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障 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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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这是二届参议会通过,经边区政府命令公布的“保证人权财权条例”规定得极明白的。

  但是,在延安,却发生了不幸的“学疗人命案”:学疗的总务科长、秘书和管理员,竟然把运输员刘世有捆押起来,以致酿成人命大案。

  从这事件里,我们看出,我们有的同志还不懂得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乃是建立革命秩序的起码条件;还不晓得,随便捆人押人是应该肃清的“游击作风”之一。

  这类违法事情,在边区恐怕不只这一件。我们愿意唤起社会人士严重注意它的揭发与纠正。让我们共同努力于革命秩序的建立与巩固!

——《解放日报》1942年1月27日

 


解放日报 2012-08-21 17: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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