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水]品读哈耶克《致命的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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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亚峰

  (原载《书评周刊》2000年11月) 

  扩展秩序或自生秩序是哈耶克思想的核心概念。什么是扩展秩序呢?扩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是人类群体生长出的复杂结构,它介乎本能和理性之间,使人类文明成为可能。文明,不管是起源还是维持,都取决于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这种扩展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成的结果,而是自然发生的:它是在无意之间遵守某些传统、主要是道德中产生的,其中许多人们并不喜欢,通常不理解其含义,也不能证明其正确。扩展秩序可能是宇宙间最复杂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已经非常复杂的生物有机体又获得了学习和吸收超越个人的传统成份的能力,这使他们能够一刻不停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包含着更复杂秩序的结构。“扩展秩序中行为的大多数目标都不是自觉的或深思熟虑的。”“我们的价值和制度不单是由既往的原因所决定,而且也是一种结构或模式不自觉地进行自我组织的过程之一部分。”与扩展秩序相近的思想有许多名称,如自发生成论、控制论、内生平衡、自生秩序、自组织、协同论、系统论等。 


  一、有限理性与演化理性  

  (一)理性与道德 

  哈耶克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道德规范,尤其是财产、自由和公正制度,并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而是由文化进化赋予人类的一种独特的第二禀性。”“道德准则……并非我们理性的结果”(休谟)。人类的道德既不是出自本能,也不是来自理性的创造,而是一种特殊的传统——它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与理性同时发展,能够使人类超越自己的理性能力,适应各种问题和环境。这些道德传统超越了理性的局限。 


  扩展秩序的形成,以及目前人类的规模及结构的形成,主要原因在于一些逐渐演化出来的人类行为规则,特别是有关私有财产、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收获和私生活的规则。它们不是通过本能,而是经由传统、教育和模仿代代相传,其主要内容则是一些划定了个人决定之可调整范围的禁令(“不得如何”)。人类通过发展和学会遵守一些往往禁止他按本能行事的规则(先是在狭小的部落里,然后又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从而不再依靠对事物的共同感受,由此建立了文明。这些规则实际上构成了另一种新道德,哈氏用“道德”一词来定义它。 

 


  休谟认为,“道德规则不是我们的理性得出的结论”。不但传统的宗教信条,譬如对上帝的信仰,以及许多涉及性和家庭的传统道德,一些特殊的道德传统如私有财产、节俭、交换、诚实守信、履行契约等等,也是如此。传统道德等事情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任何可能的道德规则,也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 

 


  人类的道德传统虽不能人为地建构,但可以对其形成过程进行部分的改造。但这需要人们在内部批判的基础上,通过如波普所说的点滴的改进(piecemeal engineering)以消除那些公认的缺陷。即通过分析其各个部分的相互协调和一致性,对系统做相应的修补,以改良人类的道德传统。 


  (二)演化的理性: 


  哈耶克秉承苏格兰启蒙学派的传统,反对建构的理性主义,而主张演化的理性主义。他认为,一切进化,无论是文化的还是生物的,都是对不可预见的事情、无法预知的环境变化不断适应的过程。这是进化论无法使我们对未来的进化做出合理预测和控制的一个原因。它所能够做到的,不过是揭示复杂的结构如何具有一种使进化进一步发展的调整方式,但是由其性质所定,这种发展本身是不可预测的。 


  许多演化出来的规则,为扩展秩序中更大的合作与繁荣提供了保障,它们可能全然不同于任何能够预见的事情,甚至有可能在这一秩序的进化过程中,迟早会让某些人产生反感。在扩展秩序中,在每个人为达到自己的目标而必须做什么上起决定作用的环境,显然包含着其他许多素不相识的人就采取什么手段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做出的不为人知的决定。因此不管是在这一过程的哪个时刻,个人都不能根据自己的目的,对逐渐形成秩序的规则的功能进行设计。扩展秩序的作用方式超出我们的理解力、愿望和意图、我们的感知能力。 


  文明不但是进化的产物,也是一个过程;通过建立起普遍规则和个人自由的架构,它会让自己继续进化。这种进化不能用人们的需要加以支配,而且常常不会产生符合人们需要的结果。 


  哈耶克认为,在行为规则的进化选择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保障每个人私人领域的财产和契约规则。人类喜欢专注于立刻就能感受到的行为后果,但它们在这种选择中是不重要的;相反,在有长远作用的行为规则指导下做出的决定所导致的结果,才是选择的依据。这些结果主要依靠保障每个人私人领域的财产和契约规则。休谟认为规则“并不是从具体的个人或公众在享用任何具体好处时所得到的功利或优势中产生出来的”。人们在采用这些规则之前,并没有预见到它的好处,虽然有些人会逐渐明白他们从整个体系中有何收益。 

 


  习得的传统起着“适应未知事物”的作用。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是一切进化过程的关键,现代市场秩序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时所针对的事件,当然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的。 


  二、自由的首要价值在于其维护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哈氏毕生的学术探索可以理解为研究一个自由社会的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这一问题承继了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哈氏反对一种盛行的自由观,如伏尔泰的格言:“自由者,可随心所欲之谓也”,边沁的“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罗素的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碍”等。哈氏认为这种意义上的普遍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的自由都会颠覆所有其他人拥有的无限自由,即不受限制的自由。而法律和道德规则对个人自由的某些限制,使一个更大的而且是更自由的秩序成为可能。服从共同的抽象规则,为最不同寻常的自由和多样性提供了空间。更大的多样性却会带来更大的秩序。和没有限制的自由相比,通过服从抽象规则而实现的自由,是“秩序之母,而不是它的女儿”(蒲鲁东)。 


  哈氏推崇抽象规则对于保障自由的重要意义,即法律之下的自由。他认为抽象规则能够为所有的人保障尽可能多的自由。抽象规则对一切人的自由做出统一的限制,这些规则禁止对所有其他人(或由他们)实施任意的或歧视性的强制,禁止对任何其他人自由领域的侵犯。简言之,要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政府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而个人应当服从各种力量并遵循我们无法期冀充分理解但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续依赖于其上的各项原则。 


  哈氏对自由之所以为首要价值给出了一种全新的论证:自由维护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他引用洪堡的名言,文明就是“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的发展”。 
   

  哈氏认为,秩序之所以可取,不在于它能保持一切因素各就其位,而在于它能够生成在其它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的新力量。对秩序创造并提供的新力量有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其构成要素的时空位置,而是它们的多样性。 

 


  个体差异增强了合作的群体的力量,使其超出个人努力的总和。协调的合作让独特的天赋发挥作用,而专业化鼓励个人的发展,使人们以独特的贡献自立。“多样性的发展是文化进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对于别人的价值,大多是由于他和别人有所不同。”秩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会随着构成因素多样性的发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会提高多样性的价值,由此使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变得无限广阔。如果人成为单向度的人,则劳动分工就毫无意义,相互协作也收益菲薄,从而丧失了建立任何强大或巨大秩序的前景。所以个人在能够自由加入复杂的合作结构之前,必须变得与众不同。 


  人类文明的自生秩序或扩展秩序,虽然远不是尽善尽美,甚至经常失效,但是它和人为创造出来的任何秩序相比,却能够扩展到更大的范围。而与任何人为的秩序所能提供的机会相比,自发生成秩序的过程能使这个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拥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以上简述了哈氏扩展秩序思想的主要观点。作者萌生的一个问题是扩展秩序思想对于中国宪政问题的意义。首先,现代性是否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即,近五百年首先从西欧发展起来进而席卷全球的现代化进程是西欧的独特道路,还是整个人类的普适价值?!这一问题贯穿于中华文化近百年文化危机的始终,在中华文化的特殊语境中成为古今中西问题,至今仍未丧失其现实意义。由此再进一步,就涉及到了中国宪政之路中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从扩展秩序的角度重新思考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可以认为现代化进程是系统的会聚过程,也是秩序的扩展过程。哈氏认为,实际上文明的一切好处,甚至包括我们的生存,都取决于我们不间断地愿意承担起传统的负担。传统和行为方式的作用不仅表现为一种空间秩序,还会表现为一种时间秩序。人们的行为不但服务于空间上相距遥远的一些人,也服务于未来的子孙后代。如柏克所言,在上代与下代之间存在着造物主冥冥之中启示的契约。只有那些习惯于努力为子女和有可能根本见不到的后代提供需要的群体,才能日益扩展和兴旺发达。由此观之,中华文化的祖宗崇拜及由此衍生的孝道乃是具积极意义的可供阐释和转化的资源。而中华传统政制之中也浸润了祖宗崇拜和孝道的影响。故对于传统政制可能需要一种中正平和的气度。对待中华传统政制的简单否定固然值得反思,若走向盲目崇拜,如近来的某学者乃至得出传统政制之中存在事实上的法治的看法,可能也需要进一步的深思。 


  百年中国宪政史中,新儒家返本开新的努力是中华文化自强自觉自立的悲壮交响乐的重要乐章。哈耶克的观点可以给我们以新的启发。哈氏讨论了小群体伦理学与大团体规则的差别。他认为当代的许多灾难在于混淆了小群体规则与大团体如国家、人类社会的规则的差别。在小群体里,取得共识的目标是以彼此相识的同伴的需要为转移的(即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在扩展秩序中,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团体中有可能行得通,而且,如果把整个团体的行为限制在这种行为上,会破坏其成员的协作努力。相互合作的团体的成员的大多数生产活动一旦超出个人知觉的范围,遵守天生的利他主义本能这种古老的冲动,就会实际阻碍更大范围的秩序的形成。这一点使得作者从一个新的角度思考传统政制的修齐治平、明体达用、内圣外王思路的可行性。儒家家国合一、忠孝合一的思路是否混淆了小群体伦理学与大团体规则的差别呢?那么,新儒家如牟宗三先生由良知的自我坎陷而开出民主科学,旧内圣开出新外王的道德形而上学还可行吗?这一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 



  最后一个问题是,中国近百年的宪政史是否孕育了中华新文化的自生秩序?!中华新政制的自生秩序是什么?这一问题,值得我们为之深思熟虑。 




【注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阅读资源】《致命的自负——论社会主义的谬误》中文有声书http://www.readme.in/shehuikexue/988.htm
 


范亚峰 2013-08-23 09: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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