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镇强:评析“竞争性选举为什么不能成为判断民主的根本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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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杨光斌先生发表了《竞争性选举怎么成了判断民主的根本标尺》一文说:“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思想界在一定范围存在用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现实的情况,结果中国似乎总是不符合“先生”的标准答案。比如民主理论,坊间流行的民主标准大多是竞争性选举,把选举等同于民主。然而,历史上曾一直作为贵族制的选举制度怎么变成了民主的标准?或者说竞争性选举怎么变成了判断有无民主的根本标尺?

 
  显然,杨文的核心是,竞争性选举不是民主的根本标尺,不等同于民主。文章表面上学术味颇浓,引经据典,让一般人听起来既难懂又不得不服,欺骗性很大。我倒想冒昧就杨文的主要观点稍作辩论。
 
  杨文第一部分强调“政治学鼻祖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选举是贵族制的政治制度。”后来历经中世纪,到“英国光荣革命后的一个半世纪内,事实上实行的是贵族共和制,精英之间的游戏规则也是选举,只有贵族才有选举权。也就是说,在过去两千年的历史上,选举制一直都是贵族制的一种制度安排。”杨甚至说,二战后,亨廷顿也说美国政制是都铎式政体,即一种开放的贵族政体。只是到19世纪中叶大众政治时代到来之后,“欧洲社会主义者当初就是以实现普选而在议会中占多数为基本目标……让我们感兴趣的是,历史上曾经是社会主义运动推动的普选(竞争性选举),怎么摇身一变而成了资本主义民主的专利、成为冷战时期与社会主义国家对抗的利器?”
 
  一句话,杨先生说的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前,世界上只有贵族政体或贵族民主,没有资本主义民主,普选或竞争性选举只是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社会主义运动推动的产物,而不是资本主义发展和资本主义民主的表现形式。
 
  应该承认,人类民主确实是从贵族政体或贵族民主开始的。公元前七世纪古希腊雅典的城邦民主应该算最民主的了,但号称人民大会的全民民主,实际上也不是所有成年居民都能参加的大会。而大会的决策和决议仍然是由少数几个执政官来执行的,甚至决策决议的提出也是这些人的任务。但是,民主是一个过程或很长的过程。民主是由低级到高级到完善的过程,是一个由少数人到多数人到全民的过程。现代民主是由封建贵族民主(还有人说奴隶主贵族)到资产阶级民主到全民民主的过程。一级比一级高,一级比一级成熟。所以从亚里士多德的贵族政体到英国光荣革命后的贵族选举制到美国的开放的贵族政体到现代的竞争性普选制,都是人类民主发展的组成部分,不应当也无法把它们割裂开来。但这过程中有不同的发展阶段,而这些阶段又有量和质的区别,不应当也不可能把它们等同起来。所以把公元前四世纪亚里士多德时代的贵族民主同2000多年后的美国民主(即使是所谓贵族政体)放在同一个贵族政体概念内,绝对是违反常识、基本事实和基本规律的无稽之谈。
 
  杨文之所以把美国政体也看作亚里士多德所指的贵族政体,是依据亨廷顿并没有因为美国的大选而把美国简单地归类为民主制度,因为美国宪法规定的绝对多数原则(即修宪的三分之二原则)事实上就是一种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兜底条款。政治关乎大利益的分配,就某个大利益而要达到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谈何容易?美国129个立宪者在立宪时说得很明确:建立一个防止多数人直接参政的政体,而绝对多数原则就能起到这种作用,就是说以后即使选民的人数多起来,也很难修改当时为了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宪法。
 
  这种看法显然很片面很武断。
 
  首先,美国宪法一开头就说:“美国人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这仅仅是为少数人利益的宪法吗?
 
  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而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备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干各州,此项人口数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这就是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的立法议员及其选举人的条件。虽然有某种微小的限制,但原则上只要是自由人,达到相应年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已具备相当的普选性。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所说,当时“合众国的每个众议员将由五千或六千公民选出,而在个别州内,众议员大约由数百人选出。”麦迪逊还说:“谁是联邦众议员的选举人呢?不论贫富、有无知识、出身名门或出身微贱全部一视同仁,选举人应该是合众国的绝大部分人民。”这哪里还是古代那样,只赋予少数人的贵族统治和贵族政体呢?
 
  问题更在所谓美国宪法规定的绝对多数原则(即修宪的三分之二原则)事实上就是一种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兜底条款。真是这样吗?非也!
 
  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致纽约州人民》的信中所说:“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在不同阶级的公民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只有两个方法可防止这种弊病:……其二是使社会中包括那么许多各种不同的公民,使全体中多数人的不合理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
 
  而现代民主的本质是,既要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尤其是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也要照顾少数人的利益,至少不能因维护多数人的利益而严重损及少数人的利益。总之一定要利益兼顾,相互包容。促进社会和谐。
 
  而18世纪末美国建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恰恰是多数人极易联合起来,形成对少数人(庄园主和企业主)的财产权和自由的威胁。所以麦迪逊又说:“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目的。”“在一个其体制使得强大的党派能很容易联合起来压迫弱小党派的社会里,老实说,无政府状态会象在未开化的野蛮状态下一样占有优势,在那里弱者不能保护自己免遭强者的侵犯”,而强者也“希望有一个能保护所有软弱和强大党派的政府。”总之,在这种状态下需要有一个稳定而强大的政府。这就是美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和制定与修改某些法律需要有三分之二的多数人同意的原则的由来。
 
  美国宪法强调权力分立与制衡,正是体现既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又照顾少数人的利益,防止任何势力垄断权力和专制独裁出现。例如,任何立法,必须经参、众两院通过,总统批准才有效。美国国会设参议院,就是对代表多数人的众议院的制衡。众议员按人口分配名额,参议员则每州都是2人,就是防止人口大州对人口小州的侵害。这一切都是为了实现利益兼顾与平衡,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无论三分之二的多数原则也好,权力分立与制衡也好,都是为了防止任何一党一派独大、垄断独裁,体现全民利益兼顾的理念,而不仅仅是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这一切正是美国社会在人类历史上始终处于相对稳定、不断发展和强大的根本制度保障。否则,美国又焉能在短短两百多年历史中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和强国?
 
  令人可笑的是,杨文以美国枪枝泛滥,一直因三分之二的原则不能修改宪法关于公民持枪权的规定来证明美国宪法是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他完全避而不谈美国人的持枪权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而且根本不提这一规定的重大背景——殖民时期美国居民必须应对印第安人的神速可怕的袭击。这不是有意误导中国国民吗?
 
  杨文把人类民主发展成竞争性选举归功于欧洲社会主义运动者的推动而非西方民主的首创,也是荒谬的。如前所述,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规定了竞争性选举,这是铁的事实。就算欧洲社会主义者在19世纪中叶以后真正推动了竞争性选举,他们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内来推动其发展的,没有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他们怎么“推动”呢?何况社会主义者一旦真正通过竞选掌握了政权,就可能放弃民主,而建立社会主义政党的一党专政制度。因为马克思主义前期所提出的社会主义运动就是主张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消灭一切阶级和剥削,本质上不允许搞全民民主,也谈不上允许资本主义民主。列宁式的苏联共产党、毛泽东式的中国共产党就是典型例证。他们根本不允许多党竞选和竞争。
 
  幸运的是,恩格斯在晚年修正了马克思的这一政治学说,主张通过议会道路取得政权,和平改造社会,目前西欧和北欧的社会民主党就是继承恩格斯和伯恩斯所主张的这条道路。而这些社会民主党同列宁、毛泽东式的共产党已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以,竞争性选举同本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运动者的主张是水火不相容的,它当然也是资本主义民主的专利,是冷战时期与苏式、中式社会主义国家对抗的利器,且一直到现在也是如此。这也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等少数仅存的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反对多党竞选和竞争的由来。
 
  更可笑的是,杨文第二部分竟然说,20世纪20至30年代,美国人还在论证一般选民为什么不适宜搞民主选举,而二战前后,以新中国为代表的新兴民族国家几乎不证自明自己就是“民主共和国”,而这时的西方国家则必须在理论上论证为什么自己也是民主国家,也就是说,在二战前后,美国在政治理论阐释上处于守势地位,存在着我们今天所说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在与社会主义国家竞争中,西方思想界必须转型,转而论证自己的制度为什么就是民主的。
 
  这真算得上一段奇谈怪论!铁的历史和现实是,美国早在18世纪末叶已开始民主选举,并在不断完善,杨先生却说美国人到20世纪20年代还在讨论不适宜搞民主选举。明明新中国等国不是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却硬说它们已是不证自明的民主共和国。试问,当新中国宪法上明确规定中国是一党执政、一个指导思想控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这怎么能算民主共和国?民主共和就是所有不同的民族、阶级、阶层和信仰的人都有生存权和共同管理国事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前后,执政党对所有持不同意见和利益的人都进行批判斗争,直至没收其财产,消灭其肉体,到现在还不允许多党竞选,还因言治罪,这也叫民主共和吗?
 
  所谓政治合法性问题,就是任何政党或政治集团必须通过竞争性选举,由多数选民授权执掌国家政权。只有这样的政权才具有政治合法性。西方国家早已通过竞选轮流执政,中国则始终没有走这样的道路,现在的执政党是通过武装斗争取得政权的。怎么在杨先生眼里,反而是美国今天还存在着政治合法性问题。在与社会主义国家竞争中,西方还需要论证自己的制度为什么是民主的呢?
 
  杨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批判熊比特式民主。说传统的人民主权理论把人民当家作主当做第一位的,而熊比特则强调选举是第一位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第二位的。在此基础上,经过西方几代人的努力,熊比特式民主把‘竞争性选举’作为划分有无民主的根本标准,有则是自由民主,无则是极权主义或威权主义。”“而当熊彼特把选举权与民主划等号的时候,当时美国黑人的政治权利在哪里?就是这样 一个有违历史和现实的理论居然成了西方国家进行民主攻势的有力武器,在中国被奉为圭臬。”
 
  笔者则认为争论人民当家作主第一位还是选举第一位并无实际意义。选举或竞争性选举只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最重要的形式或途径,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必须有竞争性选举。没有竞争性选举就谈不上或保证不了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当然不只表现在竞争性选举上,现代民主必须包含选举、言论自由、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以及公正的法治等,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是完善的民主。但其中,竞争性选举必然是核心,没有它,其他三项都是无效的空谈。所谓对权力的制约或把权力关在铁笼里,竞争性选举才是第一力量或决定 性力量。从这个意义上看,熊彼特把竞争性选举放在第一位,将它作为划分有无民主的根本标准是正确的。历史和现实中,任何专制独裁者特别是共产党人坚决反对搞竞争性选举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只有专制独裁者才害怕竞争性选举。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民主自由派坚持要搞竞争性选举也证明了这一点。
  杨文的最后部分强调,现在是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大企业、网民在共同实施着“统治权”或“治理权”,这些政治结构下的政治过程,就是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是民主理论必须考虑到的。以“竞争性选举”为标尺的民主理论回答的主要是传统的代议制中的代表产生机制问题,而现代政治的复杂结构早已不是代议制所能涵盖的。因此,不能把“竞争性选举与民主政体和民主政治划等号。
 
  不错,现代政治的结构比前现代社会要复杂多了。但不管它多么复杂,不管统治权或治理权增加了多少新的力量,其中仍然需要一个主轴或主导力量来指挥和控制,不可能各种力量平分秋色。否则势必成为混乱不堪的无政府主义。而这个主导力量仍然只能是代议制产生的受全体国民监督和制约的中央民主政权。
 
  说穿了,杨文强调这一点,无非是害怕在中国搞竞争性选举,害怕动摇一党专政的基础。所以在文尾强调很多国家实行“竞争性选举”而成为民主国家后最终却危机重重,出现无效治理,甚至国家分裂。还说目前转型国家的政治危机甚至西方经济危机所露出的民主危机,决不是民主的执行的问题,而是自由民主理论本身的问题。已经走到今天的中国,不应该再是西方理论的试验场,而应该成为理论的发源地。
 
  说实话,当我一看到这篇文章的题目,就立即涌现一个念头:此文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否定现代民主,为中国不搞民主找理论根据。现在果然被击中了。但不知杨先生所谓我们应该成为理论的发源地,究竟是什么样的民主理论发源地,让我们拭目以待!
 
  2013年9月30日
 
  写成
 

来源: 共识网-作者赐稿 | 责任编辑:向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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