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读的宋朝“故事” 也谈宋朝的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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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 (南宋人绘《八相图卷》/图)


专制要想能够有效、持久,就必须是理性化的,而不是无法无天的。吴钩先生却相信,凡是不让皇帝及其臣僚越权违制的种种制度约束,不是“虚君”,就是“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立法民主”、“法制的意识”和“司法独立”精神。他把他的这种误解,赋予他所精心挑选的那几个宋朝故事,从而发现了一个他理想中的并不专制的宋朝。

吴钩先生在他最近的文章中,一口气给我们讲了四个故事,以说明宋朝不是一个专制王朝(《宋朝是一个专制王朝吗?》,《同舟共进》2014.3)。文中的四个故事,讲的都是“皇帝无法由着性子‘做快意事’”。讲完了这四个故事,吴先生又以“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讨论了宋朝理学家所希望建立的“虚君制度”和“宰相治理”,以及“执政(宰相)与台谏”“相制”而不能“相胜”的政体结构。而吴先生更进一步的创见,则是提出了宋代具有“史上独一无二的‘立法民主’机制”,而且有了明显“法治的意识”和“司法独立”的见解,甚至也已经建立了“独立审判”的制度。吴先生因此认为,所有关于“宋代君主专制得到强化”的论断,都是不能被认同的。

为了不至于误会吴先生的意思,笔者再三读了吴先生的这篇文章。这篇文章的好处,是有论有据;但不足的地方,是对论据的误读;而误读的根源,则在于对“专制”一词的误解。

被误读的宋朝“故事”

以下是吴先生所讲的四则宋朝故事。

第一个故事。宋初,范质等三位宰相同日辞职,太祖于是任命赵普为相。但诏书没有宰相签名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太祖说可以由他来代为副署。赵普认为,这是宰相的事,不该皇帝来做。最后,由同平章事(宰相官衔)、开封府尹赵匡义签名副署,太祖才签发了任命诏书。

按宋朝的规矩,皇帝的命令,凡是由中书(相府)执行的,概由中书按皇帝指示起草诏书。其程序是:宰相从皇帝那里接受指示(“取旨”);命中书舍人(相府属官)按皇帝的指示依式起草诏书;再由宰相在诏书上签名副署;然后呈交皇帝签名生效。可见,吴先生所谓宋代“诏书表达的通常就是政府的意见,皇帝只是照例批准”;“诏书没有宰相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讲法,无非是把相府的工作程序当成决策程序,完全是由于误读所致。

第二个故事。神宗因为陕西用兵不力,下令将一名转运使处斩。宰相蔡确认为,这会坏了宋朝不杀士人的规矩,不同意杀。而门下侍郎章惇,则以“士可杀,不可辱”为据,连神宗要将此人刺面流放的旨意也坚决反对。他还告诉神宗:“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蔡确坚持的是“祖宗家法”,章惇强调的是士大夫尊严。二者都是以宋朝的“文治”理念为依据的。忠臣谏诤,明君纳谏,是中国人历来强调的政治传统。做臣子的维护祖宗家法和文治理念,谏止皇帝的任意胡为,显然与宋朝是否专制无关。将这样的故事,作为宋朝不是专制王朝的证据,又不知是出于怎样的一种误读。

第三个故事。陪孝宗下棋的赵鄂向孝宗要官。孝宗惮于“外廷”的阻挠,就让赵鄂自己找外廷官推荐。赵鄂找到“恩公”中书舍人葛邲,要他推荐,但遭拒绝,说哪怕是皇帝降旨,也照样要驳回。

宋朝封官,虚衔虚职泛滥。官员只有受皇命“差遣”,才真正有职有权。赵鄂因为陪孝宗下棋,获得了“武功大夫”这一中级武衔,和“浙东路钤(即钤辖)”这一地方警备官虚职。对于一个棋手来说,待遇已经不低。凭技艺得官,属“伎术官”一类,按规矩也只能得到武职。太祖、太宗时,以一技之长行走于宫廷的伎术官,近水楼台先得月,由武职迁任文职的事很多。后来,真宗曾下令禁止伎术官像京官那样考核升迁,仁宗也曾下令禁止伎术官请托辅臣和宗室荐举为行政官。这两条,估计都与伎术官由武职转文职有关。

鉴于汉唐之失,宋朝对外戚和宦官限制得很严。此类对伎术官的限制,用意也无非如此。赵鄂估计也是想迁任文职,以便有机会得到“差遣”。但孝宗让赵鄂找外廷官推荐,更像是一种婉拒。记载此事的张端义,就称赞孝宗:“非特处君子有道,虽处小人亦有道也。”而葛邲坚持“祖宗家法”,固然是为官的本分;但从他称赵鄂为“我家里人”,也不难看出还有避嫌的意思。总之,以这样的例子来说明皇帝“不敢私自封官”,也还是出于误读。

第四个故事。给事中谢深甫,每每敢于缴驳光宗提拔近臣的私旨;中书舍人楼钥,对光宗不合法度的私旨同样“缴奏无所回避”。

吴先生讲这个故事,还是要说明宋代皇帝不能任意提拔官员,而且皇帝必须尊重臣下缴驳的权力。虞云国在其所着《光宗传》中指出,韩侂胄因为是嘉王(后来的宁宗)夫人的曾叔祖,“短短四年竟升迁了27年磨勘(即历练与政绩考察)才能达到的官阶,光宗还准备超授他四阶,又相当于20年的磨勘转迁,后因给事中尤袤缴驳才作罢”;而品行为人所不堪的耶律适嘿,光宗任命他为承宣使,“给事中尤袤一再缴驳,光宗以御笔宣谕他书行(即签字同意)”,尤袤只好照办了。尤袤是光宗做太子时候的旧僚,曾因讽谏光宗不要任用私人而被逐出京城,他的上奏也曾被光宗撕碎泄愤。尤袤后来积忧成疾,上表光宗,请求致仕,光宗也不予理睬。可见,在皇帝能否任意提拔官员,是否尊重臣下封驳之权的问题上,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制约。这两个例子,正好可以用来反驳吴先生的误读。

宋朝专制的制度化水平高于汉唐

我们所说的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其集权的最显着特点,就是皇帝的专制。由秦到清,两千年间,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强化,就是以强化皇权专制为核心的。其特点之一,就是越来越理性化。这个“理性化”,从制度设计来说,就是使集权、制衡与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从对皇帝的政治品格的要求来说,就是使他纳谏而不是拒谏,以及近君子而远小人;而对于大大小小的官僚来说,就是从制度约束和教育入手,使他们不忘忠君爱民。

在这个理性化的过程中,以汉唐与宋相比,前者专制的制度化水平较低,皇权受到的制度约束较少;而后者专制的制度化水平较高,皇权受到的制度约束较多。由汉至唐,因为皇帝所受到的制度约束较少,所以就出现了诸如皇帝与外戚、母后、宦官、膏粱子弟(如西晋司马氏诸王)“共天下”的问题。这些都是由于皇帝可以任意将权力赋予他人,却收不回来而造成的。

宋朝是非常重视皇权专制的理性化的。如上面所讲的第一个故事,其中有过这么一个细节。当时有人建议效法唐朝甘露事变之后,因宰相缺席,而让尚书仆射(尚书省的副长官)“奉行制书”的“故事”。但反对的人说,这种事情发生于“非承平之时,不足为据”,因此提议由“同平章事”的赵匡义来“副署”,以完成正常的工作程序。这样的细节说明,宋朝士大夫非常重视程序和原则;对于决策和行政上的“权宜之计”对制度的破坏性,抱有高度的警惕。这正是专制集权制度愈趋理性化的现实反映。而上面讲的另外三个故事中所强调的“祖宗家法”,也都包含着强烈的按制度办事的理性化特征。

从具体的制度设置而言,宋朝的专制集权有这样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把军、政、财权都收归中央;二是将内、外廷行政系统分权制衡与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是科举选官制度的普遍实行;四是对恩荫的严格限制。对于这样的理性化,宋朝君臣自有种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宋太祖所谓“宰相须用读书人”;北宋宰相文彦博所说,是皇帝“与士大夫治天下”;南宋高宗则谓,宋朝“设科取士,本欲得贤以共治天下”。

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基于“文治”理念的理性化,一方面针对的是五代“国擅于将,将擅于兵”的局面;另一方面针对的是皇帝与外戚、母后、宦官、膏粱子弟“共天下”的问题。在这一理性化的制度创建过程中,宋朝的行政、军事、财政和监察等中枢权力,都分别集中于皇帝。所谓“权在人主,下无专政之嫌”;“朝廷以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

君权主导下的分权制衡

强化皇帝的专制集权,这是根本前提。至于理学家的“虚君”共识,即便有,也不过是一厢情愿。富弼反对神宗事事亲批,说哪怕每件事批得都对,也不符合为君之道;何况总也会有批错的,日积月累就是一大堆。他特别提醒神宗,正当变法之时,皇帝应该洞烛小人趁机生事的本性。他这里讲的是“为君之道”,是人君南面之术,而不是什么“虚君”。即凡事让臣下去做,错了当然都是臣下的错,皇帝心里想什么,臣下并猜不透。如果事事亲力而为,皇帝心里想什么,臣下都了如指掌,夤缘作奸的小人就有机可乘。皇帝如果出错多了,不仅会丧失“神圣”的权威,也等于是授人以柄。

而陆九渊所谓“不参以己意,不间以小人”,无非是说君王不要暴露自己的好恶,也不要被小人所蒙蔽,讲的也是人君南面之术。只不过他认为这样反而可以使臣下做起事来不受束缚,尽心尽责。中国的古人,讲人君南面之术,总是讲“垂拱”,讲“无为”,其实都是讲君王不要把自家的心思暴露在臣子面前。讲得更甚的,就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说人君装糊涂,放手让臣子们去说去做,才能洞烛臣子内心的想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张舜徽先生的《周秦道论发微》,早已讲得清清清楚。看到要君王“垂拱”、“无为”这些词儿,就以为是“虚君”,实在是太不切实际了。

关于宋代的相权,吴钩先生引用了《宋史·职官志》“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以及《宋会要·职官》“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的说法,以说明相权虽然被多个机构分割,但宰相所统率的政府,权力并不亚于汉唐,只不过相权本身是被分散了。我们权且不讨论这样的表述在逻辑上是否有欠通处。问题的关键在于,宋朝仅仅是宰相对皇帝负责,还是宰相、枢密使、三司使(掌盐铁、度支、户部)分别对皇帝负责?

事实上,北宋大部分时期,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互不统属,各自独立对皇帝负责。那时,中书省与枢密院称“二府”,对掌文武;而三司称“计省”,独掌财政。元丰改制之后,三司撤销,财权统归户部,置于宰相的控制之下。但宰相的权限虽然扩大了,同时也加强了副相(参知政事)与宰相的分权。到了南宋,宰相或兼枢密使,又获得了处理部分军政的权力,但也使副相与枢密院副使互兼。这种做法,固然是出于宋金战事的需要,也是为了限制和防范各军事将领势力的膨胀。

所以,表面上是宰相权力的扩大,实际上是新形势下保证皇帝继续专制集权的举措。由此看来,说宋朝宰相“事无不统”、“执大政”之类的话,其实都有些说过了头。只有“佐天子”三个字,是说得准确的。总之,在宋代,皇帝控制政府的方式与汉唐有很大不同,宰相的权力范围与汉唐也不一样。

吴先生还以宋代台谏对皇权和相权的制约为例,来说明宋朝政体的“二权分立”,即君权与相权的分立,以及政府与台谏的分立。这显然也是错误的。关于君权与相权的分立,吴先生的证据,一条是讲“权归人主,政出中书”,一条是讲君臣“各有职业,不可相侵”(朱熹语)。可是这两条材料,无非是说要分清权力的性质,使君相各司其职。尤须指出的是,所谓“政出中书”,其合法性,就来自“权归人主”的制度设计。既然如此,皇权与相权,就不是“分立”的,而是从属关系,主从关系;是行政权从属于而不是独立于决策权的关系。

而吴先生所谓“政府与台谏的分立”,程度也非常有限。关于宋朝宰相有权任免台谏官,史书有清楚记载。惟其如此,宋代台谏官迎合宰相的事情,十分严重。如南宋宰相韩侂胄专权,而“言路皆侂胄党”,于是“台谏迎合侂胄意”,纠举“伪学逆党,得罪者五十有九人”。台谏官迎合韩侂胄,说到底,就因为他是宁宗皇帝的宠臣。虞云国在《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中,论证了宋代台谏制度的设立,虽有监察君主失误的用意,但“台谏监控机制中君权的独尊,与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是根本冲突的”;“君权的失误便为相权染指并进而控制台谏系统开启了方便之门”。

虞先生认为,宋代君主、宰相和台谏的分权制衡系统,仍是以君权的独尊和主宰为前提的。对于这样的事实,吴先生一概不予注意,津津乐道于宋代的“分权制衡”,感叹其“精妙”和“优良”,说是“君主不要专制,是作为宋朝的一项宪则惯例传承下来的”。这样的一厢情愿,是非常让人遗憾的。

“防弊之政”意在专制

为了说明宋朝不是一个专制王朝,吴钩先生又大谈所谓宋朝的“‘立法民主’机制”,说宋朝记录帝王言行的《宝训》、《圣训》,均为“士大夫的集体塑造”。写得兴起,他又结合宋朝立法有向朝野征求“众人”、“诸色人等”意见的程序和方法,有根据“官吏民庶”意见修改已颁布法令的规定,强调宋朝“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吴先生又讲宋朝有“法治的意识”和“司法独立”。他引述宋朝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的话头,认为这就能证明“宋朝已出现了‘法治的意识’”。

宋人好讲大道理,这样的话自然讲得不少。我们的古人,也从来都是这么讲的。中国历朝历代,皇帝没有不立法的。立法的初衷,也是要人遵守。若说是这样的“法治的意识”,不要说宋人,从来也都是有的。吴钩先生的独特之处,就在于通过汉朝廷尉张释之轻判惊动御驾的乡下人的故事,以及宋人对这一故事的法治意义的讨论,一方面要读者“深入理解这一传统”;另一方还要读者认识宋人在这一问题上的“非凡见解”。

张释之的这个故事很简单。文帝坐马车经过一座桥的时候,有个乡下人唯恐“犯跸”,就躲到桥下。等了许久,他以为皇帝的马车已经过去了,就从桥下跑出来,却正好惊到了文帝的马,险些伤着了文帝。文帝一怒之下,把这个乡下人交张释之处理。但张释之的判决,是建议罚金。文帝说自己差一点就被摔着了,这样的判罚太轻。张释之说,如果皇帝当时把这个乡下人杀了,自己这个做廷尉的也管不了;但既然交廷尉审判,就只能依法定罪。然后,张释之跟文帝讲了一番法律是“天子所与天下公共”的大道理,文帝听了口服心服。

就这么一个故事,却引得喜欢讲大道理的宋朝人拿张释之开涮,说怎么可以说皇帝把人杀了廷尉也管不了呢。吴先生抓住这个问题,引宋人洪迈的话,说张释之这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他还介绍了陆九渊根据《尚书》所谓偶犯,但不是故意的,犯了大罪也不可杀的施法原则,认为张释之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跟文帝把这个道理讲清楚。他认为,陆九渊在这里阐发的,是“司法独立”的非凡见解;皇帝应当接受这些古老而永恒的法理;所制定的法条也应符合这样的法理,司法才能独立,并避免法家的“任法之弊”。

但是,在我看来,张释之作为为天子执法者,明确告诉汉文帝廷尉的责任就是依法判决,是很有道理的。他哪里想得到,他的一句加强语气的话,竟成了喜欢讲大道理的宋代士大夫吹毛求疵的口实。他当然更想不到,这样的吹毛求疵,到了吴先生这里,就成了“司法独立”的佳话。他为什么不能想一想,陆九渊所讲的《尚书》上的那条“古老永恒的原则”,若真的实行起来,较之法家的“任法之弊”,必有过之而无不及。西汉的张汤,判案子就总喜欢引经据典,使之符合儒学的教义,却逃不脱“酷吏”的恶名,不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吗!

宋朝对内对外,都不是一个进取的王朝,惟于“防弊”上深有心得。此所谓“防弊”,防的就是臣下夤缘为奸,而皇帝不能专制之弊。而吴钩所谓“民主立法”,其实也是宋朝皇帝“防弊”的一种措施,是为皇权专制服务的。所以,不能一看到征求“诸色人等”的意见,就以为是民主立法。征求意见,属于“兼听”,与“民主”风马牛不相及。

这里不妨请教一下吴钩先生,宋太祖篡位之后实行强化专制集权的种种措施,究竟是出于他本人的意思,还是出于宋朝的“士大夫集体塑造”?这个问题,想来吴先生在心里应是问过自己许多遍的。然而吴先生王顾左右而言他,以宋朝政府“权力与汉唐宰相机构并无不同,只不过宰相个人的权力没那么集中”这样的表述,来否认宋初有专制集权措施,以避免与他的宋朝权力运行机制并不专制的论点撞车,不仅文不对题,且失之于掩耳盗铃。邓小南教授在其所着《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一书中指出:宋代立法原则,就是太祖所谓“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对于这一立法原则,邓小南引太宗皇帝“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之语加以解释,道出了有宋一代专制制度的本质和意义。

宋朝官僚张咏的“故事”

好在吴先生对于宋人已有“司法独立”的见解不过点到为止。他笔锋一转,就泛泛而谈宋朝的“独立审判”制度。从字面上看,这些审判制度的设立,其“防弊”的功夫虽然做得很细致,也很“独立”,无非是防止官员越权和舞弊,为的就是保证皇权专制。而笔者由这种“独立审判”,自然而然想起一个叫张咏的人。此人在太宗和真宗时期做官,政绩和政声都很不错。这里,却不妨举几件他做得不堪的事。

张咏任崇阳县令时,遇一村民居然从市场上买菜吃,而不是自己种菜,就断定人家是“惰农”,对人家动用了鞭刑。张咏总是喜欢凭推论审案。在崇阳,有一次他检查仓库,发现某库吏左鬓头巾下夹着一文钱,而且态度很不老实,还蛮横,遂以“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的判词,亲自将此人斩于阶下。

张咏知杭州时,一个做弟弟的,与姐姐打财产官司。原告的姐夫告诉张咏,岳丈去世时,这个小舅子才三岁。丈人遗命他掌管家产,将来十分之三的家产归这个小舅子,十分之七归他们夫妇。张咏听了,即断言他岳丈深知如果不这样分,这小舅子就会死在他这个做姐夫的人手里,命令他马上将十分之七的财产分给小舅子。

张咏后来到益州做知州。在益州任上,据说张咏有一个小簿子,记的都是谁谁谁有怎样的“阴事”、“细过”。张咏每次办案前,都要翻开这小簿子“默记”。之后,不是杀人,就是动刑,“不皆究实”。这样的判案,想来也是推论的居多。他甚至还因为私愤杀人。如他手下的一名吏员,因为言语冒犯,他就给人家上了枷。那吏员不服,说“有种你就杀了我,否则就让我永远戴着这枷”。张咏一怒之下,就把这吏员给杀了。

还有一则故事,听来更令人发指。说张咏在官衙,见一军卒与小儿在廊下戏耍。不知怎的,那小儿被惹恼了,忽然怒扯其父。张咏大怒,叫来众人,说益州人好犯上作乱,都是习俗使然;幼儿已如此,等长大了怎么会不造反呢?然后,竟把这个小孩儿杀了。

按宋朝的法律,知县有权对人用刑,却无权杀人。张咏在崇阳擅杀库吏,曾上书“自劾”。“自劾”的结果虽不得而知,但料想他不至于认为自己触犯了重法。而他后来到益州去做知州,因为得到“便宜从事”的授权,就敢于凭推论断案,大开杀戒,甚至因私愤而杀人,亦不惜以残杀幼童来震慑大乱(王小波、李顺)之后的蜀地民心,却实实在在地反映了皇帝授权之下的“专制”性质,以及这种“专制”所可能达到的暴烈程度。关于张咏的这些听来让人不堪的“故事”,可都是在吴先生所谓的“独立审判”之下发生的。

专制不是无法无天

中国历史上的专制主义,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的。而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这种专制主义逐渐地摆脱自身的非理性化倾向,而趋于深入地转向理性化。可以认为,理性化是历史上君主专制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君主专制必然以其自身的理性化为目标。总之,专制要想能够有效、持久,就必须是理性化的,而不是无法无天的。一位法国的历史学家,对于欧洲近代新专制主义的兴起,曾这样写道:“王权是神圣的,它是仁慈的。它是专制的,它是合乎理性的。”这与中国专制主义制度下君王的追求并无二致。

而吴钩先生心目中的专制,即皇帝完全不受约束的“专制”。很难想象,完全不受约束的皇帝专制穷竟是怎样的。我们在中国宋以前的历史上看到,当皇帝所受到的制度约束越来越少,则来自于诸如外戚、母后、宦官或膏粱子弟专权乱政的事情就越多。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皇帝将权力赋予私人,却不能收回而造成的。宋朝的太祖、太宗对此看得很透,“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在整个国家制度的设置上强调“使臣下无专制之私”,以保证专制之权收放自如,始终不脱皇帝之手。

虞云国指出:“前代治乱的经验教训,渐趋圆熟的统治思想,再加上政治制度的自身演进,促使宋代统治者迈出了分权制衡的重要一步”;但它的前提必须是“以君主为主导”的。然而,因为“与士大夫共天下”,宋朝出现过许多“与奸臣共天下”的局面。其实,这种情况在之前的朝代,又何尝少见。

宋代“分权制衡”的结果,无非是诸害取其轻。所以,关于宋代的“分权制衡”,或许应该更加注重的,是皇权的主导和专制与这种“分权制衡”之间的关系。但是,吴钩先生却相信,凡是不让皇帝及其臣僚越权违制的种种制度约束,不是“虚君”的,就是“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立法民主”、“法制的意识”和“司法独立”精神。就这样,他把他的这种误解,赋予他所精心挑选的那几个宋朝故事,从而发现了一个他理想中的并不专制的宋朝。



综合 2022-01-09 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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