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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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区别于一切非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根本特点。只有把价值问题置于实践基础上,深入分析实践在价值形成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基础和决定作用,才能科学地把握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本质。
      实践是价值形成的基础
  价值现象无论是作为现实存在物,还是作为应该追求的东西,都要涉及到从事价值追求的主体、提供价值需要的客体以及主体和客体之间价值影响和价值评价的关系。这就是说,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价值形成的基本要素,只有当这些要素同时存在,才可能有价值存在。但是,在实践活动出现以前,茫茫宇宙,混沌一片,那时的世界只是一种自在的存在物,既没有主体,因而也就没有与主体相对应而存在的客体,更不可能存在什么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在人类实践活动出现以后,才从统一的物质世界分化出主体和客体,也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之间才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价值关系。
  价值主体的确立是价值形成的前提,而价值主体及其功能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对象性的物质活动,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当人们把外部世界作为实践对象加以改造时,就意味着人们已经把自己置于主体的地位而与周围世界相对立。人正是在这样的活动过程中脱离了动物界,从统一的自在的自然界中分化出来,成为自主的社会存在物。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人,劳动是从猿向人转变、从自然过渡到社会的决定性环节。动物的活动是一种消极的、本能的活动,它是以改变自己的机体来适应周围环境的,动物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具有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能力的价值主体。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自主性的积极地改造对象世界的活动,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求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客观对象施加影响,使周围的外部世界适应人的需求。实践活动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实践主体的人具有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能力,人总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社会活动的,并根据自己或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对实践的结果进行价值评价。但是主体(包括所属群体的主体)的需求、观念、能力等都不是与生俱有的,它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实践的产物,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实践活动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需求,其中生存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人要生存就要解决衣食住行、吃饭穿衣问题,凡有利于满足人们这些方面需求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对人生存不利的东西就是无价值的。随着生存需求的满足,人们又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包括物质的、政治的、精神文化和思想道德等方面。人们的价值需求不仅是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而且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地变化着的。在实践活动中,一方面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不断地改变周围环境,使之适应自己生存、发展和享受的要求;另一方面主体自身也得到了不断的改造和完善,主体的各种素质包括价值需求、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能力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主体之所以具有不同的价值素质,归根到底是由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价值主体的人看作是实践的存在物,是实践活动的创造物。
  实践不仅创造了价值主体,而且也创造了价值客体和价值属性。一切外部事物从其可能性上看,都有可能成为价值客体,但外部事物自身是个自在的存在物,它不存在美丑好坏,无所谓价值,只有当它进入主体的活动范围内,成为实践活动指向的对象时,它才能从自在的世界中分化出来,成为价值追求和价值评价的价值客体。价值客体与一般外部事物的区别就在于它是否成为人们实践的对象。在实践活动中,人们发现某物对人有利益关系,于是就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这里的无意识也是一种有意识)去注意它、认识它以致改造它,使之与一般外部事物区别开来,成为实践和认识对象,成为人们价值认识和价值追求的客体。
  外部事物能够成为价值客体,总是与事物自身具有的某种属性和功能相联系的。但是,事物的自然属性并非是事物的价值属性,只有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事物的价值属性才能被主体发现并创造出来。事物及其属性并非天生为人而存在的,也决不会自动地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要发现事物的价值属性和价值功能,评价其主体价值的大小,并实现其价值,只能取决于实践所涉及的程度和范围,取决于主体实践的能力。物的自然属性不同于物的价值属性,自然属性是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它是不能被创造的,而物的价值属性则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创造。有的学者认为,有些价值客体是天然存在的,无需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有些事物及其属性和功能的存在可能是天然的,是没有经过人类实践活动的加工改造。但是,它要成为价值客体的存在,从自然物转化为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价值客体,必须经过实践活动,必须经过这样或那样的加工制作。因此,价值客体只能是实践的产物和创造物,离开了实践活动根本不可能有价值客体的存在。
  实践创造价值客体还表现在它不断地揭示和拓宽着价值客体。随着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日益先进的认识手段,从而不断地扩展客体的范围,大量的原先处在自然状态的“自在之物”日益变成“为我之物”,事物原有的各种自然属性也日益被揭示、被创造出来成为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实践的发展还导致了大量新物体的出现,并进入实践的范围内,成为全新的价值客体。在世代相继的实践活动过程中,人们不断地改变着外部世界,从而创造出一个日益适合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价值世界。
  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是价值关系的两极,缺少其中任何一极都不可能有价值形成和价值存在。但是,如果主体和客体孤立存在着,不发生任何关系,仍然不可能有价值形成和价值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沟通主客体之间关系的只能是社会实践。“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1〕。它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实践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任何实践活动总是一定主体按照自身的某种需求而进行的活动,因此实践活动离不开一定主体及其需求欲望。实践又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它总是以客体的某种属性和功能为对象的,因而实践活动也不能无视客体及其功能和属性。实践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在实践过程中主客体之间的必然发生着双向的影响关系。一方面,主体通过实践活动影响客体,主体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进行加工改造,使之满足自身的需求,并对客体满足自身的需求程度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客体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又影响和作用着主体,客体以自身的属性和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并不断地改变着主体的需要。正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和客体之间,发生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价值关系。价值的形成和存在,就在于主客体之间有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价值既不存在于主体之中,也不存在于客体之中,价值只能存在于实践基础之上的主客体关系之中。
      实践是创造价值的源泉
  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只是价值形成和价值存在的基本要素,但不是价值形成的源泉。创造价值的源泉只能是社会实践。只有改造客观世界的创造性活动的产物才包含有价值。马克思指出:“单纯的自然物质,只要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其中,也就是说,只要它是不依赖于人类劳动而存在的单纯物质,它就没有价值,因为价值只不过是物化的劳动”〔2〕。认为实践是创造价值的源泉, 这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显着特点,也是价值实践性的突出表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一切商品作为价值都是物化的人类劳动”〔3〕。 列宁也认为“价值=(结晶化的劳动)”〔4〕。这些情况表明,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都把实践看作是价值形成的源泉,离开了实践活动即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和科学实验,就不可能有任何价值产生。
  实践之所以是创造价值的源泉,是因为实践活动是一种对象化的主体客体化过程,同时又是一种非对象化的客体主体化过程,正是这种相制相融、互补互济的双向关系创造出各种价值,即“‘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5〕。
  实践创造价值过程首先表现为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主体客体化是指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客体施行一种积极主动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设置和参与的能动改造,它是主体目的需要的物化过程,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过程。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需要和欲望,把主体的内容渗透、融合在客体之中,改变客体的结构形态,在客体身上留下主体的烙印,使外在客体成为属人的客体,并赋予客体一定的价值。这一过程表现为主体自身能力的客观展开,自己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因此,实践结果中不仅反映出客体的属性,而且还反映出主体的特性,反映主体的实践能力、愿望、目的和要求。实践的结果就是主体凭借对象而把自身对象化,主体通过对象来显示自己的力量,并在对象中把自己的力量物化。主体正是在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中创造了各种各样的价值客体,同时主体又在这些价值客体中得到了自我确立和自我实现。
  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表现在客体身上则是客体形式的变换,是主体赋予客体以新的形式或状态。马克思在肯定劳动创造价值这一观点的同时,曾明确地指出,劳动创造价值过程“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6〕。在他看来,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活动,其使命是造型,即塑造新的形象或形式。在实践活动中,通过人类的劳动作用,使客观对象丧失了自己的自然形态和特性,而被赋予新的形式规定。对象在形态上的这种规定的改变是劳动的唯一结果。在这里,价值是随着对象内部的各种规定的改变而出现的,可见,实践创造价值的过程,就是重新塑造对象形态。人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在客观事物诸种基质、结构和联系方式中择优取舍,改变其原有方式,建立起适合于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客体世界。这一过程就是一系列价值创造过程。首先,事物质的多样性为满足主体的多种需求提供了可能性。主体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根据自己某种需求,可以趋利避害,有选择地改造和利用事物某一方面质的规定性。其次,事物的结构和功能也是多种多样的。一种事物往往具有同多种质的规定性相对应的多种结构和功能,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改变事物的结构,从而实现事物的某种功能。再次,事物之间的联系也是多种多样的,人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促使事物朝着有利于主体需求的方面发展。主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客观事物进行重新分解和组合,化害为利,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变无价值为有价值,使价值由小变大,由潜在转化为现实。这种情况说明,实践创造价值过程就是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对外部事物原有的基质、结构、形态、关系进行一系列的改造,这是一切价值形成的普遍源泉。
  实践创造价值的过程不仅表现为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同时也表现为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客体主体化过程就是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性日益被主体所认识和掌握,从而转化成为主体自身的能力和力量的过程。“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它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7〕。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在创造对象世界的同时也创造了人自身。价值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不仅是对主体需要的一般满足,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活动对主体的物质机体和精神机体的生成、发育和成长的作用。价值创造过程实际上是人们按照自己的要求来调动自己的自然力,“以自身的活动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的物质交换的过程”〔8〕。在实践活动中,主体不断地创造和更新着对象世界,同样也不断地创造和更新着主体自身,使自己的品格素质、本质力量和价值需求、价值观念不断地改变着。客体主体化的过程表明,实践创造价值的过程体现在主体方面,就是主体的自我生成和自我发展,这是价值创造的最高本质。
  从实践创造价值过程来看,一方面,人通过对象化的实践活动,创造出主体所需要的价值世界,实现了对象的价值创造;另一方面,人通过客体主体化、人性化的过程,创造了主体自身的价值需求,实现了创造活动自身的价值。实践作为对象的价值创造过程,它意味着奉献。因为一切价值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都是人的劳动的凝结,人的自我奉献。人们只有在实践活动中积极创造各种价值,才能为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提供可能。所以,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是实现人们需求目的的手段。实践作为主体自身的价值创造过程,它又意味着索取。因为一切价值创造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人的需求既是价值创造的动因,又是价值创造的目的。离开了人的需求,价值创造就失去了意义。由此可见,实践作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它体现了手段与目的、奉献与索取的统一。人既是价值创造者,又是价值需求者。作为价值创造者,人们必须积极地为社会作出奉献,甘愿充当实现需求目的的手段。作为价值需求者,社会要尽可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求,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这两方面的实现都必须要通过社会实践活动。
  总之,价值因素的形成、价值关系的确立、以及价值的产生一刻也离不开实践。只有在实践基础上才形成了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也只有在实践过程中价值才得以产生。所以,价值的实践性问题是价值观的基本问题。*
  注释:
  收稿日期:1995—04—23
  〔1〕《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44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387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12页。
  〔4〕列宁:《哲学笔记》,第358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6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1—202页
  
  
  
武陵学刊:社科版常德18-21B1哲学原理柯文桂/吴静波19961996 作者:武陵学刊:社科版常德18-21B1哲学原理柯文桂/吴静波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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