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土地买卖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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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近三百年间,不论是均田制时期还是庄园制时期,土地买卖都是始终存在的,特别是安史之乱后,土地买卖得到了迅速而全面的发展,在中国土地买卖发展史上形成了第三个高潮。从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可知,为了使土地买卖正确而健康地发展,唐代政府对土地买卖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宏观控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显示了封建政府在土地买卖中的调控作用。所以,在敦煌文书中有关唐代土地买卖管理机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 土地买卖管理机构
  关于唐代土地买卖的管理机构,以前很少有人研究,而且在唐代庞大的行政机构中,也没有设置专门管理土地买卖的部门。而有不少部门,却有管理土地买卖这方面的职责,有些单位虽然有管理土地贸易的责任,但又不完全负起管理的职责,很难指出一个确切的土地贸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方面的关系和线索可知,唐代涉及到对土地买卖管理的机构有三个系统,第一是行政决策系统,主管有关土地买卖的大政方针;第二是中央执行系统,即中央各部门对大政方针的推行;第三是地方执行系统,即州、县、乡、里对中央土地买卖方针政策的具体落实。
    (一)土地买卖管理的决策机构
  众所周知,唐代的三省(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是唐代政府的中枢机构,这里不仅决策有关政策、军事方面的重大事宜,而且也决定全国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经济方面的内容其中一部分就是有关土地买卖的。如许多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常常通过皇帝的诏令颁发天下,这些诏令都是由这里研究拟定的。
  中书省——主要职官有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主掌“军国之政令”。凡皇帝下达天下的各种诏令都由此“宜署申覆而施行”。唐代有关土地买卖的政策许多都是通过诏令形式颁布的,中书省就是亲自制定这方面政令的部门。其中,中书舍人是亲自起草这类诏令者。
  门下省——主要职官有侍中、黄门侍郎、给事中等。有关土地买卖的诏令与制书,门下省的长官要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天下决策之事也无所不管。凡上报中央的有关土地买卖的文书(即辞、牒、状)等由此“申覆而施行”,即“覆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注:《唐六典》卷3,《门下省》。)。 凡中书省起草的有关土地买卖的诏令皆由门下省侍中审定,“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宜行大事、……覆奏而请施行”(注:《唐六典》卷3,《门下省》。)。
  尚书省——主要职官有尚书令,左、右丞相等,有关土地买卖的政令,尚书令与中书令、门下侍郎“会而决之”。尚书省主要负责政令的实行工作,下管六部。
  唐初,三省长官同时为宰相,议决国政及民生大事,制定政治、经济等大政方针。中书省管军国政令、进奏表章和草拟制策,门下省主管政令的善否,进行议论封驳,政令不善者可以驳回。尚书省掌管行政。三省分掌决政、议政和执政之权。不过,武则天以后,尚书仆射只是行政官之首,而非宰相,不参与决策,决策机关为门下省和中书省。在两省的决策下,许多关于土地买卖的诏令由他们拟定、议定然后发布全国。如唐高宗时关于禁止买卖世业口分田的诏令,唐隆元年(710 )关于逃人田产不得辄容买卖的敕文,唐玄宗开元十四的(726 )关于禁止亲邻买卖天下诸郡逃亡户田宅的制书,开元二十三年(735 )关于不许买卖典贴口分永业田的诏书,天宝十一载(752 )关于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的诏令,唐肃宗乾元三年(760)关于货卖田宅和展转诛求的敕书, 唐代宗宝应元年(762)关于殷富之家兼并购买百姓田地的敕书, 宝应二年(763)关于将自买得田地的客户编附为百姓的敕书,大历元年(766)关于处理百姓货卖田宅的制书,唐宪宗元和四年(809)关于赎卖魏征故居的诏令,元和八年(813 )关于王公百官庄宅一任典贴货卖的敕书,元和十四年(819)关于诸州长吏在曾任职地购买百姓庄园的敕文,唐武宗会昌元年(841)关于地方长官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的制书等,都是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决定颁发的。这些诏书都是唐代土地买卖的重要政策,全国各地各部门都遵照这些规定去办理。所以,中书门下是土地买卖管理的最高一级政府机构。
  两省作为唐代土地买卖管理的最高机构,不仅制定有关方针政策,而且要审批从下级机关申报的许多有关土地贸易的牒状。如元和四年(809),元稹奉使东川,上《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 弹劾剑南东川节度使擅自没收管内将吏百姓田庄之事,“谨录奏闻,伏候敕旨”。中书省和门下省审理后,转御史台具体处理,《元氏长庆集》卷37载:“中书、门下牒御史台:牒奉敕籍没资财,不明罪犯,税外科配,岂顾章程,致使衔冤,无由仰诉,不有察视,孰当明举。所没庄宅奴婢一物已上,并委观察使据元数一一分付本主,纵有已货卖破除者亦收赎却还,其加征钱米草等,亦委观察使严加禁断,仍榜示村乡,使百姓知委。”这件事就是通过中书省和门下省得到处理的。中书与门下省为唐代土地买卖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管理土地买卖的中央执行机构
  土地买卖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是决定大政方针的,执行任务却由各有关部门来负责。这些执行机构主要有户部、司农寺及御史台等有关部门。
  户部——主要由户部尚书和户部侍郎负责,主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凡徭赋职贡之方,经费赈给之算,藏货赢储之准, 悉以咨之”(注:《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其中“井田”就是指土地管理,地土买卖自然包括在内。户口管理办法也与土地管理分不开,如敦煌出土的户籍中,大部分都登记着各户土地占有和买卖情况就是一证。特别是划分户籍等级,与各户所占有的土地(其中包括政府授予和自买的)有着密切关系。其徭役赋税的摊派和征收也与土地买卖连在一起,特别是两税法实行以后,土地买卖更与赋税密不可分。所以,户部是执行唐政府土地买卖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
  司农寺——主要由司农卿和少卿负责。司农寺下属诸监主要掌管着国家和皇帝的园林苑囿,如上林署令“掌苑囿园池之事”,司竹监令“掌植养园竹之事”,九成宫监“掌检校宫苑”,京都苑总监“掌宫苑内馆园池之事”等。这些土地在唐中后期皆以官庄和皇庄的形式来经营,如当时专门设立了庄宅使和内庄宅使,就是具体承办经营的人。在经营中,这些土地也开始参与贸易,如前面所引《敕内庄宅使牒》中所载卖万年县庄田一所就是内庄使负责经手的。庄宅使在唐属司农寺,故司农寺也是唐代土地买卖管理机构之一。
  御史台——主要由御史大夫负责。御史台是中央检察机关,虽不直接管理土地买卖,但与土地买卖有很大关系,检察各级政府执行土地买卖政令的情况也是其主要职责之一。特别是监察御史,“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经常弹劾在土地买卖中的不法行为。如高宗时,韦思谦为监察御史,弹劾中书令褚遂良买人田不照价付钱事,将遂良降为同州刺史(注:《新唐书》卷116,《韦思谦传》。)。又如睿宗时, 成安公主夺民田而不酬直,侍御史李朝隐捉其奴而杖之,使权豪之家,震惊敛伏(注:同上书卷129,《李朝隐传》,《卢从愿传》。)。再如唐玄宗时, 御史中丞宇文融弹奏中书侍郎卢从愿占良田数百顷(注:同上书卷129, 《李朝隐传》,《卢从愿传》。)。可知,御史台在土地买卖管理中起着监督纠违的作用。
    (三)管理土地买卖的基层执行机构
  管理土地买卖的基层执行机构主要有三府,都督府、州、县、乡、里等部门。
  三府——指京兆、河南、太原。各府主要由尹、少尹负责,下设户、仓等六曹。三府作为地方上最高一级官府机构,土地分配和土地买卖及管理是其主要任务之一。不仅要主持合理合法的土地买卖,而且还要处理不合理和非法的土地买卖。如《新唐书》卷177 《冯宿传》中云:长庆中,冯宿“拜河南尹,洛苑使姚文寿部曲夺民田,匿于军,吏不敢捕。府大集,部曲辄与文寿偕来,宿掩取,榜杀之”。
  都督府——主要由都督负责。都督府原是军事组织,魏晋后往往兼任所驻州刺史,总管军政和民政。既然总揽军政与民政,所以土地买卖和管理也在其权限之内。安史乱后,节度使又成了地方上一级政府,统管军事、财赋、户口、土地等务,所以也成为地方上管理土地买卖的机构之一。
  州——分上、中、下三级,主要由州刺史负责。刺史的任务之一就是“劝课农桑,……阅丁口……不率法令者纠而绳之”(注:《唐六典》卷30,《州县》。)。劝课农桑就是和土地有关的事,其间自然有土地分配和买卖的内容。诸州所设司户参军,主要分工“户籍计帐,……田畴六畜,……凡井田利害之宜,必止其争讼,以从其顺。凡官人不得于部内请射田地,及造碾@①与人争利”(注:《唐六典》卷30,《州县》。)。可见,各地方政府中的户曹是主管土地贸易的。不过,刺史也不能不负其责,同样要关心土地买卖的管理之事。如李翱为庐州刺史时,州旱且疫,“权豪市田屋牟厚利,而窭户仍输钱”。翱下令以田租“收豪室税万二千缗”(注:《白孔六贴》卷79,《田赋》。)。另外,唐后期原属司农寺的官庄土地的经营和买卖也由州一级官府管理,如穆宗即位后,诏:“诸州府,除京兆、河南府外,应有官庄宅,……宜割属所管州府。(注:《唐大诏令》卷2,《穆宗即位赦》。)”
  县——主要由县令、丞负责。有些县如长安、万年、洛阳、河南、太原等京畿之县,仍然是很重的一级官府。《唐六典》卷30《州县》载:“京畿及天下诸县令,……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若应收受之田,……县令亲自给授。”《新唐书》卷49下《百官志四下》云:“县令……,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这里虽然没明言管理土地买卖之事,但从其职责范围可知,有关土地买卖及诉讼之事当在其管理之中。
  乡、里——乡长、里正是唐代地方最基层的一级政府官员,但却亲自处理有关土地的事情。《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中载:“里正授田课农桑。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还,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疏议曰:“……又条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薄,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又条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其里正皆须依令造簿通送及课农桑。若应合受田而不授,应合还公田而不收,……如此事类,违法者每一事有失笞四十。”可知,乡长和里正是亲自管理土地分配的地方官,那么土地买卖当然由他们来管理。如《唐会要》卷85《逃户》载,乾元三年(760)敕云:“逃户租庸, 据帐征纳,或货卖田宅,或摊出邻人。”细分析,这些处理办法都是经过乡长、里正通过的,或者主持这样做。所以,乡、里是唐代土地买卖管理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机构。
  以上是唐代与土地买卖有关的各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大致是这样的:门下省和中书省是决定机构,制定大政方针;户部、司农寺和御史台是中央执行和监督机构,负责贯彻实行有关土地买卖的政策及诏令;三府、都督府、州、县、乡、里是基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有关土地买卖的事宜。其关系大致可用下图示意:
  附图F79a01.JPG
  说明:①图中虚线,表示监察机关涉及范围;实线表示隶属关系。
     ②尚书省在唐初为决策机构之一,从武则天以后,变为执行机构。
      
  二 土地买卖程序
  此处所言土地买卖程序,主要指国家与个人及部门与个人之间的申批规定,而非私人之间土地买卖中协商立约等具体手段。关于唐代土地买卖的程序,史籍上没有明确的记载,有关之方面的研究至今也很少见到,现据仅有的一些零星材料和其他一些线索及参考材料粗略地构画出其大致过程。唐代土地买卖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在实行均田制时期,需要买卖土地者事先要向官府申请,说明买卖土地的原因及亩数等内容,以期有关部门的批准。官府经过审阅后认为符合国家规定,然后批准下牒。批准后双方进行土地交易,协商定立契约,交割土地。立约后,由官府发给公验,以示合法。唐代土地买卖程序大体上分这四个步骤来完成。
  第一、递交申请 如敦煌出土的《开元户部格残卷》中载景龙二年(708)三月敕云:“畿内逃绝户宅地, 王公百官等及外州人不得辄请射”(注:转引自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又如天宝十一载(752 )诏书中也曰:“其先不合荫又荫外请射兼借荒及无马置牧地,……自今以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诸(请)射兼公私荒废地”(注:《册府元龟》卷495,《田制》。) 这些诏令中就说到“请”、“射”等。在土地贸易之前,买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制度从北朝就已经开始,敦煌出土文书中所发现的这一时期高昌的请买田辞就是最好的实证。它不仅说明了唐代请买田制度的渊源与发展,而且文书的格式体例及内容为我们研究唐代的请买田辞提供了具体可靠的依据。先看阿斯塔那152号墓出土的《高昌延昌六年(566)吕阿子求买桑葡萄园辞》(注: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 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
  附图F79a02.JPG
  3.有桑蒲桃(葡)(萄)一园,□求买取。伏愿
  4.  殿下照兹所请,谨辞。
  5.         中兵参军张智寿传
  6.     令   听买取
  此请买田辞首先交待了请买田的时间,然后写明因@②产甚少而买田的理由,接着说明买谁的什么田。最后请求官府照所请批准。请田辞是由中兵参军传递。请辞下面是官府的批文,“令”以大字粗笔标明,签者同意听买取的意见和决定。这件是求买葡萄园的辞,请买田辞与其大略相同。请看《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所载《高昌延昌(577 )史天济求买田辞》:
  附图F79a03.JPG
  此件请买田辞与上件体例完全一样,可见当时请买田辞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格式,在社会上普遍使用。这里需要指明的一点是,所请买的土地事先都是与卖主谈好的,双方同意买卖才能向官府提出申请,而非一方主观愿望。官府只能批准你可以买对方的地,但无权力强迫对方出售自己的土地。
  唐代的请买田辞是否与此相同,在传世文献和出土的敦煌文书中都没有发现有关这一方面的典型材料。不过,可以用隋时高昌的请买田辞推论。因为“唐承隋制”,两个朝代的制度基本相同,特别是唐代前期,国家制度极为相同。下面来看《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所载隋文帝开皇十四年《高昌延昌三十四年(594)吕浮图乞贸葡萄园辞》:
  附图F79a04.JPG
  请买田辞中讲,吕浮图因地少所费不周,於樊渠有葡萄园一处又经营不了,请示贸买。除内容有变外,辞的格式仍然沿用上举两例。第一部分写时间,第二部分是辞,第三部分是官府批署的意见。唐代的请买田辞也应与此相近。今举唐代其他内容的辞,进一步探讨唐代买田辞的形状式样。如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所载《唐麟德二年十二月西州高昌县牛定相辞》如下:
  附图F79a05.JPG
  2.宁昌乡樊粪堆父老退田一亩
  3.县司、定相给得前件人口分部一亩,迄今五年
  4.有余,从牒地子,延引不还。请付宁昌乡本
  5.里,追身勘当不还地了所由。谨辞。
  6.      付坊追粪堆,送县
  7.       对当。□(押名)示。
  8.            十九日
  牛定相辞虽不是土地买卖辞,但却是敦煌文书中唐代典型的一件辞,它的格式与隋和北朝时期的买田辞完全一样。
  由上述几例可推论,唐代的请买田辞仍与隋时基本相同,所举虽然内容不一,但格式体列是不会有太大差异的。
  第二、官府下牒 买(卖)土地人向官府送上请买田辞,官府经研究批准后,要向申请人发放文牒,通知买卖土地者可以进行交易。这在唐代已成定规,不仅买卖土地如此,其他贸易也然。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就有各种贸易的文牒。如:武周长寿二年(693 )天山府残牒,开元三年(715)西州营牒为通当营请马料姓名事, 唐上西州都督府牒为征马付营检领事,开元十一年(723 )状上北庭都护所属诸守捉@③田顷亩牒,唐上支度营田使下营内军州牒,天宝十三载(754 )以后请处分诸馆马料牒等等。土地买卖(包括其他交易)如没有官府的准牒,是违犯唐代法律的。《唐律疏议》卷13载:“田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开元二十五年(737)令规定:“凡买卖, 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注:《通典》卷2,《田制下》。)。
  唐代官府发放的土地买卖文版历史文献中是可以看到的,《金石萃编》卷114所载《敕内庄宅使牒》就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兹录於下:
  敕内庄宅使牒
  万年县chǎn@④川乡陈村安国寺金经 □壹所计估价钱壹佰叁拾捌贯伍佰壹
  □文
  舍叁拾玖间,杂树其肆拾玖根,地壹□亩玖分。庄居东道 并菜园西
    李督和南龙道,北至道。
  牒前件庄准 敕出卖,勘案内 □正词状请买,价钱准数纳讫。其庄□巡交割分付,仍贴买人知任便为主。□要有迥改,一任货卖者奉使判□者准判牒知任为凭据者,故牒。
    判官内仆局承彭 □
    副使内府局赐绯□□刘行宜
    使兼鸿胪礼宾等使特进知□□田绍宗
  其价钱并人们悉是僧正言衣□ 出并不忏 同学门徒亲情等事,其正词即  □俗名从大中三年四月一日创造堂内  □德壹拾叁事并彩面两壁及砖座  □彩赤白兼上安@⑤尾修赎经藏等
     □陆佰贯文内壹佰贯文外施余并□ 自出又修塔及碑堂
  北院砖阶隔□  等计当钱贰佰贯文并是僧正言□
  又院内祖婆父并同学等□  壹所
  大中五年正月十五日承袭   记
  同学净真 同学常益     正信
  俗弟子李自迁  高行   方
  这是一件以皇帝的名义发放给内庄宅使的牒文,内容是内庄宅使上辞请卖安国寺田庄,皇帝恩准,“前件庄准敕出卖”,令其进行交割手续,一卖以后,不悔改。据此牒分析,这类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准其买卖的意见及被买卖土地的多少、四至、价钱等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主管官员的依次签名画讫。最后部分是对庄内设施的登记、买卖当事人及证人的署名。
  唐代官府发牒的制度在五代时仍然保留不变。为了进一步明了唐代官府的批牒,下面再举《金石续编》卷13《广慈禅院庄地碑》(注:转引自陶希圣《唐代土地问题》,食货出版社。)上刻载的五代后晋天福六年(941)户部发放晋昌军节度使的牒。全文如下:
  “晋昌军节度使安审琦奏:臣近於庄宅营田务请射到万年县春明门陈知温庄壹所,泾阳临泾教坊庄、孙藏用庄、王思让庄三所,营田,依例输纳夏秋省租。逐庄元不管园林桑枣树木牛具,只有沿庄旧管田土,一切见系庄宅司管属,欲割归县,久远承佃,供输两税,伏侯指挥。
  右件庄,可赐安审琦充为永业,宜令安审琦收管,依例供输差务,仍下三司指挥,交割付安审琦,准此。天福六年八月廿五日。
  户部牒晋军节度使准
  宜头晋昌军节度使安@⑥琦奏,臣近於庄宅营田务请射到万年县春明门陈知温庄一所,(以下与前文四行同,故略)已牒晋昌军庄宅务仰切详宣命指挥使交割与本道节度使讫,具逐庄所荒熟顷亩数目交割月日分拆申上,所有未割日已前合纳课租,即仰务司据数管系征纳□绝讫申,其随庄合着系县正税 亦仰具状牒与本县管征,无令漏落,事须牒晋昌军节度,亦请差人交割收管,充为永业,依例供输差税者。谨牒。天福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牒
  度支推官权判将仁郎试大理司直兼殿中待御史许押
  度支(寺)判官权判朝议大夫尚书金部郎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薛押
  副使检校司空右监门卫将军董押
  宣徽北院使判三司检校司徒右监门卫大将军刘
  此件牒比上件完整,内容情节和牒文的结构也比较明快,上一段实际上是安审琦请射田庄辞的大意总括,下一段是天福六年八月廿五日户部的批准意见,即赐为永业,仍供赋税差役。以下是天福六年八月廿七日户部给晋昌节度使的牒,其中也摘录了安审琦请射田庄辞的大部分内容,并要求晋昌军庄宅务宣命指挥使交割与本道节度使以及交割办法和租赋征纳的意见。再下来是具体承办官员的依次签名画押。由此可以对唐代官府批准买卖土地的文牒获得更完全的认识。
  第三,私人立契 土地买卖所签的字据,或称券,或称契,二者所指相同,都是土地买卖文书,如今之合同。经官府有关部门批准,土地买卖人才能签订地契,进行交割手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注云:唐允许自卖土地,“民始有契约文书而得以私自卖易。”其实,土地买卖契约并非唐始有,唐之前就已经出现,如《南史》卷51《临川王宏传》云其“每以田舍邸店,悬上文券”。不过,在唐代以前,土地买卖文书多称为卷,《文献通考》注云始有契约,二者是一回事,只是唐代习惯把土地买卖文件称为契罢了。唐代土地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在土地贸易中是非常普遍的。如《柳宗元集》卷29《钴@⑦潭西小丘记》中云:“不胜官租私券之委积,既芟山而更居”。《元氏长庆集》卷14《刘颇诗》言:刘颇,昌平人,负气任侠,因被吏所轧,气不可屈,遂“自火其居,出契书投火中,由是以气闻”。同书卷56《唐故使持节万州诸军事万州刺吏赐绯鱼袋刘君墓志铭》中云:刘君多田亩,刺吏逼其为婿,因拒绝而遭迫害,“君乃大集里中诸老曰:刺史谓田足以累我耶,由是火其居,出契书投水中,尽畀诸老田,弃去汝上,读书赋诗”。又如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大量文书中,就能看到当时土地买卖的契约。庄园兴起后,买卖田庄要签订庄券,如《太平广记》卷172引《唐阙史》中云:咸通中,楚州淮阴农“以庄券质于西邻”。所以,私人立契是唐代土地贸易程序中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唐代的土地买卖契约及签订情况,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保存有一些,为我们今天研究唐代土地买卖的机制和程序提供了珍贵的依据。当时,农田买卖必须要签订契约,如《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载斯1475号《未年(公元827年)安清卖地契》写到:
  1 宜秋十里西支地一段,共柒畦拾亩 东道、西渠、南索、 北武再再
  2 未年十月三日,上部落百姓安环清,为
  3 突田债负,不辨输纳,今将前件地
  4 出买(卖)与同部落人武国子。其地亩别
  5 断作斛斗汉斗壹硕陆斗,都计麦壹拾
  6 伍硕、粟壹硕,并汉斗。一卖以后,一任武
  7 国子修营佃种。如后有人@⑧@⑨识认,一仰安
  8 环清割上地佃种与国子。其他
  9 及麦当日交相分付,一无悬欠。一卖后,
  10 如若先翻悔,罚麦伍硕,入不悔人。
  11 已后若 恩敕,安(环)清罚金伍两纳入
  12 官。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其平章,书指为记
  13    地主安环清年二十一
  14    母安年五十二  师督正灯(押)
  15    见人张良友   姊夫安恒子
  这是卖主安环清出卖土地时与买主武国子签订的卖地契约,完整地记录了安环清卖地的原因、亩数、经过和规定等内容。农业用地国家控制得比较严格,买卖时必须要有契约,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情况并不尽如此,一般的土地要进行交易也一定要签订契约。如园林地买卖契约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有发现。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文物出版社1983年)所收647AM15:29/2《高吕延寿十四年(唐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唐保谦买园券》载:
  附图F79a06.JPG
  2 ─────┐与买价银钱贰拾
    ─────┘
  3 ────┐钱拾文,到十一月十五日
    ────┘
  4 ─────┐拾钱后生钱
    ─────┘
  附图F79a07.JPG
  8 □人□若有先悔者,罚银钱壹佰(百)文,入不悔□
  9 □□和同立卷(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者一罚二,
  10 ───────┐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
    ───────┘
  11 □       时见唐□叔
  12         临坐□怅姚
       (后缺)
  不仅园林地买卖要签订契约,宅舍基地的买卖也要签订契约。如《敦煌资料》五契约文书(甲)买卖中所载伯3331《丙辰年张骨子买宅舍契》:
  1 叁年丙辰岁十一月□□日兵马使(张骨子为)
  2 无屋舍,遂买兵马使宋欺忠上件准尺
  3 数舍居住。官作舍价物,计斛斗陆拾
  4 捌硕肆斗,内麦粟各半。其上件舍价物
  5 立契日并舍两家还讫。并无升合欠
  6 少,亦无交加。其舍一买后,任张骨子永
  7 世便为主记。居住中间,或有兄弟房
  8 从及至姻亲干@⑨,称为主记者,一仰舍
  9 主宋欺忠及妻男邻近稳便买舍充
  10 替,更不许异语东西。中间若有恩赦亦
  11 不在论限。人从私契。一买已后,更不许休
  12 翻悔,如先悔者,罚黄金叁两,充入官
  13 家。恐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验耳。
  14 见人兵马使兼乡官李  舍主兵马使宋
  从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农田、园林、院宅地的买卖都必须立契,这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土地与土地的对换国家也要求建立私人契约。如《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载伯3394号《唐大中六年(公元852年)僧张月光、吕智通易地契》:
  1 ┌────┐都南技渠上界舍地壹畦壹亩,并墙及井水,门前
    └────┘
  2 ┌───┐张日兴两家合同共出入,至大道。(四至略)
    └───┘
  3 又园地叁畦共肆亩,(四至略)
  4 (四至略)
  5 又南枝下界地一段,叁畦共贰拾亩。(四至略)
  6 已上园舍及车道井水共计并田地贰拾五亩。大中年壬申十月
  7 二十七日,官有处分,许回博田地,各取稳便。僧张月光子父,将上
  8 件宜秋平都南枝渠园舍地道池井水,计贰拾伍亩,博僧吕
  9 智通孟授总同渠地五畦,共拾壹亩两段。(四至略)
  10 又一段(四至略)壹博已后,各自收地,入官措案为定,永
  11 为主记。又月光园内有大小树子少多,园墙壁及井水开道功直解(价)
  12 出买(卖)与僧吕智通,断作解(价)直;青草驴壹头陆岁,麦两硕
  13 壹斗,布叁丈叁尺,当日郊(交)相分付,一无玄(悬)欠。立契(已后)或有人
  14 @⑧@⑨园林舍宅田地等称为主记者,一仰僧张月光子父知(祗)当
  15 并畔觅上好地充替,入官措案。上件解(价)直斛斗驴布等,当日却
  16 分付智通。一定以后,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麦二十驮入军
  17 粮,仍决丈(杖)三十。如身东西不在,一仰口承人智当。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作
  18 后凭。园舍田地主僧张月光○保人男坚坚○保人男手坚○保人弟张日兴(押)
  19 男儒奴○侄力力  见人僧张法原  见人于佛奴
  20 见人张达子    见人王和子   见人马宜奴
  21 见人杨千荣    见人僧善惠
  这类土地买卖之所以也要签订私人契约,是因为对换土地是一种变相的买卖。总之,唐代不论什么样的土地,不论什么形式的土地买卖双方都必须签订契约。从以上所引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可知,卖方和买方所签订的私人契约,国家土地买卖管理机构都有一定的要求,而且从格式到内容的要求在社会上已经固定化。要求之一是,必须写明签订土地买卖契约的时间。二是必须写清所要出卖土地的地点、块数、亩数和四至,这一点非常重要,特别是四至务必要交代清楚。三是要写清出卖土地的原因,以增加契约的可信度。四是要写清所卖土地的价格,或钱或物,还是钱物各半等。五是要写明得到了官方的允许,以说明契约的合法性。六是要写清土地的所有权,即土地是不是卖主的,以防以空卖空,欺骗买方。如果确有欺骗行为发生,卖主要负全部责任。七是要写清土地所有权的交割,土地一卖以后不再由卖方所有,而是完全归买方所支配。八是双方要表示土地买卖后永不反悔,如果有反悔者要受到处罚,或罚钱物,或受刑法。九是要买卖双方署名画押。十是卖主和买主还要聘请保人和证人,保人和证人也必须在契约上署名画押。可见,唐代土地买卖中私人立契是非常普遍的,也是非常严格和完善的。
  唐代土地买卖之所以要签立契约,是因为它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它证明卖者出让了土地所有权,买者取得了土地所有权。这不仅是我们用马克思的理论观点分析的结果,古人对契约已有明确认识。《荀子·群道篇》云:“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所言“信”,即凭证,包括土地买卖及其他事件之凭证。唐代土地买卖契约最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土地转手的凭证。不少事实都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如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诏书中云:“其口分永业地先合买卖, 若有主来理者,……审勘责其有契验可凭,特宜官为出钱,还其买人。(注:《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可知契约证明土地所有权的作用,不但存在于私人之间,而且还存在于私人和官府之间。
  第四、官府公验 土地买卖者双方签好契约后,还要经所管部门审查,发给公验,否则契约无效。《唐六典》卷20《太府寺》载:“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买卖牛马要用本司本部公验,买卖土地更是如此了。所以唐代不论官私土地贸易都要取得公验。长庆元年(821)正月赦曰;“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绝死, 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於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注:《唐会要》卷85,《逃户》。)。这是官府把逃户的土地分配给官健中有人丁者后发给私人的公验。又如中和二年(882)。唐僖宗下诏赐给青羊宫钱二百贯, 让本司赎买近侧田地两顷,“仍给公验,永归靖庐”(注:(宋)谢守灏《混元圣记》卷9 ,《道藏(正统本)洞神部·谱录类》。)。这是官府发给寺院的公验。随着土地的转卖和土地所有权的移动,公验也必须更新。如咸通中,李@⑩申请出俸赎买善权寺在会昌灭佛中被卖掉的土地,要求“其连寺田产,收赎之后,并却舍入寺家,永充供养,……其寺地及林木庄田等,并重出公验”(注:《全唐文》卷788, 李@⑩《请自出俸钱收赎善权夺事奏》。)。所谓“重出公验”就指明了更新公验的这一事实。看来,公验也是唐代买卖中不可缺少的一道程序。
  那么,唐代的公验是什么?它是官府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换言之,就是对土地买卖、契约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证明。唐代土地买卖契约公验是什么形状?可惜至今仍没见到。不过,官府公验在唐代已不是仅限于土地买卖中,而且其他贸易和活动都普遍使用。如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载的各过所公验,市奴婢公验等,为研究唐代土地买卖契约公验提供了不少方便,使我们可以从中大致了解到唐代土地买卖公验的轮廓。
  今举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附录中所载《唐开元十九年(731)二月西州兴胡米禄山卖婢市券公验》。全文如下:
  1.开元拾玖年贰月 日,得兴胡米禄山辞,今将婢失满儿年拾壹,于
  2.西州市,出卖与京兆府金城人唐荣,得练肆拾疋。某婢及
  3.练,即日分付了。请给买人市券者。准状勘责,问口承贱
  4.不虚。又责得保人石曹主等伍人,款保不是守良@①①诱
  5.等色者。勘责状同,依给买人市券。
  6.     练主
  7.用西州都督印   婢主兴胡米禄山
  8.         婢失 满儿 年拾贰
  9.         保人高昌县石曹主 年@①②六
  10.         保人同县曹娑堪 年@①②八
  11.         保人同县康薄鼻 年五十五
  12.[同元]     保人寄住康萨登,年五十九
  13.         保人高昌县罗易没 年五十九
  14.         史
  15.丞上柱国玄亮   券
  16.         史 竹无冬
  这是西州都督府给兴胡米禄山的一份关于卖奴婢的公验,上面以官府的公文口气说明兴胡米禄山卖婢一事的经过,并提出此事经勘责属实,同意给买人市券。下面分别注明练主、婢主、婢女、保人的姓名,批示用西州都督印,还有府丞上柱国玄亮具名。可见,公验与市券(买卖土地中各类契约)是不一样的。也许买卖奴婢市券公验与土地买卖公验会有一些区别,那么,下面请看一份关于租佃土地的公验书。《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所载《唐开元二十二年(734 )杨景@①③牒为父赤亭镇将杨嘉麟职田出租请给公验事》。全文如下:
    (一)
  [前缺]
  1.┌────┐镇押官行赤亭镇将杨嘉麟职田地七十六亩,别粟六
   └────┘斗,计@①②五石六升,草一百五十二围。
  2.┌──────┐璇父上件职田,先租与蒲昌县百姓范小奴。其
   └──────┘开廿二年
  3.┌─────────┐付表兄尹德超。景璇今却赴安西,恐有
   └─────────┘□□
  4.┌──────┐县分付并各给公验,庶后免有交错。谨牒。
   └──────┘
  5.┌──────┐开元廿二年七月 日,赤亭镇将男杨景璇牒。
   └──────┘
  附图F79a08.JPG
  (三)
  [前缺]
  1.       月廿八日
  2.      府高思
  3.参军摄户曹光琦
  4.        史
  5.   七月廿七日受,廿八日行判。
  以上三件文书都是公检。关于职田出租的公验基本格式与买卖奴婢公验一样,只是内容不同而已。前部分是土地出租的原因,同意发给公验,后半部分是官府的批示,廿七日受理,廿八日批示完毕。关于买卖土地的公验虽然没有见到,但由此不难知道它的内容和形状,可以推断出土地买卖公验上半部是买卖土地的缘由和有关情况,下半部是有关政府部门的批示。土地买卖和出租土地的公验也要分付给双方当事人,即上面所云:“县分付并各给公验。”
  契约是土地买卖的依据,公验则是契约的合法证明,所以买卖土地必须要契约和公验俱齐。如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 )诏中指出:“审勘责其有契验可凭”一语,就讲得很具体明白,“契”指土地买卖的契约,“验”指官府批准所立契约的公验,而非一词。无公验而进行土地买卖者,如同无公验而进行交易一样,要受到政策管理部门的制止和制裁。而且,若有土地买卖人之间发生纠纷诉讼时,没有公验的私立契约政府不予承认。如《鉴诫录》卷6所载:大中初,伍士元与宇文错争田,“俱无公验,虽经检勘,难定是非”。这样一来,双方都要遭到经济损失。作为合法的土地买卖还是要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公验才好。当然,非法的买卖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综上所述,唐代土地买卖的管理机构主要是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地方隶属中央,基层隶属地方。中央又分决策、执行、监察三个机构,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管理机构是非常健全的。除此,土地买卖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也是十分严密的。正因如此,才保证了唐代土地买卖的健康发展。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石右加岂
    @②原字为微的左部和中部右加街的右部
    @③原字为属右加斤
    @④原字为江的左部右加产
    @⑤原字为至右加鸟
    @⑥原字为定的上部下加番
    @⑦原字为钱的左部右加母
    @⑧原字为怀的左部右加干
    @⑨原字为怀的左部右加郄的左部
    @⑩原字为虫右加宾
    @①①原字为认的左部右加玄
    @①②原字为卅多一竖
    @①③原字为王右加睿
  
  
  
敦煌研究兰州47~59F7经济史赵云旗19991999 作者:敦煌研究兰州47~59F7经济史赵云旗19991999

网载 2013-09-10 2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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