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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2012年12月29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上海铭瑞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应查立(新浪微博:http://weibo.com/himalayabear)创办的起点创业营(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istartincubation )的邀请为孵化企业做了一次《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公开课,课后有创业者询问到“境内企业为苹果公司的App Store开发软件如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问题,故专门撰文予以分析说明。欢迎各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同行以及税法制定者、创新企业、软件企业的财务总监对本文提出有关指正和补充,也欢迎有此业务的创新企业或创业者Email给我与苹果公司签订的开发者协议,让我进一步完善本文。
苹果公司刚推出App store时候,我记得新闻报导过美国的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就开设了相关课程培训学生写一些应用软件在App store售卖。随着中国国内消费者购买苹果的iPhone和iPod Touch、iPad以及Mac产品用户越来越多,国人也开始在App store下载一些应用软件,当然国人下载免费软件较多,但是也有部分国人开始在App store中购买软件产品。国内IT专业的青年学子看到了此商机,有的选择为苹果公司的App Store开发软件作进行创业,但是根据我的了解很多为 App Store开发软件创业公司无法实现盈利,可能与国人喜欢下载免费软件的习惯有关;但是如果国内的开发者是以美国的消费者为目标客户开发一些合适的收费的软件应用,可能有一些苹果公司分来的收入,下载量达的话则可能能够有一些盈利。下面我将讨论国内开发者从苹果公司取得分成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的问题。
App Store的产业链简介
App Store的产业链简单明晰,共涉及三个主体,即苹果公司、开发者、用户,此外还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但只是作为收费渠道,不是产业链的主要参与者。
App Store建立了用户、开发者、苹果公司三方共赢的商业模式,各自在产业链中的角色与职责表现如下:苹果公司:掌握App Store的开发与管理权,是平台的主要掌控者。其主要职责包括四点:一是提供平台和开发工具包;二是负责应用的营销工作;三是负责进行收费,再按月结算给开发者。此外,苹果公司经常会公开一些数据分析资料,帮助开发者了解用户最近的需求点,并提供指导性的意见,指导开发者进行应用程序定价、调价或是免费。开发者:应用软件的上传者。其主要的职责包括三点:一是负责应用程序的开发;二是自主运营平台上自有产品或应用,如自由定价或自主调整价格等。用户:应用程序的体验者。用户只需要注册登陆App Store并捆绑信用卡即可下载应用程序。App Store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实用程序,良好的用户体验及方便的购买流程。
App Store的产业链简介的内容参考了“百度百科”的相关介绍内容,更多内容也请参考“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771827.htm?fromId=3972824
有关税务法规文件摘录
财税[1999]273号
1999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73号),该法规摘录如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73号)法规全文参考: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zhsszc/200606/t20060613_290314.html
国税发[2000]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全文参考: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yys/200402/t20040218_288118.html
财税[2011]111号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摘录如下: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着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全文参考: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zzs/201111/t20111118_387828.html
国税函[2009]212号
2009年5月27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6号)摘录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暂列入报批类管理。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享受当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申请,但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
二、企业发生技术转让业务,申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生境内技术转让业务: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其说明;
2、盖有“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复印件一份;
3、盖有“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复印件一份;
4、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附后);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资料和复印件一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发生向境外转让技术业务: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其说明;
2、《技术出口合同》(包括中文译本)和复印件一份;
3、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复印件一份;
4、市商务委员会盖章的《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和复印件一份;
5、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资料和复印件一份;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主管税务部门在受理时与原件进行核对,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5月27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6号)法规全文如下: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qysds/200906/t20090604_286674.html
〔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五)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八)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 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三)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四)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
(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七)自觉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八)对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出口的软件的进出境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89.htm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就摘录如下: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全文参考如下: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1ge41.html
财税〔2012〕27号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全文参考: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1ge27.html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涉及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0rx9d.html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0s96v.html
●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9号)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qysds/200902/t20090227_286641.html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1号)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qysds/201003/t20100303_286726.html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0s97k.html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Q&A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0s96g.html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流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1dedp.html
境内企业为苹果公司的App Store开发软件如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综合上面的法规,并结合目前境内企业的软件出口是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出口到境外的苹果公司的服务器的实际情况,汪本良注册会计师认为:
一、境内的开发者受托为苹果公司的App Store开发软件产品,如果着作权属于境内企业,则应当算是软件出口,境内企业应当按照软件出口办理出口退税。应当重点参考2001年1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
该境内开发者企业应当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申请进行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定,享受有关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另外该软件企业也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如果着作权属于委托方苹果公司或属于苹果公司与境内企业(开发者)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应当重点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
该境内开发者企业应当根据2012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申请进行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定,享受有关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另外该软件企业也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如果与苹果公司的开发者协议是境内企业(开发者)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则可以免增值税(未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地区则免营业税):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暂列入报批类管理。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批。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享受当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申请,但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
哪些项目属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6号)文件的法规原文。
另外该境内企业(开发者)也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备注: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汪本良注册会计师会在2013年春节前后专门撰文进行指导,请经常关注汪本良注册的新浪微博:http://weibo.com/shanghaicpa 并添加公众微信号:china-cpa (中间划线)为好友,及时获得有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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