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着提高”。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中国的自然环境条件复杂多样,生态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严重不足,加之长期掠夺式的过度开发,使资源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全国的生态环境面临严峻的形势,生态环境破坏日益扩大,危害程度不断加剧。因此,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需要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是靠一朝一夕高强度投入就能完成的。即使是在国家规定的建设任务完成以后,还需要相应的机制来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坚持和建设成果的长期巩固。为此,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针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关键。
我国实行生态环境补偿的现状
当前,我国在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工作中,针对生态环境补偿,展开了探索性的尝试。如在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许多前沿性的探索和试点工作;建立了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基本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从而对土地资源实行了有效的管理与保护;通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林业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生态体系建设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通过制定草原法及配套法规,加强了草原资源的生态补偿;通过湿地资源保护行动,使全国各类湿地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取得重要进展;通过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实施,使保护区建设规模与管理质量有了显着提高,大部分具有典型性的生态系统与珍稀濒危物种得到有效保护。
但是,由于机制不完善,补偿不能完全依理、依法进行,部门行政色彩浓,导致了补偿不到位,或者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相脱节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下游地区在交纳的水资源费中已经包含了对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但是由于收费和使用是以部门或行业为界,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得不到补助,上游地区地方财政减收得不到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游地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为此,国家需要建立完善的、统一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才能确保在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下,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投入的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
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原则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应当遵循的首先是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或者谁损害谁付费的原则。其次是有利于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共同发展的原则和满足需要与现实可行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需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是东、中、西部或者是上、中、下游的关系。第二是近期与长期或者是当代与后代的关系。第三则是市场作用与政府作为的关系。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应是多层次的。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发达地区有必要、有义务加大对中、西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二是下游地区对上游生态保护地区积极进行必要的补偿,这可以是跨省的,也可以是省内跨市、县的。三是局部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态要素或自然资源开发单位之间的补偿。
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议
我国的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应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上。首先,需要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同时,为了确保能长期、稳定地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也需要在法律上给予明确规定。其次,需要制定专项自然生态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确立。第三,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态环境税的统一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
我们可以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加大国家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建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财政减收,应作为计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我们还需支用“项目支持”的形式,重点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的生态移民和替代产业的发展,将农村新能源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计委、经贸委、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产业扶持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在环境重点建设地区加强项目投资力度。国家有必要抓紧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补偿税,消除部门交叉、重叠收费现象。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做了一些前期基础和试点工作,建议计委、财政、税务、环保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此外,可建议征收国家生态补偿税,即在加强排污收费力度的同时,逐步实行费改税。国家环保总局应会同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加强有关税费调研,尽快出台新的征收办法。
中国政协京40~41N2生态环境与保护王钦敏20032003王钦敏 致公党中央副主席、福州大学副校长 作者:中国政协京40~41N2生态环境与保护王钦敏20032003
网载 2013-09-10 21: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