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高考语文阅卷手记 四则

>>>  當代歷史與思想  >>> 簡體     傳統


  (北京十二中 王俊鸣)
      语义概括的规范
  概括,是一种重要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一般地说,语义概括有两种类型:化繁为简,或者化实为虚。
  概括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化繁为简,应做到概括性与具体性的统一。概括性,即内容全面而表述简洁;具体性即能显示出内容的特点,使没读过这段文字的人能从你的概括中了解内容的主要之点,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异之点。
  95年语文高考题第25题考查的就是这种化繁为简的概括能力。标准答案十分标准,完全符合“概括性与具体性统一”的规范。而考生答案的通病就是做不到这个“统一”。例如:说第一种弊端是“不适合现实生活”,没有说明是“读古人书籍”这样的行为,也没有揭示这种行为的特点——死,这就缺乏具体性。对第二种弊端,仅说是“写文章与心情不相配”,从一个角度看,没有把有关内容说得全面,是概括性不足;从另一个角度看,所谓“与心情不相配”有种种原因,死守古人程式才是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不能揭示这种内容的特殊性,又是具体性不足。对第三种弊端,有的考生概括为“读书只为功名”,不提“利禄”,是概括性的欠缺;而说成“读书目的不正确”,就又缺乏具体性了。因为“不正确”有种种情况,这里的“不正确”到底是怎样的表现形式,没有说出来,如果不读原文,只看这种“概括”,我们决不能了解文章的“梗概”。
      “整体把握”与“关键语句”
  “整体把握”是阅读的基本原则,而辨识和筛选关键语句是理解文意的重要环节。还应强调的是,只有在“整体把握”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辨识“关键语句”,因为所谓“关键语句”是相对于文章整体而言的。
  95年语文考题第26题是对“整体把握”能力的考查,也是对辨识“关键语句”能力的考查。第四大题共四段。首段概述叶先生“最重要的”“两点”语文教育思想,并指出“过去语文教学的成绩不好,主要是由于对这两点认识不清”。这就过渡到下面对两种“错误认识”的分析。第二段分析第一种错误认识——对语文学科性质认识的错误,第三、四段分析第二种错误认识——对语文教学任务认识的错误。文章的层次脉络非常清晰。把握住这个整体脉络,就会发现第二段开头两句是本段的“关键句”,抓住这两句,26题就有了八分的把握。可许多考生却把这两句话放过,而抄出“无须乎另起炉灶”一句做答。其实,这一句说的根本不是对语文学科“性质”的认识。试题还要求“参照第三自然段”的“表达”方式,这也是对“整体把握”能力的考查(在内容上对回答问题还有启示作用,可惜许多人也没注意到)。第三自然段的“表达”用了一个因果复句,先说对语文教学任务认识错误这个“因”,再说教学行为之“果”;仿此,26题答案的表述也应是先说对语文学科性质认识错误这个“因”,再说“只是照搬旧式教育那一套”这个果。这样就有了十分的把握。
      “联系生活实际”是什么意思?
  联系生活实际是个很大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如何评价学生作文,而且关系到作文教学的指导方向。可惜,就像语文教学中的许多问题一样,天天看,天天说,如果一“叫真儿”,就很难听到经过深思熟虑的回答。
  先从试题的文字看:“根据《鸟的评说》,自选角度,自拟题目,联系生活实际,展开议论……”这里把“联系生活实际”放在“自选角度,自拟题目”之后。而1990年的试题说法不同:“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请你就第一个小姑娘的说法,联系生活实际,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展开议论……”这种顺序上的差别有没有特别的意义?是命题者有意为之,还是信笔为之?
  笔者曾问过几位阅卷教师,他们的回答基本一致:就是要举出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再看考生的作文,其作法又与阅卷教师的说法“基本一致”。
  看来,在中学语文界,这是相当流行的认识和作法。然而,这是正确的吗?
  “文章会为时而着,歌诗会为事而作”,这是无可移易的法则,中学生作文岂能例外。“例外”了,不仅违背了作文的规律,也同时违背了教书育人的大方向。“联系生活实际”,要求的是文章的现实感、针对性。在这种原则要求下,文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生活实际”,要分析生活实际中的问题,解决生活实际中的问题;至于所用论据,倒是古今中外无所限制的。而那种“流行”的观点正好相反,它所主张的是,文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说明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联系生活实际”仅仅是在阐述那“真理”过程中的一个小小的特殊的要求。——这种要求又有什么意义呢?
  说到这里,再回头看试题的文字,两种表述顺序,是否反映了两种不同的作文指导思想呢?
      什么叫“自选角度”?
  “自选角度”四个字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自选材料价值的角度”。作文题中所给的材料往往可以从不同角度去发掘它的价值。就拿《鸟的评说》而言,可以从道德品质的角度着眼,针对生活中有人心存忌妒、恶意攻击“展开议论”;也可以从思想方法的角度入手,针对某种思想偏颇、以偏概全的现象“展开议论”;还可以批评无知妄说,提倡理解、宽容,或者说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对这一层意思,大家似乎没有分歧。
  还有第二层意思,即“自选回答问题的角度”。比如,从一只鸟受到不公正的指责,立刻又去不公正地批责别的鸟,联想到现实生活也有类似的现象,因而确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一个论点。论点有了,文章该怎么写呢?按照“流行”的方法(这方法还写进了语文教材)是这样:第一,说说什么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二,说说为什么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三,再说说怎么做才能达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境界。实际上高考作文像这样做法的不少,阅卷者一般也很欣赏。
  可是,这种模式是正确的吗?如果是长篇大论的文章,也许可以。几百字的短文,要回答三个问题,又如何能回答得好?更重要的是,你的文章是针对什么人什么事写的?他们的问题主要在哪里?很难想象,你的针对对象既不懂“是什么”,也不懂“为什么”和“怎么办”。所以,面面俱到地回答三个问题,其病根仍在于不懂得文章的针对性。
  所以,所谓“自选角度”,还应该根据生活实际的需要,自己选定回答问题的角度。一般地说,一篇短文,只能重点地从一个角度去回答问题。只要看看语文教材的选文,可信此言不谬。
  
  
  
考试京12-13G31中学语文教学王俊鸣19961996 作者:考试京12-13G31中学语文教学王俊鸣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0:58:10

[新一篇] ’95中國制度經濟學理論研究述評

[舊一篇] ’96報告文學、紀實文學創作漫評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