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银行间拆借市场的若干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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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 刘yūn@①)
  目前,以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交易为主体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试运行已半年多了。运行的基本情况是好的,但是,与建立真正的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还有差距,为此,分析银行间拆借市场的运行状况,客观对待银行间拆借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健全银行间拆借市场的一些政策建议很有必要。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同业拆借网络
  1996年1月3日,中央银行运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建立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网络系统”。这个系统包括了两级网络,一级网络由各大商业银行总行与35家融资中心所组成;二级网络由融资中心吸收当地金融机构为会员组成。融资中心吸收的金融机构会员通过融资中心就地交易,不足部分通过一级网络解决。两网络同时交易,信息集中反映。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的情况表明,同业拆借市场网络的最大好处在于同业拆借交易信息得以集中,交易者对象扩大,入网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获得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基本的信息,包括成交利率、期限、金额等。与以前同业拆借依靠打电话询价交易相比,显得更方便。同业拆借市场网络最明显的问题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立只是信息的集中汇总,交易过程仍然是交易双方从计算机上获得信息后,通过电话协商妥当后,再将结果输入到计算机网络。基本手续仍然按照原来网络建立前的程序办理,同业拆借网络无法使交易者直接处理交易的全过程。另外,从交易情况看,网络交易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是,融资中心之间的交易份额大,约为80%多,其他交易者之间交易份额所占比例为20%左右。说明二级网络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较多,商业银行一级经营三级管理、资金纵向调拨不灵的状况一时难以改变,交易需求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可见,这个时期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融资中心之间的交易居主导地位。
  因此,规范健全银行间的拆借网络,必须注重二级网络的建设,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二级网络的通讯管理和线路架设;必须搞好网络程序的版本升级,解决网络上的技术问题,排除技术故障,加强业务人员的操作技术培训。
   (二)放开利率要与运用调控手段稳定市场并举
  利率市场化是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利率市场化要求,中央银行要放开对同业拆借利率最高限的管制,同业拆借利率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资金不受供需地域限制,合理流动。
  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有两个基本意义:其一,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规范发展。利率不放开,管制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必然会形成黑市和私下交易,杜绝黑市与私下交易的最好方式是放开利率。我国外汇市场上汇率的统一所依靠的就是汇率的放开,汇率放开最终消除了外汇黑市和私下交易并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其二,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实行利率市场化,中央银行在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同时,把利率作为中央银行的操作目标。同时,与货币市场相关联的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也取决于利率的市场化。因此,规范同业拆借必须实施市场化的利率,否则,会影响中央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随着银行间拆借市场的建立,目前,已经初步放开了拆借利率,而且利率水平趋势平稳。分析其原因:一是6月1日以前,没有取消同业拆借利率最高限,各地同业拆借仍然按照利率管理的拆借利率最高限来执行,除个别地区的拆借利率上冲最高限制外,这个时期同业拆借利率总体水平稳定。二是6月1日放开利率时,恰逢上半年全国资金状况相对宽松,利率水平下调,决定利率水平应该稳中有降。三是目前的拆借利率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比较,也不算低。可以说,利率水平的稳定,并不是计算机网络的建立所能达到的,一遇到资金供求发生变化,利率的波动在所难免。因此,放开同业拆借利率的同时,要注意加强管理与监控。
  加强对同业拆借利率监管,必须密切注意利率动向,加强监督检查,在投资需求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社会集资活动还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利率放开的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私下交易。特殊时期可以采用拆借利率最高限制的办法,比如存在高通货膨胀率拉动利率的过度上升,造成同业拆借利率不正常波动,可以再相应实行拆借利率的最高限制。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运用增减货币供应等手段来影响同业拆借利率变动难以达到预定目标时,通常都是采用设立最高利率限制的办法,既保护经营者利益,又稳定市场。同时,要加强对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优化利率结构,减少利率档次,逐步探索放开其他利率水平的路子。
  为了稳定利率,必须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加强调控。加强调控的主要措施是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促进同业拆借市场资金的总量均衡。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一部分,中央银行要通过在同业拆借市场的运作实施货币政策。国际经验表明,许多国家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离不开同业拆借市场。例如法国中央银行80%、土耳其中央银行70%的公开市场业务都是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运作的。近年来金融机构备付金情况表明,我国的资金运行具有同质同向性。资金松时全国都松,资金紧时全国都紧。对此,同业拆借市场自身无法进行全国性的资金余缺调剂和松紧配置,必须由中央银行参与市场:资金松时在市场上吸收资金,资金紧时通过市场吐出资金。因此,中央银行要运用调控手段参与同业拆借市场,调控同业拆借资金总量以稳定市场。一是中央银行直接通过拆借市场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吞吐有价证券;二是增大再贴现力度,开展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
   (三)尽快下发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加快同业拆借管理制度建设
  总体看,现阶段在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上存在的混乱现象有三:一是市场参与者界定不清,没有区别对待。既有商业银行,又有政策性银行;有商业银行总行,也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有金融性总公司,也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代办机构。甚至除了金融机构以外,还有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参与同业拆借。二是拆借期限、利率、流向规定不清,存在短拆长用现象,也存在利率黑市和民间高利借贷现象,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行业,造成拆借资金流失严重。三是回购、贴现、转贴现等资金融通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出现假回购真拆借,假转贴现、实为逃规模拆借的现象。在机构管理规章方面上,主要问题是存在办理同业拆借中介机构性质界定不清,脱钩办法不完善,网络建立措施不落实等。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同业拆借做了一些必要的规定,但许多地方很不完善,无法对同业拆借行为起有效约束。
  为此,必须尽快出台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如果总体管理办法一时无法下发,可以采用补漏洞办法,制定管理措施,解决一些管理规章上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主要是:1.尽快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区别地参与同业拆借,证券公司只能做24小时以内的隔日拆借,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必须经过当地融资中心进行,不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直接拆借;2.要明确专业银行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资金流动不能作为拆借,跨地区兄弟行之间的拆借要经过融资中心办理;3.要规定入市资格,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进入一级网络,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新设立的银行入网,要规定其各项存款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城市合作银行的各项存款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否则,不得接受其进入一级网络。二级网络会员的入市资格由融资中心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4.要解决专业银行授权问题,1—5月银行间拆借市场的运行情况表明,融资中心之间的拆借占80%以上,资金余缺调剂主要在二级网络。目前存在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授权不足与商业银行基层行处对短期资金需求较大的矛盾。对此,应该规定,由商业银行省分行申请,与省人民银行会审,报商业银行总行审批,扩大授权金融机构数,以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5.要强调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原有的规定必须继续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以免在新旧办法交替过程中引起市场的混乱。
  拆借市场运作的主体是资金,1993年以来,有关部门根据同业拆借管理的要求,起草了关于同业拆借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加强同业拆借资金的管理。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下发同业拆借业务管理规定,出台同业拆借管理政策。如果总体管理办法的下发尚待时日,也必须就上述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形成条文意见,下发各地执行,以免新旧管理办法交替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影响,保障同业拆借市场的规范运作。
   (四)核定同业拆借最高余额,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控
  同业拆借市场是市场资金的集散地,中央银行必须通过同业拆借市场监控资金的流量与流向,加强同业拆借资金管理,保障拆借资金的合理流动,对市场资金进行总量与结构调节。否则,同业拆借市场将会成为信贷资金以至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流失的主要渠道。受利益驱动,大量拆借资金将变成套利投机工具,流向房地产和证券投资,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大通货膨胀压力。因此,对同业拆借市场需要监管,更需要监控。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最基本的方法是核定同业拆借限额。
  对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核定最高限额,要求对从事机构的资金拆出拆入交易量,依据一定的标准核定最高拆借余额。同业拆借限额按照资金拆借的流向划分为拆出最高余额和拆入最高余额。目前,中央银行对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一级网络的参与者核定了同业拆借最高余额。从实际效果考察,核定金融机构拆借最高余额,起到了三个基本作用:
  第一,规避拆借资金风险,将拆借风险消化在金融机构内部而不是抛入市场。与回购市场一样,同业拆借市场是专门办理拆借业务的中介组织,不可能有风险的承担能力,如果不把风险控制在金融机构内部,而把风险引到市场上来,一旦发生拆借资金风险,其结果必然会将风险连续放大地扩散到金融机构以至是整个金融机制中去,导致资金的连环债务和多边债务,导致大面积的金融风波。
  第二,对同业拆借实施限额管理,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性要求。目前,同业拆借市场经过几起几落,尚处于一个起步阶段。这个阶段对金融机构的拆借实行限额监控尤为重要。在限额指标管理下,人们往往把限额作为一种刚性指标,并按照刚性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则,监管部门有章可循,金融机构办理拆借业务就会规范得多。而对金融机构拆借活动按照比例管理,人们容易将比例当作是一种弹性指标,比例管理很容易流于形式。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缺乏刚性指标的约束,是造成大量逾期资金拆借和违章拆借的原因之一。一些金融机构超比例、超期限拆借资金,有些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量是其核心资本的20倍甚至更多;有些金融机构还有大量的中央银行贷款,而其拆出资金却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原因在于缺乏刚性指标的约束。
  第三,防止套利与投机,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经验表明,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容易产生套利并冲击同业拆借市场。据分析,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的平稳,也应该得力于中央银行对一级网络的参与者核定了同业拆借最高余额,将大部分的同业拆借纳入了统一规范管理的轨道。台湾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对同业拆借一直实施限额管理并促使台湾的同业拆借市场比较稳定。特别在目前资本市场动荡情况下,资金拆借最高余额的核定,能直接限制短期资金流向资本市场,减少资本市场波动对同业拆借市场造成的影响。
  从负面作用考察,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经验表明,按照比例监控与按照限额监控一样,在一定的区域内,同样具有不可调控性:对同业拆借实施限额控制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资金宽松时拆不出资金,资金紧张时不断扩张资金拆入来用足拆借限额;对同业拆借资金实施比例管理,可能会导致资金宽松时,金融机构按比例增加拆出资金,而资金较紧张时,其拆出资金也不可能做同步下降,特别是在存款变化快,甚至出现头寸赤字时,根本无法按照比例来考核。因此,与其依靠难于监控的同业拆借比例弹性指标,还不如依靠中央银行可监控的便于运用的限额控制刚性指标。
  事实证明,在我国一些经济金融领域中实施限额管理,是一种十分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在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初级起始阶段,对同业拆借实施限额管理制度,也许是消除因为拆借市场的高风险而导致的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危机并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举措。
  进一步搞好同业拆借限额管理。一是要注意适当调整,使限额与实际操作相吻合。二是要对二级网络的会员的拆借核定同业拆借限额,因为从网络运行情况看,二级网络的交易是主要部分。目前,总行只对一级网络会员核定了同业拆借限额,随着拆借限额业务的逐步规范,要逐步对二级网络会员核定同业拆借最高限额。
   (五)从市场外对市场注入少量资金,解决同业拆借市场的救急救
   紧问题
  1993年以来,总行对拆借市场注入了部分调剂资金,期限1个月,周转使用到期收回。据几年来管理经验考察,调剂资金数量不多,但其真正起到了特殊的作用。从实际考察,调剂资金不可多,也不可无。多了风险加大,难于掌握;没有又将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作。一是调剂资金的使用为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运用探索了新路子。从以往情况看,调剂资金对调剂金融机构的头寸余缺,真正起到了救急救紧的作用,而且周转快,提高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使用效益。二是解决融资中心本身的头寸余缺问题。目前,一般金融机构的头寸问题有三条解决渠道:上下级行的资金调拨、拆借市场以及人民银行的头寸资金,而融资中心的头寸余缺只有拆借。三是应付清算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金融机构资金纵向调拨不灵,清算支付系统经常出故障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只有依靠从市场以外注入一部分资金弥补一至两天甚至是几个小时的头寸才能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转。
  因此,我们主张,对调剂资金,首先应该考虑的不是如何收回的问题,而是如何用好的问题。总行运用调剂资金必须采取三项措施:一是要收放并举。不要一次性全部收回,应该留一部分以应付上述需要。二是重点投放,周转使用,期限要短。当月末收回,次月初要继续下达给一部分融资中心使用,可以不洒胡椒面,集中投放于部分地区,以维持拆借市场资金的总体平衡与正常周转。三是要灵活掌握,适时调节,平时与节日期间要有所区别。
   (六)合理建立银行间市场的组织框架
  合理的同业拆借市场组织构架,是同业拆借市场规范统一、稳健运行的有力保证。需要强调的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的组织框架,既要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又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目前,设立同业拆借市场机构的基本模式有二种:
  第一,建立区域性融资中心,类似日本的短资公司。具体操作上,继续保留一、二级交易网络构架,组成全国的同业拆借网络体系,全部交易信息集中通过一个统一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反映。按照目前的经济区划,将二级网络的融资中心办成区域性短资公司,办理同业拆借自营与代理拆借业务,短资公司与人民银行脱钩,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样做的可行性在于:可以基本稳定同业拆借市场,不至于大范围地造成同业拆借市场的混乱或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减少金融经济造成的震荡;短资公司作为区域性的融资机构,可以解决当地的头寸紧张问题;在财务资金等方面可以与牵头的人民银行实行脱钩,解决了中央银行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矛盾,有利于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也避免了人民银行作为风险承担者介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问题;短资公司以平衡当地头寸余缺为主,如果价格放开,短资公司之间相互竞争可以形成合理的资金供求价格,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信息可以集中从统一的计算机网络上反映,有利于中央银行的集中监控。
  这种设想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是:1.短资公司的业务宗旨问题。现在融资中心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服务为宗旨。2.人员安排问题。短资公司脱钩将导致拆借人员的不稳定,据了解,一旦脱钩,现有的融资中心人员将选择脱离融资中心的路子。融资中心将要么推给地方,成为难于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么明脱暗不脱,没有真正解决问题。3.资本金与牌子问题。脱钩后的短资公司,没有资本金,融资中心脱钩会成为空话。没有中央银行的牌子,金融机构对短资公司的信息度会降低,其资金来源必然受影响,一旦缺乏资金来源,原有的拆借必然受影响,新的拆借活动也难以为继,影响短资公司的生存。
  可以说,从现实来考虑,这种方案是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短资公司成立后,中央银行要赋予短资公司专门办理同业拆借的权利,要促使短资公司建立自身约束机制,自己约束自己,强化自我规范意识。同时,适当注入部分资本金,可以将原来办理融资公司的资本金注入短资公司事业,并规定期限,让融资中心脱钩并营运一段时间后再予以收回。
  第二,撤销各地融资中心,建立一个全国同业拆借总中心,所有同业拆借活动全部由一个统一的拆借中心进行。
  这种设想的益处在于:撤销了融资中心,不存在融资中心与人民银行脱钩问题;同业拆借集中在一个总中心进行,有利于中央银行集中进行监管。
  但事实上这种设想是不可行的,主要与我国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原因在于:一是商业银行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状况没有改变,资金纵向调拨不灵的现象继续存在,撤销融资中心必然会导致需要头寸调剂的基层金融机构难于得到头寸资金,影响拆借资金的时效性与紧缺性,特别是对省以下金融机构通过网络进行的跨地区的拆借更难以操作。这种设想,与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用“行际差、时间差、地区差”调剂资金余缺的宗旨是大相径庭的。二是撤销融资中心,必然会使融资中心现有的拆借资金形成新的三角债务,无法清理,形成新的金融风波,中央银行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债务链中并成为债务的最后承担者。目前的问题是,1993年的拆借资金需要消化,1994年以后的债权债务也需要解决。总结经济体制改革经验,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是:在债权债务没有得到清理以前,无论成立或撤销机构,都会形成无法清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债务必然转移到有关主管部门,“谁家孩子谁抱”,呆帐死帐增加,导致经济损失。
  目前,同业拆借的一二级网络构架,基本适应了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情况,考虑了一定时期金融机构的变化状况。从发展看,选择一些地区融资中心改组为经纪同业拆借业务的短资公司,对其余融资中心按照短资公司的模式进行逐步改造,是比较适合我国实际状况的改革办法。一是可以基本解决目前资金拆借需求来自基层行的问题,体现同业拆借调剂头寸余缺的基本宗旨;二是在利率放开后,各融资中心相互竞争,形成合理的市场利率机制,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提供了决策依据;三是可以解决脱钩问题。在已解决这三个主要问题的前提下,构造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组织构架,可以最终确定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的性质,最终消除同业拆借市场中介组织在机构设定上的不稳定性,也最终消除同业拆借市场四分天下甚至五分天下的分割状态,达到了同业拆借市场的规范和统一。
   (责任编辑:金菲)*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斌下加贝
  
  
  
金融研究京30-35F62金融与保险刘yūn@①19971997 作者:金融研究京30-35F62金融与保险刘yūn@①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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