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对试行条例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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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新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旧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条例是对旧条例的继承和发展。
      新条例对旧条例的继承
    旧条例在试行中对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新条例是对旧条例的继承。这种继承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例的总体框架没有变。在总体框架的设计上,新旧条例均为三编,即总则、分则和附则。
    第二,条例的任务和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基本没有变。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包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违纪的概念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没有变。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是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四,从条文数量和内容来看,旧条例共有172个条文,只有5个条文在修订中予以删除,其他167个条文,有的予以保留,有的予以调整,有的予以修改,有的予以完善,有的略作了文字上的改动,其基本内容均体现到了新条例之中。
    第五,仍然保留了比照处理案件的制度。对于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新条例对旧条例的发展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新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分则部分由原来的七章修改为十章,使违纪行为的分类更加科学。这个重大修改是对条例分则结构的修改。旧条例分则部分共有七章,包括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和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新条例将旧条例中关于经济类错误的规定,由一章分解为四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这样,新条例的分则部分就由原来的七章修改成了十章,共规定了十类违纪行为。
    第三,新增加了42条、19款,使条例的规定更加全面。
    在总则部分增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关于减轻处分的规则;关于法条竞合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关于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规定;关于对党的工作人员等概念的界定;关于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关于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关于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等规定。
    在分则部分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的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五十八条对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按贪污定性处理;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对挪用公款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对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作了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对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对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纪行为作了规定。
    第四,对旧条例中的规定作出重要修改,使条例的规定更加完善。
    比如关于条例的时间效力问题,对于新条例发布之后的行为应当依照新条例的规定处理;对于新条例发布之前已发生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旧条例规定的是从新原则,新条例规定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新条例发布之前已发生的违纪行为,应依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只有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才依照新条例规定处理。这就是说,新条例对发布之前已发生的行为没有溯及力,即不溯及既往。这一修改与国家刑法的规定相一致,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再比如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比旧条例的规定更加体现了从严治党的精神;在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了对组织、领导、参加邪教组织的违纪行为的规定;新条例第六十八条对旧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只将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行为规定为违纪,对谋求自费出国(境)的行为未作为违纪加以规定;根据新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行为,与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的行为一样对待,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贪污行为定性处理;根据新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加大了对经商办企业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最重的党纪处分由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党内职务调整为开除党籍处分;新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新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对“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规定,为处理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中党员的侵占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提供了依据;新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对包养情夫的违纪行为作出了规定。
    第五,对旧条例原有规定的具体化,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比如新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规定和第五十六条关于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行为的规定,就是在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基础上分解而成的,针对性更强;新条例第十一章关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规定,这一章的大部分条文是对旧条例第一百条关于在财政金融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细化;再比如新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是在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的基础上合并、调整之后形成的,第一款中规定的五项行为和第二款的规定,与旧条例的规定相比,更加具体、明确。为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新条例的贯彻落实,新条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中国纪检监察报京④D2中国共产党刘万江20042004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掌政权的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是党执好政的必备前提条件;坚持党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作用、完成党的历史使命的根本途径和保证。党作为领导和执政的统一体,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提高党的领导能力的关系,坚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建设相统一,实现两种能力协调发展、同步提高。本文是吴官正同志2004年5月2日至6日在贵州省考察时的讲话要点。毕小青
    毕小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译审。
    
    
      Hua Zhengxue
  Zhejiang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Zhejiang,Hangzhou,310012刘湘武 衡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8)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京④D2中国共产党刘万江20042004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掌政权的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是党执好政的必备前提条件;坚持党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作用、完成党的历史使命的根本途径和保证。党作为领导和执政的统一体,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提高党的领导能力的关系,坚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建设相统一,实现两种能力协调发展、同步提高。本文是吴官正同志2004年5月2日至6日在贵州省考察时的讲话要点。毕小青
    毕小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译审。
    
    
    

网载 2013-09-10 21: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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