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和现实生活都证明,市场经济决不是无政府的自由主义经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本质上需要通过一定的政府经济行为,以矫正其运行中的偏差。国家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有特定的含义。确定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关键是看这种行为是否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作用,其行为目标是否通过市场来实现。我们这里所说的市场,是与国际相联系的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政府作为国家管理者,其经济行为作用于市场后,将引起全局性反映。所以,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必定具有驾驭全局的宏观性特征。市场,是政府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中间环节,政府行为只有经过市场才能影响经营者,所以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必定具有间接性的特征。概括地说,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就是政府通过市场和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
以间接性宏观调控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具有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总量调控为主、调控范围广泛和调控手段灵活性强、调控形态上以控制价值平衡为主等优点。当然,我们强调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干预经济生活的必要性,绝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是随意性行为或自然理想化的行为。一方面,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必须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每一个合法主体的权益给予尊重、认定和保护;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应该掌握在相应的范围内和程度上,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方法,以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按效益最优化的原则运行。这就从客观上提出了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必须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
一、法制手段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
现代经济生活史表明,经济法制手段是政府实施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工具,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产物。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各国政府在经济上基本上是以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自由放任”理论为指导,采取的是放任政策,各种经济关系主要是通过私人经济自主和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来进行调整的,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一般以不干预为原则,只是以民法、商法来调整一些普通的财产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这个时期基本上不存在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阶段过渡,新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高度集中,使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为了避免垄断资本之间的激烈竞争造成的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动荡,各国政府开始凭借其国家权力制定和颁布经济法律,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这就导致了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制的产生,并逐渐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但是,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制手段被广泛采用并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则是在本世纪30年代初资本主义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之后。在严重的危机面前,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理论不攻自破,凯恩斯学派应运而生,它认为造成危机的根源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生产相对过剩,单纯依靠市场不能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因此政府必须干预经济。这样,以凯恩斯主义为理论依据,各国政府全面开始经济法制建设,以法律手段作为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以法律手段作为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是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但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同样决定了政府必须重视法律手段的运用。
强调以法律手段作为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并不排斥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应该说,无论是现阶段还是将来我国市场经济发达阶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都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必要手段。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调控手段也相应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但是在纠正有害倾向、安排战争和救灾急需的产品、及时处理难以预料而且无法可循的矛盾,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无法兼顾等等方面,行政手段仍然是必要的。由于现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多元化的利益关系,同价值规律和物质利益规律相联系的经济手段,作为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较多地需要采用。但是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相比,具有更突出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因为,法律手段不但具有强制性、严密性,而且还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较大的稳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把更多的政府经济活动准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法律手段不仅适用于市场经济中宏观变量的某些不断重复的现象,而且可以防止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的滥用。所以,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往往要通过法律手段体现出来。同时,法律手段有利于保证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有效运用和坚强有力。总之,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都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具体手段,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但是,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来说,法律手段较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更具有重要地位。
二、政府经济行为立法是使国家宏观调控意图在经济生活中得以有效贯彻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直接作用是纠正和弥补市场经济的偏差和不足,当这种政府行为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立法形式介入经济生活时,就会起到强烈和灵敏的高效作用。因为,没有法律形式或其它具有强制力形式的政府行为的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运行调节,是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反馈作用实现的,时间持续较长,而且易于造成经济震荡和资源浪费。而政府宏观控制政策借助国家强制力量以法律形式干预经济生活,直接纠正宏观经济的偏差,显然要比单纯通过市场机制的反馈作用调整宏观经济变量,进而再调节市场运行,在效果上要优化得多。这说明,以立法形式出现的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具有内在的客观必然性。
首先,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一旦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便成为国家意志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虽然市场是一个由为数众多的经营者组成的庞杂体系,但是在其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每个当事人在进行某种经济活动时,都不得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考虑为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形式的这种强制作用具有持续性,当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适应它的要求时,它是作为潜在的强制力量而存在的。当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违反它的要求时,它便立即作为一种现实的强制力量而发挥作用,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使之承担法律后果。法律手段的这种高强度的强制性,是使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能够有效实施的最显着优越性。
第二,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一旦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便对宏观经济具有较强的事前调节作用。这些法律法规,是在把握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系列规律,总结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经验教训,并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所规范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大致活动准则和方向,使他们懂得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通过规定法律责任来迫使人们依法行事,因而使经济运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这种事前调节的作用,既减少了经济活动主体的失误,也从宏观上避免了市场经济自发运动中可能产生的严重损失。
第三,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一旦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便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这些法律法规所调节的是经济活动中最稳定的经济关系,而且都是法律化了的经过实践验证有效的经济政策,其制订、修改都须遵守严格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同时,由于它只有唯一的解释,不允许随意理解和随意执行,因而具有明确的规范性。这种相对的稳定性和明确的规范性,都为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政府经济行为立法是保证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在最优化原则范围内活动的客观要求
作为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的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关系着全局的利益和命运。一旦决策失误,影响巨大而深远。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必须最优化和法制化。最优化是法制化的基础,法制化是最优化的保障,同时,最优化的形成过程,往往是通过法制手段来实现的。
首先,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所实行的经济干预,必须以实现市场运行效益最优化为原则,并以法律化为保障。当市场自身运行具有效益和效益最优时,政府行为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当市场自身运行不能带来效益或不能使效益最优时,政府行为的干预就成为必要。所以,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标准,应该限定在实现市场经济运行效益的最优化范围内,正如真理迈出半步即变成谬误一样,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哪怕“越雷池一步”,都会落入无效益的深渊。因此,对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和界限,只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限定才是最好的保证。
第二,作为宏观调控决策的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确定,必须是不同利益之间反复协调的结果,并依靠法律手段加以巩固。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按最优化原则确定,固然有赖于政府领导人的智慧,同时需要专家和各种先进科学技术加以论证,但仅有这些还不够,它还必须同时是由不同利益部门代表参加的利益协调和寻求利益共同点的过程,是各种利益代表之间进行必要磋商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宏观经济决策应该是经过相互利益妥协,求得利益共同点,各方面在原则上共同认可的东西,而且,这种东西往往只有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才能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第三,按实现市场运行最优化原则确定的政府经济行为,能否不受干扰地顺利进行,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效益的最优化,是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因而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的活动标准。政府经济行为必须以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和市场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为此,它可能牺牲局部利益而照顾整体利益,可能放弃暂时利益而照顾长远利益,可能舍弃地方利益而顾全全局利益,可能不重视市场竞争结果的平等而谋求市场主体资格、竞争条件的平等。要做到这一点,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准则,就必须不因政府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政府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政府经济行为才能不受任何干扰地顺利贯彻执行。要做到这一点,立法是最可靠的手段。尤其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为了防止旧体制的影响和新体制诞生后的混乱,政府经济行为立法就更为重要。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一旦成为法律法规,就使国家整体行为在公开化民主化的基础上有了制度保障,成为共同执行和相互监督的工具。
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是宏观经济行为。调整宏观经济的法律法规一般不以公民和法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而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宏观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计划、财政、金融三个方面的政策实现的,因而表现为市场经济行为立法的内容,主要也就是计划、财政、金融等方面宏观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作者单位: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 宋敬华*
理论月刊武汉6-9F13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李次彬19961996 作者:理论月刊武汉6-9F13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李次彬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