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的实际执政者,他辅助齐桓公实现了齐国的兴旺发达,使齐国成为“春秋五霸”之一,他在治理国家财税方面具有独特的思路和方法,集中表现在《管子》这部历史性的巨着中。
《管子》的赋税思想首先体现在税收原则上。
一是有度的原则。《管子·权修》中指出:财富的增长受自然条件和人力的限制,而君主的贪欲没有限度。“赋敛厚,则下怨上矣。”他提醒国家的执政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二是公平的原则。即按负担的能力征,税。《管子·山国轨》提出:“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富室者,服重租;小家为室庐者,服小租。”管仲认为,应按安葬亲属和修房屋所反映的贫富差别而征轻重不同的税。
三是弹性的原则。强调赋税的征收量应根据条件的变化而有伸缩性。
四是适时的原则。即征收的时间和时限的规定要适当,否则会给征纳双方带来损失。管仲在《臣乘马》中指出:“彼王者不夺家时,故五谷兴。”国家征收赋税不应耽误农民的生产季节。
管子的赋税思想还体现在征税对象上。
《管子》认为,统治者应慎重选择征税对象,因为征税不仅影响纳税人的生活和经济利益,而且还影响社会再生产。《国蓄》篇指出:“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五者不可毕取,故五者偏行而尽也。”就是说:课征房屋税,使人们不愿建房屋;征牲畜税,等于限制了牲畜的养殖;征田亩税,等于阻止耕种;征人头税,等于要人绝育;征户籍税,等于优待富室大户。王者对于这五种税不能同时征收。正因为管仲看到了赋税的消极作用,所以提出开征的税种要少,要慎重选择,不能随意地扩大征收的范围。
《管子》提出,在选择征税对象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心理承受力。他说:“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征籍者,所以强求出,租税者,所虑而清也。霸王之君,去其强求,废其所虑而清,故天下乐从也。”管仲认为,人们喜欢接受给予,怒恨被夺。税给人“夺”的印象,因此应选择“不见夺”的征敛方式。有些税是人们不愿缴的,有的税是人们打算缴的,应选择人们愿意缴的那些税种征收,如土地税。
《管子》认为,以间接的方式征税,如国家通过掌握货币取得收入,或垄断粮食、盐、铁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专卖,寓征于价格之中,这种隐蔽的征税比直接征税使人们易于接受。他说:“天子籍于币,诸侯籍于食……是人君非发号命收啬而户籍也,彼人君守其本委谨,而男女诸君子无不服籍者也。”每家每户都要使用货币吃粮、食盐、用铁,国家通过控制货币的敛散和粮盐铁的买卖,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人君不用发号令收税,而每个男女在用钱买卖粮盐铁中便不自觉地缴纳了税收。《管子》提出的这种“不见夺之理”同18世纪欧洲提出的“拔最多的鹅毛而不让鹅叫”是异曲同工的,而且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采用,从汉代桓宽所着的《盐铁论》中便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思想的实践轨迹。
《管子》倡行以隐蔽的方式征税只是为了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并不是借此向人民暴征重敛。它反对重税于民,主张大力培养税源,通过民富达到国富。《山至数》篇中指出:“民富,君无以贪;民贫,君无以富。”
值得注意的是,《管子》还对引进外来资金提出了建议。管仲提出:“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虚车勿索,徒负勿入(不计税),以来远人。”这就是说,要运用少税轻税政策吸引外地人来本国贸易,以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
《管子》的税收调节论对今天的税制建设也很有借鉴意义。
《管子》提出,首先应以税收来调节贫富。管仲认为,人们太贫或太富都不利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安定。他说:“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不行,万民不治,贫富之不齐也。”他认为,调节贫富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对富户多征税。
其次是调节本末关系。《管子》提出,农业是国家致富的本业,商业和手工业是末业。从事本业的人劳累而不易致富,只有调节本业与末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们才愿意从事本业。调节的办法之一就是用税收诱导人们的行为,即对那些搞好农业生产再经商者课以轻税,而对那些不务农事从商渔利者征重税。
三是调节地区之间的供求关系。《管子·轻重丁》以管仲与齐桓公对话的形式讲到运用税收调节地区的商品供求关系。管仲认为,国家在经营粮食等专卖物资中,丰收价低时购进,紧俏时售出,即可取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又可调节市场物价,防止商人“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管子》强调,应通过国家专卖调控市场物价,防止老百姓受投机者的盘利。
《管子》是中国古代一部治国理财思想十分丰富的巨着,虽然其思想产生于2000多年以前,但对我们今天的税收工作仍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中国税务报》京F61财政与税务李力文20012001 作者:《中国税务报》京F61财政与税务李力文20012001
网载 2013-09-10 21: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