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篇 第十七章 论篡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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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论篡夺
  197.如果征服可以称为外来的篡夺,篡夺就可以说是一种国内的征服,它与前者不同的是,一个篡夺者在他这方面永远不是正义的,因为当一个人把另一个人享有权利的东西占为己有时,才是篡夺。就篡夺而论,它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章的变更;因为,如果篡夺者扩张他的权力超出本应属于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范围以外,那就是篡夺加上暴政。
      198.在一切合法的政府中,指定由哪些人来实行统治,如同政体本身一样,是政府的自然的和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它是人民最初确定的办法。不论根本没有政府的形式,或同意它应为君主制而没有指定怎样选任享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国王的办法,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因此,一切具有既定政府形式的国家,也都有关于如何指定那些参与国家权力的人们的规定和如何授予他们权利的固定方法。因为不论根本没有规定政府的形式,或同意它应为君主制、但没有指定怎样选任享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君主的办法,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无论何人,如果不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行使统治权的任何部分的权力,即使国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也并不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因而就不是人民所同意的人。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已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一直是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没有权利的根据。
  


英国约翰·洛克 瞿菊农 叶启芳译 2013-08-23 09: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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