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选读 西门庆是个扶贫济弱的慈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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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明崇祯版插图


文/格非


“契约社会”的脆弱(节选)


在大部分场合,西门庆并不直接从事经济事务。他的生意,不论是南下江浙的货船,还是清河本县的铺面,自有韩道国、来旺、来保、贲四等伙计们去打点。除了纵情风月、聚众吃喝之外,西门庆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无非是“写文书”“批合同”。而作为妻子兼管家的吴月娘,只管打开柜门,将来自各方的银锭纳入其中,一锁了之。也就是说,通过文牍和契约往返,天下即可传檄而定。因此,若将《金瓶梅》中所描写的商业社会视为中国“契约社会”的雏形,也不是没有根据。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以契约为核心的商业伦理已经逐步成形。西门庆在平时的生活中纵欲滥情,在官场上也是贪婪成性,可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尚能信守承诺、依约办事,甚至还时常客串一下扶贫济弱的慈善家角色。小说中极少提及西门庆在商业活动中的违规与欺诈,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


在《金瓶梅》中,受西门庆雇佣而从事生意的人被称为“伙计”。而伙计这一角色,既不同于现今社会的“职业经理人”,也不同于临时雇佣的人力和帮手。这些人兼有家人与合伙人、生意伙伴和雇工等多重身份。韩道国、甘出身、贲四、来保之流,要么住在西门大院中的偏屋厢房,要么住在狮子街的铺子里,从理论上来说,与西门庆似乎是一家人。他们通常称西门庆为“爹”,西门庆平常对他们也待之以“家人之礼”。韩道国、来保每有外出经商,西门庆必先给几两碎银子,让他们置办服装,并安顿家小。一旦货船从江南返回,必然要摆下宴席,为这些伙计们接风洗尘,可谓十日一大宴,五日一小宴。即便是贵客临门,酒宴上也都有伙计们的身影。西门庆常常让应伯爵作陪,与伙计们喝酒、逛妓院,嬉笑喧闹,纵情欢娱。每到四时八节,西门庆还要给这些伙计们送礼。而伙计们央求西门庆办事,送来的礼物和银两,西门庆却一概不收。更为重要的是,每一桩生意成功,有了利润,西门庆还要依照原先的约定,给伙计们分成。


伙计们的妻子也称西门庆为“爹”,“西门老爹”亦可随便与这些伙计的媳妇们上床——伙计们大多装聋作哑,视而不见,甚至乐观其成(来旺是个例外。早在他妻子宋蕙莲被西门庆霸占之前,他就与西门庆的小妾孙雪娥勾搭成奸)。对这些伙计们来说,西门庆显然具有“家长”的风范与威严;而对于西门庆来说,这些伙计们也明显有着家庭成员的影子,受到西门庆的照顾和保护。


这种将雇佣的经营者纳入家庭伦理的序列,待之以家人之礼的“伙计制度”,并不像有些学者(比如余英时)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全新的商业制度设计。实际上,在中国社会的雇佣关系中,这类现象古已有之,且十分普遍。宋明之后“伙计制度”的出现,更像是一种在法律缺失、诚信不足恃的社会环境下的被动反应,或者说是一种权宜之计。更何况,将以家庭亲情为内核的伦理关系扩大至全社会,并致力于“大同社会”,也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理念。在中国的君臣、父子、夫妇、昆弟和朋友伦理体系中,关于友朋的伦理,实际上就是对家庭兄弟情谊的模仿和借用。在《金瓶梅》中,西门庆待伙计以家人之礼,在商业活动中导入亲情关系,借助于家族伦理的道德力量,既可以作为对商业契约的一种补充,同时也是这种契约得以贯彻的一种象征性保证。


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时至《金瓶梅》写作的那个年代,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渐渐为赤裸裸的金钱和功利关系所取代,道德溃败已达于极端化的可怕境地,甚至波及到了家庭关系内部。这种引入亲情伦理的“伙计制度”也是徒有其表。所谓“蛇入筒中曲性在,鸟出笼轻便飞腾”。西门庆与伙计们的关系,表面上似乎很亲近,但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心理安慰,并不能掩盖真实人际关系中的算计、冷漠或互相提防。这种关系的虚伪性,西门庆知道,伙计们也知道,彼此心照不宣罢了。伙计们对西门庆的恭顺与服从,与其说是对西门老爹恩惠的报答,还不如说是慑于西门大官人的显赫权势与经济地位而采取的暂时性的隐忍策略。



法律的实质(节选)


《金瓶梅》中并非无法,相反它所呈现的是一个处处有法、事事依法裁断的“法治世界”。当然,这个世界是极度荒诞、扭曲的。普通百姓懂法、讲法、依法行事的例子,在小说的情节中随处可见,不胜枚举:蒋竹山受到张胜、鲁华的构陷,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拉对方去见官;开棺材铺的宋仁,因见女儿被逼身亡,拦住尸首不让火化,要到抚按那里去告西门庆强奸;在武大郎被毒死之后,打虎英雄武松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请人写状纸去衙门告官;西门庆死后,女婿陈敬济整日上门胡搅蛮缠,弄得吴月娘担惊受怕,她的哥哥吴大舅建议告官,做一劳永逸的了断。


法律意识的萌动,对法律的信仰或执着,确实也反映了明代法律观念深入民间社会的普遍状况。不过,百姓对法律的信仰是一回事,而一旦到了大堂之上,就是另一回事了。前文已提到,《金瓶梅》中涉及的法律判决,没有一次是公正的——这固然反映了明末法律及社会的一般状况,也与作者浓烈的愤世嫉俗和悲观主义意识有关。在地方衙门,正义得不到伸张,冤屈得不到昭雪,百姓唯一可做的,自然就是越级上访,乃至于赴京师告状。


在这里,我们也许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金瓶梅》所揭示的明代社会而言,法律的实质到底是什么?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问:在《金瓶梅》中谁最需要法律?而法律事实上又在保护谁?


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本身并不是社会正义的必然保证,它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而已。《金瓶梅》中所反映的法律,正是官员们巧取豪夺、济私助焰之具,而法庭几乎已等同于官员们的提款机。因此,当夏龙溪升官之后,西门庆再次与他见面,改口称他为“堂尊”之时,无论是读者还是夏龙溪本人,听上去怎么都有点讽刺的意味吧。


注:本文节摘自《雪隐鹭鸶:<金瓶梅>的声色与虚无》(译林出版社,2014年8月,作者:格非),本文系独家资料,选摘自“‘契约社会’的脆弱”及“法律的实质”两个章节,选摘时有删减,转载请标明出处。


————新京报书评周刊————




新京报书评周刊 2015-08-23 0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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