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戴震对宋明理学关于“意见之理”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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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震(1724—1777年),字东原,安徽休宁人,是清代着名的汉学家和唯物主义思想家,皖派经学的创始人。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重要贡献,是通过对宋明理学(尤其是程、朱宋学)的无情批判,阐明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宋儒强调“理”、“欲”对立,以为“不出于理则出于欲,不出于欲则出于理”,故而有所谓“存天理,灭人欲”的命题。戴震通过挖掘先秦儒家传统典籍尤其是《孟子》一书的思想含义,力图辨明程朱理学已远离传统儒学,其中杂揉了道、佛二教的许多异端思想成分,从而以恢复传统儒学的本来面目相号召,从儒学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发掘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入手,在具体、系统阐发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基础上,对宋明理学关于“意见之理”进行了批判。
      一、欲、情与理的关系
  戴震以为,“声、色、臭、味之欲”,“喜、怒、哀、乐之情”都是与生俱来的,“有是身,故有声、色、臭、味之欲;有是身,故有喜、怒、哀、乐之情”。欲是用以“养生”的,情是用来“接物”的。只是“情”的内容是处在伦理关系之中的——人生而有“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伦”〔1〕。所以,养生与接物又被表述为:“欲者,有生则愿遂其生,而备其休嘉者也”,是在生命存在的前提下的人的自然本性;“情者,有亲疏、长幼、尊卑感,而发于自然者也”〔2〕,是人对伦常关系的情感反映。
  那么,“理”是什么?它与情、欲的关系怎样?戴震说:“理者,尽夫情欲之微而区以别焉,使顺而达,各如其分寸豪(毫)厘之谓也。”〔3〕也就是说:情欲的恰如其分的实现就是“理”。
    1、以“情”定“理”
  理必须用情来定义。戴震说:“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不存在“情不得而理得”的事情。“情之不爽失”,就是既不超过又非不及。这样,理又被定义为“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4〕。“不过又不及”也叫做“平”或“无憾”,故“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5〕。
  做到“无憾”或“平”的基本方法是“反躬法”。凡是自己的行为作用于或影响到别人,反躬静思这件事:如果他人这样做,从而影响到我,我能接受得了么?凡自己指责他人时,反躬静思这件事:如果他人以此来指责我,是否全部都符合我的客观状况,我能否全部接受呢?反躬法所以能符合客观实际,就是因为“理”是客观的:“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同时,这个客观的“理”也是可以认识和把握的:“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洁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而一旦“情得其平,是为好恶之节,是为依乎天理”〔6〕。通过“情”之平衡,人们可以找到“天理”,并自觉遵循它。
    2、“理”存“欲”中
  理须以情来定义,情是处在五伦之中的,是对五伦的感受。说:“情之不爽失为理”,就等于说“理者存乎欲者也”〔7〕,即理存于欲中。这是因为“情之不爽失”本身,就是“欲”的实现的正当性:“有(欲)而节之,使无过情,无不及情,可谓之非天理乎!”可见,欲本身还不是理,通过情这一中介的衡量,被恰当节制的“欲”就是“理”。所以,理又可以用“欲”来定义:“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8〕理存欲中,但又须节制人欲,才可得到天理。
    3、理是情、欲的合理状态
  戴震认为,宋儒“以理欲相对”,把理欲关系看成有“邪正之别”,从而在根本上否定了人欲的正当性。戴震否定了视“情欲自情欲,天理自天理”〔9〕的把情欲与天理绝对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传统观念,提出“理者存乎欲者”之中的观点,不仅把人欲与天理联系了起来,而且肯定了天理出于人欲的思想。在此基础上,戴震进一步申论了天理是情欲的合理状态的主张。
  关于欲。在戴震看来,理存欲中,既肯定了天理,就应该承认人欲的正当性。而人欲确有它存在的正当性,“灭人欲”的主张和“无欲”的提倡,都是偏颇的。但戴震并没有走向纵欲的极端。他以为,人欲的发展和实现程度,是有限度的。从最低限度的人欲满足而言,“欲,不患其不及”,即可以减少或降低这种最基本的人欲满足;从较高程度或最大限度的人欲的满足方面来看,则“欲,……而患其过”,就应当贬抑减损了。
  关于情。戴震对情的一般看法是“无过情”又”无不及情”,但有时又强调:“情,患其不及”,这与“欲,不患其不及”显然是不同的,只因他觉得,喜怒哀乐作为人之常情,不应当受到压抑。至于“情,……而亦不使之过”,与对欲的节制要求相同。
  对情、欲的这种合理节度,就是传统儒学的德目,也就是天理:“欲之不流于私则仁,不溺而为慝则义;情发而中节则和,如是谓之天理”〔10〕。反之,如果超过了这个合理限度,情、欲就不呈正常,合理的实现状态了:“欲之失为私,私则贪邪随之矣;情之失为偏,偏则乖戾随之矣”〔11〕,已经是畸形、恶性的发展了。
      二、人性、情欲与天理
  情欲与理的关系如上所述,那么,情欲从何而生?理又从何而得?这就追本到人性问题了。
    1、情欲根基于血气、理义得于心知
  “血气、心知,性之实体也”〔12〕,从本始处讲,它们都是先天禀赋:“人之血气、心知,原于天地之化者也”〔13〕。
  血气是人欲产生的基础或源泉,“凡身之嗜欲根于血气”。比如,耳之好声、目之好色、鼻之好嗅、口之好味,“皆性使然耳”〔14〕。所以,“欲者,血气之自然”〔15〕由于“欲根于血气,故曰性也”。〔16〕
  心知是知产生的基础。戴震举例说:人在做一件事情时,凡合于理义的,其心气就畅然自得;有悖于理义的,心气就沮丧自失,“以此见心之于理义,一同乎血气之于嗜欲,皆性使然耳”〔16〕。。心知产生知,也就是理义得于心知。“理义者,人之心知,有思辄通,能不惑乎所行也”〔17〕。没有心知,理义就无从而得;有了心知,还必须“思”而“通”之,才能得到理义。从人性的状态而言,它是指一种安静状。
  戴震以为,宋儒迷惑于老(道家)释(佛教)“无欲”之说,“谓‘义亦我所欲’为道心,为天理,余皆为人心,为人欲”〔18〕,曲解了孟子的思想。孟子本来是讲“理义之悦心,犹味之悦口,声之悦耳,色之悦目之为性”〔19〕,说得是“理义之为性,非言性之为理”〔20〕。而宋儒却径直把性解释为理,而把嗜欲根于血气排除在人性之外,这就大错特错了。他又说,宋儒离开了血气,心知这个性的实体去谈论性的问题,以为“别如有物凑泊附着以为性”〔21〕,这也是夹杂了老庄、释氏之言。以心知而言,孟子讲的“命”是指“仁义礼智不能尽人如一”,但“皆可以扩而充之,则性也”〔22〕。但孟子讲仁义礼智,“不求于所谓之外,不离乎血气、心知”〔23〕这个实体,而宋儒却在血气、心知之外,另外找了一个“凑泊附着”的别物。而这个别物,他们又是说不清的。
    2、天理是人性由自然进到必然的状态
  血气、心知虽是人所共有,“性者,血气、心知本乎阴阳五行”,都是先天秉赋,但恰好在这本始之处,“人物莫不区以别焉”。〔24〕由此产生了圣人与常人的区别:“圣人顺其血气之欲,则为相生养之道,于是视人犹己,则忠;以己推之,则恕;忧乐于人,则仁;出于正,不出于邪,则义;恭敬而不侮慢,则礼;无差谬之失,则智”;相反,“常人之欲,纵之至于邪僻,至于争夺作乱”〔25〕。尽管同样是血气之欲,结局竟是如此的不同。
  圣人与常人的不同,在于能否由人性之“自然”升华到“必然”。欲是血气之自然,“好是懿德也,心知之自然”。一般来说,“心知之自然,未有不悦理义者”,这是圣人与常人所同的。但“心知之悦理义”,往往是“未能尽得理合义”的。圣人的长处显然在“心知之自然”方面能高出常人一畴,即能够由“自然”进到“必然”也就是能够“由血气之自然,而审察之以知其必然,是之谓理义”。常人则只是“任其自然而流于失,转丧其自然,而非自然也”〔26〕。结果,本来属于自然的东西,由于没有到达必然,最后连自然的本性也丧失了。
  所以,尽管在一般意义上,自然与必然“非二事也”,但“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必然是自然的合理、完满的实现;而必然就是理义,这等于说:理义是人欲满足的尺度。不合乎理义,人欲就完全成了自然状态的本能的东西,就会有偏颇,会“流于失”,常人莫不如此。圣人能够“就其自然,明之尽而无几微之失”,达到必然即理义,从而实现这个“自然之极则”〔27〕,不仅不失去自然本性,而且在顺应、驾驭自然本性的基础上,完满地实现和充分地升华了自然本性。
    3、理在本质上是客观事物的本来属性
  戴震以为,宋儒的“理在人心,是谓之性”,即以为“性便是许多道理得之天而具于心”〔28〕的说法,是错误的。而应当说“理在事情”,理存在于客观事物中,不是先天秉赋。
  为此,他从人性的两个方面论述了这个道理。
  首先,人们感受声、色、臭、味,靠得是血气,这是感觉的物质基础。但是,“味与声、色,在物不在我”,它们原本是客观外界的物质性,不是“我”本来就具有的。它们是物的属性。只是在“接于我之血气”,由我之血气接触、感觉、识别它们,才有了具体的声音、颜色等感觉。血气之“悦者,必其尤美者也”,经过了主观对客观的感知、辨别过程。
  其次,理义虽是靠我之心知来辨明的,但“理义在事情之条分缕析”,同样是事物的客观属性,也是“在物不在我”的。只是“接于我之心知”,我“能辨而悦之”,同样经过了主观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区分过程。而心知之“悦者,必其至是者也”〔29〕。“至是”就是理义,是“我”的主观认识。在这里,事物的客观属性与我的主观认识达到了一致。
  所以,戴震结论说:理义只是“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30〕。说“理在人心”,说“性便是许多道理得之天而具于心”,就等于说“理”是纯主观的和先于事物而存在于头脑中的,在事物之外另找一个理义了。
  戴震还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说明客观事物之理存在于事物之中的道理。他说:人的心知认识外界,就如同火光照物。光有小大的不同,“光小者,其照也近,所照者不谬也……不谬之谓得理;其光大者,其照物也远,得理多而失理少”。同时,光又有明与暗的差别,“故于物有察有不察,察者尽其实”,可以说是得理;不察就是失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理义非他,所照、所察之不谬也”〔31〕。
      三、对“意见之理”的抨击
    1、宋儒之“理”只是“一己之意见”
  戴震以为,程、朱把“理”解释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结果,致使后世人人都“凭在己之意见而执之曰理”。其方法论上的原因,在于他们“离人情而求诸心之所具,安得不以心之意见当之!”〔32〕
  割裂了理与情,再强调“理在人心”,凡是遇到一件事,心便来“应之”,内心所作的判断,“辄曰理如是”。这种“舍情求理”的过程,“其所谓理,无非意见也”〔33〕,得到的并不是“真”理或“全”理 。
  得到“真”理或“全”理的方法,就是反躬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强调的是“所不欲”,“所恶”。遵循这些“人之常情,不言理而理尽在此”。所以,“以情洁情”,才是求理之法,才能“非心出一意见”以处万事〔34〕。
    2、“意见之理”祸民祸国祸天下
  宋儒程、朱强调理欲之分,声称“不出于理则出于欲,不出于欲则出于理”,提倡“无欲”,这样,就在“理宅于心”的不正确前提下,“更淆以无欲之说,于得理益远”。而这种割裂理欲关系的“意见”越是坚定,其“祸斯民益烈”〔35〕。
  戴震指出,理学家们坚持理欲之分,“虽视人之饥寒号呼,男女哀怨,以至垂死冀生,无非人欲”,一概置之不理,却“空指一绝情欲之感者为天理之本然,存之于心”。遇到事情应做处理时,“幸而偶中”,也绝不是“曲体事情”、安民心、遂民欲的,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这样的观念;而一旦“不幸而事情未明”,他们会很自然地“执其意见,方自信天理非人欲”。结果,“小之一人受其祸,大之天下国家受其祸”。在他们有观念中,“徒以不出于欲”〔36〕,以为得理,却没有人意识到这已经是祸民祸国祸天下了。
    3、“意见之理“杀人甚于法
  戴震以为,宋以来儒者们“冥心求理”,“故学成而民情不知”,但应事治民,“其绳以理严于商、韩之法”〔37〕。正因为他们“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忽略了这个最基本的“民情”,而他们的所谓理,“同于酷吏之所谓法”。为此,戴震疾呼:“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38〕!对理学的本质予以无情的揭露。
  戴震进一步申论了他的“理杀人”甚于“法杀人”的道理。一则,“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39〕以理杀人,其理由可以冠冕堂皇,舆论上也不会有同情违理、非理者。再则,以理杀人,在偏颇的理面前,老百姓完全丧失了自我辩解的能力:理学家以理“责民也,民莫能辩”,而理学家倒“自以为理得”。这样,从“酷吏以法杀人”发展到“后儒以理杀人”,是一个渐渐地“舍法而论理”的过程,但人们的境遇却是每况愈下:“死矣,更无可救矣”〔40〕。
  不过,戴震也曾指出:理学家及其后学者“以理祸民”、“以理杀人”并不是他们的主观恶意所致;也并不是“理”在祸民、杀人,而是他们对自己所坚持的“理”,“不自知为意见也”,“岂理祸斯民哉!”〔41〕越是如此,越说明在理论上正本清源的重要。
      四、对戴震法律思想的总评价
  戴震虽然以排除异学、恢复六经以来经学的本来面目相号召,但实际上建立起来的却是自己的严整、宏大的理论体系。在思想史上,任何一次传统思想的复归,都不是原有观念、体系的重复,而是一种新基础上的发展。
  乾嘉学派一般被认为是没有思想和没有体系的。但至少在戴震这里却不是如此。以戴震最成熟的《孟子字义疏证》而言,他通过连续设置问答,对“宋儒言性、言理、言道、言才、言诚、言明、言权、言仁义礼智、言智仁勇”等背离六经、孔孟之处,一一进行了剖析、批判,从而以“字义”解释为形式,建构起了系统庞大的理论体系。这些问答,明确直率,层层递近,结构紧凑,包容了传统儒学的几乎所有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戴震此作看成是儒学概念史或观念史的浓缩本。
  戴震思想的主要贡献,就是在与程朱理学的斗争过程中,首先阐明了“理在事中”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指出理学的“得于天而具於心”的“理”实际就是道家的“真宰”和佛教的“真空”、“神识”,在实践中只能是“一己之意见”;其次,论证了人性的根本是人的生物性,反对理学家把“天理”与“人欲”绝对对立起来,以为“欲者,血气之自然”,“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灭人欲”就等于“以理杀人”,倡“无欲”必然使“生生之道绝”;批判宋儒强调“理欲之辩,适成忍而残杀之具”,表示了对人民的极大同情。戴震的反理学斗争和对人民的同情,在当时具有很大进步意义。
  注释:
  〔1〕《孟子字义疏证》卷下“才”,《疏证》第40页。
  〔2〕《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0页。
  〔3〕《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0页。
  〔4〕《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1~2页。
  〔5〕《与某书》,《疏证》第174页。
  〔6〕《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2页。
  〔7〕〔8〕《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8、11页。
  〔9〕《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84页。
  〔10〕《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6~167页。
  〔11〕《孟子字义疏证》卷下“才”,《疏证》第41页。
  〔12〕《孟子字义疏证》卷中“天道”,《疏证》第21页。
  〔13〕《孟子字义疏证》卷中“性”,《疏证》第37页。
  〔14〕〔15〕《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7、18页。
  〔16〕《孟子字义疏证》卷中“性”,《疏证》第37页。
  〔17〕《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7页。
  〔18〕〔24〕〔25〕《孟子字义疏证》卷中“性”,《疏证》第28、29页。
  〔19〕《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6页。
  〔20〕《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5页。
  〔21〕〔22〕〔34〕《孟子字义疏证》卷中“性”,《疏证》第37页。
  〔26〕〔27〕〔28〕《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18、19页
  〔29〕《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3页。
  〔30〕《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5页。
  ,5~6页。
  〔33〕《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9页。
  〔34〕《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3页。
  〔35〕《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10页。
  〔36〕《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9页。
  〔37〕《孟子字义疏证》卷下“权”,《疏证》第53页。
  〔38〕〔41〕《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10页。
  〔39〕《与某书》,《疏证》第174页。
  〔40〕《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疏证》第10页。
  〔42〕《答彭进士允初书》,《疏证》第169页。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京63~67D410法理学、法史学徐岱/霍存福19981998徐岱,编辑,博士生,130012(长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霍存福,教授,130012(长春)吉林大学法学院 作者: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京63~67D410法理学、法史学徐岱/霍存福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0: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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