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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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会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是否能真正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一个主要任务。为此,学术界、实务界进行了很多探讨,独立董事制度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得到了一致认同,早在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就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去年底,上交所推出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深交所制定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至少聘请两名独立董事。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独立董事运作机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支持,独立董事多数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这里,我就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提一些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独立董事制度与企业治理结构
   (一)企业的社会性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基础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社会分工不断细化,企业的私人色彩日益减淡,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企业的社会性得到很大发展,即使是一个小企业也关系到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学者谢尔顿于1924年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要求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惟一的存在目的,而应当同时增进公司自身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二十世纪中叶,随着西方国家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上市公司数量增多,企业的社会性得到了广泛的重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权高度分散化格局的出现,使上市公司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公众公司,大量的中小投资者由于股权分散、加上信息的非对称性,使他们对公司决策缺乏影响力,对公司经营不能有效监督,处于十分无奈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甚或损害其它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保证董事会的公正、独立的问题就提了出来。
  独立董事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源起美国,鉴于当时公司董事会更多地被控股股东操纵,董事会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职权,美国提出了在董事会中引入外部董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公司被内部人控制。这个时期,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还不是我们现在所谓的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真正的独立董事制度是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形成的,并于八十年代以后在美英法等国盛行开来。80年代,国际上几家引人注目的大型公司相继倒闭,基于此,伦敦几家着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在对这些公司进行了深入分析后于1992年提交了一份报告,即着名的“凯得伯瑞(Cadbury)报告”,明确提出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由二人分任,董事会应广泛吸收非执行董事,“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根据国际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显示,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已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和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国际机构投资者将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世界银行1999报告)。独立董事在企业中的根本作用是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是所有股东的受托人,应当对股东整体负责,而非对单独的一个或一类股东负有受托义务,为此,董事会必须成功地处理好与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客户、供应商、债权人以及公司所处社区。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目前世界各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越来越高,职责越来越明晰。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决定了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商业、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之外,还应确保董事会的决定保证了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为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作用,在国外,尤其是英美国家,纷纷在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领导的委员会,国外上市公司三个关键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大多由独立的外部董事担任。
  在实践中,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对公司及其业务进行深入了解;对待公司问题不受任何从属关系束缚,并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在这里,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诚信是指其履行职责时应诚实信用,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即指其履行职责时应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时那样行事,一名董事,如果不能参与公司会议、了解公司经营的基本状况、阅读相当数量的报告、在公司需要时不能承担相应职责,即可认为其违反了勤勉义务。
   二、独立董事在我国企业中的独特作用
   (一)解决所有者虚置引起的企业管理不善问题
  在我国上市公司里,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0%以上,占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但由于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产权虚置,所有者代表有权无责,被授权经营者权力与义务严重失衡,导致无人对国有产权最终负责,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不能妥当地履行对国有股的授权经营权,甚至利用这些权利谋取私利,在我国的上市公司里,道德风险引起的不当管理成了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建立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是有实际意义的。
  现阶段,我国已经没有阶级对立,国有资产实质上已演变成全社会资产,将大部分非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交由社会机构监督管理是符合社会、国家根本利益的。西方国家发展到今天,其私人资本色彩已经淡化,这在股份公司里表现得尤其明显,资本主义正在向社会资本主义转变,独立董事制度的流行可以说是一个有力的说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实行的是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现在经营权授下去了,但监督没有跟上。我国在国有大型企业中实行了委派制,由国务院直接派出工作人员对大型企业进行监督。对于上市公司,由政府直接派员监督显然是不合适的,上市公司的公众性质和市场运行原则决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通过自律的社会中间机构来保证公司良好运行。在我国建立切合实际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解决政企分开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现代公司的根本特征是在产权结构上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随之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上市公司里,所有权与经营权常常混为一体,尤其是国有资本,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形成,政企不分现象严重,地方政府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来行使股东的权力,利用被控制的董事会干预企业决策,甚至越俎代庖。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国有股东权责失衡,某些人可以利用对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权寻求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而不承担损失风险,利益的驱使使政府不愿政企分开外,董事会的非独立性也难辞其咎,地方政府通过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操控是政府可以对上市公司政企不分,以行政方式代替经济手段的直接原因。在上市公司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一定程度缓解政府干预企业的副作用。
   (三)保障社会利益
  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董事多是股东董事,股东董事受股东方的委派,有其固有的利益,要让独立地考虑公司利益,实是勉为其难。董事会的运作通常被控股股东控制,公司里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控股股东与其他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利益。“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上市公司行为短期化、与控股股东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操纵股价、二级市场内幕交易盛行、违法乱纪,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本受不到保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也无可避免地遭到损害。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需要的独立董事制度。
   三、如何建立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脱离中国国情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时间不长,游戏规则还不成熟,企业的自律行为远远不够。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应考虑到这些现实,照搬国外的做法对现阶段的中国是不太现实的。
   1、监事会、董事会并存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国家的流行,与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设置有着极大的关系。美英等国公司权利属于一元模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主要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已就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但“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职能对监事来讲形同虚设,财务的检查若非是专业人士一般是较难发现问题的,至于对管理层违法行为的监督更不应是监事的范围,而是司法部门的问题。监事既没有行使职能的业务能力,也不具备去行使职能的权利和利益冲动,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地位非常尴尬。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超过千家,出问题的不在少数,在披露的公告中还没有发现一家具有独立性的、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
  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应考虑到监事会存在的现实,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监事会能够有效运行起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应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如制定详细的监事会条例,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监事会能真正发挥对财务的检查作用。
   2、职业管理层的缺失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产生了庞大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熟的从业心态,强大的专业优势和综合管理能力,并有相应的社会角色标准与压力对其进行约束,可以说职业经理层与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互为因果。在我国,职业经理阶层远未建立,企业管理非职业化现象非常严重。相应地,有能力担任合格独立董事的人员也不多,他们可能知识具备了,但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的判断能力不够;一些人可能经验、能力具备,但时间不允许或自律不够,不能独立地、公正地履行职责。
   3、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未建立
  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上已经有了专门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中间机构,其组织方式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在公司里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一个原因就是声誉问题,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声誉将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在我国,个人信誉体系尚未建立,公司高管人员的社会评价体系几乎不存在,这不利于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也不利于职业经理层的发育。
   (二)制定独立董事法和执业准则
  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具有权威性,所赋予给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应相当。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他们职责的有效行使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国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规则,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未出台之前,可先颁布独立董事条例。
   1、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执业准则
  在《独立董事法》约束下,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 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独立董事协会”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建立公认的独立董事执业具体准则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促使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明确独立董事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执业水平,促使职业经理层的建立。中国证监会和各地证管办依法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
   2、独立董事资格及任职要求
  独立董事资格应由“独立董事协会”根据相关条例认定,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在认定的范围内选聘,并报“独立董事协会”备案,同时对外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相当苛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有任何“重要关系”,“重要关系”的界定是十分明确的。独立董事一职要求的素质是非常全面的,必须具有相当的企业和商业阅历,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同时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Cadbury报告明确指出“董事会应包括足够数量的高素质非执行董事,以使他们的观点对董事会的决策有重要影响”。在我国,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独立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3、独立董事职责的界定
  明确的权力与义务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为了便于独立董事会更好地行使职能,美英等国上市公司均设置了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会中,大多由独立的外部董事担任主席。上海证券交易所去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应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并明确界定了委员会的职能。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选任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去职都须对外公布。董事会对外发布的公告应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对公司及其业务进行深入了解;对待公司问题不受任何从属关系束缚,并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质量不尽如人意、管理透明度较低的情况下,加上信息的不对称,独立董事作出了执业判断的信息来源多数由公司管理层提供,对独立董事非过失失误应有豁免措施,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有不同。
   4、独立董事选任与薪酬
  独立董事的选任应由股东大会而不是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在公司里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一个原因就是声誉问题。另一个原因就是报酬激励。独立董事不能在经济上依赖于当董事的薪酬,但考虑到独立董事的工作独立而需负相当责任,应付给他们相当于专业人员的报酬。随着独立董事的作用日渐得到广泛认同,独立董事的报酬有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的趋向,国外主要是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激励,而且实施这种激励的公司比例持续增长。对于独立董事执业时的收费我们应明确界定。
  现阶段,为有效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报酬发放可由独立董事协会完成,而报酬来源可从两个部分取得:一部分由上市公司提取独立董事经费上交;另一部分由交易所从印花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由独立董事协会统筹安排,中国证监会监督发放。
上海证券报F63投资与证券卢春泉/吴学军20022002企业的社会性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基础,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之外,还应确保董事会的决定保证了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  独立董事在我国企业中的独特作用:解决所有者虚置引起的企业管理不善问题;解决政企分开问题;保障社会利益。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监事会、董事会并存的问题;职业管理层的缺失;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未建立。  我国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法律未出台之前,可先颁布独立董事条例。 作者:上海证券报F63投资与证券卢春泉/吴学军20022002企业的社会性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基础,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之外,还应确保董事会的决定保证了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  独立董事在我国企业中的独特作用:解决所有者虚置引起的企业管理不善问题;解决政企分开问题;保障社会利益。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监事会、董事会并存的问题;职业管理层的缺失;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未建立。  我国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法律未出台之前,可先颁布独立董事条例。

网载 2013-09-10 21: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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