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二期发表了一篇《论孙中山的“社会主义”思想》的论文,认为孙中山的“社会主义”思想不是科学的社会主义,而纯粹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如此,但在当时仍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然而现在看来意犹未尽。1912年孙中山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一次演说中说:“社会主义者,人道主义也。人道主义,主张博爱、平等、自由,社会主义之真髓,亦不外此三者。”① 此前他在《军政府宣言》中又将自由、平等、博爱归纳为“国体民生”,说“我等今日与前代殊,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外,国体民生尚当与民变革,虽经纬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② 可见孙中山的社会主义实际就是“国体民生”,亦即民权、民生二大主义,而首先就是人道主义,由人道主义演绎出民权、民生二大主义。现分别论述如下:
一
所谓人道主义,实际主要是对待广大群众的问题,而孙中山则与广大劳动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孙中山从小即“生于畎亩,早知稼穑之艰难”,③ 对广大劳动群众的艰难困苦寄予深切的同情,素怀“济人利物”之心。早在1890年他在香港西医书院读书时,为了发展家乡农业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即致函家乡士绅,提出仿照西方农学会和教育会的模式,发展蚕桑事业和新式教育,同时作《农功》一文,提倡“讲求树艺农桑、养蚕牧畜、机器耕种、化瘠为腴一切善法,泐为专书”,④ 广为传播,将传统农业发展为近代产业化的农业经济。他后来领导辛亥革命也是为了肇造一个“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⑤ 1912年,他一当上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即颁布一系列文告,解除一些民众的疾苦,禁止鸦片、刑讯、缠足,号召剪辫,取消疍户、堕民称呼等等。3月春耕时分,他颁发文告通令各省要慎重农事,说“军兴以来,四民失业,而尤以农民为最。田野荒芜,人畜流离,器具谷种之类,存者盖鲜。……夫一夫不耕,或受之饥,若全国耕者释耒,则虽四时不害,而饥馑之数,已不可免”。要求各省都督“饬下所司,劳来农民,严加保护”,指出“此事为国计民生所系,务当实力体行,不得以虚文塞责”。⑥ 他辞去临时大总统后仍时刻惦记民生疾苦。10月23日,他在安徽都督府的一次欢迎会上对各级官员们说:“要知革了命,不能就算事业完了,大家就可享幸福。请看现在游手无业、饥寒交迫诸同胞,遍地皆是,我们能忍心不顾他们,只顾自己享福?”“我们要永远享文明幸福,必先使全国同胞人人有恒业,不啼饥,不号寒,然后云可。”⑦
孙中山不仅对中国广大民众深表同情,对欧美劳动大众同样表示了深切的关爱。他曾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严厉地谴责了英国资本家为了一己之私利,在民主革命以后发起圈地运动,大量圈占民地改为牧场,致使“贫民无田可耕,都靠做工糊口”,资本家还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扩大再生产,导致广大民众纷纷破产,使“一切谋生利益尽被资本家吸收,贫民虽有力量,都无权利去做”,“工业却全归资本家所握,工厂偶然停歇,贫民立时饥饿”。20世纪初年,伦敦每年冬间,都有六七十万人失业,至辛亥革命时更增至一百多万,约占伦敦总人口的六七分之一。至于整个欧美,其失业工人更不知凡几?为此他严厉地批判了欧美的资本主义社会,说欧美各国“善果被富人享尽,贫民反食恶果,总有少数人把持文明幸福,故成此不平等的世界”。⑧ 所以列宁高度赞扬了孙中山,说他“直接提出群众生活状况及群众斗争问题,热烈地同情被剥削劳动者,相信他们是正义的和有力量的”。⑨
孙中山指出:广大劳动群众之所以如此贫困,主要是由于地主资本家的残酷剥削。他说:“现在的农民都不是耕自己的田,都是替地主来耕田,所生产的农品大半是被地主夺去了。”“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去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⑩ 由此他严厉地抨击了地主资本家的剥削,说:“故有生利之工人,则恒受饥寒,而分利之大地主及资本家,反优游自在,享社会无上之幸福,岂非不平之甚耶!”他还批评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分配理论,说“按斯密亚丹(即亚当·斯密)经济学生产之分配,地主占一部分,资本家占一部分,工人占一部分,遂谓其深合于经济学之原理。殊不知此全额之生产,皆为人工血汗所成,地主与资本家坐享其全额三分之二之利,而工人所享三分之一之利,又析与多数之工人,则每一工人所得,较资本家所得者,其相去不亦远乎?宜乎富者愈富,贫者愈贫,阶级愈去愈远,平民生计遂尽为资本家所夺矣”。他认为亚当·斯密的这一分配理论,其实是沿袭了旧时之成例,只是进一步阐发为经济学的理论。他说在过去手工作坊和手工工场时代,一切生产全靠人工,生产效率低下,资本的利润亦很有限,因此在那“全用人工时代,其生产之结果,按经济学旧说以分配,土地、人工、资本各得一分,尚不觉其弊害”,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生产全用机器,一切产品全由工人流血流汗用双手制造而成,就不能仍按旧经济学的定例分配,“机器发明之后,犹仍按其例,此最不适当之法也”。(11) 后来他感到此话有些说过了头,稍稍缓和了一下,说“工业生产的盈余价值,不专是工厂内工人劳动的结果,凡是社会上各种有用有能力的分子,无论是直接间接,在生产方面或者是在消费方面,都有多少贡献”。(12) 但孙中山对地主资本家的残酷剥削一直都是谴责的。
当然,就对广大劳苦大众表示同情与对地主资本家的残酷剥削予以严厉批判这二点而言,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新意,当时许多开明和进步的政治思想家都有类似的言论。可孙中山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表现了信任和依靠广大群众,对群众运动表示了积极支持的态度。这在当时自称为社会主义者的人士中是不多见的。他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发表的宣言中指出:“故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并表示了对工农群众运动大力支持的态度,说“国民党于此,一方面当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他并积极欢迎广大工农大众加入中国国民党,国民党注入新的血液,以增强国民党的活力,“对于农夫、工人要求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他说:“盖国民党现正从事于反抗帝国主义与军阀,反抗不利于农夫、工人之特殊阶级,以谋农夫、工人之解放。质言之,即为农夫、工人而奋斗,亦即农夫、工人为自身而奋斗也。”(13) 当时有人提出中国广大民众没有文化,缺乏政治能力。他立即予以反驳道:“中国农民虽然没有知识,究竟与那些没有受过教化的人不同。……文化已比他们高几百年——其实中国文化不以近代发达的情形比,却较西方各国的文化高的多”,“中国谦逊的农民却有一种成熟的智慧(Ripe intellect)”。他认为中国人民完全有政治能力,说“不顾人民之智愚贤不肖,只要把政府置于普通人民之志愿上,不会不成功的”,“倘使中国人民能够独立,民主国可以成功”。(14) 在孙中山的领导下,国民党中央专门成立了工人、农民、青年、妇女部,积极开展工农群众运动。这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态度是基本一致的。也正因为有这样的政治基础,才使国、共两党走到一起,在1924年实行了第一次国共合作。
但是,孙中山虽然积极支持工农群众运动,依靠并发动群众广泛地开展国民革命运动,却反对阶级斗争,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虽然孙中山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十分赞赏,认为“马克思对于社会问题,好象卢骚(即卢梭)对于民权问题一样”,“他的发明是全凭着经济原理”,“专从事实与历史方面用功,原原本本把社会问题的经济变迁,阐发无遗”。他“所着的书和所发明的学说,可说是集几千年来人类思想的大成”。他“这种研究社会问题的办法,就是科学的方法”,他提出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就是科学的社会主义”。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犹如“牛顿发明天文学之重心学说一样”。(15) 然而孙中山又认为“人类求解决生存问题,才是社会进化的定律,才是历史的重心”,说“古今一切人类之所以要努力,就是因为要求生存,人类因为要有不间断的生存,所以社会才有不停止的进化。所以社会进化的定律,是人类求生存。人类求生存,才是社会进化的原因”。因此他认为阶级斗争不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说“阶级斗争是社会当进化的时候所发生的一种病症。这种病症的原因,是人类不能生存。因为人类不能生存,所以这种病症的结果,便起战争”。因此他认为马克思对社会问题的研究,“只见到社会进化的毛病,没有见到社会进化的原理”。因而他又把马克思说成是一个“社会病理学家”,而不是一个“社会生理家”。(16) 因此他反对搞阶级斗争,主张搞阶级调和,认为只有搞阶级调和,才能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相协调,人类才能求得生存,社会才有进化。他说:“社会之所以有进化,是由于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相调和”,而不是相冲突。“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相调和,就是为大多数谋利益。大多数有利益,社会才有进步”。(17) 为了反对阶级斗争,他甚至否认当时中国存在有尖锐激烈的阶级矛盾,说中国不存在如西方国家那样悬殊的贫富差距,富者富可敌国,贫者无立锥之地。他认为“中国人大家都是贫,并没有大富的特殊阶级,只有一般普通的贫。中国人所谓贫富不均,不过在贫的阶级之中,分出大贫与小贫。其实中国的顶大资本家,和外国资本家比较,不过是一个小贫,其他的穷人都可以说是大贫。”(18) 而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内容,在这核心问题上与马克思主义产生分歧,说明孙中山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而是具有其自身特征的民生主义的社会主义,但也有其一定的针对性,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一样,也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模式。
二
为了调和各阶级之间的矛盾,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相协调,孙中山提出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口号,以使社会生产品取得合理的分配。他说这两个口号“一则土地归为公有,一则资本归为公有。于是经济学上分配,惟人工所得生产分配之利益,为其私人赡养之需。而土地资本所得一分之利,足供公共之用费,人民皆得享其一份子之利益,而资本不得垄断,以夺平民之利”。孙中山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理,“斯即社会主义本经济分配法之原理,而从根本以解决也”。(19)
当然,孙中山最早提出的民生主义政策方案是“平均地权”。早在1903年底,他在给友人的信中即提出:“所询社会主义,乃弟所极思不能须臾忘者。弟所主张在于平均地权,此为吾国今日可以切实施行之事”。(20) 所谓“平均地权”,亦即他在《军政府宣言》中所提出的原则,“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由国家照价征税,“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以实现“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21)。为了确保“平均地权”的实施,在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中,他进一步提出:“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由这些法规法制所规定的一系列关于土地所有、地价的呈估,地价税之征收与照价收买之政策,则构成了“平均地权之要旨”。(22) 实际上这些都是19世纪美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土地国有”和“单一税”思想的进一步发挥。
对于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论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进行过批判,指出“在亨利·乔治看来,人民群众被剥夺了土地,是人们分裂为富人和穷人的主要的、笼罩一切的原因”,因而亨利·乔治认为“医治它们的药剂是把土地交给整个社会”,“但从历史看来,它是不完全正确的”,“马克思认为,现代的阶级对抗和工人阶级的处境恶化,原因就是工人阶级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其中当然也包括土地”。因此,“马克思学派的社会主义者也要求把土地交给社会,但不仅是土地,而是同样还有其他一切生产资料”,诸如铁路、矿山、工厂等等。所以恩格斯批评他是要“把现在的社会生产方式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而不是如马克思主义者所要求的“是实行整个社会生产体系的全面的变革”。(23)
虽然孙中山受到亨利·乔治“土地国有论”思想的影响,但他并没有停留在亨利·乔治的观点上,把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看成是人们被分裂为富人和穷人的唯一主要的原因,同时也认识到了资本对欧美国家产生贫富悬殊的严重危害,指出“这是人力不能与资本力相抗的缘故”,“资本越大,利用天然力越厚,贫民怎能同他相争,自然弄到无立足地了”。(24) 所以他后来认识到亨利·乔治思想的片面性,光是提“平均地权”还不够,又在辛亥革命以后提出了“节制资本”的口号,以补充“平均地权”理论的不足。1912年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以后,在南京同盟会会员的饯别会上发表演讲时即提出:“今日共和告成,措施自由,产业勃兴,盖可预卜。然不可不防一种流弊,则资本家将从此以出是也”,“故一面图国家富强,一面当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此防弊之政策,无外社会主义。本会政纲中,所以采用国家社会主义政策,亦即此事”。(25) 后来他在《实业计划》一书中,即全面阐述了其“节制资本”的思想,指出:“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是也。凡夫事物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至其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者,应由国家经营之”,(26) 如银行、铁路、航运、邮政等等。后来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中又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27) 从而使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大大前进了一步,较先前单纯的“平均地权”更加全面完整。
其实,孙中山虽然多次强调“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但是他也承认民生主义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有区别的。他在1924年1月21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三民主义说明”中指出,“本党同志于此便可十分了解共产主义与民生主义毫无冲突,不过范围有大小耳”,“本党既服从民生主义,则所谓‘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集产主义’,均包括其中”。(28) 他并在文中画了一幅图表进行说明:说民生主义就是一个大圆圈,内容更加广泛,社会主义则是民生主义这个大圆圈中一个较小的圆圈,属于民生主义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共产主义与集产主义则又是社会主义这个较小圆圈中两个更小的圈圈,属于社会主义圆圈中的两个组成部分。这里孙中山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关系的认识虽不完全正确,却表达了其民生主义的社会主义是有其自身特点的。
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的特点首先就是承认资本主义。1905年5月中旬,比利时社会党机关报《人民报》在关于孙中山访问布鲁塞尔第二国际执行部的报导中就说:“中国社会主义者(孙中山)要采用欧洲的生产方式,使用机器”生产,即实行资本主义生产。他们之所以高举社会主义的旗帜,提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口号,则是为了防止将来资本主义高度发展以后,少数垄断资本家操纵国计民生,断绝广大贫苦民众的生计,亦即所谓的“防弊之政策”,防止在民主革命以后,两极严重分化,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引发第二次革命,亦即《人民报》在报导中所说的“但要避免其种种弊端。他们要在将来建立一个没有任何过渡的新社会”。(29)而且即使在高喊社会主义口号时,他也没有提出反对资本主义的思想主张。他在1912年 4月16日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一次演说中说:“夫吾人之所以持民生主义者,非反对资本,反对资本家耳,反对少数人占经济之势力,垄断社会之富源耳。(30) 实际上他是要将社会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结合一起,在自由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用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调节资本主义生产。所以列宁说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是“防止资本主义”的理论,又是“纯粹资本主义的,十足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31) 其次是承认私有制。在同盟会“平均地权”的纲领中,规定:“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只是“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革命以后随着社会发展而增加部分的地价才收归国有,而为全体国民所共享。后来他提出的“节制资本”的口号,也将全国工商企业划分为两种性质,一是个人的私营企业,二是政府经营的国营企业,而且规定对于私营企业由国家奖励,予以法律的保护,提出须将“从来所行之自杀的税制应即废止,紊乱之货币立需改革,而各种官吏的障碍必当排去;尤须辅之以利便交通”。(32) 他虽然也曾提到过“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但认为这只是以后的问题,暂时还不能实行,因为农民还没有组织起来,而地主的文化和政治能力都比农民强,如果强行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则地主就会发动第二次革命再将土地从农民手上夺回去。只有待农民组织起来以后,掌握了农村基层政权,有了自卫能力,才能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第三,孙中山虽然承认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和保护私营经济的发展,但主要还是发展公营经济,实际他是要以公营经济为主体,中小型的私营经济为补充,以解决市场供应和就业等重大的国计民生问题。辛亥革命以后,他曾多次号召发展公营经济,说要“用国家的大力量,买很多的机器,去开采各种重要矿产。……也用机器去制造货物”,“把全国大矿业、大工业、大商业、大交通都由国家经营”,由“国家办理那些大实业”。(33) 而对于私营经济以不使其发展至垄断地位,操纵国计民生为限。在这范围之内允许其发展,若超越这一范围则将受到严厉的制约。
可见,孙中山的民生主义虽不全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但吸收了一些马克思的思想内容,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规定平均地权,涨价归公,节制资本,大力发展公营经济,以此维护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地主和中小资本家的利益,规定土地仍归原主所有,凡可委诸个人经营和较国家经营为适宜的中小企业仍由个人经营,从而使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协调。这对于当时社会经济落后的中国和社会主义初期的国家来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
三
自然,孙中山的社会主义还包括“民权主义”,即其社会主义政治,而且民权主义通常都排列在民生主义之前,只有建立了民权政治才能确保民生主义的实施。
所谓民权主义就是他通常所说的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国,“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34)这里孙中山没有如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那样再提“自由、平等”的口号,而是直接提“民权”口号,因为孙中山认为“自由、平等”缺乏科学规范。即以自由而言,孙中山认为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可当时西方的自由战士们不顾社会行为的准则,一意追求个人的自由,各行其是,结果造成了社会的无序与混乱。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中,一些革命派无限地“扩充自己的自由,于是,由于自由太过,便发生许多流弊”,(35) 出现“暴民专政”现象,滥杀无辜,往往一言不合即惨遭杀戮,以致许多革命派和一些革命领袖,没有牺牲在敌人屠刀下,却倒在了自己同志的枪口下,给革命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孙中山还认为:中国与西方的国情不同。西方国家在中世纪时期,上自国君,下至各级地方封建主,都实行严格的封建专制统治,广大民众一点自由都没有,所以他们对自由十分渴望向往,甚至喊出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而中国则不同,广大民众长期从事分散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劳动,十分散漫,而封建统治者只要他们缴粮纳税,不造反,便不管他们的死活,广大民众中如有真才实学也可通过科举考试或征用去做官。所以中国广大民众最迫切希望和需要的是减轻封建剥削,增强凝聚力和团结力,将分散的广大民众聚集团结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以反抗封建统治者的残酷剥削和西方列强的侵略。
关于平等的问题,孙中山同样认为不能笼统地提“平等”二字,因为平等并不如18世纪启蒙思想家所说的那样是“天生的”,而是“人为的”。欧洲启蒙思想家之所以说“天赋人权,人人平等”,是为了对抗封建统治者“君权神授”的谬论,以讹对讹,实际上是不科学的。他说人们的天赋有“圣、贤、才、智、平、庸、愚、劣”之分,能力各不相同,后天的造就也各有高低,是不平等也不可能平等的。如果不顾这天赋能力的差异和后天造就的高低,强行采用人为的政治压力,从头顶上压下去,将人们压成一律平等,这实际上是假平等。这将严重损害人们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不但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反而阻碍社会的发展,“世界便没有进步,人类便要退化”。孙中山认为真正的平等只能在政治地位上求平等,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大家都站在同一个底线,同一个起跑线上,然后各人充分发挥各自的天赋才能,奋发向前。“那才是真平等,那才是自然之真理”,才能充分发挥各人的创造力,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
孙中山同时还认为:人民要争自由,首先得争政权,只有争得了政权才有自由可言,否则的话所谓自由、平等只不过是一句空话。他在《民权主义》的演讲中指出:相对于人权而言,政权更为重要,范围更广,只有“争得了民权,人民方有平等自由的事实,便可以享平等自由的幸福,所以平等自由,实在是包括于民权之内”。因此,平等自由必须立足于民权之上,“要附属于民权。民权发达了,平等自由才可以长存;如果没有民权,什么平等自由都保守不住”。(36) 所以孙中山在其革命纲领里只提民权,不提自由、平等,认为只有推翻了清朝和北洋军阀的专制独裁统治,广大民众掌握了政权,有了民权,才能实行民主自由政治。
由此,孙中山批评了当时欧美国家的民主政治,说欧美国家争平等自由争了二三百年,所得到的人权仍然很少,仅仅得到一个选举权,而妇女的选举权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才实行,而且是间接选举,实行议会政治,建立代议制政体,可见其民权尚欠发达。也正因为民众的民主权利很小,所以国会也千方百计地限制政府的权力,担心一旦政府的权力过大,国会控制不了,就容易变成专制政府,再对广大民众实行专制统治,广大民众就将再回复到过去专制独裁统治的年代。然而政府的权力减弱,虽然维护了这有限的民主政治,却束缚了政府的手脚,使政府不能充分施展其能力,更好地为广大民众服务,以推动社会的进步。有鉴于此,孙中山提出中国的民主政治不能简单地模仿欧美,步欧美的后尘。这样,即使中国的民主革命取得了胜利,广大民众也只能取得一点很有限的民权,民权仍不发达。于是孙中山提出:为使中国社会获得迅速发展,国家很快富强起来,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万能政府”,同时也加强民权建设,使广大民众享有充分的民权,以驾驭政府,不使政府实行专制政治,亦即使人民和政府都拥有充分而又同等的权力,相互平衡,以推动社会迅速平衡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治的政治理念,即政权归人民所有,人民为国家的主人;治权归政府所有,全权代理国家的一切军国大事,从事社会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驾驶着整个国家的航船,向着未来美好的目标飞速前进。
为了加强民权建设,使人民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力,孙中山提出了“全民政治”的口号,使人民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权力。这较当年欧美国家的人民只有一个选举权已大大地前进了一步。其中选举、罢免二权是用以管理政府官吏的权力。选举权即人民不论贵贱、贫富、贤愚,皆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罢免权即对不称职的违纪不肖的腐败官吏拥有罢免的权利。孙中山说:人民有了这两个权利,一则可以将饱学能干的专门人才放出去担任各级政府官员,同时也可将贪黩和尸位素餐者依法罢免,使一切官吏“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以确保政府干部队伍的纯洁和对人民的忠诚,并具有政府职能的高效率。创制和复决权是关于制定和修订法律的权力。制订法律的权力谓之创制权,修订法律的权力谓之复决权。而民主国家的政府是依据法律办事的,人民掌握了制订和修订法律的权力,就等于掌握了政府办事的指挥棒,就可以根据民众自身利益的需要,制订“很有利于人民”的法律,而一旦发现法律已经过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甚至有悖于人民利益时,即可自行修改,废除旧法律,实行新法律,这样便可牵着政府的鼻子走。所以孙中山说,“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
孙中山认为,人民有了这四个民权,建立了“全民政治”,就不怕“万能的政府”,非但不怕,反而是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万能政府”为自己服务,推动各方面的建设迅速发展,从而使国家迅速强盛起来。这样也可使政权与治权的力量彼此平衡,不致头重脚轻,出现如18世纪法国大革命中“暴民专政”的现象。为了组建一个强有力的“万能政府”,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主张,即用五个彼此独立互不统属的权力机关组建一个完整的中央政府。这五个权力机关就是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权。实际就是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增加考试、监察二权。而考试、监察二权则是孙中山总结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和监察御史制度的经验而提出来的。虽然在欧美国家也有考试和监察制度,如英、美等国有文官考试,但只考一般的公务员,不考政府的主管长官,且其事务归行政部门,属于行政权中的一部分。监察事务则归立法部门,属于立法权中的一部分,都不是独立的政府机关。孙中山则将其分离出来,并加以扩大,参照中国古代的科举和监察御史制度,建成完全独立的政府机构,以弥补西方三权鼎立之不足,与行政、立法、司法并立,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中央政府,“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较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政府将更加全面完整。所以孙中山说,只有“用五权宪法所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机关。有了这种的政府机关去替人民做工夫,才可以做很好很完全的工夫”。“有了这种政府,民治才算是最发达”。(37) 也只有“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38) 孙中山同时还说:“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39)
当然,孙中山的这些思想还只是他的理论构建,尚未得到现实政治的验证。现实政治是很复杂的,一些专找法律空子的官僚政客是很难对付的,如1912年孙中山辞职改选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后,为了维护辛亥革命的民主成果,与袁约定南下到南京就职,使其脱离北京的封建巢穴,并颁布了《临时约法》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可袁世凯一旦大权到手,便立即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将孙中山的设想打得粉碎。但孙中山能看到西方民主制度的局限与不足,并吸取西方先进的政治理论和中国以往合理的政治经验,构建了一套全新的“全民政治”和“五权宪法”的政治理念,以弥补和克服西方民主政治之不足,这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政治理念。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30年代蒋介石的南京国民政府也实行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制政治,1947年并实行了所谓的“宪政”。然而这些均未遵照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理念组建。首先,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建立在“全民政治”基础上的,即人民首先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大权。而蒋介石在四一二清党分共以后,早已脱离排斥了广大民众,并对广大民众进行严厉的镇压。虽然在1936年颁布的五五宪草中也规定了“人民”享有这四个大权,但这只是假借民意,只有那些国民党政府的追随者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其次,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有一定的建设程序,即必须通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特别是在训政阶段,必须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当“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40) 可国民党政府自1927年在南京成立直至1949年败退台湾,都没有好好实行过地方自治,更不用说“一省全数之县”和“全国过半数省份”的地方自治了。至于1947年的宪政非但违反了孙中山《建国纲领》规定的程序,也违反了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因此是不合法的。第三是所谓的国大代表亦均非民选代表。在1936年的1200多名国大代表中,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与候补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与候补委员为“当然”代表,另外还有指定代表和特种选举代表,实际上是在搞权力分配,这三部分代表即达600余名,占总名额的42%,其余区域选举和职业选举也只是乡、镇、坊长和机关职员们相互选举,最后由国民党政府指定,根本没有经过民选过程。再以1946年的“制宪国大”而言,只有国民党和两个小党派青年党与民社党参加,当时已拥有130多万党员的全国最大党派中国共产党和仅次于国、共二党的全国第三大党派民盟均未参加,占全国国土面积近四分之一和占全国人口29.1%的解放区亦被排斥在外,更谈不上什么代表性,因此都违反了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思想。
注释:
①孙中山:《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10。
②孙中山:《军政府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6、297页。
③孙中山:《拟创立农学会书》,《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5页。
④孙中山:《农功》,《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5页。
⑤孙中山:《军政府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96、297页。
⑥孙中山:《令内务部通饬各省慎重农事文》,《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233—234页。
⑦孙中山:《在安徽都督府欢迎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532—533页。
⑧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327—328页。
⑨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列宁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4页。
⑩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99—400页。
(11)孙中山:《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512—518页。
(12)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70页。
(13)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21页。
(14)孙中山:《与克拉克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49—151页。
(15)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360—363页。
(16)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365页。
(17)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369页。
(18)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381页。
(19)孙中山:《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512—518页。
(20)孙中山:《复某友人函》,《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28页。
(21)孙中山:《军政府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96、297页。
(22)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20页。
(23)恩格斯:《美国工人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258—261页。
(24)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327—328页。
(25)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22—323页。
(26)孙中山:《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六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53页。
(27)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20页。
(28)孙中山:《关于民生主义之说明》,《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12页。
(29)《附:访问国际社会党执行局的谈话报道》,《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73页。
(30)孙中山:《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38页。
(31)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列宁选集》第二卷,第424页。
(32)孙中山:《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六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53页。
(33)孙中山:《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十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2—23页。
(34)孙中山:《军政府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96、297页。
(35)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278页。
(36)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286—287、294—295页。
(37)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351页。
(38)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354页。
(39)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352页。
(40)孙中山:《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28—129页。
民国档案南京58~65K4中国现代史史全生20072007
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
本文主要从人道主义、民生和民权主义三方面论述了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提出的缘由与主要内容,认为孙中山为了避免民主革命以后产生两极分化,断绝广大民众生计,提出了社会主义思想。其社会主义既承认资本主义,保留私有财产,但主要发展公营经济,在政治上实行“全民政治”、“五权宪法”,实际即为其民生、民权主义。
作者:民国档案南京58~65K4中国现代史史全生20072007
孙中山/社会主义/思想
网载 2013-09-10 21: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