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意识形态的非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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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化与意识形态的诠释
  目前对文化语义的诠释多达200余种,涉及文化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和哲学诸学科。前马克思主义文化诠释以泰勒较具代表。泰勒认为,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任何能力和习惯在内的特有的行为,其特征是:语言、制度、道德和礼节的法则、意识。泰勒的文化定义揭示了人类行为主义和符号学意义的功能(注: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89页。)。后马克思主义文化诠释以克罗伯和克拉克洪为代表。他们的文化定义是综合性的,涉及文化外显和内隐的行为模式;符号的运用、传授和成就;传统观念、尤其是价值观念;文化体系;社会生活总体和个人得到的社会性遗产等方面的问题(注:郭齐勇:《文化学概论》,第11页。)。对文化的诠释进一步产生了结构意义上的分层。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后现代主义在内的后马克思主义文化诠释旨在文化总体性的分析评价,从文化、意识形态到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世界秩序,均在他们的反思批判与重建的文化构建框架内。
  在文化分类问题上,有的学者把文化分为认识、改造和驾驭自然客体所获得的成果,即“智能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等)和“器物文化”(器皿、房屋、机构等);认识、改造和驾驭社会客体所获得的成果,即“规范文化”(组织制度、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和“精神文化”(宗教信仰、审美意识、文学艺术)(注:韩民青:《文化论》,第100页。)。也有的学者把文化区分为三类:“物质文化”、“意识文化”和“行为文化”(注:韩民青:《文化论》,第358页。)。从上述关于文化的诠释和文化结构分析中,可以把文化归纳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和行为文化四大面相。
  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诠释似乎经历了两个“否定之否定”的运动圆圈。第一个圆圈是从柏拉图经中世纪宗教意识形态到法国启蒙学派,对意识形态非自觉性的意识。柏拉图的“理念哲学”或许涵有意识形态概念的最早诠释。中世纪宗教教义关于灵魂与肉体、尘世与天国的颠倒性理论,也显现出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经验论哲学家培根的“四假相说”和洛克的“四种错误尺度”,从人的经验的观念维度,把认识、语言、文字和意识形态联系起来了。法国启蒙哲学家则从彻底的感觉主义维度,对充斥人们观念中的传统的偏见给予哲学的批判,这对首次创用“意识形态”概念的法国哲学家、政治家托拉西以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注:俞吾金:《意识形态论》,第14页。)。从托拉西的“意识形态”概念经德国古典哲学家到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是意识形态“否定之否定”的第二个圆圈。托拉西的意识形态概念是肯定性的。他认为意识形态就是观念学,其任务是研究认识及其可靠性,并通过思想回到感觉的方法,摒弃各种权威性(经院哲学、神学和宗教)的偏见,重新阐发各门科学的基本概念(注:俞吾金:《意识形态论》,第23页。)。托拉西还认为,观念学涉及的对象不同,既可以是意识形态,也可以是语法,还可以是逻辑(注:瞿铁鹏:《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第212页。)。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否定性的。康德“先验哲学”的认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意识形态历史地逻辑地包含在他的批判哲学之中。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把意识形态概念与异化概念结合,深刻地阐述了意识形态是精神异化的产物,是虚假意识,必须由启蒙和理性来促使人们摆脱盲目信仰的支配。费尔巴哈对宗教意识的批判,触及到意识形态与异化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意识形态概念的整个发展史的过程(注:俞吾金:《意识形态论》,第206页。)。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对黑格尔为代表的意识形态理论的否定之否定。首先,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意识形态看作是精神异化的结果,但黑格尔哲学本身也成为占据整个德国思想界和社会、政治及历史领域的意识形态、窒息着德国的精神生活。一种新的思想蜕变为一种新的桎梏,是黑格尔哲学的现实悲剧。不批判黑格尔和他所代表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就不能解放意识形态。其次,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本质上是对现实的颠倒的反映,是对历史真实情况的歪曲和掩盖,它表明的只是人们对历史社会本质的无知,其内容是不正确的或虚假的。”(注:姚大志:《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长白论丛》1994年第2期。)。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恩格斯晚年的着作,意识形态理论经历了不断丰富完善的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涵义,大致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物质生产决定精神生产及其形式;第二、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概念,包括意识形态诸形式;第三、意识形态是生活过程在人脑中的反映;第四、意识形态的载体是语言;第五、意识形态是社会产物;第六、共产主义社会或是消灭意识形态,或是保留其名称而改变其内涵(注:俞吾全:《意识形态论》,第64页。)。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诠释繁多,意识形态语义已经转换。“马克思用意识形态概念来指称资产阶级的思想和理论,从未使用过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或工人阶级的意识形态这类说法,也未称自己的思想或共产主义为意识形态。”“伯恩斯坦是第一个将马克思主义看作意识形态的理论家。列宁则进一步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无产阶级的科学视为三位一体的东西。”(注:姚大志:《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长白论丛》1994年第2期。)曼海姆却从知识社会学视角深刻分析了意识形态的限定义、整体义、特殊义和普遍义的内容,申明任何意识形态不仅可以对别的意识形态进行诘难,更重要的是也必须对自己能“函数化”(注:K·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三联书店;黄瑞祺:《意识形态的探索者——曼海媚》,台湾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版。)。韦伯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信仰体系,是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贝尔等人将意识形态视为一种“世俗宗教”。帕森斯将意识形态解释为社会群体用于解释世界的认识系统。格尔茨则把意识形态归为文化符号系统(如宗教、美学或科学的符号系统)中的一种(注:杨雪东:《论意识与经济增长》,《当代世界社会主义》1996年第2期。)。西方马克思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意识形态意蕴侧重社会实践和理论的批判。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诠释旨在重申和维护其制度和价值观念。综上所述,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阶级或阶层的社会关系的思想体系、它由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组成,是该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注:农惠昌:《当代意识形态研究》,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第10页。)。
      二、文化与意识形态的非对称性
  文化与意识形态的语义诠释反映出二者的特性是不同的。
  (一)文化的特性问题。(1)文化的本质。康德认为理性存在者自由地抉择目的的能力,就是文化(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下,第95页。)。《巴黎手稿》中,马克思认为,人的类特性是自由自觉地活动,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被证明是类存在物,劳动的对象化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劳动的实现就是劳动的对象化,这一活动过程中,人能直观自身,把握自身的本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因此,文化的本质须以人的本质来加经理解。“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关系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页。)社会关系仍是文化范畴,是人的本质的外部社会结构。“文化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类劳动的对象化(外化),同时又是自然物和类创造物(如社会关系)和主体化(内化)。文化是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外化与内化的动态统一。”(注:郭齐勇:《文化学概论》,第17页。)(2)文化的创造性。文化本质内涵着人是文化主体,人是文化目的和文化是社会活动过程的思想。文化主体是认识和改造文化客体的能动力量,它通过观念性符号等软件文化元素和器物、制度及行为等硬件文化元素来表征认识和改造客体过程的经验,使之合人的目的性。这就是文化的创造,文化的人的实践。文化创造的经验成果具有非遗传性、却具有社会的传递性(纵向和横向)(注: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90页。)。(3)文化的自由性。自由是人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是人的本质的充分展现,即自由是自觉、自力、自为、自强、自主的主体行为和价值取向。人的自由与文化直接相关。人追求自由,就是不断克服人的动物本能的限制,创造文化而获得理性化的过程。没有文化就没有自由,自由是文化的高度理性体现。自由也是人在既定文化环境中,不断打破旧文化限制而创造新的文化环境,即用人的新限制克服旧的文化环境限制,从而获得自由的历史过程。文化创造的动力在于文化的自由张力。文化的自由性表明,它既是自由生活和能动改造文化的环境的,也是扩大自由生活、以及更主动地改造文化环境,获得不断发展的条件和手段(注:韩民青:《文化论》,第40页。)。(4)文化的兼容性。不同文化符号表征体系之间和相同文化符号表征体系内部诸子系统之间的联系是由文化的本质、文化自由创造性决定的。文化的开放特性促使不同文化因素相互渗透、相互兼容,不存在理论和实践意义上的绝对的非历时性和非共时性文化元素和文化模式。一种观念文化符号系统被创造?被认同后,很快流行并日益和其它文化符号系统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文化的兼容性也可以文化冲突的历史得到证明。文化冲突不仅是文化符号形式,而且也是文化价值的碰撞。文化冲突不是范式间的完全拒斥,它实际上表现为一个范式之间的碰撞、整合、协调的过程。相互冲突的文化符号最终或多或少要吸取对方的某些元素、因素成为自身的符号元素。封闭性文化,本质上是单元质文化,其形成因素为自然封闭和人的封闭。它导致文化堕距、文化衰竭,最终导致文化毁灭。文化发展和文化研究中,最可怕的是人为的文化封闭。
  (二)意识形态的特性问题。(1)意识形态的本质。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观念形态,是物质生产领域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精神力量。它规定着每一时代与统治阶级物质力量相适应的精神形式及内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页。)。意识形态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不仅是具有鲜明政治倾向的政治文化,而且是政治文化核心观念的思想基础。(2)意识形态的虚假性。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反映在以下几个层面:第一,意识形态的本质决定了它自身没有历史,没有发展,它只是物质生产内核的精神外壳,“失去了独立的外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页。)。第二,意识形态总是把统治阶级的思想赋予普遍的意义,把特殊利益说成普通利益。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总是编织“共同利益的幻想。”一定历史阶段,当这种“共同利益的幻想”与现实中各种特殊利益要求产生矛盾时,它就“愈发下降为唯心的词句,有意识的幻想和有目的的虚伪”甚至“社会的普遍虚伪”(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1页。)。法兰克福学派在批判后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和工具性时指出,操纵功能、欺骗功能和辩护功能是它的三种消极的社会功能(注:欧力同、张伟:《法兰克福学派研究》,第264页。)。(3)意识形态的合法性。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灌输作用,迫使全社会认同国家、法和意识形态的权威(注:G·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第257页。)。自觉认同或被迫认同正是意识形态教化的结果,也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生动表现。哈贝马斯认为,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物质力量基础,是作为政治国家的暴力功能(注:J·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第272页。)。而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精神前提,是全社会思想领域的非独立思考和绝对赞同性。卢卡奇认为,意识形态合法性是一个变动的过程:合法——危机——新的合法。哈贝马斯则认为,晚期资本主义取得了新的合法性,这是它采取经济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新手段达到的,而所有这些手段均已是意识形态问题框架内的调整(注:欧力同、张伟:《法兰克福学派研究》,第340页。)。(4)意识形态的整合性。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运用特殊优势功能,把分散的、单个的社会意识形态统一起来;把对立的意识形态形式分化或消蚀为合意识形态的观念形式,把未建立或未完善的观念形式体系化或逐步意识形态化,从而使意识形态体系成为高效率的,有统摄力的社会统治观念形态。阿尔都塞认为,政治国家机器是意识形态整合的硬元素,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意识形态整合的软元素,后者在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整合中独具特有功能(注:L·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8年第4辑;陈炳辉:《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述评》,《厦门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5)意识形态的控制性。意识形态运用物质和观念的元素、工具对社会制度和人们思想的驯化和牵引,使社会秩序保持在意识形态整体框架内,把意识形态冲突限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并使人们把意识形态内化为自身的信念、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意识形态控制包括:第一、观念性控制。它确保社会思想的统一和纯洁,尽力使多元价值观与占统治地位的一元价值观和谐一致。第二,制度控制。运用制度结构和机制消蚀超越性观念形式的冲击,使其不能发生或扩散。第三,科技和传媒控制。意识形态控制的新形式,是从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和思想意识形态控制转换为现代科技、文化工业和多媒体的控制,欲求新形式下的社会一体化。
  文化和意识形态的特殊差异,反映出二者具有非对称关系。
  (一)文化和意识形态呈二元结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和行为文化是文化结构四面相,反映出文化结构的多维性。观念文化的核心,是社会的特殊文化系统——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只能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的精神文化体系,对整个社会文化具有支配作用。观念和思想的体系及功能制约着文化诸体系的发展,后者可以不及前者,但不能超越前者。文化诸形式的经验表达,不是纯粹的符号行为,而是与观念和思想体系的价值规定相关的社会行为。文化反映社会生活,意识形态制约规范着文化的表现形式的内容。因此,文化和意识形态在社会精神文化体系中是二元结构。
  (二)文化和意识形态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作为人类经验生活的总结,文化符号、文化信息、文化类型、文化模式和文化交流都是它的一般反映。意识形态符号系统是人类经验生活的特殊表现形式,具有强烈的集团意识、集团价值和集团模式成份,因而意识形态常常导致产生与文化相异,甚至相对立的文化形式。阿尔都塞认为,生产关系决定文化,生产关系是人类经验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它产生的特殊的文化,就是意识形态,即在这个物质环境里思考的问题,是阶级意识的文化,所以文化是一般经验形态,意识形态是特殊经验形态。
  (三)文化和意识形态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在文化体系内,文化和意识形态先有因果关系。文化是先于意识形态的人类经验的符号表征。一定历史阶段内,符号表征图示发生了质的变化,一种理性的经验抽象符号图示成为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观念形态,在文化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多元结构的文化客体受制于一元结构的意识形态主体,二者的因果关系转换为现象和本质的关系。文化作为观念形态的原因,反映着观念形态制约的生活现象;意识形态作为文化理性抽象的结果,表现了文化生活和社会观念生活的本质。意识形态神圣化过程取代文化经验的世俗化过程。观念形态的文化历史,一般文化成为世界的经验性表象观念,意识形态则成为世界的文化性本质观念。“重组和再解人类经验和观念,不能从旧的框架出发展望世界,而应从新观念对现存价值观念体系挑战的解释出发。”(注:黄龙保:《领袖文化》,第44页。)这即是对文化理解的意识形态诠释。关于文化类型的马克思的三大类型说、斯宾格勒的九大类型说、汤因比的二十六大类型说,都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因素(注: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133页。)。还有贝尔等人的“意识形态终结”(注:D·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第3页。)、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注:魏晓锋、朱月潭:《亨廷顿‘文化冲突论’剖析》,《国外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等观点,以及后现代主义、后保守主义的理论或社会主张,都是溶文化研究和意识形态分析为一体,而其中意识形态因素显然超越单纯的文化因素而占有很大比重。
  (四)文化中心与意识形态中心。在文化模式的评价问题上,文化相对主义认为,各个文化模式赖以生存的环境决定了该文化存在的合理性和特殊性,因而是不能评价和比较的。文化中心主义则认为自己的文化模式是唯一的,其“依据方式、信仰、价值观、行为规范”优于其它文化模式,是评价衡量的中心和标准,如“西方中心论”和“东方中心论”就是如此(注: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98页。)。这两种观点均失之偏颇。文化中心主义的绝对性,不免封闭;文化相对主义的灵活性,又难免缺乏稳定。但实践中,文化中心主义仍然是每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生存标准。根本问题不是文化本身决定的。文化中心主义起主要决定作用的价值评判标准是意识形态。观念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申张自己的社会中心价值观,文化因素对社会的作用,受到意识形态的筛选,各个文化模式的中心论倾向,是该文化模式中意识形态中心论的折射。例如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在文化模式的经验主义操作中就具有很强大的塑造性,从早期图腾崇拜到当今世界三大宗教,它们对文化、文化模式以及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以致于杰姆逊认为“没有宗教,便没有文化;今天的文化不成其为文化,就是因为没有了宗教”(注:F·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第30页。)。根据韦伯的分析,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的形成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注:M·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32页。)。“禁欲苦行主义”的“宗教冲动力”和“贪婪攫取性”的“经济冲动力”的矛盾及历史发展与资本主义历史是分不开的(注:D·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第13页。)。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可以说既是一种文化模式,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模式,后者的中心成份大于前者。杰姆逊关于意识形态七种模式的分析(注:F·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第206页。)和泰尔朋关于意识形态的八种命题(注:G·泰尔朋:《政权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政权》,台湾远流出版社出版,第51页。),对文化中心与意识形态中心有详细的解释。
  (五)文化整合与意识形态整合。文化整合即是个人、民族和国家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将文化物质、文化丛赋予一定的结构而展示文化整体意义的行为。“文化与个人互动整合”、“个人选择整合”和“社会整合”三种观点是文化整合中较有代表性的。“文化与个人互动整合”观认为,文化是非理性的情绪丛结的产物并受制于情绪丛结。个人与文化和互动关系中,文化得到整合。文化交流及文化传播和人对文化的经验体认,使文化整合得到明确的意义。“个人选择整合”观认为,文化整合的始创力量,是个人对文化的选择、排斥和修正,个人也要受到文化客体的制约。文化整合模式是偶然的反复的重新组合发展。文化差异是文化整合的内在根据。故文化整合是相异的,文化整合过程的完成决定于整体对部分的取舍。“社会整合”观认为,社会规范着个人,社会文化的事实的集合,强制性地限制着个人,即社会本身整合着社会,维持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集体意识和集体良心是社会整合的力量(注:张翼、陈富强:《再论社会整合和文化整合》,《兰州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意识形态整合是非个人性的选择,某种意义上,个人生来就在意识形态的框架内,因此,意识形态对个人、阶层皆有先在的意义。意识形态的本质和内容是一种理性的肯定,意识形态整合具有强制性,其目的是理顺并规范个人意识的行为遵从意识形态的范式。文化整合允许个人和社会互动互补,相互选择。意识形态整合却不容个人选择适合的成份和内容,它是自上而下的层级整合和自下而上的递从整合相结合的控制形式和操纵结果。意识形态整合包括观念整合、制度整合、价值整合和行为整合。其目的是保证社会整体导向性的合法化——确立文化和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因此,意识形态整合是观念、信念和价值统一的“上层建筑”,文化整合是观念、信念和价值统一的“基础”,意识形态整合最终反映文化整合和意识形态整合的最佳选择。
  (六)文化冲突与意识形态冲突。基于一定历史环境而形成的文化构建,内涵着特殊的文化特质、文化丛,由此组合成文化模式。但不同民族和国家的文化模式、其结构的形式不一,在文化交流过程中,必然产生冲突。文化冲突的核心是文化中心主义、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文化价值的信念和它们的主导地位。文化冲突是相同或不同文化类型或文化模式中,主文化控制、牵引或消蚀亚文化,特别是反文化的矛盾形式。一定时期,亚文化与主文化并不相左,反而是一定程度上对前者的补充和完善,二者是互动互补的传递变化关系。主文化一般难容反文化,但反文化并非一律是反动文化,一定条件下,反文化却可能代表着历史发展和社会的方向(文艺复兴和“五四”新文化运动)。文化冲突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文化批判,即对传统文化模式的内容、价值和根基等确定性的文化因素和图示的辩证理性思考与批判。正因为如此,文化批判的锋芒和结果、甚至导致激烈地社会冲突,乃至社会革命。这种状况已明显地超出了单纯的文化冲突范围,集中地表现了意识形态的意义。现时代,文化冲突的实质大都是意识形态幽灵作祟。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现代生活方式与传统生活方式、现代价值观念与传统价值观念、现代社会发展目标与传统社会发展目标、现代的与传统的民主观、法制观、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时代课题,无不具有深深的意识形态烙印,反射出意识形态冲突的社会影响。“前喻文化”和“后喻文化”的冲突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注:李森洋、张华全:《当代西方思潮辞典》,第190、345页。)。当前发展中国家在宏观层面致力社会现代化,在微观层面致力经济增长,比较恰当的有效方式,是找到一条既不脱离意识形态又不拘泥于意识形态的理论和实践途径,超越旧意识形态局限,求得意识形态协调平衡。发达工业化国家的文化批判、意识形态批判、大众文化批判诸社会批判理论和实践,对迟发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文化冲突与意识形态冲突有警示意义,敌对意识形态间的冲突,不仅是不同观念形态的理论学说、价值观念间的矛盾,而且也反映出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间的斗争,这是意识形态冲突的根本利害所在。
  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是文化问题也是意识形态问题。概言之,文化是基础和前提,意识形态是核心和枢纽,文化研究是发现社会发展的经验机制,意识形态研究是发现社会发展的政治观念和社会心理机制。从传统文化到现代文化的流变,符合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自身规律,从旧意识形态到新意识形态的超越和确立,既符合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也反映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意识形态化因素。这两种研究对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人文杂志西安12~17G0文化研究王强19981998王强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 邮政编码:610018 作者:人文杂志西安12~17G0文化研究王强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1: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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