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道路 第八章 培育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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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培育公民社会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孟 子
  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
                      ——[英]拉尔夫.达仁道夫
  说到公民社会,首先涉及到“公民”概念。最早的公民产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因此,在拉丁语中,“公民”的本意是“市民”。但古希腊时代的公民,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是一种“不完全”的公民。因为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代表着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奴隶、妇女和外邦人不能成为公民。显然,当人民的一部分在国家中享有特权,而另一部分被列为奴役的对象的时候,公民的身份就不具有普遍性。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出现,是社会历史发展进步的产物。到欧洲封建社会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再度崛起,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新生力量。在中世纪一些欧洲城市中,公民概念被重新启用,但在当时实际上是指自治城市的市民,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赋予公民概念以新的含义,使之与封建社会的臣民概念区别开来。首先,资产阶级国家用法律确定了公民这一概念,指的是国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任何人只要在一国之中生活,取得该国的国籍,就成为该国公民,而不再需要其他条件,这样就把公民的概念推及到所有国民。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凡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所住之州之公民。”其次,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公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而不应像封建时代那样,在政治上处于从属或被动地位。这一看似简单的观念,后来却成为各国宪政精神的最根本的要义。人们认为,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而公民又是平等的,所以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没有那一个人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政治权利。这种“主权在民”的观念,后来为很多思想家所阐述,也为很多政治家付诸实践。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的总统林肯,就曾精练地论述过:公民社会中的政府应该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再次,资产阶级还使公民这一概念具有一种普遍平等的含义。当代各国宪政制度普遍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均开宗明义地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瑞士宪法第4条规定:“一切瑞士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现代社会,公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意味着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在宪法学上,公民的含义是:第一,作为统治的主体和主权的所有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第二,作为最基本的政治权力的行使者,享有选举、罢免和修宪等项权力;第三,作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受国家的统治与法律的管辖,是统治的客体。近代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是与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相伴生的。英国着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拉尔夫.达仁道夫着《现代社会冲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P36)中国历史上的宗法社会则是与农业经济和专制政体相匹配的。显然,到了今天若继续维持专制政体或威权政体,是不利于国家现代化的。因为中国现代化的主题不是要坚持某个政党的统治,强化某个阶级的专政,建立某种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而应当是建立现代公民社会,现代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三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共生关系。没有公民社会的土壤,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就无法植根;没有市场经济的滋养,公民社会也难以生长、存续,宪政民主政体也无所依托;而没有宪政民主政体,就不能保障人权、产权、自由和社会公正,就不能遏止权利腐败、社会腐化,就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秩序。 
  一、发展民营经济
  在中国大陆,自1949年中共执掌政权以后不久,就开始仿效前苏联实行计划经济。这种计划经济,实质上是国家统制经济,企业统统收归国有,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均由各级政府管辖,企业自身没有任何自主权,连企业的基本功能——获取利润都不许考虑(否则就会被扣上“利润挂帅”、“唯生产力论”的帽子受到批判)。共产党通过国家和各级政府垄断了所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人民统统变成国家机器上的没有生命的零部件、螺丝钉。“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迫于国民经济濒于崩溃边缘的局势下,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简称“改革开放”)。自此之后的20多年来,民营经济得以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
  何谓“民营经济”,迄今尚无公认定义。本文取其宽泛的范畴:凡非国有国营和外商独资的经济成分均包括在“民营经济”之内(外商独资企业绝大部分也是民营经济,因本文讨论的是中国的民营经济,故将其排除)。我认为,改革开放的最大历史成就并非经济总量和经济指标增长了多少,而是公民社会和民营经济冲破国家垄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到今天,谁也不能无视它们的存在,谁也无法把历史的车轮倒转回去。因为经济的增量,对外贸易的增长,财政税收的增加,人民的就业和福利愈来愈依赖民营经济的发展。由此,使得愈来愈多的人们摆脱了旧体制的束缚,愈来愈多的人们逐渐摆脱一无所有的贫困状态, 愈来愈多的人们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并逐渐生长出一个人数日益增多的中产阶级。由此,使得自由、财产保障、人权、法治、社会公正、公平竞争、宪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数知识分子和先知先觉者的呼吁,而日益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心声。只有在充分发育、成熟发展的公民社会和民营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宪政民主体制。也只有在逐步建立起来的宪政民主体制的护卫下,才可能有生机勃勃、健全发展、井然有序的公民社会和民营经济。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可以说公民社会和民营经济存在,是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我们想要通过坚持不懈地政治改革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首要的事情就是发展民营经济,培育公民社会。我们所倡导的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扫除民营经济和公民社会发展的障碍,并且为民营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
  根据上面的定义:我国的民营经济是非国有国营和外商独资的经济成份以外的所有经济成份的总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无疑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数据:我国私营企业自1989年以来,注册户数平均每年增长34.3%,从业人数递增30.1%,注册资本递增672%,总产值递增58.8%。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发展到12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3120多万户,城乡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7823.48万人。1998年,城乡个体和私营企业共安置下岗职工383.82万人。又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公布的数据:国有企业的税金和所得税两项相加,1997年为3856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为44.6 %。既使加上“教育费附加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等等,1997年国有企业对全国财政收入贡献的比重也不到50%。换句话说,至少是从1997年开始,民营经济对国家财税收入的贡献就已达到50%以上。北京大学教授刘伟指出:“在1997年7万亿的国民生产总值中,63%是非国有经济创造的,37%是国有经济提供的。从1980年到1997年,我国每年近10%的经济增长中,8个百分点是非国有经济拉动的,国有经济只有2个百分点的拉动。这是一个制度性的成就。”(2000年4月10日《北京经济报》B2版)但是,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社会地位与生存环境与其对国家和社会所作的贡献相比,却极不相称,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十分有必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大声疾呼。
  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进人民的福利,增加人民的财产及其收益。因此,既符合绝大多数老百姓(包括大多数中共党员、干部)的利益,也符合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如果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道理很简单,国企改革推进上的最大难点是职工安置,国家财力根本无力负担,主要靠民营经济的吸纳)。所以,应该争取从思想观念、法制建设、政策导向、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天则经济研究所的茅于轼教授指出:“中国的投资主体在由政府转向民间的过程中出现了断层。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已经力不从心,原来政府投资搞了很多国企,不少是赔钱的,现在已经赔不起,不能再搞了;去年增发的1000亿国债以及银行和地方配套的资金,都不敢再投向加工工业,而是投向了基础设施。这样,投资的主体就从原来计划经济下完全由政府包办转移到民间唱主角上来,但民间力量非常弱,而且整个金融体制尚未转变,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差,使它担当不起投资主体的功能。因此,经济增长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下降。”当务之急是恢复投资者的信心。“首先是要赋予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地位,这会给民间企业以很大的推动。此外,要向海外投资者显示出我们以和平与合作的姿态解决相关问题的强烈意愿,这会给海内外的投资者很大的信心。”“根据最新的统计资料,民营企业的投资还在萎缩,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缺少一个与国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来不应该被淘汰的企业被淘汰掉,形成恶性竞争,实际上是逆向淘汰。中国经济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出在微观基础的问题上。”(载1999年7月27日《中国经营报》第3版)据来自经济学界的消息,1999年民间投资出现负增长,2000年上半年民间投资的增长率仍然很低,这种状况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因此,怎样启动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其重要性日趋显着。
  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破解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识形态障碍。近年来,面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势,社会上的一些极左分子不断发表言论、文章和万言书,把民营经济归入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范畴,指责发展民营经济是“否定社会主义,主张资本主义”,批判民营经济是滋生新生资产阶级的温床,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这些人士的作法,表面上看是挑起姓社姓资之争,实质上是维护一党一派之特权私利,根本不值一驳。显然,不破解来自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不解除思想观念上的各种顾虑和束缚,民营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受到很多有形和无形的阻碍而步履维艰。现代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日益重视意识形态在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关文献提出,意识形态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合乎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一种意识形态如果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契合,就会有助于减少发展中的阻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当它变得僵化、凝固、陈旧、过时的时候,就会对社会进步起阻碍的作用。既然常识就能告诉我们,发展民营经济符合社会前进的趋势,利民利国利社会。我们大家尽可以打消思想顾虑、破除观念禁忌,不去理会那些劳神误事的闲言碎语,放开手脚地投入发展民营经济的大潮。
  应大力提高民营经济的社会地位,争取在各级政府制订的政策上,享受到公平的国民待遇。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自然消长,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1997年,无论是工农业产值,还是国民经济的新增价值,以及国家财税收入,民营经济都已超过国有经济。此外,民营经济在解决人民生活、就业方面的作用也日渐突出。但是,民营经济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应提高,民营企业在许多地方仍然受到政策上的忽视甚至歧视;民营企业主的财产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作为民营经济代表的民营企业家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名额仍然少得可怜;总体上看,发自这一方面的声音还很微弱的。这些都是很不公平、很不健全的现象,很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那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基本上民营经济都有较为充分的发展;相反,那些经济落后的地方,民营经济也鲜有发达者。由此可见,发展民营经济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明智的地方政府都应制订相应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以造福地方。
  此外,还应积极争取在稀缺资源的配置方面向民营经济开放。首先是推进金融改革,打破国家垄断,减少国家干预,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股份化改造,对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能提供就业机会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准许民间资本经过法定程序兴建民办银行与金融机构及参与改造国有银行与金融机构。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债券方面,应放弃对民营企业的限制,允许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在土地使用、经营方面应给予民营经济以法律保障。在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造当中,应提倡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其中,拓展自身的发展渠道,把握新的发展机会。 
  在现实的各种困难和棘手的问题当中,最令当局头痛的可能莫过于国有企业改革了。因为它关系到亿万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政局的稳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执政党和政府不知道为此开了多少会?制定了多少政策?各级领导人也不知发表了多少讲话?朱镕基内阁还立下了三年内使全国的国有企业彻底摆脱困境的誓言。现在期限将至,实际成效并不那么显着,一些地方国企的问题更加突出。其实,如果不拘泥于陈腐的观念,适时地转换一下思路,大力发展民营企业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条出路。把企业交给企业家来管理,而不是由政治组织来管理;按照市场的要求而不是长官的意志来改造企业;才是国企改革的根本方向。在这方面,民营企业早已走在前面,是值得国有企业认真学习的。我主张,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破产、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改为民营企业方面应对民营企业放开,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在这一方面,令人感到鼓舞的是,许多地方政府、党委和党政大员公开表态: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例如地处西北的中共陕西省委和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据悉:大多数地方都制定了类似的“决定”)。第一版)。甘肃省省长孙英在199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今后5年,要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振兴甘肃经济的一项战略任务,年均增长速度要保持在20%以上。中共江苏省委和省政府专门召开了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到2000年,个体工商户户数、从业人数分别超过150万户、250万人;私营企业户数、从业人员分别超过10万户、100万人;个体私营经济做从业人员占社会劳动者总人口的比例由现在的7.5% 提高到12% 以上。中共云南省委书记令狐安在省委六届六次全会上说:发展私营经济不限速度,不限规模,不限比例,不限范围。中共河北省委和省政府则提出:对非公有制经济要实行“四放”,即放手、放胆、放心、放开。(以上均参见京伍编的《言论中国——观点交锋20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中共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说:“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个战略方针。”为此,他提出“四个不限”: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三个加大”: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三个有”:使个体私营经营者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和“六个抓住机遇”。(见1999年8月23日《光明日报》)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全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私营企业可按零价购买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见1999年11月13日《扬子晚报》)在大势所趋之下,连政治上一向保守的北京市也提出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参见北京市市长刘淇1999年5月28日在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1999年第4 期《工商界》)。1999年8月,我国第一个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地方性法规,率先在私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宁波市出台,并于8月3日开始实施。在这个《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对其中所有的财产依法自主决定出租、抵押、转让或作其他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以非法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载1999年8月13日《北京青年报》,该报在刊发这条消息的同时专门发表了一篇栏目主持人的文章,题目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当然,中国有一句老话说得好:“听其言,观其行”。人们不仅要看地方上说得怎么样,更重要的是要看他们做得怎么样。但是他们这样说了,或者作出相应的规定,总是会令顽固阻碍中国现代化的极左势力痛心疾首的吧!也肯定会有利于营造一种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一些经济界人士认为,该法的施行将会进一步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因而将推动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诚望如此!
  2000年1月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在由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记者招待会上宣布:取消针对民间投资禁区。2000年中央政府将致力于“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增加投资的积极性,创造有利于扩大投资的社会环境。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在税收、土地使用、企业开办、进出口等方面,取消一切不利于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在股票上市方面,民营企业应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机会。”笔者愿意把这视为一种积极的信号,即中央政府承认过去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并准备修正这一政策。具体施行情况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当然,和人世间的其它一切事物一样,民营企业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其发展的早期,肯定会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很严重!但是,我们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法治规范的逐步健全,民营企业存在的问题都是可以加以克服的。也许在不太久的将来,中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得以完成,私有财产制度得到确立,私有企业的概念完全取代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将完成自己的使命并进入历史博物馆。我认为,真的到了那一天,标志着中国完成了一个巨大的历史跨跃,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社会进步。而在这一天到来之前,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二、培育公民社会
  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有赖于发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现代公民社会的出现。而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是一种市场、社会、国家各守其位、各负其责,三者之间保持协调、均衡、互补关系的状态。在我国,由于过去长期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全能主义的专制政治和计划经济,公民社会一度销声匿迹。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启动,逐渐产生市场因素、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中介组织、社区等等社会因子,公民社会的雏形才得以展现。对于如何评估它,海内外的学者和社会活动家存在不少争议。然而,对于培育民公社会的重要意义,却是具有相当普遍的共识。梁冶平指出:“用一种长时期的眼光看,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梁治平《市场.社会.国家》,载“公共论丛”第二辑《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P4)邓正来认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邓正来着《国家与社会》,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P3)
  现代公民社会主要包括:
  (1)公民个人;
  (2) 民营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民营经济实体,甚至包括国有民营企业;
  (3) 独立媒体,如民间兴办的报纸、刊物、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等;
  (4) 社区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等;
  (5) 社会团体:如企业家俱乐部、工会、农会、老年组织、青年组织、妇女组织等;
  (6) 行业协会:如商会、同业公会、制造业协会等;
  (7) 各种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经纪人等;
  (8) 民办研究机构和调查机构;
  (9) 民办基金会和慈善机构;
  (10) 民办学校;
  (11) 教会或宗教团体。
  从上列各项因子来看,我国的现实情况距离健全的公民社会尚有很大差别。公民个人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亟待增强;独立媒体基本上不存在,既或有,数量也微乎其微;自治工会、农会、学联则完全不存在;社区自治组织的发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更带有实质意义的是:上述中间组织既不能独立于党政机构的掌控之外,也难以进入政治过程。因此,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功能自然十分有限。中间组织的不发达,妨碍着当今中国社会自治与自组织能力的形成,也强化着社会生活中的失序现象。由于没有农民自己的中间组织,国家只能与分散的个体农民打交道;由于行业公会的不发达,不同的企业不能在变化的市场中协调自己的行为;由于没有劳工和资方的组织,正常的劳资关系和劳动力市场就难以形成,极端的结果就是暴力伤害行为的增加。中间组织发展的缓慢制约着公民社会的成长。另一方面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确实在发生相应的变化,我国公民社会的雏型已经显现。经济改革孕育和催生出新生的中产阶级,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创了独立的个人事业基础,拥有相当的财力,并开始具有独立的政治意识。他们开始提出自己的社会要求与政治要求,组织形式多样、功能独立的专业协会、联谊团体与商业社团,通过各自的渠道体现自己的存在价值,影响政府的决策,维护自己的利益。与此同时,经济的多元化与改革的深入,使得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利益摩擦日益表面化,各个利益集团内部的利益共识逐渐增强,旧的超越利益集团的由执政党主导的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已不再有效。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形成与生长推动了社会多元化,拓展了民间社会的活动空间,进一步削弱了集权控制。而互联网与无线通讯的飞速发展、民间宗教的复兴,大众文化的兴旺和民间出版业(俗称“二渠道”)的崛起,都将有力地消解专制政治。可以预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化,新的利益主体不断壮大,以及政府机构的职能转换,我国的公民社会势必会得到进一步的发育、成长、壮大。
  必须指出的是,培育公民社会,并不是要发展出与国家作对的社会势力,而是要培育良性、健康、自治的社会因素。这种良性的社会因素能够有效阻止政治权力的过度膨胀,有效阻止政治权力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是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一种平衡的和良性互动的关系,以克服此前由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的不平衡关系而产生的种种弊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平衡以至严重失衡,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而且会对国家的机体产生消蚀,使国家日趋腐朽、衰败直至灭亡;历史上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后来人当思之鉴之。 
  在培育公民社会方面,知识分子、企业家、具有现代价值取向的政治精英负有重要责任。邓正来认为:中国的知识分子,一般都具有现代意识和现代化知识,由于社会结构的分化,一部分知识分子转换角色,积极投身于企业家行列,成为引导经济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而未投入经济活动领域的知识分子,在教育、启蒙、文化建设、研究、理论指导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是推进和指导市民社会(可理解为公民社会的同义语——笔者注)健康发展的知识源泉和动力源泉。企业家是营建、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企业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依契约规则,本能地维护自利的同时能平等地对待他利,从而是平等契约精神的发扬光大者,企业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深刻地体认到负面自由(免受外部力量侵犯和免遭陷入社会混乱和失序的侵扰)的重要意义,从而是稳定秩序和维护公民社会的主导力量;企业家握有相当的财力和物力,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承担者,从而是能影响国家有关决策的一方利益者;企业家所拥有的经济实力和地位,使他们在组织和资助各种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的活动中,起着主导者的作用,从而是组织公民社会的领导力量。而具有现代价值取向的政治精英,因其手中掌握政治权力,能够参与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在社会进步和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过程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应高度重视知识分子、企业家和具有现代价值取向的政治精英在培育公民社会当中的特殊作用。
  应努力推进政治改革包括行政改革,通过法治形式,将除必须由政府承担的事项之外的其它社会管理职能还原于社会,由社会组织承担,并以法律保护之。同时,应促进社会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发展城镇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行业自律性组织及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成员结构,以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知识精英和企业家应增强参与意识,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发出声音,表达意见,影响政策的制订与执行,为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知识、舆论和物质形态等方面的支持。
  培育公民社会是一项异常艰巨复杂的事业,肯定需要经历一个长时期的过程,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操作上要有足够的耐心。饭要一口一口地吃,工作要一步一步地做。可以先从经济上和文化教育上做起。在经济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要发展民营经济(如上所述),促成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奠定公民社会的经济根基。在文化教育方面,则应尽力传播和启蒙公民的权利意识及其它各种现代意识(详见本书“第九章 树立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以奠定公民社会的人文基础。在上述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公民社会业已建立起来的条件下,则应因势力导,努力推进政治民主化,建立宪政民主体制,以使公民社会逐步走向制度化,并建立起正常的秩序。任何“一口吃成个胖子”的企图都注定会失败,着急上火于事无补,急躁冒进只会坏事。
  三、壮大中产阶级
  在本书第七章“中国社会各阶层状态”中,已经对中国现实社会里中产阶级的状况作了一定的描述和分析。在第七章中为了保持上下文的整体性,故而采用了“中产阶层”的提法。但是在习惯上,人们通常采用“中产阶级”的提法。因此在本章中改用“中产阶级”,在意义上并无不同。什么是中产阶级呢?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中产阶级是指那些“占有一份适当而充足的财产”的人。在古希腊社会,中产阶级要求维护私有财产权利、商业自由和个人自由以及政治民主,因而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的基石。在现代社会里,新中产阶级是宪政民主体制的社会基础。在发展中国家,新兴的中产阶级在其发展的早期,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与专制制度相互为用,但从长期趋势来看,则是宪政民主体制的支撑力量和稳定力量。因为只有宪政民主政体,才能有效制约政治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危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中产阶级的利益。
  在我国现阶段,中产阶级可以界定为,介于富豪阶层和权势集团与贫民阶层之间、拥有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人群。其成员主要为各类白领职员、中小企业主、商人、律师;部分中介组织职员、媒体工作者、自由撰稿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管理者和农村中的富裕农民等。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下列因素的产生:(1)企业改革初期实行承包制、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一部分人由此获得高额收入;(2)乡镇企业异军突起;(3)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增长;(4)沿海地区经济高速成长;(5)各级党政机关开办第三产业;(6)大批成功的自由职业者出现;(7)金融证券业蓬勃发展;(8)高科技产业开始崛起;(9)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不断发展;(10)各种媒体和娱乐业、出版业的时兴;(11)各类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大量涌现等等,使得中产阶级得以大量产生和发展。尽管缺乏这方面的统计资料,但是,许多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士都认为,目前中产阶级在我国就业人口中大约占到10-15 % 。而在发达国家,中产阶级一般都占到人口比例的50 % 以上(至少占40 % 以上)。显然,中产阶级在我国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如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都还不高。如果我国的中产阶级能在本世纪中叶占到人口比例的50 % 以上;同时,其普遍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的程度得到较大的提高;则宪政民主力量就会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专制主义的势力就会大为削弱。秦言在《中国的中产阶级——未来社会结构的主流》(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中指出:中产阶级在中国(二十)世纪末的出现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人们拭目以待,期待着他们对中国新世纪的推动与影响。他们有相对独特的社会要求,但他们对社会稳定并不构成威胁,相反,他们是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安全阀”。正因为有了他们,中国未来的社会结构将更趋于合理,更走向稳定。他们也是决定中国最终走向全面现代化的核心力量。因为中国将在世纪之交,不但完成一个农业大国向现代化工业大国的蜕变,而且还要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这关键的历史时刻,中产阶级作为新生阶级,由于存在于各个阶层,有着广泛性,因此他们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说,中产阶级决定了中国未来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新兴的智能群体和知本家(能将知识与资本结合起来的人)群体,将会成为中产阶级的主流,他们对全社会的影响力将空前增强。
  正因为中产阶级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日益提升,我认为,今后的经济改革、社会改革、政治改革都应朝着帮助广大民众脱贫致富、变无产者为有产者、使有产者成为中产阶级、使中产阶级逐步占到人口中的大多数这样的方向进行;而应尽力避免改来改去总是少数人或某些强势集团获利的现象,特别要反对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黑权结合”与“黑金政治”。如果在10年以后(2010年左右),中产阶级在我国人口结构当中占据较大比例(如20% 到30%),无疑将使我国的稳定与发展具备了一个初步的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如果再经过30到40年,能使我国的中产阶级(包括他们的家属)在总的人口比例当中占到40%到50% ,则中国繁荣与稳定就会有了一个可靠的保障。这当然是一个很难达到的目标,但绝非不可能达到的目标。在改革开放之初,谁又会想到:才经历短短的二十多年,中国竟会发生这样大的变化呢?谁又会想到在无产阶级革命消灭了资产阶级几十年之后,中国竟会这样迅速地产生出一个新生的中产阶级呢?正像古诗上写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所以,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如果国家的领导者真正能够做到高瞻远瞩,励精图治,因势利导,充分发挥人民的聪明才智,兑现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自由权利,排除阻挡中产阶级生长的制度障碍;那么,这样的目标就完全是可能达到的。其实,在我国沿海的一些地区,中产阶级在人口结构中已经占有了很大的比例;只是由于我们的国家太大,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所以要使中产阶级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增长,还需付出很大的努力。
  令人担忧的是,根据社会学家的研究,近年来,我国中产阶级的发展呈现出滞缓的现象;另一方面,随着下岗职工的增多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下降,社会的两极分化态势却有所加剧。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在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数据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它国家和地区都要大。据经济学家分析,中国现时的基尼系数已达0.4,如果短期内没有适当的政策加以调节的话,还会继续恶化。显然,这种局面的出现有着深层的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值得当政者和社会有识之士认真反思,并尽快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否则,中国今后一个时期产生重大的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将难以避免。要想避免危机的出现,就须大力扶持中产阶级和培育公民社会,使之能够有力地支撑起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贫困人口,缩小贫富差距(运用经济的和法律的办法,而不是劫富济贫的办法)。古人说得好,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张祖桦 2013-08-22 2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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