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综合商社的历史考察与现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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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日本的综合商社不仅在国内外贸易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强大的金融、信息、产业组织与开发等功能,在日本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综合商社的功能与作用不仅为日本所重视,而且还受到了其他国家的青睐。因此,许多国家纷纷模仿日本,建立和培育本国的综合商社。然而,除韩国以外,菲律宾、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家的综合商社都没有成功。这些国家的综合商社没有成功的原因故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仅仅模仿了日本综合商社现有的形式和功能而没有考虑综合商社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条件。为此,本文拟对日本综合商社做一历史考察与现实思考,以总结综合商社发展的一般经验,进而为我国的综合商社试验提供参考。
      1.综合商社的概念
  在日本,综合商社并不是一个十分严格的概念,也没有确定的内涵与外延,通常专指某些特定的企业。具体来说,所谓综合商社,是指伊藤忠商事、三井物产,住友商事、丸红商事、三菱商事、日商岩井、东棉、日绵及兼松江商等九大商社。综合商社的日本式定义,至少表明了以下事实:第一,综合商社不是按照某种理论假设人为创造的,而是实践的结果,从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工作术语,不是一个规范的理论范畴;第二,它不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而只限于某些特定的企业。既然综合商社原本就不是严格的理论概念,那么,所谓综合商社的理论也是不存在的,至少在日本是不存在的。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综合商社试验,与其说是对日本综合商社理论的推广,不如说是对日本综合商社实践经验的借鉴,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在进行综合商社的试验时,就更应该准确把握日本综合商社的实践经验,而不应该去抽象综合商社的理论,并按照这种“理论”去设计和组建本国的综合商社。
      2.综合商社的“专利”性
  从历史上看,日本的综合商社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可以说是日本的“专利”。但是从现实来看,许多国家都在组建本国的综合商社,而且有些国家的综合商社也取得了成功(例如韩国),因此,又很难说综合商社是的日本的“专利”。而我们认为,迄今为止只有韩国较成功地移植了日本的综合商社而其他国家的移植却没有成功(例如菲律宾、巴西和马来西亚)或者正在试验之中(例如中国)。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综合商社试验还没有取得成功之前,还不能轻意否定综合商社的“专利”性质。我们之所以认为综合商社是日本的“专利”,其真正意义在于:第一,综合商社既然是“专利”,那么要享有这个“专利”的好处首先就要支付“专利”的费用,也就是说,要向“专利”拥有者支付学费;第二,既然是专利,就应该忠实于专利,认真研究专利的真经,而不能道听途说地走“捷径”,更不能“假冒”;第三,社会科学的“专利”不同于自然科学的专利,除了要掌握专利本身以外,还要研究专利应用的社会经济条件,如果不具备专利应用的社会经济条件,那么,即使获得了专利也无法使专利得到充分的应用。
      3.综合商社的经济体制背景
  从日本综合商社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其主要的经济体制背景是企业集团体制。早在第二次大战以前,日本的企业集团体制就已经形成,九大综合商社都是各大企业集团的成员公司。企业集团体制的确立为日本综合商社的发展提供了两个基本的条件,即可靠的金融支持和充分的商品贸易权。
  从金融支持来看,一方面综合商社本身有相当的资金实力,从而可以为交易厂商提供一定的商业信用,提高了厂商对综合商社的依存度;另一方面,综合商社还可以得到集团内金融机关的金融支持。当然,金融机关对综合商社的金融支持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金融机关与综合商社同属一个企业集团,因此,向综合商社提供金融支持是金融机关的一种义务;二是金融机关与综合商社是相互持股的,因此,向综合商社提供金融支持也是金融机关的一种投资行为。
  从充分的商品贸易权来看,也是同企业集团体制相联系的。一方面,综合商社与很多厂商同属一个企业集团,因此,比较容易获得集团内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权与产品销售权;另一方面,综合商社通过向厂商提供金融支持而获得厂商的商品贸易权。
  由此可见,日本的综合商社是以企业集团体制为背景的,也就是说,企业集团体制在前,而综合商社在后。没有企业集团体制,也就不可能有综合商社。因此,要想组建综合商社首先应该培育企业集团。
      4.综合商社的历史条件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综合商社的产生与发展还同一些不可再生的历史条件有关。这些历史条件主要有:
  第一,战前的遗产。事实上,在第二次大战之前,日本就已经产生了许多大规模的贸易公司,而且这些贸易公司大都拥有相当的资金实力、健全的组织管理系统、丰富的贸易经验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从而为发展综合商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表       第二次大战前的主要贸易商社   单位:千日元
  商社名称   1937年至1947年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平均进出口额(半年)  (1945年) 三井物产    504,901       100,100   2,455,574 三菱商事    283,942       100,000   1,577,034 东洋棉花    178,855       35,000   168,373 日绵实业    136,302       30,000   134,082 江  商    109,390       23,150   102,257 岩井产业    58,983        30,000   227,209 兼  松    53,143        7,000    115,043 安宅产业    36,474        8,500    109,382 日  商    32,609        7,500    521,171 内外通商    32,572        10,000   119,397 浅野物产    20,674        10,000   194,700资料来源:持股公司整顿委员会编《日本财阀及其解体》1951 年第538页。
  第二,生产企业国际贸易渠道与人才的匮乏。与现在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从明治维新以后到第二次大战之前,日本的许多生产企业,包括一些实力雄厚、规模巨大的生产企业基本没有自己的国际贸易渠道,同时也很缺乏国际贸易人才,无论是原材料的进口还是制成品的出口大都委托专业贸易公司来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综合商社的成长。
  第三,日本生产企业的流通体制变革迟缓。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欧美国家流通体制的大变革时期。随着大量生产体制的确立,许多生产企业十分重视市场营销活动,并纷纷在国内外建立自己的流通组织,从而对专业贸易公司的依赖程度也不断降低。相反,日本的流通体制变革却姗姗来迟,在20世纪初,仍然是传统的工商分离式的流通体制,生产企业对专业贸易公司的依存度很高。
  第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及50年代的朝鲜战争为综合商社的发展也提供了不可再生的机会。
  日本综合商社的历史条件,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战前的遗产是综合商社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果没有这个遗产,日本的综合商社也很难产生,至少会延长日本综合商社产生的历史过程。当然,就现在的许多试图组建综合商社的国家而言,不可能具有与日本完全相同的“战前遗产”,但是,仍然可以选择一些具有类似“战前遗产”、基础较好的贸易公司进行综合商社的试点,而不应任意扩大试点的范围、降低“战前遗产”的标准。否则,不仅会增大综合商社的培育成本,而且还可能导致综合商社试点的失败。第二,对日本“生产企业国际贸易渠道与人才的匮乏”这个历史条件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也就是说,在进行综合商社试点时,必须充分考虑有到现有生产企业的国际贸易渠道与人才的现状,分析现有专业贸易公司国际贸易渠道与人才是否具有足够的优势。如果现有的生产企业比专业贸易公司更缺乏国际贸易渠道与人才,那么就意味着具有与日本综合商社相类似的历史条件,从而可模仿日本综合商社的发展道路。否则,就应该调整综合商社的发展道路,至少不能重复日本的道路;要么不必选择发展综合商社的道路;要么应该充分利用生产企业的现有流通组织来培育综合商社,而不必另起炉灶。
      5.综合商社的政府培育
  从政府培育来看,日本综合商社的发展首先得益于政府的外贸管制。例如,1945年9月22日,驻日盟军司令部颁布一项法令, 对所有商品的进出品以及外汇等金融交易都要进行统一管制,不久驻日盟军在“一般经济指令”中又明确规定:没有盟军司令部的同意或授权,日本政府不得批准各种商品的进出口。1945年12月14日商工省成立了贸易厅作为外贸管制的执行机构。贸易厅负责制定外贸计划并监督、管制贸易企业的外贸活动。但贸易厅本身不直接从事外贸活动,而是指定专门的贸易企业从事具体的外贸活动, 并对贸易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1946年3月10日,政府指定东洋棉花、江商、日绵实业等15 家贸易公司可以从事棉花的进口贸易;三井物产、三菱商事、东洋棉花、大建产业、江商等18家贸易公司可以从事棉丝及布品的出口贸易。1947年4 月17日又制定了《贸易公团法》,先后成立了纤维、钢铁、粮食等原材料贸易公团。贸易公团是政府经营的贸易组织,从事有关商品的进出口、运输、保管等业务。截止1947年,共指定了75个贸易公司进行了79种主要商品(其中45种是进口商品,34种是出口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因此,外贸管制也是综合商社发展的良好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政府的外贸管制,也就没有日本的综合商社。
  其次,日本综合商社的发展还得益于政策的扶持,特别是财税政策的扶持。例如,1953年8月政府修订了租税特别法, 修订后的租税特别法规定:(1)各综合商社从1953年到1958 年可以按出口额的一定比率建立出口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免征各种税费;(2 )允许各综合商社按一定比率从出口额中提取“出口所得扣除”,这部分“出口所得扣除”免征所得税;(3 )允许综合商社的海外分支机构执行资产特别折旧制度,以促进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除此之外,政府为了防止过度竞争,维持流通秩序,又重新修订了进出口贸易法,扩大了出口协定的容许范围,允许出口商制定有关协定,建立进口协调组织。
  由上可知,综合商社的发展还必须有适当而及时的政策扶持。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综合商社的政策扶持是很有特点的:第一,没有直接的金融支持,这是因为日本在发展综合商社时,已经形成了企业集团体制,集团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代替了政府的直接投资,同时,也因为日本的企业制度以民间企业制度为基础,因此,政府的直接投资会违背民间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在自由竞争与规模经济之间,政府选择了后者,也就是说,为了追求商品贸易的规模经济效果,政府容许甚至扶持了适度的垄断贸易。
      6.综合商社的行业自律
  在政府致力于规模经济的政策诱导下,综合商社的经营者十分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以争取政府的协助与支持。例如,早在1950 年4月,就成立了综合商社的自律组织——“水曜会”。“水曜会”的成员是各综合商社的业务干部,他们通过提案的形式向政府反映情况,争取优惠政策。1952年“水曜会”向政府提出了“关于强化综合商社,振兴贸易事业”的提案,1953年又发表了“贸易立国建议书”。这些提案对政府制定综合商社的发展政策起到了很大作用。1954年,又成立了由各商社总经理参加的“总经理会”。“总经理会”在规范贸易秩序、维护综合商社的形象、争取政府与社会对综合商社的理解与支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然,综合商社的行业自律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贸易(流通)管制成本,提高管制效率,而且还可以规范综合商社的自身行为,维护综合商社的形象与利益,进而促进综合商社的发展。
      7.综合商社的企业合并
  从日本的情况来看,综合商社并不是一个企业单兵作战的结果,而是企业合并的结果。二次大战后的经济民主化政策,曾使许多大规模的贸易商社被分散和解体,但1954年开始又出现了合并趋势。首先是三井物产与三菱商事的重新组建。三井物产与三菱商事1947年11月被强制解体,从而成立了许多小型商社,1954年以后,这些小型商社又纷纷合并,恢复成原来的三井物产与三菱商事;其次是1965年木下产商被三井物产合并,1966年东通商社被丸红合并,1967年江商和兼松商社合并成立兼松江商, 同年, 日商和岩井产业合并成立日商岩井。 这样, 到1968年就基本上建立了以三菱商事、三井物产、丸红饭田、伊藤忠商事、住友商事、日商岩井、东棉、日绵、兼松江商和安宅产业等10大商社为核心的综合商社体制。然而,1977年安宅产业又被伊藤忠商事合并,从而使日本的综合商社由10个变成9个。当然,木下产商、江商、 日商和安宅产业最终没有发展成综合商社,是由于经营上的各种问题所致,但是,这些商社普遍缺乏大企业用户群(充分的商权)和有力的银行支持是导致其被兼并或破产的最主要原因。
  因此,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制定适当的企业合并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的合并也是发展综合商社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思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正确认识企业合并,积极参与企业合并也不失为发展、壮大自己的理性选择。
      8.综合商社的弊病及其预防
  从日本综合商社的实践来看,综合商社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主要弊病是:第一,由于垄断经营从而容易导致社会舆论的批判;第二,由于组织的庞大从而容易导致经营效率的低下;第三,由于经营范围的扩大从而导致经营风险的增加。
  1973年2月,日本新闻媒介报道了综合商社垄断购买的事件, 同年3月众议院就商社的商品投机行为召开了紧急辩论会, 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政府规范贸易秩序、制止投机行为。1973年5 月日本贸易会制定并发表了综合商社的行为准则以期对综合商社的经营给予必要的约束。同年7月政府又制定了“关于生活关联物资的垄断买卖紧急措施法”, 大豆、原木、绵丝、羊毛等24种物资为本法的指定物资,其垄断买卖受到限制。1974年1月21 日公正交易委员会发表了关于综合商社的调查报告书。该报告书指出:(1 )综合商社在国内流通和进出口贸易中处于垄断地位;(2)作为企业集团的影响力极为明显;(3)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十分强大;(4)具有乱用优势地位的倾向。 这个报告书的发表更激起了人们对综合商社的批判。不仅如此,1974年12月大藏省还制定了大规模融资的限制措施。这项限制措施规定:各金融机关对债务人的货款必须控制在债务人自有资本的一定比率之内。这项规定对综合商社的融资活动影响很大。例如,三菱商事从本系统银行中的借款大大超过了上述规定的限制,到1975年3月,已超出规定限额2800亿日元, 按大藏省的规定,三菱商事在1980年以前必须还清超过限额的借款。在此背景下,各综合商社为了缓解社会舆论的批判,纷纷发表自己的行为准则并为此付出了很大代价。三菱商事于1973年8 月成立了社会环境委员会,以最大限度地履行社会责任;三井物产也决定将税前利润的2 %作为“职工基金”,并成立“社会关系室”以协调企业同社会各界的关系;伊藤忠商事、日商岩井、丸红等综合商社也分别成立了“伊藤忠纪念财团”、“日商岩井基金”、“丸红基金”以对社会做出贡献。
  此外,随着综合商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内部组织也日益膨胀。例如,三井物产原有营业部门17个,1965年增加到37个,1970年又进一步增加到52个。不仅如此,子公司与关联公司也不断增加。1970年三井物产已拥有子公司73家,关联公司140家,三菱商事有子公司37家, 关联公司654家。由于组织的宠大, 从而使综合商社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大大减弱,进而降低了综合商社的经营效率。针对这些问题,各综合商社纷纷进行了组织改革,大多数综合商社于70年代以后都采用了事业部体制,使每个事业部都有相对独立的人权与财权,以增强综合商社的经营活力。
  当然,在综合商社的经营中,海外风险与外汇风险也加重了综合商社的负担。例如,对南洋木材开发投资的失败;向伊朗出口石油化学设备的亏损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汇率的波动,为此,各综合商社进入80年代以后,纷纷建立了经营会议制度与经营提案制度,加强对重大经营问题,特别是海外投资计划的决策控制,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率。三菱商事还制定了事业投资规则,将事业投资分成三种类型,即经营委任型、经营参加型和单纯参加型,并针对每种类型的投资采取不同的投资管理办法,以降低企业的风险负担。
  我们认为,对于日本以外的已具有综合商社的国家或者将要模仿日本组建综合商社的国家也应该对综合商社的上述弊病有足够的认识,进而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综合商社的健康发展。
      9.结束语
  日本综合商社的产生与发展故然与以上所述的历史、经济条件有关,但是,以下两个问题还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思考的:第一,综合商社为什么首先在日本产生并取得成功,而没有在其他国家甚至没有在老牌的市场经济国家产生?第二,综合商社究竟能在什么样的国家产生与发展,或者说是否所有的国家都能够培育出综合商社?我们认为,要回答这两个问题,还必须从社会与文化的角度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只能另作文章来研究这个问题。
     *           *             *
  主要参考文献:
  ①〔日〕大河内晓男着《经营史讲议》东京大学出版会1991年版;
  ②〔日〕小林正彬着《经营史》世界书院1991年版;
  ③〔日〕米川伸一等着《战后日本经营史》第3 卷东洋经济新报社1991年版;
  ④〔日〕由井常彦着《日本的经营发展》东洋经济新报社1977年版;
  ⑤〔日〕宫本又次等编《综合商社的经营史》东洋经济新报社1979年版。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丁秀春)*
  
  
  
财经问题研究大连38-42F51商业经济、物资经济夏春玉19961996 作者:财经问题研究大连38-42F51商业经济、物资经济夏春玉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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