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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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决定》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其中包括企业应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等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法人财产制度”。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必要对企业法人、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制度等这些涉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概念加以探讨和研究。下面谈谈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一、关于企业法人
  什么是法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相对公民(自然人)而言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法人和公民(自然人)都是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它们各自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
  法人设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我们常说要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说的就是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这里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企业要成为真正的法人组织,必须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二是企业要真正成为企业法人,而不能成为变相的企业法人,更不能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除了要具备法人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外,还要具备一些特殊的条件。我国企业法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企业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是:(1)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才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和服务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为目的。它与其它类型的法人重要的不同点是,企业法人要有出资人、资本金和企业组织章程。凡是企业法人都必须要有出资人,即向企业提供资本金的机构或人。企业法人设立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企业在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最初始的法人财产。企业组织章程是规定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规则的文件,对企业具有约束力,是企业进行各项活动的总的规范。
  这里需要指明的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具备企业法人的条件,也就是说还有并非企业法人的企业存在。因此,广义地讲,企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型的;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型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要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主要是针对企业法人型的企业提出的。
  法人要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该组织的负责人。依照我国的法律,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实际生活中,常常有人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一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常自称为法人,无意中把个人当成了一个组织。也有的人把法人代表等同于法定代表人,它们二者实际上也有差别。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确定的,有法律的要依据法律,没有法律的要依据法人组织章程,法人组织章程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而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可以认为是“法定”的。法定代表人,一个企业只有一个。而法人代表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它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代表权限内,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以有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明确法人代表代理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调离、撤换,或者失踪、死亡,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企业法人都要对他先前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企业法人财产
  企业法人财产在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的定义,但其已逐步成为通行的法律术语。例如,《公司法》第五条有“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第二十九条有“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是指企业法人能够依法独立支配从事经营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所谓依法独立支配的财产,就是企业法人在遵守法律或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企业组织章程的前提下,能够独立地按照法人的团体意志,自主地支配其控制的财产,实施各种民事行为,并承担其法律后果。
  法人财产是法律术语。涉及企业财产时,一般都使用“企业资产”这一财务会计术语。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有如下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在《公司法》中,既有“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也有“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表述。在这里,我认为“公司资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指的是同一物。因此,可以认为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资产含盖的内容是相同的,只是描述的角度不同。
  企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分类,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几种类型。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推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其他资产是指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从上述罗列的各种类型的企业资产,可以进一步理解法人财产的具体形态。
  企业法人财产,根据其获得的方式不同,其内部包含的财产权属关系也不同。一部分企业法人财产来自于企业出资人的初始资本投入或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追加的资本投入;一部分企业法人财产是企业通过借贷关系从企业的债权人处取得的,这些都构成企业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财产必然与出资人的财产和债权人的财产发生联系,必然会产生相关的财产权属关系。换句话说企业法人财产中必然体现有企业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和企业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在企业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中,有一个公式: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企业负债。我认为这个公式同样可以准确地反映企业法人财产的权属关系。所有者权益可以看作是企业出资者的权益,企业负债可以看作是企业债权人的权益。企业法人财产的这种权属关系,决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必须处理好维护出资人财产权益和债权人财产权益的关系。
   三、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目前在我国尚没有法律的定义,但自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采用这一法律术语之后,它的使用就越来越广泛了。《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都有法人财产权的表述。目前学术界对法人财产权正在探讨研究,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我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其法人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企业法人,客体是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利的实质内容是依法独立支配法人财产。
  有人对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持有疑义。他们中的一些人承认企业是法人,也承认企业有其法人财产,但却不愿承认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其实承认企业是法人,就意味着承认企业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民事权利就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可见,法人享有财产权利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题中应有之意。有了法人组织,又有了法人财产,必然要产生法人组织与法人财产的关系,这种法人与法人财产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为法人内部的一种财产权利,它是法人享有的财产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法人财产权自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时产生,至企业法人资格失去时消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不是由其他民事权利主体授与的。企业法人如果采取公司制的财产组织形式,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利来自于《公司法》的规定,并非来自公司的发起人或其他股东的授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实质内容是企业法人对其法人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依法行使法人财产权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时要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层意思是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里强调的是企业要依法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符合政府的政策规定。凡是法律和政策不禁止或不限制的活动,都是企业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因而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的内容和方式是非常广泛和多样的,很难用具体数量条款来概括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内容。
  法人财产权是法人组织的一种财产权利,它应是法人团体意志的体现。不能把法人财产权当作是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权。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代表法人行使部分法人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要受法律或企业章程的制约。法人财产权应当通过法人组织机构共同行使,法定代表人只是这个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制的企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来行使的,并不是全都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一个人来行使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经理及其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是公司经营的执行机构,这种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可以保证公司法人财产权分层次、分内容地合理行使。
  法人财产权不是排斥出资人财产权利的一种财产权,恰恰相反,法人财产权正是体现了出资人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维护自己财产权益的一种财产权利。在公司制的企业中,出资人(股东)是公司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他们可以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反映他们的意志,这本身就是法人财产权的具体体现。
  法人财产权能否又称为法人所有权,我认为不能。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财产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客体是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实质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反映的是一种物权关系,而且不包括无形财产和权利,表述的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体物)享有的独占的支配关系。而从上面对法人、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分析看,法人只是财产的控制者。无论是出资人的投资,还是债权人提供的债务资产,都没有把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企业法人。因此,企业法人不构成是这些财产的所有人。法人财产既有实体物,又有无形资产,还包括法人享有的债权财权权利。法人财产权,既包含物权关系,也包含债权关系,还包括知识产权的关系,反映的是法人财产的控制者对其控制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的关系。因此,不宜将企业法人财产权称为企业法人所有权。
   四、关于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人财产各种关系的规则体系。它应包括有关企业法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企业法人财产的核算制度、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法人财产的监督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法人财产法律制度,主要是规范企业法人、出资人和债权人与法人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企业法人与法人财产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试行)》、《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都有涉及企业法人财产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有关法人财产方面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企业法人财产核算制度,由于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逐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今后的任务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上述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法人财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是企业法人制定的企业内部一系列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企业是财产经营组织,企业法人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企业法人财产经营管理制度是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人财产监督审计制度,常常和其他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合在一起表述,但它是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今后需要加强监督审计制度的建设。
  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关键是确立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核心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使法人财产能够进入市场流动,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其优化配置的基础性的作用。*
中国工业经济京5-9F31工业企业管理洪虎19971997洪虎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作者:中国工业经济京5-9F31工业企业管理洪虎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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