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主语和工具宾语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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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0.1 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的对应关系是当代语法学的核心课题之一。汉语语义结构同句法结构、语义成分和句法成分的对应关系是复杂的。早期的汉语语法研究对这种复杂性认识不足,走过一些弯路,这在主宾语问题上表现得最为明显。80年代以来,人们摒弃了以语义成分规定句法成分的做法,出现受事主语、施事宾语、工具主语等说法。但问题会不会走向另一极端,不考虑句法结构对语义结构的制约而让某语义成分无限制地映射到各种句法位置上呢?或者说目前被认为的处于不同句法位置的同一语义成分到底有没有共同的句法语义特点,是不是真正同一的语义成分呢?这是研究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对应关系时应该考虑的另一面。本文讨论所谓的工具主语和工具宾语,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
  0.2 就可容纳工具成分的句法结构来看,徐杰(1986)、朱景松(1992)都列举了七八种;就工具可能充当的句法成分来看,除在“用”字后做状语外,还认为可以充当主语、宾语,从而有工具主语、工具宾语乃至工具大主语、小主语等说法。本文要讨论的是,这些处于不同句法位置的所谓工具在语义平面具有同一性吗?或者说所谓工具主语、工具宾语、工具状语都是语义结构中的语义成分——“工具”吗?
  0.3 在思考这一问题之前,必须对“工具”本身的性质有所了解,据陈昌来(1998a)的研究,在语义上,工具具有“与施事同现”、“被用性”、“传递性”、“不变性”、“无生性/无意志性”等语义特征,具备这5种语义性质的语义成分具有工具性。句法上,工具的形式特征有:1)有标性,典型标记是“用”;2)状语性,“Np[,施]+用+I+Vp”是含工具成分的典型句法语义格式(I代表工具);3)当Vp是V[,R]式动补结构时,在“用+I+V[,R]”结构中,R在语义上不指向I,在句法上R不跟I搭配。
  1 关于工具主语
  1.0 过去研究中所涉及的各种工具主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A.I[,主]+Vp;B.Np[,施]+I[,小主]+Vp;C.I[,大主]+Np[,施]+Vp(I即所谓工具,I[,主]是所谓工具主语,I[,小主]和I[,大主]是所谓工具小主语和大主语)。
  1.1 关于A类(I[,主]+Vp)工具主语
  王书贵(1984)把工具主语分为四类:1)Np+Vp+Np0,2)Np1+Vp+Np[,A],3)Np1+Np[,A]+用来+Np0,4)N[,D]1+V[,D],其中3)类相当C类,1)2)4)类相当于A类。就王书贵所举的相当于A类的用例来看,多是无时态的非语境句,孤立看很难成句,如:这枝枪打猎、自行车带人、机器轧油。就林杏光等(1994)等的用例观察,所谓"I[,主]+Vp"句,有较为明显的时体或语气等句法特征,这些特征正是"I[,主]+Vp"不可缺少的完句成分。
  1.1.1 Vp前有能愿动词或Vp是含可能补语的动词结构,如:
  (1)喷雾器能把药喷得很匀。 (4)这样的梳子梳不了这种发型。
  (2)这把钳子可以安电灯。 (5)这把钳子怎弯得了粗铁丝?
  (3)这把小刀不好划玻璃。
  带能愿动词的句子,胡裕树、范晓(1995)认为是评议句,表示说话者对句子所表达的事件作主观的评议。可见,在这类句子中,“能愿动词+Vp”是用来评议"I[,主]"有或没有某种功用的,I[,主]是被评议的对象。虽然在物质世界中,I[,主]都是工具,但它们在这种语义结构中并没有体现出作为工具成分的工具性,没有“与施事同现”、“被用性”、“传递性”等语义特点,因而I[,主]不是语义结构中的工具,当然也不会是工具主语。所谓I[,主]体现为有没有某种动作行为的能力,可以归入施事。同样,带可能补语的句子中的所谓I[,主]也是施事。
  1.1.2 Vp后带“着、了、过”或前加时间副词或带表结果的补语,如:
  (1)这把铁锹曾开过十几亩地。 (4)爸爸的大手拧得我好疼啊。
  (2)这些刑具折磨死了不少人。 (5)采购员的两条腿都快跑断了。
  (3)轧路机轧着路呢。 (6)我的眼睛都望酸了。
  这组句子中,Vp中的V都是动作动词,整个句子叙述所谓I[,主]完成过或进行着某种动作行为,I[,主]都是动作动词联系的必有论元(动元),当I[,主]是人或动物的某种器官(如:大手、腿、眼睛)时,具有明显的施事特征;当I[,主]是某种机器(如:轧路机)时,具有某种施动能力,也是施事。而当I[,主]在物质世界中明显是工具(如:铁锹、刑具)时,如何确定它们的语义成分类属呢?这里有必要建立有关范畴转化的观念。在这类语义结构中,物质世界中的工具范畴转化为句子语义结构中的施事范畴,物质世界中的工具被拟人化(personification)为能发出某种动作行为的施事。实质上,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这把铁锹曾开过十几亩地”跟“这台拖拉机曾开过十几亩地”、“这个队曾开过十几亩地”、“这个人曾开过十几亩地”在语义结构上是等值的,“这些刑具折磨死了不少人”跟“这种生活折磨死了不少人”、“反动派折磨死了不少人”、“匪徒折磨死了不少人”等在语义结构上也是等值的,只不过施事性有强弱程度的差异而已。由于I[,主]被拟人化为施事,其在动作的过程中就可能引起自身的变化,因而这类I[,主]跟V[,R]中的R就可能发生句法语义上的联系,R能指向I[,主],如例(5)(6),再如“这把铁锹挖地挖断了”、“爸爸的大手拧酸了”、“那个碾子碾坏了”。I[,主]能跟R搭配,产生某种变化,这跟工具的“不变性”是矛盾的;反过来,Vp是V[,R]且R指向I[,主]的"I[,主]+Vp"结构,I[,主]前不能添加工具标志“用”,如:
  (1)*用采购员的两条腿都快跑断了。
  (3)*用这把铁锹挖地挖断了。
  (2)*用眼睛都望酸了。
  (4)*用爸爸的大手都拧酸了。
  可见,1.1.2各句中的I[,主]不是工具成分,而是施事,当然也就不是工具主语了。
  1.1.3 林杏光等(1994)收有下列一些所谓工具主语句:
  (1)棍子都打折了。 (4)木夯砸在地基上。
  (2)刺刀都被他捅弯了。 (5)脚踏在地上。
  (3)斧子砍钝了。
  这些用例的句首所谓I[,主]在物质世界中确乎都是可以用作工具的,但从句子语义结构来看,前两例是受事主语句或“被”字句,句中的Vp是V[,R],R又正指向I[,主],表明I[,主]的变化情况,因而I[,主]实际上是受事(工具受事化);后两例Vp是“V+在+L”结构(L是处所),句义表示所谓I[,主]位移或被位移并附着于某处,因而I[,主]是施事或受事。这类句子I[,主]前也不能添加“用”构成典型工具结构(如:*用棍子都打折了)。
  1.1.4 一些无时体等特征的所谓光杆Vp工具主语句,只有对举时才能完句,如:
  (1)大杯喝啤酒,小杯喝白酒。 (3)左手交货,右手接钱。
  (2)毛笔写大字,钢笔写小字。 (4)拳打南山虎,脚踢北海蛟。
  这些对举句通过对比,旨在说明所谓I[,主]的功用和能力,物质世界中的工具在句子语义结构中并没有体现为作为语义成分工具的工具性,因而I[,主]不是工具成分,当然也无所谓工具主语。这类句子中所谓I[,主]大体可归入施事(工具施事化),只不过施事性程度有差别。像“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竹篮打水一场空”等熟语类语句前的所谓I[,主],实际上也不具备工具成分的工具性,也可归入施事。
  以上四类所谓"I[,主]+Vp"句,有的可以在I[,主]前添上“用”。但一旦加上“用”,句子的语义结构关系就变了,“用+I[,主]+Vp”是省略施事主语的句子。“这把钳子可以安电灯”评议的是“这把钳子”,“用这把钳可以安电灯”评议的则是被省略的施事凭借工具具有的能力;“汽车拉了不少货物”叙述的是“汽车”的动作行为,“用汽车拉了不少货物”则是叙述省略的施事主语凭借工具“汽车”所完成的动作行为。所以"I[,主]+Vp"句和“[主]+用+I+Vp”是不同类型的句子。
  1.2 关于B类(Np[,施]+I[,小主]+Vp)工具主语
  这是所谓工具做小主语的主谓谓语句,可分两类来讨论。一类是:
  (1)运动员双手高高的举起了杠铃。
  (2)二嫂一只胳膊把菜篮挎了起来。
  (3)小朋友鼻子闻不到这种味儿。
  (4)他双脚牢牢的登在地上。
  (5)猎人手里操着一把刀。
  这一组用例中,小主语即所谓I[,小主],从语义上看都是人体的器官,可以看作物质世界中的工具,而且上组用例中除最后两例可以在小主语前加上“用”形成典型的工具结构。但加“用”后,句子的句法结构和语义关系发生了变化。不加“用”是所谓主谓谓语句,Vp只跟小主语有直接的句法语义关系,像例(1)“高高的举起了杠铃”的动作的发出者是“双手”,“运动员”这个所谓大主语只是全句的主题;而加了“用”后则成了一般主谓句,Vp就跟大主语发生直接的句法语义关系,像例(1)“高高的举起了杠铃”的动作的发出者就成了“运动员”,“双手”只是传递动作的工具。所以如果承认主谓谓语句的存在,就得承认小主语是施事,除非认为“双手”等在句中是省略了“用”的工具状语。其实,如果不在“双手”等前加“用”而加“的”,句义也没什么变化,这样“双手”等所谓I[,小主]就只能解释为施事了(“运动员”和“双手”之间正是实在的领属关系)。可见,靠添加格标来解释、确定语义成分的办法有一定的随意性,有没有格标或加不同的格标,是不同的句法结构,不同的句法结构制约了语义结构、语义关系,也就会制约语义成分的性质。如果把所谓I[,小主]确定为施事,就可以解释下列带V[,R]且R指向小主语的句子的合理性:
  (6)运动员双手举杠铃举酸了。 (8)小王眼睛都看模糊了。
  (7)二嫂一只胳膊挎菜蓝挎肿了。 (9)他两条腿都快跑断了。
  这些句子中的小主语前都不能加“用”形成典型工具结构,可见所谓I[,小主]不具备工具的语义特点和句法特点。例(5)“手里”是处所词,不能加“用”,只能加“在”。
  另一类是:
  (1)他们家两个炉子同时烧菜。
  (2)这位老师傅两把刷子一块儿刷。
  (3)他一颗子弹就射死了一头野猪。
  (4)王先生一张便条就办了证明。
  (5)这批货拖拉机两趟就运完了。
  这类所谓大主语也是主题,Vp只同小主语发生直接的句法语义关系,如果在I[,小主]前加“用”就改变了句子的句法语义关系。由于第二小类句子小主语本身在物质世界里多是工具,因而就容易被看作工具成分作小主语。实际上,在这类句子语义结构中,物质世界的工具发生了范畴的转化,从而失却了工具性,被赋予成了具有某种施动能力的动作发出者,转化成为施事。也只有这样认识才可以解释下列带V[,R]且R指向I[,小主]的句子的合理性:
  (6)他们家两个炉子都烧菜烧坏了。
  (7)这位老师傅两把刷子都刷墙刷秃了。
  (8)他两只笔都写折了。
  可见,通过对一般所谓"Np[,施]+I[,小主]+Vp"格式的分析,发现所谓I[,小主]并不体现作为语义成分工具的工具性,因而也就不存在所谓工具做小主语了。不过像“他手提双枪,脚登火轮,冲杀过去”、“他刀砍剑划,撂到了不少人”等含施事的对举句中的加点词语,应当是工具成分,“用”依靠对举语境而省略,这类句子Vp不能是V[,R],即使是V[,R],R也不能指向加点词语。不过,从句法上看,加点词语应是状语,也不宜看作工具做主语。
  1.3 所谓C类(I[,大主]+Np[,施]+Vp)工具主语
  这类就是“这把刀我切肉”一类的句子,不过句子要合格得有一定的完句成分。如:
  (1)那个锅奶奶正煮饺子呢。 (4)这个筛子王大爷筛过豆种。
  (2)这把刷子他漆过家具。 (5)那根红毛线她扎辫子了。
  (3)这支试管我化验尿了。
  这类句子中句首Np词语是所谓的I[,大主],从语义功能上看倒是工具,但由于工具成分是可有语义成分状元,不是必有成分动元,因而不能选择为主语。主语既要是谓语动词陈述的对象,又要是语义结构中的动元,非动元成分不能选择为主语。所以,这类句子中的句首工具成分只是主题,句子是工具主题句,句中的施事是主语。不过,当句首所谓I[,大主]同V[,R]中的R发生句法语义关系时,即R能指向I[,大主]时,句子表明所谓I[,大主]在Vp动作行为过程中的变化,此时句中句首所谓I[,大主]就不再是工具了,而体现为受事,如:
  (1)那个锅奶奶煮坏了。 (2)这把刷子他给漆旧了。
  (3)那根红毛线她扎断了。 (4)那支试管我化验脏了。
  其次,在“被”字句、“给”字句中,所谓I[,大主]也不是工具,而是受事。如:
  (1)那个锅被/给奶奶煮上饺子了。
  (2)那支试管被/给我化验上尿了。
  (3)那根红毛线被/给她扎了辫子。
  (4)这个筛子被/给王大爷筛坏了。
  1.4 王书贵(1984)、林杏光等(1994)等还举了如下类型的工具主语句:
  (1)这只木桶打水用。
  (2)这个案子用来/用于打乒乓球。
  (3)这把斧子我用来砍柴。
  (4)这把刀我曾用它砍了不少柴。
  这组用例中,句首Np在物质世界中是工具,句子中又有“用”,更宜被看作工具成分。不过,句首Np都是被陈述说明的对象,整个句子旨在说明句首Np所具有的或已经发挥过的功用。我们认为,句首Np更多体现了受事性,没体现出工具性,因为句首Np不仅能跟Vp中的R发生语义关系,表明某种变化(如:这只木桶打水用用坏了/这把刀我用它砍柴砍钝了),而且还可以变换为“被”字句(如:这个案子被用来/用于打乒乓球)。
  2 关于工具宾语
  “工具宾语”曾被许多学者看作名宾之一种。不过,徐杰(1986)、朱景松(1992)都认为工具宾语使用频率低、口语化强、不能类推,是一种带有熟语性质的格式。下面仅以林杏光等(1994)所举工具宾语句为例来阐明对所谓工具宾语的看法。
  2.1 关于"N[,L]+Vp+N[,I]"式工具宾语(N[,I]即所谓工具宾语,下同)
  (1)上面可以罩上一个罩儿。 (3)头发上扎了一根红头绳儿。
  (2)巷道里支着好些柱子。 (4)大门锁上了锁。
  从句式上看,这些句子都是存在句,表示某物(即N[,I])被附着于某处,"N[,L]+Vp+N[,I]"可以变换为“N[,I]+被+V+在+N[,L]”或“把+N[,I]+V+在+N[,L]”,如:
  (1)罩儿可以被罩在上面/可以把罩儿罩在上面
  (2)柱子被支在巷道里/把柱子支在巷道里
  (3)红头绳儿被扎在头发上/把红头绳儿扎在头发上
  (4)锁被锁在大门上/把锁锁在大门上
  可见N[,I]在这类语义结构中不具备工具的句法语义特点,而是更多地体现了受事性。
  2.2 关于"Np[,施](+N[,L])+Vp+N[,I]"式工具宾语(处所N[,L]可隐可现)
  (1)他在墨里蘸了蘸笔。 (3)他在我心口上捅刀子。
  (2)他往腰上拴了根麻绳。 (4)小王遮上了棉帘子。
  这一类句子表明Np[,施]在动作结束使后N[,I]被附着于某处,"Np[,施](+N[,L])+Vp+N[,I]"也可以变换为“N[,I]+被+Np[,施]+V+在+N[,L]”和“Np[,施]+把+N[,I]+V+在+N[,L]”或“N[,I]+被+Np[,施]+在+N[,L]+V”和“Np[,施]+把+N[,I]+在+N[,L]+V”等类的“被”字句和“把”字句(如:笔被他在墨里蘸了蘸/他把笔在墨里蘸了蘸/麻绳被他拴在腰上/他把麻绳拴在腰上);而且这类句子的Vp若是V[,R],R可以指向N[,I]以表明N[,I]的某种变化,如:他在墨里蘸黑了笔、他往腰上拴紧了麻绳。可见,N[,I]也不是工具成分,更多地体现了受事性。
  2.3 关于"Np[,施]+Vp+N[,I]"式工具宾语
  (1)他赶快刹住了闸。 (3)那个乞丐拄着双拐。
  (2)女选手挑了那副大桶。 (4)他们在踢足球。
  这类N[,I]更明显地体现出受事性,V[,R]中的R可以指向N[,I]表明某种变化,也可以变换为“把”字句和“被”字句,如:他们踢破了足球/他们把足球踢破了/足球被他们踢破了。
  2.4 关于"Np+Vp+N[,I]"式工具宾语
  (1)他正在变扑克牌。 (4)林姑娘这会儿正在烤手炉。
  (2)他听半导体呢。 (5)赶车人喝大碗,学生喝小碗。
  (3)和尚们正在表演长枪。 (6)题目抄毛笔还是排笔?
  如果承认工具宾语,这一类应该是最典型的。N[,I]可以加“用”提到Vp前,N[,I]也是完成动作的凭借。但"Vp+N[,I]"和“用+N[,I]+Vp”果然等值吗?首先,不少"Np+Vp+N[,I]"变换为“Np+用+N[,I]+Vp”后,语义上是不完整的,Vp后明显存在一个语义和句法的空位,如:
  (1)他正在用扑克牌变( )。
  (2)他用半导体听( )。
  (3)和尚们正在用长枪表演( )。
  (4)林姑娘这会儿正在用手炉烤( )。
  变换后这种语义上的明显不完整表明"Vp+N[,I]"和“用+N[,I]+Vp”并不等值,这种不等值正是变换前后N[,I]的不同语义性质、功能决定的。如果N[,I]在"Vp+N[,I]"结构中仅仅体现为工具成分,则"Vp+N[,I]"变换为“用+N[,I]+Vp”应该是自然的事,而变换后由语义上的不完整所表现出的不等值正表明N[,I]在原式和变换式中具有不同的语义性质,也说明N[,I]在"Vp+N[,I]"中不仅仅体现为工具成分。如果在上列(1)~(4)各变换式Vp后依次添加上“魔术、音乐、武术、火”等词语,句子就十分完整了。从这儿让我们对"Vp+N[,I]"格式的来源有了新的想法,即"Vp+N[,I]"是从“用+N[,I]+Vp+Nps”(Nps指魔术、音乐、武术、火等词语)格式演变来的,即:用+N[,I]+Vp+Nps-Vp+N[,I]·Nps-Vp+N[,I],如:
  用大碗喝酒——喝大碗酒——喝大碗
  用扑克牌变魔术——变扑克牌魔术——变扑克牌
  用半导体听音乐——听半导体音乐——听半导体
  用长枪表演武术——表演长枪武术——表演长枪
  用手炉烤火——烤手炉的火——烤手炉
  用毛笔写字——写毛笔字——写毛笔
  “用+N[,I]+Vp+Nps”演变为"Vp+N[,I]",或者说"Vp+N[,I]"表示了“用+N[,I]+Vp+Nps”的含义,从动因上看符合语言演变的“经济原则”;从方式上看,是范畴转化的一个基本方式——借代(metonymy)法所造成的,即用工具代替跟工具动作有密切关系的事物(主要是受事或施事);从理解上看,理解"Vp+N[,I]"时,由于N[,I]跟Nps的相关性,N[,I]帮助激活了对Nps的理解。当然,"Vp+N[,I]"跟“用+N[,I]+Vp+Nps”也有差异,Nps是确定的某事物,而跟N[,I]相关并由N[,I]代替的事物孤立地看有一定的泛指性,如“喝大碗”可以跟“用大碗喝酒/茶/粥/水/汤”相对,语用上看“喝大碗”表义更丰富形象精炼些。用借代来解释"Vp+N[,I]"代替“用+N[,I]+Vp+Nps”所造成的范畴转化也正可以回答徐杰(1986)、朱景松(1992)所提到的为什么"Vp+N[,I]"格式不能类推这一问题,比如说有“吃大碗”而没有“吃筷子、吃勺子、吃叉子”,因为“大碗”跟食物容易构成借体和本体的关系,“筷子、勺子、叉子”跟食物不易构成借体跟本体的关系,即不易产生相关联想,如:
  用大碗吃面——吃大碗面——吃大碗
  用筷子/勺子/叉子吃面——*吃筷子/勺子/叉子面——*吃筷子/勺子/叉子
  可见,"Vp+N[,I]"中的N[,I]是从物质世界中工具范畴因借代法而转化为语义结构中的其他语义范畴,主要是受事或成事。
  从另一角度看,当Vp是V[,R]的"Vp+N[,I]"结构时,R可以指向N[,I]以表明其变化,如“我画坏了好多支笔”、“听坏了半导体”、“挑断了扁担”,这类含V[,R]的结构还可以变换为“把”字句和“被”字句,N[,I]的受事性更加明显。而且像孟琮等(1987)所举的熟语性工具宾语格式,如“打板子、打棍子、吵嘴、顶嘴、做针线”,更不好用“用+N[,I]+Vp”来解释。 2.5 总之,通过具体分析所谓工具宾语的各类用例,看出各例中的N[,I]没有工具的语义性质和句法特征,即没有工具性,既然不能认定为工具成分,当然也就不是工具宾语。
  3 关于“被+I+Vp”格式的工具
  徐杰(1986)、朱景松(1992)、金允经(1996)等讨论过所谓“被+I+Vp”格式,如:
  (1)他被乱刀刺死。
  (2)我被他的木棍打着了。
  (3)他酒后被车轧手了。
  (4)他不小心,指头给钉子钉紫了。
  (5)他不小心,被机床轧伤了手指。
  (6)他叫倒下的柱子砸死了。
  (7)他被滚下的石头砸伤了。
  朱景松、金允经认为“被”可以引进工具格,是工具格的格标;徐杰则认为“被”不能作为工具性的格标,原因是“被+I+Vp”可以看作“由工具结构和‘被’字结构叠用紧缩造成的新格式。‘被’是残存于工具结构中的‘施事’范畴标记”。我们想判断的是:1)是不是所有的“被+I+Vp”都可以变换为“用+I+Vp”,2)即使可以变换,变换后句法、语义、语用上是不是等值的,3)是不是所有的“被+I+Vp”都可以恢复为徐杰所推测的“被+Np[,施]+用+I+Vp”格式。1)、2)用以判断“被”是不是等于“用”,“被+I”是不是等于“用+I”,即“被+I”的I是不是工具成分;3)用于判断“被+I+Vp”是不是“被+Np[,施]+用+I+Vp”的紧缩式。请比较:
  (1)他被乱刀刺死——( )用乱刀刺死他——他被( )用乱刀刺死
  (2)我被他的木棍打着了——( )用他的木棍打着了我——?我被(?)用他的木棍打着了
  (3)他酒后被车轧了手——?他酒后(?)用车轧了手——?他酒后被(?)用车轧了手
  (4)他不小心,指头给钉子钉紫了——他不小心,?(?)用钉子钉紫了指头——他不小心,?被(?)用钉子钉紫了指头
  (5)他不小心,被机床轧断了手指——他不小心,?(?)用机床轧断了手指——他不小心,?被(?)用机床轧断了手指
  (6)他叫倒下的柱子砸死了——?(?)用倒下的柱子砸死他——?他被(?)用倒下的柱子砸死了
  (7)他被滚下的石头砸伤了——?(?)用滚下的石头砸伤了他——?他被(?)用滚下的石头砸伤了
  (说明:( )表示可以补上适当的Np[,施],(?)表示难以补上适当的Np[,施],句首?表示变换式不可接受。)
  从上(1)~(7)的变换式来看,多数“被+Vp”不能变换为“用+I+Vp”,多数“被+I+Vp”不能变换为“被+Np[,施]+用+I+Vp”,可见“被+I”不等于“用+I”,“被”不等同于“用”,“被+I”中的I不好认定为工具成分,“被+I+Vp”也不好说是工具结构和“被”字结构的紧缩。如果把上述(1)~(7)变换为相应的主动句或“把”字句倒很顺当,如:
  (1)乱刀刺死了他——乱刀把他刺死了
  (2)他的木棍打着了我——他的木棍把我打着了
  (3)他酒后车轧了手——他酒后车把手轧了
  (4)他不小心,机床轧断了手指——他不小心,机床把手指轧断了
  (5)倒下的柱子砸死了他——倒下的柱子把他砸死了
  (6)滚下的石头砸伤了他——滚下的石头把他砸伤了
  “被+I+Vp”跟一般主动句和“把”字句有变换关系,说明所谓I体现了施事性。“被+I+Vp”中的所谓I也是从物质世界中的工具范畴通过拟人化方式转化为具有某种施动能力的施事范畴,“被+I+Vp”中的所谓I跟“被”字句后的“风、雨、电、洪水”等一样具有了某种人格化的施动能力。过去在研究“被+I+Vp”变换为“用+I+Vp”时,往往不思考格式中应该出现的施事和受事,而是孤立地把“被+I+Vp”和“用+I+Vp”进行变换比较。如果考虑到这两个格式跟施事、受事的关系,两个格式的差别就显示出来了。“用+I+Vp”跟施事相连,施事优先,“被+I+Vp”跟受事相连,受事优先,分别构成如下格式:
  A:Np[,施]+用+I+Vp B:Np[,受]+被+I+Vp
  A式表示施事主动凭借工具"I"进行某种动作,B式表示受事被动的遭受施事(所谓I)的某种动作发生某种变化。因而当I是某种不可控的具有某种能力的事物而又能对受事施加某种影响时或无法确认施事时,“被+I”不能变换为“用+I”,如:他被倒下的木棒砸伤——?(?)用倒下的木棍砸伤了他——?他被(?)用倒下的木棍砸伤了。A、B两式语义结构关系明显对立,A式是典型的主动句,B式是典型的被动句,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用+I”和“被+I”的对立所形成的它们跟Vp和Np的不同语义关系。如果“被+I”等于“用+I”,B式成了“Np[,受]+用+I+Vp”,语义关系荒谬,如:小王被箭射死了≠小王用箭射死了( );反之,A式成了“Np[,施]+被+I+Vp”,语义关系也变了,如:小王用箭射死了( )≠小王被箭射死了。可见,“Np+用+I+Vp”和“Np+被+I+Vp”是两种不同句法语义关系的格式,I是两个不同质的语义成分,“用+I”的I是工具,“被+I”中的所谓I不是工具。同样,“把鞋踢坏了”、“把刀砍坏了”等“把”后的所谓I也宜看作受事。
  4 结论
  上文讨论中的各用例,均是过去有关研究中被看作工具的用例。通过分析,我们否认了工具成分在句法结构中可以表现为主语(包括大主语、小主语)、宾语(包括“被”字句后宾语、“把”字后宾语)等认识,即否认了工具主语、工具宾语。作为句子语义结构中的语义成分“工具”只存在于如下几种句法结构中:1)Np+用+I+Vp,2)用+I+Np+Vp,3)I+Np+Vp。2)式实质上是1)式中“用+I”提前到Np前的结果;如果1)、2)、3)式中Np(施事)省略,则又构成4)式:用+I+Vp,即3)式中的I是工具主题,不是工具主语。
  综合起来看,过去关于工具格式或工具成分的种种误解,究其原因,主要是:1)混淆了概念世界中物质范畴工具和句子语义结构中由语义关系制约的语义范畴工具的区别,以前者来确定后者;2)混淆了不同或相近语义范畴的区别;3)用语感来代替对工具成分的句法语义特点的理性刻画;4)随意增减格标而致混淆不同句法语义结构的区别。从对工具成分的句法表现形式的检讨中,可以看出句法结构是语义结构的基础,句法结构对语义结构及语义关系有制约作用。
《世界汉语教学》京65~73H1语言文字学陈昌来20012001After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grammatical forms and meaningsof the socalled"subject of instrument"and "object of instrument",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y possess theproperties of semanticconstituent and agent or patientrather than instrument as aregenerally considered.陈昌来,男,1962年生,博士,教授,现为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导师为张斌教授。发表有关语法研究论文50余篇,出版着作3部。 作者:《世界汉语教学》京65~73H1语言文字学陈昌来20012001

网载 2013-09-10 21: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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