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与近代法国宪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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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宪政运动是欧美各国政治现代化的主题之一,法国近代宪政运动与英美等国大异其趣,它循着激进、暴力模式发展演变,历经近百年震荡而渐趋稳定与成熟,法国政治现代化的晚成,与近代法国宪政运动“源于理论,成于实践”的内在特征不无联系。理论的先导性导致宪法的超前性,进而造成近代法国宪法的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
  关键词 宪政运动 激进模式 君主立宪 共和政体 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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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是首开西方民主政治先河的典型国家之一。法国历史上封建王权政治的消弥,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创立与变迁,经历了一段波浪起伏、剧烈斗争的曲折历程。它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为契机,前承18世纪启蒙运动的理论熏陶,借助第三等级限制王权、取消贵族特权并建立资产阶级新型民主政治的强烈愿望,通过革命暴力、流血恐怖的极端形式,在新旧两种势力、进步与保守、君权与民权之间展开了殊死较量,革命的总进程是一步步将近代法国政治制度推向稳定与成熟。
  在近代法国政治制度的变迁中,宪法制度的演变无疑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就世界历史范围而言,法国宪法制度的演变模式也具有典型意义,法国历史上的每一部宪法,都是各阶级阶层、各种政治势力、各种理论派系彼此斗争的历史缩影。从数量上看,法国近代历史上制定的宪法比任何国家都多,“从1789年革命起至现在,法国至少有14部宪法,而在大革命和拿破仑时期,从1789年至1815年,就有过7部宪法。”[①]因此,法国有“宪政试验场”之称;从内容上看,法国宪法经历君主立宪、共和与帝制的交替更迭,体现于宪法中的民主性与保守性此消彼长,从而映射出错综复杂的革命风云;从形式上看,由于国内阶级矛盾异常尖锐激烈,国际上又受到欧洲反法联盟的多次围攻,法国宪法制度循着一种与英美制宪历程大相径庭的独特模式,即激进的暴力的模式而发展,历时长久才走向稳定与成熟。在法国制宪运动中,激进思想与暴力手段贯穿始终,构成法国历史上最动荡、最悲壮而又最富戏剧性的一页。
   1 法国宪法理论的渊源
  近代法国宪法理论深受18世纪启蒙思想的影响。启蒙思想家是法国资产阶级代言人,是“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②]他们创立的自然权利说、主权在民思想、三权分立原则和代议制模式,成为法国资产阶级破旧布新的锐利武器。伏尔泰是启蒙思想家中极有影响的人物,他崇尚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主张实行“开明君主专制”。后来,“他鉴于第三等级同专制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于是便倾向于君主立宪政体。”[③]卢梭坚决主张人民主权不可侵犯,人民有推翻专制制度的起义权利。卢梭学说所倡导的平等观念、天赋人权、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权等观点,曾激发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小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许多革命民主主义分子,如马拉、罗伯斯庇尔和圣茹斯特,都自命为卢梭的学生。罗伯斯庇尔在他执政时期,有许多政策都是以卢梭学说为依据的。”[④]1793年雅各宾派颁布的宪法,贯穿着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它赋予人民以最大的政治自由,取消了1791年宪法中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区别,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把人民群众反抗压迫的权利规定下来。至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其影响不仅涉及法国大革命宪法的制定,而且深深影响到美国独立斗士,成为美国宪法的主要理论依据。在法国大革命中,孟德斯鸠的学说为法国自由派贵族和金融资产阶级所利用,成了他们的政治主张。有些法国启蒙思想家直接参加了制宪实践,1769年,身为“穿袍贵族”的马布里应邀为波兰草拟了一部宪法;马布里的思想接近空想共产主义,不但反对专制制度,而且也反对议会制度,尤其是他主张废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就是这个东西,才形成世界上这么多的罪恶,而使立法者转变成暴徒。”[⑤]马布里激进的思想导致他所制定的宪法具有超前性,因而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1770年,卢梭还主动地为争取独立的科西嘉岛草拟宪法。
  英美两国资产阶级新政体的制宪实践和制宪经验,对法国宪政运动影响颇深。早在启蒙时期,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启蒙运动的主将,就把洛克的学说奉为圭臬,孟德斯鸠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热烈拥护者,伏尔泰也认为“英国的社会制度是非常合乎他的理想的。”[⑥]大革命爆发后,法国宪法理论家用历史的眼光审度英国1688年以来的政治制度和宪法,肯定了英国的政体形式,在宪法讨论中,则摈弃了英国宪法中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混杂的特征,这是极富创见性的。在这方面,孔多塞的宪法观意义特别重大,1788年,孔多塞在系统总结美国制宪经验的基础上,发表《宪法方案》,基本上否定了英国式的不成文法,赞成法国制定一部美国式的完整系统的成文法。此外,法国不少开明贵族还直接参加了美国独立战争,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缔造者华盛顿、富兰克林、杰弗逊等有过密切接触,他们不仅熟知美国《1787年宪法》,而且还深受独立战争期间各州《权利宣言》和州宪影响,其中最负盛名的代表人物是拉法耶特。他自信“在法国大革命中注定能发挥象他的朋友华盛顿在美国革命中所起的作用,”[⑦]结果成了大资产阶级为之倾倒的“两个世界的英雄。”同时,美国在独立战争期间和独立后,一直在宣传和输出独立革命的精神产品,即《1787年宪法》和《独立宣言》的原则,富兰克林、杰弗逊在担任美国驻法公使期间,通过各种渠道,譬如私人交往等,介绍美国宪法理论,对法国革命人士影响较大。
   2 法国近代宪政运动的两个阶段
  综观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来的制宪运动,不难发现其基本特点和运行轨迹。法国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制度是在革命运动中逐渐建立和完善的,但它经历了相当长时间激烈动荡和频繁更迭的历史过程。总起来看,理论上的先导性和超前性是其最基本的特点之一。法国宪法先理论后实践的特点,客观上产生了某些负面影响,它既导致法国制宪运动有章可循,有源可溯,又使新宪法往往超越时代,结果激进的宪法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难于付诸实现,甚至有流产的危险。
  法国制宪运动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宪法理论流派众多,主张各异,这使宪法的原则精神和严肃性受到削弱,因而人们可以时常看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各利益集团、各阶级阶层恣意践踏宪法的混乱状态。同时,1789年大革命胜利伊始,就暴露出各阶级宪法观的严重分歧。有的宪法理论家崇尚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有的主张以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为立宪之本。譬如,孔多塞就极力倡导法国政治制度的最高目标是保障天赋人权,宪法的核心内容应是一个人权宣言;法国宪法学界泰斗西哀耶斯,则主张法国宪法理论应把三权分立学说,社会契约论综合地体现于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之中;西哀耶斯穷毕生精力于法国制宪运动,先后参与了八、九部宪法的制定,其影响超过孔多塞而盛名远播。
  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为开端,法国制宪运动伴随着政治制度的历史交替而从未中断过,几乎每次政治制度的转型都定然会掀起一阵制宪热潮。这期间,法国经历了君主立宪、共和政体和帝制的交替更迭,所颁布宪法之多,政府机构名称变更之频繁,俱为欧美各国所少见,正如恩格斯所说,“法国是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历史上的阶级斗争,比起其他各国来,每一次都达到更加彻底的结局;因而阶级斗争得以进行,阶级斗争得以表现出来的变换不已的政治形式,在那里也表现得最为鲜明。”[⑧]综观法国近代宪政运动的演变,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先后制定了七部宪法:1791年宪法(吉伦特派的君主立宪政体)、1793年宪法草案(雅各宾派的小资产阶级民主政体,未获通过)、1795年宪法(热月党人的“共和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拿破仑共和国,共和八年宪法)、1804年宪法(法兰西第一帝国)和1815年宪法。总起来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所体现的民主性与专制性的消长呈抛物线状,革命前期,民主性稳定扩大,专制性逐渐减弱;革命后期截然相反,专制性越来越强,民主性逐步缩小。究其根源,前期资产阶级面临复杂险恶的国内外形势,需要利用人民群众尤其城市无套裤汉的革命力量,借以摧毁国内外封建势力,巩固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达到这一目的,资产阶级革命就结束了,因而在后期,法国资产阶级逐渐背弃了人民群众。由于害怕人民群众的革命,甚至与封建势力相互妥协,最终滑向拿破仑式的军事官僚独裁统治;其次,法国革命时期的制宪运动,带着某种宪政实验和政体类型探索的性质,伴随着历次革命风暴或重大历史事件,君主立宪、共和与帝制三种类型的宪法相继出台,君主立宪是资产阶级企图与贵族妥协的产物;共和政体则反映了资产阶级与旧贵族决裂,从而在某种程序上依靠人民群众支持的政治愿望;帝制则是大资产阶级既反对旧势力复辟又害怕人民起义的专政。三种政体的交替更迭,一方面反映了法国阶级斗争异常激烈尖锐,任何妥协和解政策都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暴露出资产阶级的不成熟性,进而导致法国宪法的不稳定性。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从复辟王朝到第二帝国时期)。先后颁布1814年宪法、1830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0年固定帝国元老院法令(未实施)第四部宪法。这一时期,自由资本主义经历了第一次产业革命,机器大工业取代了效率低下的工场手工业,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工业资产阶级经济政治实力进一步增强,资产阶级政权得以巩固强化,宪法也趋于成熟;同时,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新型斗争形式,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种势力的较量给宪法注入了新的内涵,“自由、平等、博爱”的时代精神在宪法中有所体现,尤其重要的是,大革命后期取消的普选权问题在这个阶段稳定地确立下来。
   3 法国近代宪政模式及其基本原因
  法国宪政运动的历程同英美等国大异其趣。法国从1789年大革命开始的制宪历史始终交织着激烈的政治斗争与暴力冲突,从根本上说,是各阶级争夺法国政权的必然结果。两种宪法体系——共和宪法与帝国宪法的更替成为法国历次政治体制转型的标志,这就决定着法国宪政演变的基本模式必然是激进的暴力的模式。法国历史上的共和宪法基本上以1791年、1793年和1795年宪法为核心,是帝国宪法的对立物,而从波拿巴共和8年宪法开始,以后历届帝国宪法都自成体系,这样法国历史上就长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之争,隐蔽其后的则是两种政体及其代表力量的此消彼长。在如此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的政治主张和治国理论的冲突中,非暴力无以自存,非革命无以夺权,这就决定了法国近代政治制度和宪政运动的演变较英美各国具有更猛烈、更激进的色彩。
  法国宪政运动之所以以激进、暴力形式演变,原因是很多的,真正的原因并非完全存在于革命运动之中,而是存在于革命运动所赖以产生的社会历史土壤中,应从法国历史长河中探索荡起激流的缘由。当然,法国宪政运动既源于理论,又成于实践的独特性,也使得这场制宪运动的内在形式更加复杂。综合起来看,存在着这样几种因素。
  其一,法国封建势力强大,并极端仇视革命。这一点与英国存在的社会状况完全不同。法国封建贵族享有特权,不要纳税,而且还带有明显的军事封建性;在英国,这一切恰好颠倒过来,贵族不存在纳税特权,军事特征已大为减弱,甚至完全消失,航海和殖民促使贵族日益分化,并将其最终纳入新生产力的跃进中,英国封建结构通过渐进的经济活动而于无形中瓦解,这就使得1688年的妥协成为可能。而法国贵族“顽固地坚持其经济、社会特权,具有极端的排他性和与资产阶级原则格格不入的封建心态,这导致他僵化在一概排斥的态度之中。”[⑨]只要法国封建制度的最后残余未被彻底摧毁,在大贵族和大资产阶级之间寻求政治妥协就只能是空想。在1789年春天和第一次起义之后,资产阶级都先后寻求与旧贵族达成政治妥协的可能性,但失败了;从那时起,妥协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这迫使资产阶级转而决心彻底粉碎旧贵族的国家机器。事实证明,拉法耶特和穆尼埃设想的“有限革命”是根本不现实的,这场有限革命“提倡循规蹈距,反对贸然创新,对现存政府的形式只限于提出必要的改动以使之保障自由。”[⑩]当封建势力复辟君主专制的行动受到普奥反法联盟刺激时,资产阶级不得不与城市人民群众和农民结成暂时的联盟,激进和暴力成为唯一选择。
  法国教会是旧制度的基础和保垒,教会对法国革命的敌对行动也是暴力形式的社会根源之一。法国教会是西欧各国拥有最多产业的教会,“尽管他们只占纳税人总数的13%左右,但他们所纳税款则占税额总数的34%。”[①①]法国教会与路易十六暗中勾结,构成法国国内反革命的一股强大力量。“反抗派”教士公开敌对革命,支持王权,拒绝向“自由、平等”宣誓,激起法国民众强烈愤恨,这直接导致围绕宪法问题而起的暴力升级,演为1792年“九月大屠杀”。宪政派教士则玩弄两面手法,表面宣誓效忠宪法,暗地投入反革命营垒,勾结吉伦特派搞联邦主义,更伺机煽动群众反对革命,造成革命运动的混乱和动荡,这使革命者被迫采取激进的暴力形式来维护宪法。
  其二,法国资产阶级成分复杂,信仰各异,并始终处于严重的分化组合状态中。个人政治目的常常掩盖于第三等级的政治理想之下,从而使革命阵营内部呈现出极端的混乱,表现在宪政上,就是议会成为派系斗争、议员互相攻讦乃至控告的场所;议员人身安全在这种反常气氛下缺乏保障。早在1789年6月23日御前会议时,就宣布议会的每一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到1793年宪法时,“其相关的条款正好倒转过来,变成对‘议员特权’的指控和限制了。”[①②]议会中各派力量的分化组合更加严重,“当法国还存在君主制的时候,共和派的人数多如牛毛,虽然当时这些站在共和制旗帜下的人们之间早就暴露出严重的分歧。在1792年可以看到一大帮人为反对王室而战,但随后都四分五裂了,其中有些人后来转向维护国王的利益。”[①③]由于各政党追求的政治目标大相径庭,因而力量的重新组合必然会带来剧烈的震荡。在1791年宪法完成后,各政治派别的分化重构、离心离德更趋严重,资产阶级始终未能形成一股和谐统一的政治力量,而是各有所求,他们“只是努力使一种统治形式压倒另一种统治形式。”[①④]在这种状态下,暴力和流血冲突顺乎自然地发展成一种必然的形式。
  其三,法国君主立宪政体的中途夭折,使法国旧制度向宪政制度的转变失去了一个作为平稳过渡的中间环节。在1789年新旧体制交替之际,资产阶级无意染指路易十六的行政大权,“制宪议会的着眼点主要放在制定宪法和实现国家体制的改革上。”[①⑤]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行政权仍属国王,但规定国民议会对国王的行政权予以限制,该宪法赋予国民议会的权利有:法律创议权和制定权;决定财产税收权;国有产业管理权;宣战、媾和、结盟和缔约权;决定海陆军编制权;对行政官员的弹劾权等,“它已经属于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君主立宪制度。”[①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君主立宪政体作为法国政治制度现代化的过渡形式,将在一定时期内给国内政治带来某种稳定性,避免暴力形式的再次登台。但是1792年,法国君主立宪寿终正寝,从这个角度来看,1792年后法国国内政治制度的激烈变化,很大程度上是受国际因素影响的。
  从法国历史上动荡不宁、反复多变的制宪运动,大体可以看出,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并不能完全根据宪法激进与否来判断其进步性。被1793年宪法确认的普选制,到1848年才付诸实施,宪法精神太超前,不仅难以实现,反而会引起混乱,进而削弱宪法本身的稳定性。激进的法国革命并不能带来想象中的成果,在漫长的革命历程中,法国还是经历了所谓热月反动、拿破仑军事独裁和君主制的复辟。同英国比较起来,法国宪政运动可谓悲壮激烈,历经近一个世纪,1792年宣布的共和政体,到1875年才得到最终确立,也是从这一年起,法国制宪的实验性质才根本消失,正式步入稳定的现代化轨道。
  参考文献
  1 端木正.法国大革命和宪法.法国史通讯,1982,(6).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6.
  3 4 5 6 王荣堂.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36~47.
  7 9 10 (法)阿尔贝·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117~118.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01.
  11 赵跃兵.非基督化起因初探.法国史通讯,1986,(9).
  12 16 刘宗绪主编.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纪念论文集.北京:三联书店,1990:301~309.
  13 14 (法)邦纳罗蒂,陈叔平译.为平等而密谋.法国史通讯,1986,(9).
  15 陈传金.1789—1814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权机构的演变.法国史通讯,1982,(6).
  张建新 湛江师院历史系 湛江 524048*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8-21K5世界史张建新19971997 作者: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8-21K5世界史张建新19971997

网载 2013-09-10 2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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