信主于心者,无一念之不诚也;修辞处事者,无一言之不实也。”〔27〕把忠信诚作为人在世上立身的准则之一。孝的核心则是“善事父母和无违。”《论语》强调,“孝”要以“敬”为情感基础,“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28〕对此,《孝经》作了全面阐述,“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 ”〔29〕子曰:“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之而曰见之也。教以孝, 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也;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君者也。”〔30〕又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里,故治可移于官。”〔31〕把孝看作协调各种关系和为人处事之准则,从而被少数民族尊崇和接受。
  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家“忠信孝悌”道德观念逐渐深入各民族中,有的被直接接受。如契丹族有和谥号,曾带有“忠”字,耶律良为“忠诚”,萧孝先为“忠肃”,耶律岩为“忠懿”,萧陶瑰的五个儿子则以“孝穆、孝先、孝诚、孝友和孝忠命名。”〔32〕蒙古族成吉思汗曾强调:“凡一个民族,子不遵从父教,弟不聆听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33〕那么这个民族就要灭亡,故他要求人们要忠孝其主。白族学者二艾说:“做官要想朝廷设官的意思,为民父母当想父母爱子的心肠”。提倡“忠君爱民”,认为“孝为百行之原,论孝道而友悌忠信俱在其中”。〔34〕契丹人则主张,“家以忠孝,国以忠全”。“于国于家,惟忠惟孝”。“依仁据德、履孝资忠,惟忠惟孝,保家保身”。〔35〕以此要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各守五伦,各尽人道,这显然是受儒学“忠孝”伦理观的影响。
  然而,以“忠孝”为核心的儒学伦理道德规范,是建立在中国封建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忠君、爱民、孝父母、尊祖宗、敬族人,故把儒家的忠信孝悌观念和尊宗敬族的宗法伦理观结合起来,又根据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制订各民族的道德规范,通过各民族的榔规、款词、谚语、乡规民约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如在西南地区的布依、苗、侗、水、彝等少数民族,在其形成和发展中,产生了协调民族内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榔规和款约。侗族款规说:“汉家有朝廷,侗家有@④规”,规定侗族社会运转都得按最高款规(即《九十九条公款约》)的规定办事。榔规则说:“为了十五寨的道理,为了十六寨的规矩,勾久才来议榔,务记才来议榔。上节是谷子,下节是稻杆,公公是公公,婆婆是婆婆,父亲是父亲,母亲是母亲……各人是各人,伦理不能乱,要区分才能有体统。”〔36〕阐明榔规和款词在本民族道德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要求人们遵守本民族人伦关系和道德准则,其间仍充满了儒家社会伦理思想。布依族者冲乡规碑则指出:“君臣、父子、夫妇、朋友、昆弟,各守五伦,各尽人道。君尽道,臣尽忠,子尽孝,妇敬夫,弟敬兄,各尽其诚”。〔37〕这无疑把儒家伦理道德“忠孝”观念中的“主忠信,倡孝悌”与布依族的传统观念相结合,提出维护社会序秩和家庭关系各守五伦,各尽人道,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再现布依族人的道德。白族剑川县蕨市坪村的《乡规碑》指出:这里“自古风清俗美,斯称仁厚;习于不善,名曰互乡,故朱子谓里有仁之俗为美。”并对白族家庭道德作了规范,“敦孝悌以重人伦,孝悌仍仁之本,能孝悌则不□犯上,若有不孝不悌者,要给予道德谴责和处罚。这便是孔子思想中以仁学为基础的“孝亲”观念的直接继承和运用。儒家伦理中的宗法道德,同样也渗透到乡规民约中,《蕨市坪乡规碑》云:“笃厚以一族之人,需厚待之,与之和睦□得,有□外人不□宗族即乡□□和睦,勿得结仇构怨。”〔38〕规范族人邻里要和睦相处,相互间不要结仇怨。剑川新仁里乡规碑,对儒学伦理“孝亲”思想作了更深刻的发挥。如说:“为父兄者,孰不欲子弟之敦孝悌而明礼让哉?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兴家之兆也。凡为子弟者,务须各务生理,出恭入敬。倘有不孝子弟,忤逆犯上,被兄首出申言者,gé@⑤村重治。”〔39〕强调以仁为核心的孝与礼,在家庭中就表现为孝事父母,友爱兄弟。即是儒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推演。故布依族《谚语》说:“寨有三老,胜过一宝。”藏族《格言》对儒家伦理道德的“忠孝”观念也有反映。如在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中所留的格言中指出:“无父不生女与男,无母不育不生产,母亲育儿多辛苦,最初怀胎步履艰……〔40〕从实际生活中父母对生育儿女实践,规范父母与儿女的人伦道德,要求儿女牢记父母的养育之恩,长大要孝敬父母。这又与《诗经》中“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报”一脉相承。这种报血亲养育之恩的儒家道德观念,便自然也就成为“孝”的内核。任何人要经历从“养育”至“反哺”过程,因此,以下敬上的孝道就是每个生命自我保护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也就被各民族承认、倡导,有的则根据各民族特点加以发挥,使儒家伦理道德溶入民族道德之中,有的则成为少数民族谱牒和家训的主要内容。
  谱牒即宗谱、族谱、家谱。“它以记载本宗本族的血脉世系为基本内容,广泛涉及一个家庭的发展历史,理想模式、价值标准、经济状况、礼仪习俗、文化层次,从各个角度反映我国宗法文化的精神内涵。”〔41〕伦理道德规范也不例外。台湾学者陈捷先认为,谱牒“有着睦族治乡与阐扬伦理的特殊效能,六经的微言,子史的奥义,尽在其中,是中国文化的精华所在。”〔42〕故儒学伦理道德的“忠信孝悌”,便成为少数民族族谱、家训的内容。如贵州罗甸布依族土司在《黄氏宗谱》中指出:“沐雨栉风,鞠躬尽瘁,无非以忠君爱国传家之意。故祖训八条,首以忠义开其端,……”〔43〕对儒家伦理道德中的“忠君爱国思想作了直接陈述。并将忠君和泽民并重,强调“致君与泽民并重,民者君之子,以爱子之心爱民。君者民之天,即敬天之诚敬君”。于是在祖训中倡导儒家的孝悌;于《宗谱》中说:“孝悌也者,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也。人不知孝顺父母,独不思父母爱子之心乎……〔44〕把孝悌作为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傣族在《嘎里罗嘎里坦》和《布算兰》等道德训条中,针对不同的人物,制定不同的道德规范,如在《土司对百姓的训条》中,要求百姓安守等级,不得有非份之想。《爷爷教育子孙》中强调:“做人嘛,要守住四个尖尖(尖顶)。即嘴、手、脚、生殖器。嘴不乱说,手不乱拿;脚不乱踩,不乱作奸。若丢掉这四个尖尖,就失掉了人格和信誉,人家治罪,就像从树上掉下来——该死!”〔45〕这正是儒家“尊卑长幼”等级观念和“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具体表现。
  “诚信”作为儒家伦理道德范畴之一,曾与“仁义礼智”并举;“忠信孝悌”并列。故在《论语》中屡次强调信义,孔子说“朋友信之”,孟子则把它作为交友的重要范畴,认为“朋友有信”,并将它纳为“五伦”的规范之一。因此,儒家的“诚信”观念广泛深入到少数民族中,成为各族人民为人处事和自身道德修养的基本范畴。比如瑶族人民历来坚持“信用”的原则,笃信诚实,在与他人交际中讲究信誉,反对口是心非,说话不算数的行为。(李来章的《八排风土记》中载:瑶人“重言诺”。宋代《岭外代答》曰:瑶人“以木契合二核刻之,人执其一,守之甚信。”瑶族人常言:“说话不算数的人,不是瑶家人,不是朋友”,认为“万物中金子最贵,为人在世,信用最贵”,这实际上是孔子“言而无信,非君子也”的翻版。布依族在其谚语和格言中强调:“人要忠心,树要实心”,“明人不做暗事,明称不称黑货”,“交朋结友,礼义相待”,从而反映了布依族为人忠诚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评价。彝族在人际交往中也“重信约,尚盟誓”。在交易上履行契约、遵守诺言。于是,儒家伦理道德不仅直接影响各民族的上层社会,统治集团、思想家学者;而且直接深入到各民族的大众生活中,成为榔规、条款、宗谱、家训、谚语、格言、创世史诗的内容之一,规范和调适着人们的行为。而且儒家的勤劳俭朴思想,也在各民族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儒家勤俭思想对少数民族的影响
  勤俭是儒学伦理观中的美德,它在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和人生价值评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中华民族经久不衰的美德,它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家庭的盛衰,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因此,勤俭历来被当作美德所倡导和强调。据学者考证,最早提倡俭德是《尚书》,指出:“慎乃俭德,惟怀永图”。到西周,周成王反复告诫下属:“戒尔卿士,……位不期骄,禄不期侈,恭俭惟德”,到春秋,崇尚俭德已成为普遍社会思潮,就连十分重视“礼”的孔子,也认为即使是“礼”也“与其奢也,宁俭。”俭与德又是密切相连,《左传·庄公二十四年》中说: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孔子则认为俭德接近于仁德,故他在《礼记·表记》中指出:“俭近仁”。对此孟子作了发挥,认为“恭者不侮人,俭者不夺人”。〔47〕所以,儒家崇尚俭德,并以俭养人,以俭养勤,以俭养德,以俭养廉。这种俭德思想深刻地影响着少数民族的道德,布依族认为:“养生之本在于农桑,此乃衣食之所由出也。一天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古者天之亲耕后亲桑,躬为重尊犹且不惮勤劳,况为至男女者乎。”“故勤则男有余粟,女有余布;不勤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畜妻子,其理然也。”并提出“勤农桑以足衣食,继又立家塾以训子弟者何哉?”〔48〕这里显然把布依族人民勤劳俭朴、好学上进的传统与儒家伦理道德相结合。因此,“勤农桑以足衣食,设家塾以训子弟”的道德规范与孔子的治国应先使民“富之”,然后“教之”;孟子认为的使民有“恒产”以无饥无寒后“谨庠序之教”是一脉相承的。
  瑶族则在其《盘王教人传》中提出:要有饭吃,就必须“握紧锄”,勤耕苦读;要有衣穿,就必须“勤织棉布”;要有钱用,就必须“勤养猪鸡”。他们认为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克勤克俭;必须掌握文化知识,而要有文化必须努力读书。于是在《盘古遗训》中指出:“黄纸灯头五更鸡,正是男儿立志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头方悔读书迟。”奉劝人们勤学苦读,这无疑深受儒家伦理道德中“以俭养德”思想的影响。彝族在《创世史诗》中说:“种田的农夫,耕作要劳苦,晚睡要早起,干活要出力。人不哄地皮,地不哄肚皮。闲时不偷懒,忙时多流汗,精耕又细作,不愁仓无粮,五谷大丰收,吃穿不用愁。”〔49〕因此彝族人民历来以勤为荣,以懒惰为耻辱,把勤农耕、俭持家、无偷盗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诸如此类受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而产生的传统美德,几乎存在各民族中。所以,受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各民族的宗谱、家训、乡规、创世史诗、神话也把勤与俭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有的甚至提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高度,故各民族中无论皇家贵族,还是平民百姓的家范和家训都强调勤与俭。尽管民族不同,表达方式有多样性,但内容是一致的,都是规范人们的道德,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伦理道德规范教育与具体现实的可操作性相结合,从而提高各族人民的道德修养。
  综上所述,儒家伦理道德对少数民族的伦理道德有很深影响;同时,少数民族伦理道德也影响着儒家伦理道德,并推动了儒家伦理道德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丰富了儒家伦理道德的内容,从而促进了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因此,研究儒家伦理道德,必须研究其对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影响。尤其在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励精图治、知难而进、自强不息的精神”〔50〕的时候,更需要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优秀道德规范,加强各民族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进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同时,进一步深入探究儒家伦理道德对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影响,并在今天所发挥的作用,无疑是有意义的。
  注释
  〔1〕刘文英主编:《哲学百科小辞典》,第86页。
  〔2〕〔50 〕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3〕〔4〕〔15〕《中国通史》、《汉书·循史传》,转引自肖万源《中国少数民族哲学与儒学》。
  〔5〕〔24〕龚友德:《儒学与云南少数民族文化》,第55—56、80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辽史·羲宗》。《金史》卷九,第220页。
  〔7〕《易传·说卦》。
  〔8〕《论语·颜渊》。
  〔9〕《乾·文言》。
  〔10〕〔47〕《孟子·离娄上》。
  〔11〕《尽心上》。
  〔12〕〔13〕《正论》、《王制》。
  〔14〕《元史》卷一六《徐世隆传》。
  〔16〕《太祖实录》卷五。
  〔17〕李元阳《中xī@⑥文集》卷七、卷五。
  〔18〕《合性与知觉有心之名》卷一五。
  〔19〕肖万源等:《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史》,第555页。
  〔20〕礼记《典礼篇上》。
  〔21〕荀子《天论》。
  〔22〕〔23〕〔25〕《二艾遗书·希圣录》。
  〔26〕〔28〕《论语·为政》。
  〔27〕朱熹《周易本义》。
  〔29〕《圣治章》。
  〔30〕〔31〕《广至德章》、《广物名章》。
  〔32〕《耶律元妻晋国夫人葛氏墓志铭》,载《全辽文》卷七。
  〔33〕[波斯]拉施特:《史集》卷1。
  〔34〕《二艾遗书·希圣录》、《二艾遗书·教家录》。
  〔35〕《全辽文》卷九。
  〔36〕〔37〕〔43〕〔44〕〔48〕刘明华等主编:《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研究》,第86、87、175页,贵州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38〕见云南省编写组:《白族社会历史调查》四,第102页。
  〔39〕詹承绪、张旭:《白族》,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
  〔40〕《藏族文学史》,第46—47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9月版。
  〔41〕朱怡华:《谱牒与中华民族伦理道德观》,载上海教育研究,1995年第8期15页。
  〔42〕陈捷先:《中国的族谱》,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1989年版。
  〔45〕见《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三)。
  〔46〕《尚书·周书·周宫》。
  〔47〕《彝族民间文学资料》第一辑,第204页。赫章县民委1988年汇编本。
  作者: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副教授)
  出编:650031
   〔责任编辑 郑玉琴〕*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王右加景
   @②原字为辶加卣
   @③原字为饣右加舌
   @④原字为山下加邑
   @⑤原字为门内加合
   @⑥原字为奚右加谷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京5-11A849民族研究杨国才19971997 作者:中央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京5-11A849民族研究杨国才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0: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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