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数约5万件的敦煌遗书中,法制文书所占比例较小。 目前所见汇集较全的当属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一书(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社,1990年)。该书在“法律文书”栏内收录了敦煌唐代法典写本及判集残卷29件,另外,书中其它栏内还收集了与法制有关的制chì@①文书、争讼状牒、法律档案等残卷几十件。敦煌法制文书数量虽少,但内容很丰富。它完整或部分地保存了今传本唐律、律疏和已散佚的唐代令、格、式以及中央政府的制chì@①文书、地方官府的判文等有关社会法律活动的第一手资料,成为研究唐代法制史及社会、政治、经济史的珍贵史料,因而历来倍受学者关注。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已发表的有关论着达百余篇(部)。本文拟就几十年来中外学者的研究情况作一概述。
早在本世纪初叶敦煌遗书刚为世人所知时起,中外学者就开始介绍法制方面的文书。从1909年敦煌文书开始刊布至1925年期间,我国学者对法律文书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如罗振玉《鸣沙山石室秘录》(1909年)、《鸣沙石室佚书》(1913年),王仁俊《敦煌石室真迹录》(1911年),王国维《观堂集林》(1919年)等书中对当时所见6 篇法制文书作了评介性短篇跋语。与此同时在国外,日本敦煌学的开拓者内藤湖南也于1909年在《朝日新闻》上发表连载长文,介绍了有关唐律的史料。自1925年起,刘复、向达、王重民、姜亮夫等前往欧洲辑录、整理敦煌文献,随着大量资料的刊布,法律文书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在研究方式上除继续进行一般性评介外,有些文章对部分文书展开研究。20年代末期,随着敦煌学在日本轰轰烈烈的兴起,敦煌法制文书也得到日本学者的密切关注,从而使日本学者成为国外在这方面的主要研究者。几十年来,随着各国所藏文书的陆续公布,研究工作也逐步深入,中外学者共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对唐律及律疏残卷的研究。敦煌唐写本律及律疏残卷有十余件,其重要价值在于使今传本《唐律疏议》的校刊获得可靠依据,使唐律沿革的考证得到确实线索。经学者们的持续努力,对于这些残卷的内容、性质、年代、底本等问题相相继得到澄清。1978年,日本学者池田温、冈野诚《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唐代法制文献》(日本《法制史研究》第27号)一文,介绍了包括4件吐鲁番文书在内的共计13 件唐律和律疏残卷的研究历史。此后,刘俊文发表了《敦煌吐鲁番发现唐写本律及律疏残卷研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82年)。该文在总结吸收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13件残卷进行重录、重校、重加考证,并对其中的疏漏、讹误进行补正,较为详尽地展示了敦煌唐写本律疏残卷的全貌,为进一步开展研究提供了方便。在利用律疏残卷进行研究的文章中,杨廷福《〈唐律疏仪〉制作年代考》(载《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一文较有影响。该文就日本学者提出的《唐律疏议》即“开元律疏”的论点进行了辨析;其中指出了仁井田@②与牧野巽合着的《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日本《东方学报》,1931年)一文中,在利用敦煌唐写本律疏残卷作论据时出现的疏误,并结合传世文献从七个方面论证了《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的论点,这也是学术界长期以来基本公认的观点。
二、对唐令残卷的研究。唐令在我国传世文献中早已散佚不全,在国外仅可从日本现存以唐令为本的《养老令》等书中窥其一斑。敦煌写本唐令残卷有由P.4634、S.1880、S.3375、S11446号等断片拼合的《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原题)和P.2819号《开元公式令残卷》(拟题),最早分别由王国维《唐写本残职官方跋》(1921年)和内藤湖南《唐代文化和天平文化》(1928年)两文作了介绍和研究。1932年,仁井田@②发表《敦煌出土的唐公式令、假宁令》(日本《法学会杂志》50—6)一文,对敦煌本唐职员令、公式令等残卷的内容及年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与王国维等人不同的看法,认为S.1880号唐职员令应是贞观——开元年间令(王说为武德令)。后来中村裕一《敦煌发现唐公式令残卷的制作年代》(载《东亚古文书的史学研究》,1990年)一文,依据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材料,进一步确认了仁井田@②等人的研究成果。1933年,仁井田@②的名作《唐令拾遗》一书问世。这部书从64种汉文典籍、11种日文史籍中,辑录出有唐一代各种法令715条,唐前令140条,唐后令128条,每条都上溯其源,下及流变, 使人们对唐令原貌及其源流影响有了完整认识,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书中引用了4 件敦煌文书,其中包括唐职员令和公式令残卷的部分条文。到了80年代,刘俊文作《敦煌所出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较笺》(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北大出版社,1986年),此文在日本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P.4634、4634C[,1]、4634C[,2]、S.1880、3375、 11446等文书重新移录亲加校补、笺释,同时利用残卷就史载永徽官制及唐代官制演变等方面的缺误进行了补纠。
三、对唐格残卷的研究。敦煌发现的唐格有刑部格、户部格、职方格、兵部格等残卷或断片,使人们得以重睹唐格的概貌。早在1930年,董康在《书舶庸谭》一书中对P.3078、S.4673号神龙散颁刊部格残卷作了初步研究。后来,他发表《残本龙朔(神龙)散颁格与唐律之对照》(《司法公报》九、十,1938年)一文中,注意到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以格文与律文对照,比较阐述了格文。仁井田@②《唐律令及格的新资料——斯坦因敦煌文献》(载《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13,1957 年)、大谷胜真《敦煌出土散颁刊部格残卷》(载日本《法律论丛》卷50,第4期)等论文,都对唐格残卷进行了研究。 刘俊文《论唐格——敦煌写本唐格残卷研究》(《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0年)一文,以5件敦煌唐格残卷为依据, 旁征各类献中有关记载,论述了唐格的渊源、编纂、构成及作用。文章最后指出,唐格在唐代法典体系中主要发挥一种调节作用,具体表现为根据统治的需要,对律、令、式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或变通,因而格不是与律令式平行的法典,它具有比律更高的权威性。
四、对唐式残卷的研究。敦煌本唐式有P.4745号贞观吏部式断片和P.2507号开元水部式残卷两件。罗振玉在《唐水部式跋》(《鸣沙石室佚书》,1913年)中,最早对P.2507号水部式残卷作了介绍和初步研究,以水部式校刊《唐六典》,并提出了唐代海运的几种资料。1936年,仁井田@②发表《敦煌发现唐水部式研究》(载《服部先生古稀祝纪念论文集》),该文对“式”这一法律形式的起源、流变及唐式的内容进行了周详的论证,其创见之处是对罗振玉未考证出来的敦煌水部式残卷所属年代问题,提出了是开元七年水部式的结论。该文还对照《唐六典》,作了唐水部式的复原工作。那波利贞《唐代有关农田水利的规定》(日本《史学杂志》54,1943 年)一文利用敦煌水部式残卷论述了唐代的农田水利管理状况。王永兴《唐开元水部式校释》(《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三),北大出版社,1986年)根据原卷照片及已刊载的几种录文,对开元水部式进行了互校,并加以详尽注释,同时就番役、造舟为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周魁一《〈水部式〉与唐代的农田水利管理》(载《历史地理》第四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考察了唐代以《水部式》为代表的水利法规制定情况,并就敦煌水部式残卷中的农田水利条款及水部式在水利管理中的地位和意义进行了探讨。文章指出,水利事业关系到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问题,唐代以水部式为代表的水利法的制定和公开颁布,使水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于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至关重要,是唐代立法的一个重要进步。
五、对其它法律文书的研究。P.2504号残卷是一篇表格式的文书,仁井田@②在《唐令拾遗》一书中最早进行了研究,后来有陈祚龙的《关于玄代二宗之间通行的国忌日历表》(《大陆杂志》四,1976年)等研究文章。刘俊文《天宝会式表与天宝法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三),北大出版社,1986年)一文,就P.2504号令式表残卷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该文认为此卷极可能是官府为方便寻览而另行编制的律令格式要节一类的东西。文章在详尽校补、考释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对研究天宝法制的价值,认为史籍对天宝法制状况所载疏略,而这件书证明了在开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之外,确有天宝律令格式的存在,并推断其修于天宝五年。P.2696号残卷是一篇唐代诸史籍均不见收载的赦文,最早进行研究的是日本学者大谷胜真的《唐僖宗车驾还京师大赦文》一文(载《青丘学丛》2,1930年)。蔡治淮《敦煌写本唐僖宗中和五年二月车驾还京师大赦诏校释》(《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82年)一文,对此卷重予录文,并加标点、校释,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便利。
判词也是重要的法制史资料,传世文献中的唐代判词主要见于《文苑英华》和《全唐文》中,其大多为当时文人为应吏部科举考试所写的带有虚拟性质的所谓“科判”, 属于实际断案所写的“案判”很少。敦煌遗书中保存了五件唐代判词,其中有的就不是实际断案判词,如齐陈骏《读伯3813号〈唐判集〉札记》(《敦煌学辑刊》96年第一期)一文指出,该件文书里保存的十九道判词,是为写判案文书者作参考之用的范文,因为案中所涉及的人名,多为人们所熟悉的古代史人,有的案件只讲事例而没有具体的当事人,故可认为不是实际判案的文书。与 P.3813号内容类似的还有P.2593号残卷。 池田温《敦煌本唐判集三种》(《古代东亚史论文》,1978年)对此件文书进行了介绍和研究。与以上两件有所不同的是,P.2754、P.2979、P.2942号判词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当时当地的兵民诸事,似为实际判案文书。对这些判词的研究文章多以史学角度为出发点。薄小莹、马小红《唐开元廿四年岐州méi@③县县尉判集(P.2979号)研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82年)一文,对判集中所涉及的唐代“勾征”制度作了探讨,指出唐代勾征制度虽有加重对农民剥削的一面,但这一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稽查官吏,防其贪污、滥征和肆意支用,从而保障了封建国家经济活动较为顺利地进行。安家瑶《唐永泰元年(765)——大历元年(766)河西巡抚使判集研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 中华书局,1982年)一文,就P.2942号文书的年代、作者的身份及文书所反映的当时河西有关历史作了探讨。史苇湘《河西节度使覆灭的前夕——敦煌遗书伯2942号残卷的研究》(《敦煌研究》创刊号,1983年)一文认为,这件判集是一份誊清存档的文件,它反映了公元765—767年三年间凉州陷落后,河西地区的吏制和河西节度使与伊西北庭留后的关系等问题,与安家瑶文不同的是,该文认为判集行文的主人是河西观察使周鼎,而不是节度使杨志烈,所以P.2942号残卷应定名为《河西观察使判集》。另外,日本学者还从法学角度对判词进行了研究,如泷川政次郎着有《唐判集中关于紧急避难事件的判决》(载《国学院法学》16.1,1978年)。
除上述分类专题探讨的论文外,两部综合性研究的论文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其一是山本达郎、池田温、冈野诚合着《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献(一)法律卷》(1980年),该书收录了律、令、格、式、判等二十余件文书,每件都做了简单的校勘和考证,附印了图版,并对国际学术界的研究情况进行了评述。另一部是刘俊文着《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该书所收五十件文书中,有十几件为作者首次研究(多为吐鲁番文书),其余则在充分参考利用中外学术界有关论着的基础上,总结并吸收了他们的成果。此书以其求实的学风和细致的探讨而深得学术界好评。
综上所述,经中外学者几十年的努力,使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特别是史学界的学者们对各残卷的校补、考证、笺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许多问题都得以澄清。同时还就残卷提供的新材料,对唐代历史进行了探讨。相比之下,敦煌法制文书尚未引起法史学界的足够重视,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的成果还比较少。相信随着唐代法制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关成果会不断出现。另据有关专家介绍,近期陆续公之于世的一批敦煌文献中尚有一些法制文书,主要包括:①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俄藏敦煌文献》,这批文书的编号已达18943号, 计划编为25册,大部分为首次公布。②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英藏敦煌文献(佛经以外部分)》,其中首次公布S.8426—— S.13900号佛经以外数百件汉文文献。③由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北图藏陈垣编《敦煌劫余录》以外未公布的部分。以上文献的出版,必将促进唐代法制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束右加力
@②原字为队的左部右加升下加土
@③原字为眉右加郊的右半部
中国史研究动态京9~12D410法理学、法史学马克林19991999 作者:中国史研究动态京9~12D410法理学、法史学马克林19991999
网载 2013-09-10 21: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