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宪法和一个国家---品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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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国家结构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1787年制定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
    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
    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
    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政党制度
    美国采用两党制。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党地位,但政党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两党制在美国成立联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战争后,两党制正式形成。
    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选举。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公民权利制度
    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
    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实际上公民的权利受制于个人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自由权利的只能是资产阶级。
 
联邦立法机构--国会
    美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
委员会分为:
①常设委员会,其数目各届国会不尽相同,任期与每届国会任期同为2年。影响较大的有:众议院的议事规则、赋税、拨款、军事、司法、外交等委员会,参议院的外交、拨款、财政、司法、军事等委员会。
②特别调查委员会,为处理临时或专门性问题而设立。
③联席委员会,需要作出与两院共同有关的决定时成立。
④调解委员会,其任务是拟定一个能为两党接受的议案。国会还设有总审计室、国会图书馆等附属机构。
参议院
    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2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选l/3,连选得连任。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

众议院
  
    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议席分配法》,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并根据联邦商务部统计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各州之间的议席分配。众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联邦行政机构
    联邦行政机构,又称行政各部、内阁各部。国务院居内阁各部之首,首脑国务卿为总统的主要外交顾问,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和管理美国对外事务,也是内阁头号成员和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
    内阁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下面设司(局)、处。部内机构一般分属两类:业务管理机构和机关管理机构。由于各部的历史发展和职责权限不同,各部业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差别较大。各部机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相同,一般设有机关事务管理;人事、预算、财务和公共关系等机构,以及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受理与本部规章内事务的地方派出机构。部内的司(局)由助理部长(局长)领导、各处由助理部长帮办领导。
国务院
    国务院是联邦政府主管外交并兼管部分内政事务的行政部门。1789年9月由外交部改组而成。它是美国政府中成立最早的部级机关,在政府各部中居首席地位。国务院的行政首长是国务卿,由总统任命 (经参议院同意)并对总统负责,是仅次于正、副总统的高级行政官员。他还是总统外交事务的主要顾问,内阁会议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首席委员。国务院设有副国务卿、 政治事务副国务卿、协调安全援助计划副国务卿,以及副国务卿帮办,助理国务卿等官员。国务院机构庞大,设有国务卿办公室, 主管非洲、欧洲、远东与太平洋、拉丁美洲、近东和南亚地区事务的地区司,主管经济与商务、情报与研究、法律顾问、公共事务的专业司;在世界各地设有许多大使馆、代表团、总领事馆、领事馆以及驻联合国代表团。
    国务院的具体职责是:主管美国在全世界的大使和领事网以及涉外官员的工作,协助总统同外国签订条约和协定,安排总统接见外国使节,就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向总统提供意见等。
 
美国法院组织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美国法院组织划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层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审制。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一) 联邦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联邦系统的法院包括:
1 联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设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设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则兼理联邦管辖和地方管辖的案件。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2 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是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它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 。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组成,后来人数几经增减。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历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1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3专门法院
    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另外,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裁决其职权范围内的争议。这些行政机构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劳工关系局等。
(二) 州系统的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还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
1 基层法院
    一般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为属州管辖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者另设专门法院,不作为审级;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这类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遗嘱验证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
2 州上诉法院
    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
3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审级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最高审判法院、违法行为处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设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初审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内分家事庭和遗嘱验证庭等。上诉级为上述法院的上诉庭,不另设法院。最高审级称州上诉法院。
 
共和党(Republic Party)
    共和党是美国两大政党之一,在美国实行的两党制中与民主党轮流执政。又名“老大党”。以象为徽。
    [党史]: 19世纪50年代,北部工业家与南部种植园主的政治斗争白热化。1854年民主党政府通过《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取消对奴隶制扩展的地域限制,导致1854-1856年堪萨斯内战,促成共和党于1854年7月成立。它由北方民主党中的激进派、自由土地党人和前辉格党的大部分党员组成。主要代表工业资产阶级、中产阶级、工人和西部小农的利益。反对在美国扩展奴隶制。至此,美国两党制确立。
    共和党创立后在北部深得人心,富有生气。1860年其候选人A·林肯以“言论自由、土地自由、劳动自由、人身自由”为纲领当选第16届总统 (1861-1865)。南北战争中,共和党领导北方人民,战胜南部同盟,在全国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
    战后,共和党连续执政20年,以“拯救联邦”和“ 解放黑人”的“老大党”自称,并与南部白人至上主义者妥协。19世纪80-90年代美国进入垄断阶段。这一时期,共和党长期执政,为东北部和中部财团利益服务。1898年总统W·麦金利(1843-1901)发动争夺海外殖民地的美西战争。翌年提出对中国实行“门户开放”政策。20世纪20-30年代,连续执政的3位共和党总统对大企业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经济严重失调,造成商品积压、金融混乱和大批失业,导致1929-1933年经济危机。共和党在1932年总统竞选中惨败,从此一蹶不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党开始得到南部财团支持,1953年其候选人D·D·艾森豪威尔当选总统 。任内提出侵略中东的“艾森豪威尔主义”。1969-1976年,R·M·尼克松、G·R·福特相继担任总统。1981年E·W·里根上台,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对外提出“恢复经济和军事实力、重振国威”的口号,对苏联采取强硬态度。同时在加强实力的基础上,谋求同苏联谈判。1984年连任总统。1989-1993年 ,G·布什出任总统。
    该党以大选年竞选总统的纲领为全党政纲。无固定成员,党员人数以每次大选前选民登记为准。只有少数人是经过一定关系和手续加入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 。每4年于选举年夏季召开一次,提名本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制定纲领。常设机构为全国委员会,任期4年,设正、副主席、秘书、司库等,负责筹备全国代表大会,主持总统竞选活动。各州设州委员会,主持本州竞选活动。竞选经费由垄断财团资助。
 
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
    美国两大政党之一,在美国实行的两党制中与共和党轮流执政。以驴为徽。
    [党史] :1791年建党时称共和党,1794年改称民主共和党。又称反联邦党。后该党分裂。杰克逊派于1828年建立民主党。1840年全国第3次代表大会正式定名为民主党。主要代表西南部新兴的植棉奴隶主和旧南部奴隶主、小农、边疆居民和工匠等阶级的利益。
    1828年A·杰克逊当选总统(1829-1837在任),他为维护联邦统一、制止分裂危机,进行了政治改革。他扩大了总统及联邦政府职权,实行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总统候选人,以州为单位提出总统选举人,胜利者获得本州全部选票的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党各级委员会;扩大白人成年男子普选权等。美国学者称之为“杰克逊民主”。此后至1860年,除1841年、1845年、1849-1853年由美国辉格党执政外,均由民主党掌权。
    19世纪40年代民主党被大奴隶主控制,主张在新土地上扩大奴隶制。1861年南北战争前夕发生分裂,北部民主党并入共和党;南部民主党则成为奴隶主政党,并挑起美国内战。战后民主党长期在野,代表南方大土地所有者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并得到与进口贸易有关的北方工业家和金融家的支持。它长期是“南方党”,直到1932年大选时,才开始打破传统的地域界线。
    美国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来,民主党在本质上与共和党无异,亦被垄断财团控制。但因其一贯标榜民主颇得工会中上层支持,常以代表劳工自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民主党T·W·威尔逊政府于1917年参战。1920年后共和党执政。1933年民主党的F·D·罗斯福在严重经济危机中击败共和党总统H·C·胡佛(1929-1933在任)就任总统,实行新政,以解决经济危机,并促进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4次蝉联总统。1945年4月12日罗斯福去世后,由H·S·杜鲁门继任。1950年杜鲁门政府派兵入侵朝鲜。1953年杜鲁门下台。此后,民主党与共和党继续交替执政。1961-1969年,1977-1981年民主党执政,J·F·肯尼迪、L·B·约翰逊、J·卡特(1977-1981在任)任总统。民主党对内继续推行“新政”政策,先后提出“公平施政”、“新边疆”和“伟大社会的方针”;对外推行扩张政策。肯尼迪、约翰逊任内强化了越南战争。1994年B.克林顿出任总统。
    该党每4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本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制定竞选纲领。中央设全国委员会,任期4年。负责筹备全国代表大会和主持竞选活动。该机构设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和特别法律顾问等职。下设各州委员会,组织本州竞选活动。该党无固定纲领,以竞选总统的纲领作为政纲,亦无固定党员,党籍自由。党员总数按本党总统候选人投票的结果计算。竞选经费由垄断财团资助。
 
其他党派组织
社会民主党(Social Democratic Party)
    美国政党。19世纪90年代后半期,新的社会主义运动在美国逐渐兴起。1897年6月18日,在芝加哥成立了美国社会民主联盟,并选出了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E·V·德布斯任主席。1898年6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联盟的第1次代表大会上,因辩论247纲领委员会的报告而分成两派。一派主张实施移民计划;建议用组织大批移民到西部去的办法来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另一派主张放弃这种空想,只相信“国际社会主义原则和纲领”,只采取社会主义的宣传方法,并拒绝承认大会以多数票通过的移民计划,宣布退出大会另举行会议,成立社会民主党,并选举一个全国执行委员会。德布斯当选执行委员。新党以参加竞选为政治斗争手段,发展迅速。此后两年,社会民主党在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等9个州指定各州候选人或地方候选人。1899年地方选举中,该党成员中有人当选为市长、市参议员、镇议会议员。1900年德布斯被推选为美国第一个社会主义政党的总统候选人。1900年3月6日,社会民主党在印第安纳波利斯召开第1次代表大会,会上讨论并要求社会主义力量统一起来。1901年7月29日,该党与退出美国社会主义工党的M·希尔奎特派共同组成了社会党。
社会党(Social Party)
    美国政党。1898年美国劳工和政治领袖E·V·德布斯领导并创立的社会民主党,于1901年7月29日同M·希尔奎特领导的社会主义工党温和派合并,取名社会党。总部设在圣路易斯。
    党的基本纲领是把工人阶级和同情它的阶级组成一个政党,以参加竞选作为政治斗争手段,以期夺取政府的各项权力,并利用这些权力把现存的生产和分配手段的私有制改变为全体人民的集体所有制。反对通过社会革命途径建立社会主义。1901年有党员1万名,1912年增至12万,遍布各州工会。组织成员比较复杂,有城乡小资产阶级包括许多律师、牧师、小雇主和来自俄、波、匈等国的移民。还有工人,其中国外出生的工人占多数。党内中产阶级知识分子把持了党的领导权。党的主要领导者左派代表是德布斯,右派代表是希尔奎特。右派曾公开拥护伯思施坦修正主义。
    1905-1914年间是社会党活动全盛时期,创办了13种日报、12种月刊和近300种周刊。1912年社会党发生第一次分裂。着名工人运动话动家W·D·海伍德被免除全国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他和134名工人党员相继退党。1917年,社会党在左派鼓动下,通过反对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决议;德布斯与C·E·鲁滕堡因反战活动被捕人狱。1920年总统竞选中,德布斯虽在狱中,仍获得92万张选票。社会党在许多地方工会和美国劳工联合会中产生过一定影响,在州和地方议员选举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俄国十月革命后;党内左派主张抛弃改良主义纲领,直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1919年,社会党再次发生大分裂。左派鲁滕堡等退出,组建成美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劳工党(1921年两派合并为统一共产党)。1924年,社会党支持进步党R·M·拉福莱特竞选总统,以加强资产阶级和工会领袖掌握领导权的工人、小资产阶级和农民反对垄断资本的统一战线。1928年起,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N·托马斯(1884-1968)连续5次参加总统竞选失败;之后曾又两次参加总统竞选,均得票极少。1960年,德布斯决定退出全国政治生活,致力于教育活动。
    60年代末,社会党分裂为左、中、右3派。左派和中派支持民主党。1936年分裂出去的社会民主联盟在1972年与社会党重新联合,更名为社会民主党。

美国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工人阶级的政党。1919年8月31日和9月1日左派社会党相继成立美国共产主义劳工党和美国共产党。两党的政治纲领大致相同。不久同时遭到美国政府查禁,1920年1月被迫转入半地下。1920年5月,共产党部分党员先与共产主义劳工党联合组成美国统一共产党,1921年5月该党又与共产党合并,组成以C·B·鲁腾堡为执行书记的美国共产党。美共通过劳工联盟和工人理事会积极开展活动,并支持它们于1921年12月组成公开的美国工人党。1923年4月,共产党与工人党合并,称美国工人党,从而结束党的半公开活动时期。1925年8月,美国工人党改称美国工人(共产)党。
    1927年鲁腾堡逝世,J·洛夫斯通担任执行书记。1928年10月,他批判和清洗托洛茨基分子J·G·坎农机会主义集团。以W·Z·福斯特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公开揭露和批判洛夫斯通修正主义路线,1929年7月,美共中央委员会将这个修正主义集团清除出党,并选举福斯特等4人担任书记。1990年党的“七大”又改名为美国共产党。
    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美共领导了声势浩大的抗议失业、抗议饥饿和反对削减工资的群众运动,参与组织一系列总罢工和震撼全国的示威游行,并深入南部为维护工人、黑人和农业劳动者的政治经济权益而斗争。美国共产党坚定地站在反法西斯的立场上,同情和支持中国、西班牙等被侵略国家,1937年组织3000名战士参加国际纵队,支援西班牙人民。当总统F·D·罗斯福“新政”遭到法西斯分子攻击时,美共从初期待否定态度转而有限度地、批判地支持罗斯福及其一些改革。美共威望迅速提高,30年代末党员人数也增加到10万人。1932年福斯特患重病。1934年4月,在美共“八大”上,E·R·白劳德当选为总书记,但他逐步滑向修正主义。德黑兰会议后,公开主张放弃社会革命,实行改良主义和阶级合作。1944年5月解散共产党另建非党的共产主义政治协会。1945年7月,美国共产党人在福斯特的领导下举行非常大会,严厉批判了白劳德的错误路线,恢复了共产党的组织。1946年2月白劳德被开除出党,福斯特当选为主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对共产党人及其同情者进行大规模的迫害和镇压。1948年美共12名政治局委员被判刑。1956年苏共“二十大”后美共又受到“反斯大林主义”等国际事变的冲击,党内一部分人发生动摇,甚至提出了把党变成某种政治或’教育协会的主张,党员人数锐减。1957年2月,党的“十六大”批判这种错误倾向,但此后党内修正主义继续泛滥。1958年2月,美共召开全国委员会批判修正主义错误观点。1961年党的领导人福斯特逝世,E·G·弗林继任党的主席。1966年美共恢复合法地位和各种公开活动,1968、1972年均提出总统候选人参加竞选。美共“二十一大”以后,把产业工人和黑人作为工作重点。1979年美共“二十二大”通过的纲领指出,要通过和平道路战胜垄断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美国。70年代末美共约有党员1.5万人,党组织分布在37个州,G·霍尔任总书记,H·温斯顿任主席。党的中央理论刊物是《政治月刊》,机关报为《每日世界》。
美国劳工组织(American Labor Organizations)
    美国劳工组织包括工会和工人政党两种组织形式。工联主义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影响。工会1866年,第一个全国性的工会联合会----全国劳工同盟在巴尔的摩成立。创始人是W·西尔维斯。全盛时拥有十多万会员。包括激进的和改良的组织,并与第一国际建立了联系。1872年衰亡。1869年,U·S·史蒂文斯在费城创立劳动骑士团。1878年前该组织处于秘密状态,后公开活动,是美国工人阶级所创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拥有70余万会员。后来由于T·V·鲍德利领导集团的阶级合作政策,80年代末便急剧衰落。美国劳工联合会(简称“劳联”)取而代之。其前身是美国与加拿大有组织的行业工会与劳工联合会。该组织于1881年11月在匹兹堡成立。主要创始人是S·冈珀斯。1886年发动了“五一”全国总罢工,年底改组为“劳联”。冈珀斯任主席。19世纪90年代末,“劳联”推行“冈珀斯主义”,即“劳资合作”、“非常派政治”和“行业工团主义”。
    1866-1900年间,会员从13万多人激增至近55万人,到1955年与“产联”
    合并时,拥有会员约1090万人。19世纪后期,铁路系统出现了5个极端保守的、独立的行业工会,通称为铁路兄弟会,又称“五大金刚”,即:机车司机兄弟会、铁路列车长公会、机车司炉兄弟会、铁路乘务员兄弟会、转辙工人共济会。1893年会员总计约10万人。这些工会迄今存在。1969年,后4个工会合并为联合运输工会(属劳联-产联)。19世纪末,在煤矿、采矿和铁路等部门中出现了第一批产业工会,与劳联等行业工会相抗衡,其中进步力量相当强大。1905年在芝加哥诞生了世界产业工人同盟。其缔造者是当时的三大左翼领袖W·D·海伍德、E·V·德布斯和D·德莱昂。1908年开始演变成纯粹工团主义组织。20世纪20年代末解体,部分成员加入美国共产党。1920年,W·Z·福斯特在芝加哥建立工会教育同盟,有数十万劳联会员支持或参加,美国共产党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领导。1929年改组为工会统一同盟,成为独立的进步工会中心。1935年,为了工会的统一,宣布解散,所属工会并入劳联。
    20世纪30年代中期,劳工左冀和劳联领导上层的中间派联合发动的产业工会组织运动,促进了产业工会联合会(简称“产联”)的诞生。1935年10月在劳联的代表大会上,联合矿工工会主席、中间派J·L·刘易斯等提出在基本工业中组织产业工会的主张,遭到格林右翼领导集团的反对。于是支持这一主张的10个工会,便组成产业组织委员会(“产联”的前身),拥有会员约100万人,不久该委员会被劳联开除。1938年改组为“产联”,刘易斯任主席,成为第2个工会中心。它是产业性的工会联合会,创始之初起过积极作用,在中左联盟的领导下,把基础工业的大批工人组织起来。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P·默里和W·鲁瑟右翼领导集团抛弃以前的进步方针,排斥左翼力量。1955年2月,“产联”与“劳联”在纽约召开合并大会,定名为“劳联-产联”,拥有140多个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工会,约有会员1600万人(占工会会员总数的85-90%,占工人总数的人34%),选出G·米尼为主席和鲁瑟等27名副主席。合并后领导集团继续推行劳联的阶级合作路线。迄今仍为最大的工会联合会。机关刊物为《劳联-产联新闻》和《联合主义者》。
    1968年,退出劳联-产联的联合汽车工人工会和货车司机工会发起成立劳工行动同盟,鲁瑟任主席。拥有会员365万人。70年代末,美国共有工会185个,其中120个隶属于劳联-产联,其余为独立工会。总计会员约2000万人,占工人总数的20%左右。

农民协进会(Grange)
    第一个全国性农民组织。一译农业保护社。最初是秘密会社,1867年12月明尼苏达州农场主o·H·凯利(1826-1913)在华盛顿创立农业保护社,目的在于维护农业集团的利益。成立之初,由于空泛提倡农民互助和力图通过宣传教育方法改善农民的处境,发展缓慢。1873年爆发农业危机,农民处境急剧恶化。农民协进会广泛发展起来,提出反对抵押贷款制度、反对垄断资本的暴政等口号,要求实现公平的立法,保护农民免受高利贷者、银行和铁路公司的盘剥,制定客货运输合理的最高收费额。随后,该会在中西部开展了一系列政治活动,迫使伊利诺伊、威斯康星和艾奥瓦3个州政府制定了对铁路和谷物堆栈的管制法令。1876年,农民协进会运动进入鼎盛时期,会员约85万人,地方分会遍布全国。1874-1876年,农民协进会广泛开展经济活动,建立许多合作商店、粮仓、经营批发业务的机构、保险公司和银行。中西部一些州的农民协进会还投资兴办农机厂和各类农产品加工厂。1876年以后,农民协进会内部出现意见分歧,有的地方分会领导权被富裕农民或农业资本家所篡夺,有的地方则为城镇商人所控制。与此同时,它所创办的许多合作社也在垄断组织的排挤下先后解体,会员数目急剧减少。1880年,由85万人降至15万人。此后,农民运动的重心转向“绿背纸币”运动。20世纪初,农民协进会复兴,特别是在美国东部。1917年农民协进会宣布有56万成员。70年代,达到85万人,其中25%是在纽约和宾夕法尼亚两州。现有7800个地区、州和全国性的组织。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美国白人和黑人组成的旨在促进黑人民权的全国性组织。总部设在纽约。 1908年8月伊利诺伊州斯普林菲尔德发生了对两名黑人施以私刑处死的事件,激起一些白人自由主义者的愤慨。在新闻工作者W·沃林、0·维拉德、社会工作者M·欧文顿以及黑人学者W·E·B·杜波依斯的倡议下,1909年5月在纽约召开了关于黑人权利的全国性会议,建立了全国黑人委员会。次年5月,这个组织与杜波依斯领导的、由激进黑人知识分子建立的尼亚加拉运动合并,定名为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杜波依斯是早期领导人中唯一的黑人,担任宣传和研究部主任及机关刊物《危机》杂志的主编。协进会的目标是通过改良的道路,使黑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法庭公平裁判权以及经济、社会、教育和政治方面的平等权利。协进会采用的主要手段是法庭诉讼、争取民主立法和宣传教育。20世纪60年代以前,协进会主要为黑人争取选举权而斗争。此外,对居住隔离、改善黑人学校条件和公立学校中的隔离制度方面,曾作出一定的贡献。协进会的一些地方组织也积极参加60年代的民权运动。但一些激进的、主张直接行动的团体出现,结束了协进会作为美国最主要的黑人民权组织的地位。70年代后期,协进会拥有45万名会员,在全国各个州中拥有1700个以上的分支机构。目前,仍是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黑人组织。
 
 
 
 
1 楼
蛰伏2008/06/18 16:36
zt from 『天涯杂谈』一部宪法和一个国家(易中天品美国)
 
 作者:蓝色月牙湾 提交日期:2008-5-8 13:37:00 
  一、“打出来的”和“谈出来的”
  
    美国这个国家很有些奇怪。她不是“打出来的”,而是“谈出来的”。
  
    和世界上许多民族一样,在美国人的建国过程中也经历了一场战争,这就是着名的“独立战争”。但与众不同的是,胜利后的美国人并没有立即建立起他们的联邦政府,那些手握兵权功勋卓着的将帅们也没有趁机登上王位。也就是说,他们打下了江山,却没有去坐江山,而是和自己的士兵一样一哄而散,解甲归田。战争胜利四年后,即1787年,美国各州的代表才被迫重新坐到一起,讨论起草一部宪法。又过了两年,即1789年,宪法才被通过,联邦政府才开始工作,美国人民也才选出他们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直到这时,一个在我们看来“像模像样”的国家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
  
    然而美国的建国日却定在十三年前,即1776年的7月4日。这是他们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这时,为期八年的“美国革命”才刚刚开始一年。那时的美国,既没有总统,也没有宪法,更没有一个像模像样的政府,当然也没有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而只有一个“自由独立”的“美国理想”。但在美国人看来,这就是建国了。于是,美国的建国过程竟是这样:先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想和一种精神,然后有宪法,最后有政府和总统。
  
    那么,在独立宣言、联邦宪法和国家机构这三个环节之中,哪一个最重要呢?应该是宪法。因为如果只有独立宣言,美国就永远只是一个理想或理念,不是一个国家;而如果只有政府和总统,则美国未必是美国,没准还会是伊拉克。可以这么说,正是美国人在1787年起草的这部宪法,不但使《独立宣言》的理想变成了现实,而且保证了这个现实的国家最大限度地符合《独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因为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惟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现在我们知道,美国人民恪守了他们制定宪法时许下的诺言,并为确保《独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不受伤害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二百多年来,美国的宪法没有修改过一个字,而所有违宪的或者有违宪嫌疑的行为都受到了惩罚或付出了代价,当事人不是遭到国会弹劾,就是自动辞职下台(如尼克松)。就连华盛顿这样在我们看来当之无愧的“国父”,也是在宪法被批准之后,才由美国人民根据宪法选举为第一届总统的。所以我们说,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美利坚合众国。我们甚至还可以说,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
  
    然而,这就把一般人心目中的建国程序完全颠倒过来了。因为在大多数国家那里,都是先建国后制宪的。但正是在这种“倒行逆施”中,人类追求了上千年的宪政精神才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这种精神认为,不是国家创造了法律,而是法律创造了国家。美国的建国过程便体现了这一精神,美国也确实是最地道的宪政国家。惟其如此,美国宪法在1789年生效以后,世界各国便纷纷效尤,相继制宪,并以此作为自己立宪的参照系甚至楷模。
  
    这也毫不奇怪。毕竟,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依据这部宪法选出的总统,是世界上第一个民选总统。根据这部宪法建立起来的美利坚合众国,则是最典型的共和国。它甚至被称作“共和国之祖国”(梁启超语)。而且,正是由于它有着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共和制度和宪政精神,这个国家在不过一二百年的时间内,迅速由一个大西洋沿岸狭长地带的松松散散的联邦之国,崛起为举足轻重的超级大国。其影响之深远,已让许多历史悠久的大国望尘莫及。
  
    可是,这部宪法在形成过程中,却差一点胎死腹中。
  
    首先是制宪会议开得很不顺利。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1787年5月14日,正式代表七十四人。但结果,实到只有五十五人,而且拖到5月25日才达到法定人数,正式会议因此延期十一天。会议开始以后,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十三人,坚持到底的只有四十二人;而这四十二人中,又有三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罗德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这样,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只有十二个邦的三十九名代表,包括他们的主席、弗吉尼亚代表乔治·华盛顿。再加上一个证人、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签字的一共四十人,只不过比七十四人的半数稍多一点(百分之五十五)。至于会议过程中充满唇枪舌剑和讨价还价,则更是不在话下。所以这次会议便从1787年的5月25日一直开到9月17日,足足开了三四个月之久。最后,许多人最初的意见,都被别的代表修改得面目全非。对于珍视自己思想的人而言,这种结局当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华盛顿认为,这部宪法能维持二十年,就算不错了。
  
    随后,好不容易才草成的宪法,在交由各邦批准时又遇到了麻烦。特拉华、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三个邦倒是爽快,当年就予以通过:特拉华和新泽西的议会一致通过,宾夕法尼亚则以2∶1的票数通过。到1788年6月,批准联邦宪法的邦已达到法定的九个,但还有两个举足轻重的邦,即弗吉尼亚和纽约,迟迟不肯批准。这样,又经过一番斗争和妥协,这两个邦才勉强同意批准,美国宪法也才得以于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一个“神形兼备”的美利坚合众国,也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但恰恰是这种特殊的国情,不但决定了这个国家是谈出来的,是由宪法和法律创造的,而且决定了它的宪法也一定是最能体现共和与宪政精神的。
  
 

 
 
作者:蓝色月牙湾 回复日期:2008-5-8 13:47:49   
  二、从殖民地到合众国
  
    多少读过一点美国史的人都知道,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北美大地上并没有什么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它们在理论上属于大英帝国,实际上由自己管理,即“主权王有,治权民有”。在1607~1732年之间,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有十六个。后来,有三个殖民地被兼并。因此,到独立战争时,北美大地上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是十三个。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所谓美利坚合众国,起先就是由这十三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把它们联合起来并不容易。首先,这些殖民地虽然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却并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瓜葛。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国国王的特许。大英帝国对它们进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过统一管理这些殖民地的政府机构。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也是可以互不买账的。
  
    其次,这些殖民地的性质也不相同。它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就是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的;马萨诸塞,则是马萨诸塞湾公司建立的。第二类是领主殖民地,是英国国王封给某个或某些领主的。而且,就像当年周天子分封诸侯一样,这类殖民地也可以再分封。比如以英国王后玛丽命名的马里兰,就是封给第一代巴尔的摩勋爵乔治·卡尔弗特的,而巴尔的摩勋爵又分封了六十个庄园。第三类殖民地是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约殖民地。它们既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领主,是自由移民自己根据他们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比如罗德岛和康涅狄格就是。这三类殖民地,各有各的情况,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并不那么容易就能拢起来。
  
    第三,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复杂,有白人,也有黑人。白人当中,除英格兰人外,还有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德意志人、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瑞典人等等。根据1790年的统计,当时的白人中,英格兰人占百分之六十点一,苏格兰人占百分之八点一,爱尔兰人占百分之三点六,德意志人占百分之八点六,荷兰人占百分之三点一,法国人占百分之二点三,西班牙人占百分之零点八,瑞典人占百分之零点七,其他人占百分之六点八。这说明北美殖民地是一个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的多元文化社会。多元必多样,也必定多心,正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何况他们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哪里就能一下子统一起来?
  
    最早是在1754年的6月,有七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这次会议虽然只是为了应付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胁,是一次临时的动议,但这些殖民地能够想到结盟,就是一个了不起的开端。联合开始了。
  
    十一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这次大会是根据马萨诸塞的倡议在纽约召开的,有九个殖民地派代表参加。正是在这次大会上,克里斯托弗·加兹顿提出了“美利坚人”(Americans)的概念。他说,在这个大陆上,不应该再有人自称新英格兰人、新约克郡人,我们都是美利坚人。这个说法得到了人们的响应和认同。于是,生活在北美英属殖民地上的人民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民族概念,美利坚民族诞生了。
  
    又过了九年,1774年9月5日,第一届“大陆会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来自各殖民地的五十五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并通过了《权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他们向英国国王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废除一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并同时决定一致抵制英货,停止对英出口。
  
    这种原本有限的反抗却被英王乔治三世视为叛乱,他宣称这些殖民地人民“必须用战斗来决定他们是属于这个国家(英国)还是独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1775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决定组建“大陆军”,并任命乔治·华盛顿为总司令。独立战争打响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实际上,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以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北美英属殖民地,现在已变成了“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也有了合众国赖以孕育的母体。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原来的“殖民地”(Colonies),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State),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
  
    不过,1776年7月2日,当大陆会议讨论是否公布《独立宣言》时,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却投了反对票。九天以后,迪金森又向大会提交了一个法案,即《邦联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这是《独立宣言》之后、《联邦宪法》之前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它于1777年11月15日在大陆会议通过,并于1781年3月1日生效。根据这个条例,“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在名义上又变成了“联合之邦”(United State)。这个联合之邦的名字,条例开宗明义地作了规定,叫“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 of America)。
  
 
作者:蓝色月牙湾 回复日期:2008-5-8 13:53:01   
  三、在历史的岔路口上
  
    现在,我们可以为美国的建国史大致列出一张时间表了:1754年以前,北美大地上已经有了十三个英属殖民地。1754年,他们开始联合。1765年,他们有了一个独立的新民族的概念(美利坚民族)。1774年,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和一个国家议会的雏形(大陆会议)。1776年,他们有了一个关于未来国家的精神和理想(美国理想)。1777年,他们又有了这个国家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而且,从1774年开始,他们做了三件事:首先是把互不相干的“英属殖民地”变成“联合殖民地”,其次是把“殖民地”变成“邦”,最后则是把“邦”变成“邦之联合”(邦联),进而变成“联合之邦”(联邦)。于是,美利坚人便一步一步地把自己的社会组织由“非国家”(殖民地)、“半国家”(邦)变成“国家”(美国)。
  
    实际上,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本应由政府来行使的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国会来行使的。国会的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需要三分之二邦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合之邦”,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邦,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后来被称作“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
  
    不过,这次会议的任务原本不是制宪,与会各邦给代表们的训令也只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出在《邦联条例》上。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辞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十三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 State)。相反,如果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 State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的理解都不准确,因此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 State称为“邦联”。
  
    邦联不是国联,也不是联邦。也就是说,在邦联制度下,那些联合起来的State,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而是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这些权力和权利部分地授予邦联。所以,这个时候的United State of America(美国),还只是“邦之联合”(邦联),而非“联合之邦”(联邦)。组成邦联的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因此本文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邦联时,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
  
    但这样一来,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就有些不三不四、非驴非马了。他们甚至自己也弄不清楚这究竟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四十三岁的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会议上就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十三个殖民地组成一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
  
    独立战争胜利了,而胜利后的国家状况并不那么理想,甚至充满危机。1787年费城会议的发起人之一、后来被称作“美国宪法之父”的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在他当年年初写给乔治·华盛顿的信中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十三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麦迪逊显然是主张全面联合的。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因为只有这样一部法律,才能约束独立的各邦,并对新成立的“全国最高政府”授权。
  
    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与会代表很快就发现,他们自己其实也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对《邦联条例》进行其实无济于事的修改,要么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个文件,即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幸而,在历史的岔路口上,美国的开国领袖们做出了明智的选择:抛弃邦联制,实行联邦制,并为此制定一部《联邦宪法》。
 
作者:夏热冬冷 回复日期:2008-5-8 13:55:12   
  楼主辛苦!
 
作者:蓝色月牙湾 回复日期:2008-5-8 13:57:01   
  四、走向共和
  
    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条。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State)与联邦的关系,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六条规定宪法的地位,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
  
    但在这个简洁的文本中,却包含着一个精巧的设计。根据这一设计,国家权力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各邦部分让渡权力,变邦为州),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虽然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也就是说,这样,没有哪个人或哪个机构可以大权独揽,说一不二。
  
    其实这正是制宪会议的难题之一。也就是说,既要把各邦的主权和权力收缴上来,交给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但又决不允许这个政府是专制主义和君临天下的。
  
    防止专制的惟一途径是分权,而制宪会议的目的却是要集权。在这里,美国的开国领袖们表现出惊人的政治智慧。他们的办法是,既不集权于人(比如总统),也不集权于机构(比如国会),而是集权于法(宪法)。具体的说,就是用一部宪法把这个国家统一起来。所有的人、所有的机构、所有的邦或州(State,在宪法生效以后,我们将称它为州,不再称它为邦),都必须遵守而且不得违背这部共同约定的宪法。《联邦宪法》第六条规定:联邦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或者将要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的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也就是说,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
  
    美国以宪法为立国之本,用宪法来统一和治理国家,将立法、司法、行政和各州权力都置于宪法之下,这就保证了集权而不专制。在宪法的统辖之下,各州(State),包括后来加入联邦的各州(现在已共有五十个之多),都享有充分的主权、独立和自由。他们都各自有着自己的宪法,自己的法律文字体系,自己的司法范围和法院系统,并按照自己的宪法由自己的人民选举自己的议员和官员,不受联邦政府的左右,只要不违背联邦宪法就行。很清楚,美国的五十个州,是用法(作为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联合起来的。而且,联合之后,仍有相对的独立和高度的自由。
  
    这就是共和了。共和之要义有三,一曰公,二曰共,三曰和,也就是“天下为公,政权共享,和平共处”。“天下为公”并不是要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将所有人的财产都收归公有,而只是确认国家权力乃天下之公器。这就是“公”。正因为“公”(共有),才必须“共”(共享和共治)。既然是“共”,就不能你死我活,非此即彼,参与政治事务和处理政治纠纷的方式也必定并必须是和平的。这就是“和”。显然,所谓共和,就是因“公”(公共、公用、公众)而“共”(共有、共享、共治),因“共”而“和”(和平、和睦、和谐)。
  
    然而,要共和,就必须限政,即不能允许任何人、任何机构(政府或国会)独自坐大或者一统天下。所以,仅仅集权于宪法是不够的。如果对宪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权集于一人或某一机构,就会变成宪政名义下的专政。因此,还必须在立宪集权的前提下立宪分权,通过宪法规定哪些权力属于哪些部门和哪些人。这就有了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开来的“三权分立制”,以及参议院、众议院分别立法的“参、众两院制”。
  
    这就是宪政了。宪政并不只是“宪政”(依照宪法行政),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政府行政)。它不但要限制政府,还要限制国会,而且首先是限制国会。因为作为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国会如果不受限制,同样会造成专政,甚至更恐怖。这是一定要把国会分成参、众两院的意义。总之,必须最大限度地限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并让它们相互制约,这样才能防止它们单独或者联合起来以国家的名义剥夺公民的正当权利。
  
 
作者:zyoranje 回复日期:2008-5-8 13:57:55   
  易中天?切切切!!
 
作者:yuwuhen 回复日期:2008-5-8 13:58:33   
  为什么打不开杂谈啊~~~
 
作者:莫道石人一只眼 回复日期:2008-5-8 13:58:39   
  说的好
 
作者:蓝色月牙湾 回复日期:2008-5-8 14:03:59   
  五、伟大的妥协
  
    前面说过,没有大多数人的妥协,就不会有美国宪法。因为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所说,他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十三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全面联合,就只有接受这部宪法。三十五岁的宾夕法尼亚代表古文诺·莫里斯的最后发言很能说明问题。古文诺·莫里斯说,他也有反对意见,但考虑到大多数人已决定赞同,自己也应该受此决心的约束。他强调指出,最大的问题还是:要有一个全国政府,那就只好签字。
  
    我们知道,古文诺·莫里斯是制宪会议的积极参与者。他是这次会议上发言次数最多的一个人,共发言一百七十三次(其次为同一个邦的代表詹姆斯·威尔逊,一百六十多次;再次为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一百五十多次)。而且,由于他文笔精巧细腻,宪法文本最后主要是由他来定稿的。这样一个人都对宪法草案不满,何况其他?
  
    古文诺·莫里斯发言后,平时很少发言的三十七岁的北卡罗来纳代表威廉·布朗特接着表态。威廉·布朗特说他曾宣布过自己不会签字,也不愿意以誓词支持这个方案,但也不想使自己妨碍大家的意愿,这就是:这个方案是制宪会议上各邦的一致行动。这其实也是古文诺·莫里斯和其他一些人的共同想法,即不管怎么说,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不能分裂,十三个邦应该一致行动。
  
    不过,方向的一致不等于方案的相同,更不等于意见的统一。尤其是当方案涉及各自利益时,那就会针锋相对、寸土必争,以致制宪会议好几次差一点不欢而散。八十一岁高龄的宾夕法尼亚代表,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甚至提议聘请一位牧师,在每天开会前主持祈祷,恳请代表们放弃“惟有自己正确”的观念。事实上,正是由于争论的双方都表现出冷静理智的态度,居中调解的一方又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制宪会议才从走投无路转向柳暗花明,并最终达成协议。
  
    比如国会问题。
  
    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需要一个联邦议会,这一点大家并无分歧。问题是国会如何设置如何组建,席位如何分配如何安排,制宪会议上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提出和赞成《弗吉尼亚方案》的人坚持民主原则,主张实行两院制,其中第一院(众议院)议员由选民选出,第二院(参议院)议员由第一院议员选出,两院席位都按各邦人口比例分配。而提出和赞成《新泽西方案》的人则坚持共和原则,主张实行一院制,席位按邦分配,每邦一票表决权。
  
    不过,冠冕堂皇的背后,往往是利益的驱使。主张按比例的,主要是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和宾夕法尼亚代表詹姆斯·威尔逊。他们代表大邦的利益。主张讲平等的主要是新泽西代表威廉·佩特森和特拉华代表刚宁·贝德福德。他们代表小邦的利益。小邦代表坚持认为,大邦的意图就是要吞噬小邦,因此他们扬言宁肯投靠外国,也决不亡于大邦。大邦代表也不让步,甚至连剑与火、绞刑架之类的话都说出来了。幸亏这时康涅狄格代表奥立维·艾尔斯沃斯等人出来调停。他们代表中等邦,可以不偏不倚。在他们的斡旋之下,制宪会议于7月16日达成妥协:众议院实行国内法原则,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照顾大邦;参议院实行国际法原则,不论大小,每邦一席(后改为两席),照顾小邦,尤其是特拉华和罗德岛。
  
    这次妥协后来被美国宪法学家称为“伟大的妥协”。这倒不光是因为它帮助制宪会议走出了僵局,而且因为它创造了一个民主原则与共和原则共存的成功范例。众议院民主,参议院共和,两大原则共存于国会,岂非一种比单一共和制度更高境界的共和?
  
    其实妥协是一种政治美德,因为只有妥协才能实现共和。至少,它也是走出困境的一种方法。对此,富兰克林有一个很好的说法。他在6月30日的会议上说,木匠做桌子的时候,如果木料的边缘厚薄不匀,他就会两边各削去一点,让连接的地方严丝合缝,桌子也就平稳了。现在,我们这艘船为大家所共有,难道不该由大家来共同决定冒险的规则吗?
  
    富兰克林的说法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六十四岁的康涅狄格代表罗杰·谢尔曼说,没有人愿意就这样一事无成地散会。六十二岁的弗吉尼亚代表乔治·梅森更是情绪激动。他说他宁愿把自己这把老骨头埋在这个城市里,也不愿意看见制宪会议就这样如鸟兽散,陷国家于不堪。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许多代表(主要是大邦代表)决定妥协,以保证邦联不会分崩离析
 
作者:蓝色月牙湾 回复日期:2008-5-8 14:07:02   
  六、限法之法才是法
  
    乔治·梅森是弗吉尼亚代表。他是一个农场主,有三百多名奴隶,但他本人却坚决主张废除奴隶制度。他曾经参与制定弗吉尼亚宪法,起草了其中的“权利法案”,从而使弗吉尼亚宪法成为最初十三个邦的宪法中惟一具备权利条款的宪法。对于他来说,权利法案比什么都重要。此外,很多人对联邦宪法缺少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都不满。曾执笔起草《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在巴黎公干,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大声疾呼要进行弥补。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在看到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寄给他的联邦宪法文本后,也指出了缺少权利条款的这一缺陷之处。拉法耶特侯爵参加了美国独立战争,曾在华盛顿的麾下当一名少将。他也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写第一稿),可谓“两个世界的英雄”。
  
    那么,如此重要的条款怎么没有写进宪法呢?在这一点上,“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并无分歧。在前者看来,最重要的是尽快建立“坚强之全国政府”,以免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陷入内乱、分裂和无政府状态。因此,费城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建国、制宪和授权。至于其他问题,只好以后再说。何况,在1787年,大多数的邦都已经有了自己的“权利法案”,明确保障了个人权利。而现在要做的,是对联邦政府授权。只要明确联邦政府的权限,它就不能做未经授权的事情。相反,如果一一列举应该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这岂不是更糟糕?在美国人民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没有人民,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些权利。这正是《独立宣言》的精神,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精神。因此,许多邦(比如马萨诸塞)的议会在通过联邦宪法时,其决议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权利法案的条件。
  
    联邦主义者同意了这一条件,力主增加这些条款的乔治·梅森也因此被看作是“权利法案之父”。于是,第一届联邦议会就有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这些法案分别列举了民众个人的一系列权利,声称这些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是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的。尔后,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了这十条宪法修正案,将其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十一个州(这时它们应该叫做“州”而不是“邦”了)的批准,开始生效。这十条法案通常称作“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在第一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就是着名的“不得立法”条款。简言之,它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
  
    这样一来,不但行政机关要受到限制,立法机关也要受到限制。于是,就可以看出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却是限政。在宪政主义者看来,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得住的只有宪政。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它的任务,是把行政机关和民意机关的权力都尽可能地限制在不会侵犯公民权利、不会导致专政和暴政的范围之内。
  
    联邦宪法其实已经体现了这一精神,比如三权分立,比如两院立法,比如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相互制衡等等。但美国人民还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必须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
  
    二百多年前那场争论,终于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方式做出了结论,但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却仍然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这一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宪法正文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而在诸法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第一修正案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则是: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第一位的;而在人民之中,个人是第一位的。这两种原则和思路看起来似乎相反,其实一致。因为第一种原则和思路中所说的“人”,是指议员、官员和法官。他们实际上是“国家”(政府)。国家必须服从宪法,而宪法之所以高于国家,则因为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作为个人的公民是第一位,作为公民集合体的人民是第二位,保障公民和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是第三位,由宪法派生的法律是第四位,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会、行政机构和法院是最后一位。这就是美国人建国的思路和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和实现《独立宣言》的思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
  
    也许,这就是所谓的美国精神。

 


易中天 2012-03-05 2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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