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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132.正如上面已经表明过的,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的时候,既然大多数人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或者,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那么这就是寡头政制;或者,如果把这权力交给一个人,那么这就是君主政制;如果交给他和他的嗣子,这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他终身,在他死后,推定后继者的权力仍归于大多数人,这就是选任君主制。因此,依照这些形式,共同体可以就他们认为适当的,建立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如果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人或几人仅在其终身期内或一定限期内行使,然后把最高权力仍旧收回,那么,在权力这样重新归属他们时,共同体就可以把它重新交给他们所属意的人,从而组成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既不可能设想由下级权力来命令上级,也不能设想除了最高权力以外谁能制定法律,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133.“commonwealth”一字,我在本文中前后一贯的意思应当被理解为并非指民主制或任何政府形式而言,而只是指任何独立的社会。拉丁人以“civitas”一字来指明这种社会,在我们的语言中同这字最相当的,是“commonwealth”一字。
它最确切地表达人们的那样一种社会,而英语的“community”(共同体)或“city”(城市)都不恰当。因为在一个政府之下可以附属有各种共同体,而城市,对我们说来,具有与“commonwealth”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为了避免意义含糊起见,我请求读者允许我用“commonwealth”来表达。
我发现詹姆士一世曾经在这意义上用过这字,我认为这是这个字的真正意义。如果谁不喜欢这个字,我同意他用一个更好的字来代替它。
英国约翰·洛克 瞿菊农 叶启芳译 2013-08-23 0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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