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领域中一门新的边缘学科——经济伦理学悄然兴起,1980年代以后逐步成熟,西方各国的学者发表和出版了大量论文和书籍,尤其是1998年,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后,经济伦理学的地位更见提高。作为经济伦理学中的一个分支,企业伦理学在其中一直倍受青睐,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唐纳森与托马斯·邓菲合着的《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就是一部探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伦理的力作。唐纳森和邓菲长期以来致力于商业伦理学的研究,他们是经常性的合作者,在合作创作本书之前,他们就合写过不少经济伦理学方面的论文。本书正是在他们长期合作基础上的一个多少带有总结性的文集——虽然是以专着的形式出现。
与经济伦理学的其他分支相似,企业伦理学具有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特征表现为它具有浓重的建构性,这种建构性曾经遭到像斯蒂格勒这样的杰出经济学家的讽刺性批判,斯蒂格勒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成为一个“说教者”,而应该是一个解释者(《经济学抑或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斯蒂格勒论文精粹》p390-430])。他认为经济学家的职责是揭示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发生,而不是倡导什么,反对什么,他甚至对斯密的经济伦理观也有所批评。事实上,斯蒂格勒也许将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过于对立了,事实描述与应该是什么并不绝然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事实的描述和解释也许恰恰是为提倡应然状态作准备。由于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已经变得与自然科学一样越来越具有超地域特征,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交往以及文化交往也在进一步深入展开,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差异导致的价值观差异却成为全球融合的巨大障碍,这种障碍除了其他领域之外也非常明显地体现在经济交往领域,尤其是在跨国公司的生产管理以及世界经济体的相互交易活动中,经济行为的主体都毫无例外地遇到了这一困惑:单一文化内部的伦理观念已经无法满足这种跨民族跨文化的经济交往,经济学与伦理学如果依然老死不相往来,那么发生在全球范围内的伦理冲突导致的经济冲突就很难在理论上获得解决的可能性支持,于是寻求一种新型的普世经济伦理就成为伦理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共同任务。本书的两位作者就是在此现实需求的背景下进行了开创性工作——早在1982年的时候,本书作者之一的唐纳森就已经开始建构企业的社会契约理论(p24)。
本书一开头即举了1995年的壳牌跨国石油公司事件,该公司总部设在荷兰,在尼日利亚设有分公司,并且推行一项巨额天然气采集计划,因其未能阻止尼日利亚军人政府践踏人权而遭到西方世界的普遍谴责,从而直接导致其在欧洲的贸易遭到抵制,1997年该公司作出了一些积极调整以后,其形象才缓缓回升。该案反映了一个普遍但棘手的问题,即跨国公司该怎样与东道国相处?作者以这个案例为契机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假设在全球经济交往中存在着一种广义上的契约,作者将它命名为综合契约论(P26)。从卢梭到罗尔斯,伦理学家们大致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每一个社会都隐含地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本书作者认为这种社会契约以两种形式存在:一、“假设的或宏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的理性的成员之间假设的协议”,二、“现存的或微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内的一种实际的契约”(P26、49),即我们通常所谓的应然状态的契约和实然状态的契约。综合契约论将这两种形式的契约综合在一起,其目的是扬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为了防止误解,作者声明这种努力的目的是为了使得由此建构的一种企业伦理学能够具有最大限度的普世性,同时具有坚定的原则和极大的灵活,因此它提倡多元反对相对主义,倡导宽容的同时反对无原则(P29)。
作者以此为出发点,构建其一整套的企业综合契约伦理学,居于该学说核心的概念是超规范(指人们对某些深层道德价值观的固定理解,并且假设全球共同体大多数人都持相同态度P37,是一种普遍原则P78,根据这种规范来评判所有其他P59),而实体性超规范(根据各文化的具体情况表述后的超规范P71、P88)、真实伦理规范(指一个群体或共同体内,当相当多的成员持有一种态度,即认为某一特定行为是正确或错误的,并且相当多数成员的行为与那一态度相符时,那里便存在一种真实的规范P131)、道德自由空间(即超规范与真实规范之间的中间地带,在这一范围内,共同体建立的伦理规范代表有关正当行为的集体看法P105)、识别真实伦理规范(作者列举了十项替代作为识别真实规范是否存在的依据P134)则成为该理论子系统中围绕超规范这一核心概念的次一级重要概念。
作者将自己的理论体系建立在自然学说而非单纯的理性论基础上,他们在建立这套综合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几乎汲取了自亚里斯多德至罗尔斯以来所有主要的杰出伦理学思想,其中对洛克完备的自由状态假设、霍布斯的丛林规则假设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假设进行了改造——假定社会契约的参与者集体赞同存在着某种超规范,也假定参与者知道自己的偏好(P35、36),在这里作者将理性人的经济学基本假设添加了社会契约的含义。自从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被作为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础假设之后,经济学似乎给许多人造成误解:它只关注经济效益,不管其它。这种误解甚至波及到了部分经济学家的研究过程中,例如经济学研究者在解释社会、政治、经济现象时,不考虑其它的可能因素,而单纯地只顾及现象中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将效用形而下化,同时进一步将形而下化的效用短期化,于是效用常常被理解为眼前的经济利益,以这种假设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研究结果往往严重歪曲人的行为本身。在这样一个学术背景下,长期以来伦理学被逐出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就完全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虽然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还写过一部杰出的伦理学着作《道德情操论》,但是不少经济学家却据此认为亚·斯密是分裂的。从上述可以看出,本书作者虽然依然使用理性人假设,但是他们的使用已经不是传统的使用方式,他们已经将理性人的假设作了一些小小的改进,即该理性人的物质性成分不再像诸如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等人笔下的那么浓重。这种转变从理论渊源上说似乎与经济伦理学的巨擘阿马蒂亚·森对理性人假设的猛烈抨击有关(《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p23-32),应当说,森将理性人的自利解释为包含了精神性的“自爱”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比过于物质性的自利更加科学(尽管森的理论前提改革遭到经济学界的激烈批评)。
但是,作者的哲学基础却是不可知论(P95),应当说,作者所持的这一立论基础是谦逊而谨慎的,以此作为出发点,作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世界各种主要文化和宗教中寻找到共同的价值观,这一努力显然与1993年世界宗教议会公布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有异曲同工之处,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两方面:全球伦理宣言涵纳的内容比本书的超规范来得更加原则性,寻求全球伦理的方法是从各大宗教教义中合并同类项,而作者寻求超规范的资源比宗教议会更加丰富,这与罗尔斯1993年以来构建万民法即普世法律具有某种相似性,他们在本质上没有差异,只是适用的领域及其涉足该领域的深度有所不同罢了。
本书作者在构建了综合契约论基本理论框架之后,即以此分析具体实例,这些实例既包括跨国公司在贸易中的伦理问题,例如他们试图以该理论解决具体的跨文化伦理冲突,作者认为“当两种文化(和两套伦理准则)相遇时,就会出现令人困扰的灰色地带,全球经理常常必须在这种地带谨慎穿行”(P266),而这套理论则能够帮助经理们安全通过;实例也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内部管理因为招募跨国工人而导致的伦理难题,该理论可以解决下述问题:“当东道国里所遵循多标准低于在本国遵循的那些标准时,公司应当怎么办?”(P268)实例还涉及公司之间非贸易性合作过程里的伦理冲突(例如代为培训企业伦理课程等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运用他们的理论精彩地分析了行贿和敏感支付产生的伦理冲突问题,他们正确地指出,虽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在跨国经济交往中普遍存在这些问题,但是几乎在所有国家,这些行为都不是真实规范,而且不属于道德自由空间领域的问题,因此是与超规范抵触的行为,它们甚至是犯罪行为而遭到所有国家的打击。最后,作者证明行贿和敏感支付是违背世界上所有民族和文化的基本伦理戒律的(p278-293)。同时,作者也以他们所建构的理论来解决利益相关者的责任问题,尤其是作者提出由于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企业在处理他们的冲突过程中不得不以维护大共同体的利益为主体兼顾小共同体利益为辅的策略(P314-329)——这符合企业的经济目的,也符合基本伦理。因此本书的努力并不完全是为了应对国际商业行为中产生的伦理冲突问题,而是具有国内企业伦理和国际企业伦理的普遍适用性。
实际上,本书所进行的“说教”工作并不仅仅会引起诸如斯蒂格勒这样的学者的疑惑,同时其理论本身也存在着问题,即作者虽然声称他们的理论是建立在人类社会的自然属性基础上,但是他们的哲学基础则是不可知论,虽然如前文所言这是值得嘉许的谨慎态度,然而,由于不可知论在哲学上属于一种“纯粹理性”的谨慎,有足够的普世性但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支撑任何一套经济制度的伦理基础其本身并不来源于理性,而恰恰是来源于不同于理性甚至高于理性的信仰文明,表现为各大宗教的信仰虽然有不少相同的教义内容,但是解释这些教义的方式和具体落实到人们生活中的行为则有着千差万别甚至完全冲突的可能,例如在儒家文化圈里,诚实虽然属于该体系强调的基本伦理规范,但是在具体生活中,人们往往还认为某些事情应该心照不宣,甚至可以适当撒谎,这就与西方基督教伦理规范要求严格的诚实之间发生冲突——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利玛窦的《中国札记》以及其他许多传教士的书信中就可以看到,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无法鉴定两者谁对谁错——虽然我个人更赞同西方式的诚实,而你却可能更倾向于东方式的。再如穆斯林会与基督教徒之间在如何对待妇女的问题上产生冲突,而以现有的超规范或者各大宗教的伦理资源却无法找到契合点,有时甚至能够找到契合点也不一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当诸如此类的冲突问题发生的时候,以西方价值观为核心理念的国际法虽然在理性上可以证明其具有普世性,但是如果不能获得不分地域的种群在情感上的支持,它到底有多少解决能力呢?
我们当然应该为像本书这样的努力感到欣慰,但是,世界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理性,寻求世界主义、普世主义的全球经济伦理、企业伦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并且能否趟出一条好路来也还未可知,从这个意义上说,亨廷顿提出的文明冲突论是振聋发聩的,而且更是已经被证实的残酷事实(911事件不就是他预见力的明证吗?),人们往往误以为他在倡导文明冲突,而事实上他只是指出了人类交往困境的真实图景,让人们从梦中醒来,因为世界并不会因为我们空幻的乐观而美好,相反它倒可能因为我们的悲观甚至绝望后不计功利的努力而减少残酷,在这个层次上说,本书的作者虽然感受到某种危机,但是他们面对真实的勇气还不够——因为他们只字未提他们解决不了的问题,也没有提出他们的困惑,仿佛他们解决了所有企业伦理方面最重大的基础理论问题,也许这是全书最大的缺陷。
开放时代广州130~133B8伦理学萧瀚20022002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差异导致的价值观差异成为全球融合的巨大障碍,单一文化内部的伦理观念已经无法满足这种跨民族跨文化的经济交往需要,于是寻求一种新型的普世经济伦理就成为伦理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共同任务。 作者:开放时代广州130~133B8伦理学萧瀚20022002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差异导致的价值观差异成为全球融合的巨大障碍,单一文化内部的伦理观念已经无法满足这种跨民族跨文化的经济交往需要,于是寻求一种新型的普世经济伦理就成为伦理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共同任务。
网载 2013-09-10 21: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