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进入了“环保时代”,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关注与日俱增,各国政要频频聚首商讨全球环保大计,签署国际协议。环保时代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出现了“绿色化”倾向,即在国际贸易与投资中,环境保护影响越来越强烈。世界经贸组织的有关条款、各国政府的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都越来越多地考虑对生态环境的效应。研究环保时代下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对我国的外贸、外资、外经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环保时代下的国际贸易
当1948年创建关贸总协定之时,由于环境保护问题尚不突出,关贸总协定条款中未曾涉及贸易与环境的问题。从50年代到90年代,全球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物种锐减、疾病蔓延等问题,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贸易纠纷逐年增多。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贸易与环境》协议,并决定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争端。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一经成立,就提出了国际贸易“绿色化”的新概念,旨在使国际贸易与全球环保取得协调。人们将世界贸易组织日益重视生态环境的过程,称之为体制“绿化”的过程,认为这是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的福音。
在此前后,不少国家纷纷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使国际贸易既能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这些措施主要有:
1.推行“环境标志”或曰“绿色标志”、“生态标签”制度。该制度是指各国政府对符合本国环境标准的产品颁发一种标志,表明该产品生产、使用、消费和废止的全过程符合环境要求,属“生态之友”商品。最早实施这项制度的是德国,现在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自愿实施这项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几乎全部依赖进口的商品,因此,如果进口国规定的标准过于严格,使外国产品几乎不可能取得此种标签,那么该制度就可能变为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解决这类矛盾的办法是将环保标签制度建立在国际共同的标准之上,以防单方构筑进入壁垒。发展中国家可利用这项制度更多地销售自己的“生态之友”商品,如我国的“绿色食品”,印度的“绿色棉花”等,同时可借此促进国内环保产业的发展。
2.市场准入检查。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制定本国的环保标准。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去规定其贸易伙伴的国内环境标准,不可以将本国的环保价值观强加于另一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国可以对出口国的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从而保证进口产品能满足本国的环保标准。这种检查,无疑会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甚至使一些小型生产厂商无力安装能够满足买方环保标准的生产设备。但出口厂商往往可以与进口商合资经营,从而获得技术设备。也有的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定,对出口国进行适当的补偿,以使他们不至于因较高的环保标准而蒙受更多的损失。
3.征收环境附加税。不少发达国家对会造成污染的进口商品,除征收正常关税外,还另外征收环境附加税,以限制这类商品的进口数量。美国的环境附加税包括大气污染扩散税、 水污染废物税, 北欧国家从1992年起对进口商品征收二氧化碳税。环境附加税如果过于苛刻,就变成“绿色贸易壁垒”。作为出口国,一方面要力求使出口商品及其包装在使用中不构成任何污染,另一方面可通过环保专业人员对出口商品作出无污染的科学论证,以对付可能产生的“绿色贸易壁垒”。
4.政府“绿色补贴”。许多国家为保护和促进环保产品的出口,对环保产业提供专项补贴、低息贷款等优惠措施。按世界贸易组织修改后的国际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这类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范围,因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当今世界“绿色消费”日趋普遍,绿色产品开发占新产品开发的比重,己由1985年的0.5%上升到1993年的10%。 绿色产品将逐渐占据国际市场的主导地位,形成绿色市场。谁能生产出更多的绿色产品,谁就拥有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企业的“绿色化”,国民经济的“绿色化”,是新世纪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命题。
二、环保时代下的国际投资
在国际贸易绿色化之后,国际投资也出现绿色化倾向。这有两层含义,第一,国际资金,尤其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国际资金,对投资环境的优选要求越来越高。越是高科技的投资项目,对生产地的自然环境的要求越高。因为空气、水质、土壤等任何方面的不符合标准,都会使高科技的仪表失灵,使高科技的产品污染报废。东道国自然环境的优劣,与吸收外资的优劣成正相关:优质的自然环境吸纳优质的外资;劣质的自然环境吸纳劣质的外资,以至吸引不到外资;第二,环境保护产业,如环保设备、绿色工业、食品等,成为国际投资的热点。环保水平领先的国家,以其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在其他国家进行环保技术和产业的投资开发,以满足东道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环保需要。
环保时代下的国际投资,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技术和资金,使民众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并推动国家之间开展更深层次、更广泛的环保合作。这对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很有利的。然而,遗憾的是,当今的国际投资,并不都是从全球环保出发的理性行为。发达国家在为工业化付出了昂贵的环境代价之后,颁布了一系列制止工业污染的法令、法规,对污染严重的产业规定了很高的税率和严厉的限制、惩罚措施,还规定了严格的环保标准。投资者为规避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庞大的环保费用以及重税重罚,便将污染产业转迁到其他国家。有些发展中国家为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环境保护,使得外国投资者得以入境兴办大量污染项目,于是产生了所谓“税收避难所”、“污染避难场”。据统计,日本污染产业在外国投资中有三分之二在东南亚和拉丁美洲;美国仅80年代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有35%危害生态。美国颁布了保护森林法和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法令,投资者便到中南美洲、非洲、东南亚以极低的价格进行掠夺性滥伐。发达国家在委内瑞拉无节制地开采石油,使原本明澈的马腊开波湖变成死湖。
这类转嫁污染、坑害他国的行径,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不满,纷纷缔约抵制。1982年《内罗毕宣言》指出:所有企业在将工业技术出口到别国时,都应考虑对环境的责任。《里约宣言》呼吁:各国应有效合作阻止有害物质迁移或转让到他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规定了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环境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各国不可将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巴塞尔公约》对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作了规定。但是,以上这些公约、规定都存在零散、简单的缺陷,没有形成类似于控制国际贸易环境污染的国际法体系,发达国家认为这些文件只具有敦促性、纲领性,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这些文件解释弹性大,歧义多,对控制投资污染缺少严格的执行标准和有力的制裁手段,因而也就缺乏可执行性。
国际性文件乏力,国际投资的环境保护目前主要依靠东道国国内法律和法规加以控制和监管。东道国以环境保护作为审批外资项目的第一评估标准,如不能满足环保要求就不予批准。墨西哥1993年外资法规定,外资委员会在评估外资项目时首先要看该项目是否实施本国法令中有关环保的条款。德国对外资没有审批制度,而是采取国民待遇,对本国企业适用的反污染、反噪音立法,对外国企业同样适用;外国企业的工业选址和居住区都应符合法定距离。不少国家对外资投资环保产业采取鼓励措施,希腊在1982年《鼓励外国投资法》第1262号新投资法中增加了有关提供投资拨款、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特别规定外资项目若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可获得额外的15%的补贴。日本对外国公司在工业引进地区设置环保设施给予政府补贴,日本开发银行对于节约能源和防止污染的外国投资提供低息贷款。
全球环保固然需要各国的自我保护,更需要各国在地球这个共同的生命之舟上同舟共济,如何通过协商,制定出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国际投资条约,是世纪之交急须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三、我国的环保立场、现状和对策
面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绿色化”浪潮,我国政府的立场非常明确。第一,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绿化”。例如在为清除“臭氧枯竭物质(ODS)”而制定的蒙特利尔公约中, 发展中国家承诺在比发达国家采晚10年的期限内达到公约所规定的标准,但我国和墨西哥则自愿在清除行动中与发达国家采取相同的步骤。第二,支持建立贸易与环境方面的协调、仲裁的权威机构,公正地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环保争端。第三,协调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环保中的利益关系。全球环保浪潮对我国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由于我国经济、技术基础较弱,对外开放起步较迟,缺少经验,在发展外贸、吸收外资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有些创汇先进企业却是污染大户。80年代以来,有些外商将石化、冶金、电镀、化工、印染等危害环境的工业项目迁往我国,却极少考虑环保措施和对工人的劳动保护措施。近几年有些外商又以资源再生利用为名,将危险废物运至我国境内加工,“洋垃圾”进口给我国带来新的治理压力。鉴于其他国家的做法和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可作如下对策思考:
一、强化我国环境立法与执法。我国宪法早已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指导外商投资暂时规定》等法规,都以明确的条款对外资项目提出环保要求。应该说我国已建立起控制外资污染的法律框架。但以上法规还比较笼统分散,条款之间还有漏洞,可操作性较差。现在亟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统一的、便于执行操作的控制外资污染的法规和管制办法,将外资污染压缩在最低限度。
二、争取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援引世贸组织的环保条款,通过贸易和环境委员会等机构,可以抵制环保贸易壁垒,保护我国权益;可与发达国家签定协议,争取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援助;可联合发展中国家阻止发达国家滥用环保借口推行贸易保护主义。
三、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扭转重创汇轻生态倾向,借绿色浪潮改变我国外贸商品的结构,使资源消耗多、“三废”污染多的产品大幅度下降,使物耗能耗低、科技含量高、污染很轻或无污染的产品成为出口大宗。为加大绿色产品的出口比重,我国也应尽快实施“绿色标志”制度,鼓励企业争取得到国际绿色认证,并对获得“绿色标志”的产品、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价格补贴。
四、严禁外国污染产业、产品向我国转移。在引进外资中,应确立“环保第一审批权”,对高污染而又无法控制的项目,坚决禁止;对污染程度大,但国民经济急需,且可得到治理的项目,可集中在特定区域内集中治污;对必须引进,但入境后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以及大量消耗资料、能源、大量排放废弃物的生产设备,征收进口产品环境附加税。总之要通过严格的管理,将重污染的项目、设备、产品拒之于国门之外。
国外社会科学情况南京22~24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姜亦华19981998(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作者:国外社会科学情况南京22~24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姜亦华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1: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