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辩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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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本质即价值是什么,是价值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构建科学的价值理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关于价值本质的研究取得长足进展,达成一些共识,但也存有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之一,是某些文章还未能很好地从唯物辩证法的高度,完整地阐明价值的辩证性质。本文试图从矛盾对立统一的角度对价值的性质做点粗浅的分析。
      一、价值是“属性”与“关系”的辩证统一
  当前学术界对价值本质的规定不下几十种,影响最大的有两种,即价值的属性说和价值的关系说。
  属性说认为价值是一种属性,属于属性的范畴。价值是价值客体固有的一种性质、功能、用途,无论主体的状态如何以及对它的看法如何,都不会影响价值存在的质与量。这种观点虽然坚持了价值的客观性,却忽视了价值的主观性与相对性。
  关系说认为价值不是事物固有的一种属性,而是一种关系,属于关系的范畴。这种观点总的认为,价值是客体的性质、功能对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关系、效用关系,是客体运动变化与主体需要的接近、一致,表明物为人而存在。这种观点的正确之处在于强调价值是主客体双方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产物,并且指出主体是衡量价值的标准和确定价值的依据,离开了主体——人就无所谓什么价值。它的不足之处在于把价值简单地规定为主客体的“关系”本身,把价值与关系等同起来,而没有看到主客体之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关系,价值仅仅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具体、特殊的关系。
  属性说与关系说在理论上的最大缺陷,是没有把事物的属性与主客体之间的互相作用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从而产生片面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观点,属性与关系是一个辩证统一体,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属性本身是关系中的属性,关系是属性之间的关系。一斤大米一幅油画之所以有价值,一方面,这是因为其与主体——人的生理需求和审美需求发生联系,另一方面,这是因为大米和油画具有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和审美需求的属性和功能。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人们对待满足他的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 〕“是人们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求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的属性”。〔2〕马克思的这些观点清楚表明, 价值作为属性,并非客体本身单独固有的东西,而是与在人的需求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因此,价值作为属性,本身就体现或隐含着关系,是关系中的属性,或者说表现为属性的关系。
      二、价值是主客体的辩证统一
  价值是主客体的辩证统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价值包含主体——人的因素。其一,价值具有主观性的性质。价值作为人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对客体的一种判定选择,属于认识的范畴。价值总是与人的主观偏好、情感、欲望、需求相联系,同时也与人的观点、思想、理论相联系。因为人作出一个价值判定和选择不仅仅依据个人的偏好、情绪等感情经验的认识,重要的是依据已经建立起来的思想理论作出理性的抉择。所以,价值中包含人的主观性的因素。其二,在价值体系中,主体一人始终处在中心地位,人既是价值选择的主体,价值评介的尺度,又是价值的最高体现。一切价值为人服务,一切价值中最高价值是人的价值。所以,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人的问题,离开实践中的现实的人,根本不存在价值问题。一方面,价值包含客体的因素。价值作为客体满足主体的一种属性,存在于客体之中。属性及其客体是价值形成的自然基础与物质前提,离开它,价值就先失去物质承担者。价值之所以不能离开客体,是因为客体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价值的性质及量的大小,不是由主观随意决定的,而首先取决于客体及其属性的状况。人们不能脱离客体随心所欲地创造价值,而只能在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实践活动中,从客体中发现和利用价值。
  由于价值包含主客体双方因素,从而使主客体在价值关系中统一起来。首先,主客体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离开主体的客体价值,即所谓价值客体是不存在的。同样,离开客体的所谓主体价值,只能是一种虚无飘渺的主观抽象物。其次,主客体互相区别。主体处在主导支配地位,客体处在被主导支配地位。最后,主客体的互相转化。在实践基础上,主体见之于客体,主体发现利用客体的价值;客体的主体化,客体满足于主体。如果割裂两者的辩证关系,片面强调主体或客体的作用,就会产生形而上学的结论。如果无限夸大主体的作用,就会导致两种错误观点。其一,主观唯心主义价值观。把人的主观需求、主观想法强加于客体,并把人的思想作为价值评价的唯一尺度,认为价值是人的思想的产物,否定价值的客观内容。其二,相对主义价值观。认为价值既然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那么由于认识的差异性,有多少人就有多少价值观,从而否定价值评价的客观的统一的尺度。如果强调客体的作用,就会产生机械唯物主义的倾向,认为价值就是客体,否认主体在发现、利用客体价值中的主观能动性。
      三、价值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
  价值的绝对性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价值具有客观实在性。价值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总是与客体相联系。价值中包含着不以主体——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内容,这些客观内容是在实践活动中不断被补充和丰富,在人类实践的一定领域和范围内永远不可被否定,这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其二,社会发展程度相同或相近的不同民族对价值理论,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价值理论具有相同或相似看法,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价值的形式虽然是主观的,但其内容是客观的,是由一定时代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实践活动所决定的。其三,从主体认识的本性和实践的本性来看,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能够不断发现,利用客体中满足人类需求的属性,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价值,人类对价值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这一点也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其四,实践是价值发展的内在动力及其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
  价值的相对性含义指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价值关系中具有强烈的主体性,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受到价值主体需求与价值评价水平的影响,因此,价值关系中难免带有主体的主观性、随意性、片面性和相对性。其二,价值作为一种认识又属于历史范畴,它总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和丰富之中,总是受到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实践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是相对的。
      四、价值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把握价值是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第一,哲学价值与具体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抽象是最高抽象,它排除了具体价值中的不同点,对其共同点作出一个规定,这一规定就体现了价值的普遍性、共性与一般。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最初是从经济学中商品的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中抽象出来的,规定为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一种属性和关系。当然,这种抽象还不尽人意。笔者认为,现行的价值定义的缺陷之处,就是把价值仅仅规定为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属性与关系,没有看到价值还具有主客体互相满足需要的属性与关系。这涉及到人的价值这一价值理论的最高问题。人本身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唯一能把主客体统一于一身的最高存在。考察人的价值,除了人与自然界(物的客体)的关系以外,还有人以自身为客体,人以他人为客体,人以集体与社会为客体三种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价值就不仅仅表现了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而是表现为主客体的互相满足,即人的自我满足,人与人的互相满足,人与集体、社会的互相满足。在很多价值领域里,客体对主体的单向满足不能构成价值,例如在经济领域中,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主客体的等价交换实现的,而等价交换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满足主客体双方的需求,单方面满足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具体价值是指特定领域中的价值。具体价值是研究特定领域中价值的不同特点,体现为价值的特殊性,个性,具体。总之,价值作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也具有对立统一关系。哲学价值深刻抽象,具体价值丰富多彩。两者互相区别、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第二,价值的统一性与多样性。价值的统一性是指人类对价值有共同的认同与追求,不同的民族、国家,在价值问题有相同或相似的看法。体现了价值的普遍性、共性。价值的多样性是指不同的民族、国家由于其文化传统、生活习俗、地缘条件的差异对价值问题又有些不尽相同的看法,体现了价值的特殊性、个性。由此可见,人类在价值认识中既有共识,又有差异,应该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来加深彼此之间对某些价值观的理解。
  注释:
  〔1〕《马克思格斯全集》第19卷,40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39页。
学术交流哈尔滨92~94B1哲学原理袁辛奋19981998作者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 作者:学术交流哈尔滨92~94B1哲学原理袁辛奋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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