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语义范畴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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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关于句法语义的研究方兴未艾,形成了一个新的热点和亮点。但是,具体的专题性的研究比较多,而有关的理论问题却还没有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特别是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的关系、语法意义和词汇意义以及语用意义的关系、语法范畴和语义范畴的关系,语义范畴的内涵以及内部到底有多少个类别,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我们的兴趣就是试图对这些重大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 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的关系
  从汉语语法学一百多年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看,语法研究方法正好经历了从偏重意义,到偏重形式,再到形式与意义相互印证这一发展过程,而推动方法嬗变的深层次原因则是引进的国外语言学理论与方法跟汉语语言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国外新的语言学理论与方法基本上是在以英语为代表的印欧语言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对汉语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照搬照抄肯定是行不通的。因此在具体运用时就必然会产生不和谐的地方。矛盾是世界所有事物发展的基本动力,在创造性地修正、甚至改造国外新理论以试图解决理论与事实矛盾的过程中,汉语语法研究的理论经过多年的摸索,逐渐形成了几点共识:
  (一)明确了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那就是揭示语义的决定性、句法的强制性、语用的选择性以及认知的解释性,因此语法意义的研究,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陪衬,而是第一位重要,必须极大地强化。
  (二)明确了语法研究的思路,既可以从语法形式入手,去寻找所表达的语法意义;也可以从语法意义入手,去探求语法形式的表现手法,这是个互为起点和终点的双通道。不存在哪一个优哪一个劣的差异。
  (三)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存在着互动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相互验证。无论从哪一方入手,都应力求从另一方去得到证明或解释。否则,单向的研究都是缺乏科学价值的。
  (四)由于汉语语法的特殊性,语法形式比较隐蔽,比较含蓄,比较特别,所以从语法意义入手去寻找形式的验证,似乎对汉语更加合适。句法语义应该成为汉语语法研究的出发点和重点。
  什么是语法形式?什么是语法意义?可以说,对这两个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过程是我国语法研究历史的一个缩影。
  (一)对语法形式认识的深化
  对语法形式的认识,从历史来讲经历了三个阶段:
  1)20世纪初期,早期的汉语传统语法深受西方语言学理论的影响,认为:语法形式就是词语的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即从词形层面看到的“狭义形态”。这主要是指词形的各种变化、内部元音屈折和词头词尾。从印欧语看,这些都是不同词类的形态,而且与句法成分相对应,但汉语不是借助词形变化来表达语法意义的语言,如果固执地去寻找这类形态,最后必然发现,这类狭义形态,不但稀少,而且既没有普遍性、概括性,也没有强制性。这样的后果,就可能得出汉语没有词类、没有语法的错误结论。
  2)20世纪30年代起,受结构主义语法理论的影响,中国文法革新讨论促使语法学家们有意识地去寻找汉语语法的特点,方光焘(1939)和陈望道(1943)等认识到词语的结合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形态,并称之为“广义形态”。特别是50年代关于词类问题的讨论,更进一步地深化了对语法形式的认识,把诸如虚词、语序、重叠以及语调、重音、停顿等这类汉语特有的形态也看作“广义形态”。
  3)80年代以后,国外众多语言学理论陆续引入中国,在方法和思路上进一步打开了汉语研究的视野,更为重要的是层次分析和变换分析方法在汉语语法研究中的广泛运用,特别是对歧义结构的分化,加深了人们对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关系的认识,很多学者(朱德熙,1985;邵敬敏,1988;胡明扬,1992)认识到语法形式不等于语法形态,形态只是形式的一部分,邵敬敏(1988)第一次在“显性语法形式”(包括狭义形态与广义形态)基础上,提出“隐性语法形式”概念(包括分布、组合、层次、变换等)。  ·
  总之,对语法形式的认识经历了从“狭义形态”到“广义形态”的扩展阶段,再从“显性形式”到“隐性形式”的深化阶段。按照我们的理解,语法形式至少应该包括:
              语音层面  词缀、元音交替、辅音交替、错根、停顿、                        声调、语调、重音、轻声等显性语法形式  词汇层面  虚词、重叠              句法层面  词类、词组、单句、复句、语序、重叠等隐性语法形式  结构层面  分布、组合、层次、变换等

  (二)对语法意义认识的深化
  目前学术界流行的观点是:“表现某种特定语法意义的形式叫语法形式,通过语法形式才显示出来的意义叫做语法意义”(邵敬敏,1988),或者说:“只有语法形式表示的意义才是语法意义,只有表示一定语法意义的形式才是语法形式”(胡明扬,1992)。很明显,这是一种循环论证,但这种定义方式也显示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对应关系、渗透关系、依附关系、相互验证关系和双向选择关系。关于语法意义的认识,目前主要是两种界定的方法:
  1)从形式到意义的看法:由语法形式体现的意义就是语法意义,这是根据形式来界定意义。比如,早期传统语法认为由词形形态表现出来的“性、数、格、时、体、态”以及“有定、无定”等就是语法意义。随着对语法形式认识的扩大,语法意义的内涵也开始扩大,比如认为“施事、受事、工具、处所、时间、数量”等也都属于语法意义。
  2)从意义到形式的看法:对词语的分布、语序、层次、组合等句法形式起决定作用的意义就是语法意义。这是根据意义对形式的决定作用来界定意义的。除了上述施事、受事、工具、处所、时间等之外,还包括动态性、自主性、可控性、有生性等。但由于语法意义内容复杂、种类繁多、主观性较强,因此目前学术界对其性质、特征、类别、层次等方面的认识还相当模糊,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概念,如词汇意义、语法意义、语用意义等都有不同的理解。
  可见,这两种关于语法意义的界定方式的不同,实际上反映了对语法意义与语法形式之间关系的两种不同角度的认识。从形式到意义,还是从意义到形式,这不仅仅是一个方法问题、取向问题、难易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一个谁决定谁、谁是现象、谁是本质的要害问题。仅从研究问题的视角看,意义与形式之间似乎是平等关系;但从两者之间的关系看,无疑应该是意义决定形式,反过来形式也制约意义。也就是说,意义是第一位的,形式是第二位的;意义是本质,形式是载体。例如“我看完书就睡觉”之所以合法,是因为时间顺序原则这一语法意义决定了“我看完书”应该先于“睡觉”;而“我睡觉就看完书”这种语序就违反了汉语的时间顺序,因此不合语法。在这里,语序这种语法形式,本质上是由顺序义来决定的。
  (三)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关系
  经过多年的研究,我们开始对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关系有了初步的认识。这主要是:
  1)语法应该包括两个有机组成部分: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句法结构体,无论词语、词组,还是句子,都由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构成,二者不可缺一。
  2)在研究方法上,由形式可知意义,由意义可知形式,属于对等关系,就好像是一张纸的两个面,不可分割;但作为研究对象,则可以而且应该具有各自相对的独立性。
  3)80年代以来,我们认识到,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之间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复杂关系。即一种语法意义可以通过多种语法形式表现出来,而一种语法形式也可以表现多种语法意义。最典型的证明就是歧义结构,像“动词+名词”这种组合可以表现多种语法意义,如“学习英语”是述宾关系、“学习时间”是偏正关系;领属范畴作为一种语义关系范畴,可以通过短语(如“王冕父亲”)、句式(如“王冕死了父亲”)分别得到实现。但是如果我们对语法形式的认识再深入一步,就会发现,说到底,语法意义的任何改变,一定会在语法形式上得到显现,而语法形式是从属于不同层次的,换言之,一定的语法意义跟一定的语法形式必然是一一对应的。
  (四)语法意义与词汇意义、语用意义的区别
  “语义”是个多义词,广义地说,它可以包括词汇意义、语法意义和语用意义。
  词汇意义,简称“词义”,严格地说,就是该词语的某个义项本身蕴涵的各种义素的总和,它不必考虑对分布、组合、变换等语法形式有没有决定作用,即可以脱离句法而独立存在。而语法意义,简称“语义”,就是从若干词语、若干结构、若干句式中概括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意义,而且是对词语、词组或句子的分布、组合、变换等起决定性作用的意义。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一,前者是具体的,只能够解释某一个词语;后者是抽象的,可以解释一组相同的语法现象;第二,前者跟句法的结构组合、结构变化基本无关,而后者则密切相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词汇意义,可以分化为若干个义素,其中有的义素是跟句法有着密切关系的,那就是“语义特征”。例如“他把小偷赶到门外”和“他把小偷押到门外”不同,前者是“他”没到门外,后者“他”和“小偷”都到了门外,关键就是动词“押”具有世界汉语教学京29~40H1语言文字学邵敬敏/赵春利20062006
类别聚合/组合选择/语义特征范畴/语义关系范畴
本文在对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指出语法意义与词汇意义、语用意义的根本区别在于能否决定语法形式,并且受到语法形式的反制约。语义特征的类别聚合决定了语义特征范畴;语义特征的选择组合则决定了语义关系范畴;语义特征范畴包括词义特征范畴和句义特征范畴;语义关系范畴包括语义论元范畴、语义角色范畴和语义关联范畴。据此,我们可以对语法范畴、形式范畴、词法范畴、句法范畴、语义特征、语义结构、语义关系、语义论元、语义角色、语义关联、语义指向,乃至于语义范畴重新进行界定。最后讨论语义范畴的分类,这将有助于汉语语法研究的现代化和多元化。
作者:世界汉语教学京29~40H1语言文字学邵敬敏/赵春利20062006
类别聚合/组合选择/语义特征范畴/语义关系范畴

网载 2013-09-10 21: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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