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投资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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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跨国公司来华来沪投资已步出“试探性”阶段,投资项目和金额以及区域范围都有所扩大。因此,当前我们在继续创造条件,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前来投资的同时,应充分研究认识跨国公司投资对东道国经济和产业发展将造成的多重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通过积极加强对其的政策管理,来提高我们利用外资的宏观效益。
   一、多重影响
  1.跨国公司投资内部一体化对东道国经济和产业的影响与冲击。跨国公司投资的最终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利润极大化。因此,只要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必然发生市场内部化行为。
  从正面效应分析,跨国公司推引市场内部化对东道国所产生的主要影响有:①跨国公司内部市场渠道有利于扩大东道国出口品的生产和销售,但这一外销渠道并非长期和稳定。②由于其生产的知识产品在内部市场上良好的流动性,有利于东道国了解、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技能,当然,要达到这一目的难度和代价都很大。
  从负面效应看,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内部一体化,极易损害东道国的利益。因为跨国公司会以推行市场内部化的主要手段,实施转移定价。转移定价产生出的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和技术所规定的价格。这种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是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谋求最大限度利润的目的,由公司少数上层决策人员确定的。跨国公司借助于转移定价这一手段积极影响内部交易,利用或高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转移价格,转移子公司的利润、资金,减轻税负,避免汇率变动风险和东道国的外汇管制。
  如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企业利用我国廉价的资源,尤其是劳动力资源,结合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技术上的优势进行生产;产品外销的对象一般为其境外的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有些企业的原料、货物采购也通过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进行;上述境外的交易一般以转移价格作价。
  2.跨国公司投资带来的通胀效应影响。据世界银行专家分析,目前中国通胀的原因之一是由大量外国资本流入而相应增加本国货币而引起的。引进外资将增加对国内配套资金的需求,如果引进外资的投向不合理,还将影响商品的供给结构,使供求矛盾加剧。因此,当外债规模过大,超过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债务膨胀将会诱发恶性通胀。
  3.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跨国公司利用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制不健全等因素,将污染环境、产生公害的工厂从其母国转移到东道国生产。如少数外商在投资时,无视我国的国策及产业政策,将在其本国无法投资或获利不丰的项目转移到我国,近年来污染密集产业项目大量涌入,给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据有关部门分析,最近几年,外商在我国设立的生产企业中,属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超过三分之一;主要是农药、油漆、染料等化工品和印染、制革、电镀、电池、造纸、制药等涉及臭氧层保护的受控生产项目;有些外商以资源再生利用为幌子,投资设厂直接从事进口危险废物的翻新、拆解、加工、处理、电解等业务。
  4.对重要技术或关键技术的转让千方百计实行多种限制措施,迫使东道国放弃或付出高价。
   二、管理对策
  1.对跨国公司的投资进行产业引导与政策控制。首先,对跨国公司要确定投资的优先秩序,明确规定哪些产业、部门鼓励跨国公司进入,哪些产业、部门应限制其活动,哪些应禁止其进入。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引导跨国公司资金投向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产业;投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性强的产业;投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只有这样,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调节与管理。
  2.提高国内配套能力,减少对外依赖。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在东道国之所以得逞,其主要原因在于东道国在供销、技术等方面对外商有一定的依赖性。如果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提高配套能力,就可以减少外商利用转移价格的机会。
  针对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手段,首先我们要克服认为控制转移价格会影响中外双方合作关系、破坏投资环境的认识。其次,要善于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实施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比如,通过调整征税方法,缩小跨国公司操纵的转移价格,从而减少我国在税收上的损失。做法之一是在一定时期内,统一各种税收的税率,减少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的诱因,保证我国的税收总额不变。
  同时,可运用“比较定价”原则限制跨国公司市场内部化的影响。所谓比较定价是指把同一行业某类产品一系列的交易价格和利润率进行比较,若发现某一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的进口货价过高或出口货价过低,不能达到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时,东道国政府则应要求按正常营业情况补税。
  另外,应根据“独立竞争交易原则”,确定“公平价格”标准,这可由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进行监督核算,防止跨国公司进出口价格过高或过低;加强对合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也是限制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有效方法。
  3.对跨国公司投资时的股权约束。目前跨国公司来我国投资一般都要求在合资企业中控股,掌握全部或大部分决策权和管理权。为了保护民族工业,重点应放在是否掌握关键技术、是否具有技术开发能力、重要的产业和企业是否掌握在本国控制之下等方面,这些是衡量一国技术水平、产业基础和经济实力的主要因素。为了防止跨国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我国利益,我国应要求跨国公司遵守我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不得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正当竞争。特别要禁止下列行为:①通过垄断、兼并等手段限制、消灭竞争;②不合理的拒绝买卖;③对竞争者的掠夺行为;④歧视性的定价。
  4.对跨国公司的技术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管制。针对跨国公司对技术转让采取的限制性做法,东道国政府应通过立法,强制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不得订立诸如搭售、一揽子许可、回授和限制技术的使用与扩散、技术产品的销售等条款,以增强受方的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
  
  
  
上海综合经济23-24F8国际经济徐毓贞19971997上海麦肯锡公司 徐毓贞 作者:上海综合经济23-24F8国际经济徐毓贞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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