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论与规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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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德性论和规范论,既指两种不同的道德评价体系形态,也指两种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形态。在人类社会进入理性的文明时代以后,所谓道德,也就具有了理性自觉的特征,从而与巫术禁忌相区别。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认同的道德要求、道德原则、道德理想等等,总是通过某种伦理学理论被建立起来的;同时,在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不同的伦理学理论中,总有某种伦理学理论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也就是成为被广泛认同的道德评价体系。总之,与巫术禁忌等自发的“社会规范”相比,道德之为道德,首先就在于其理性的自觉,所以,本文所谈论的“德性论”和“规范论”,就指称着在现实生活中被实践着的伦理学理论。
  其次,所谓德性论和规范论,是指两种道德评价体系的形态和伦理学理论形态,而不仅仅是两种道德评价的体系和伦理学理论体系。实际上,属于德性论阵营的,不仅有中国古代的道德评价体系及其伦理学理论,也有古希腊的、古印度的道德评价体系及其伦理学理论;不仅包括各个古代世俗社会的道德评价体系及其伦理学理论,而且包括各种高级宗教的道德评价体系及其伦理学理论:如基督教、佛教等等。属于规范论阵营的,有西方近代社会中出现的功利论和道义论等等,当然,它们同时也就是不同的道德评价体系。本文讨论的是道德评价体系的形态和伦理学理论的形态。
  第三,所谓德性论和规范论,在笔者看来,实际上就是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代的两种道德评价体系的形态和伦理学的理论形态。德性论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直到实现现代化以前的道德评价体系形态和伦理学的理论形态;规范论则是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产生的道德评价体系和伦理学的理论形态。当然,后者并不是唯一的现代的道德评价体系和伦理学的理论形态,例如,属于现代伦理学理论形态的还有生命哲学的道德理论等等。但是,生命哲学的道德理论等等从来没有成为过主流的意识形态,所以也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中国正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迅猛前进,中国社会正在急剧地转型之中,中国社会的伦理关系和道德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地变革。所以,准确地把握德性论和规范论的理论形态差异,对于我们认识“现代化”的历史要求,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社会的现代道德文明,对于我们完成振兴中华民族的历史伟业,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德性论与规范论基本问题的差异
  德性论也称美德论,其典型代表在中国古代是儒家的伦理学说,在西方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说。所谓德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所谓德性论,就是主张道德评价的根据是一个人的内在的道德品质,而反过来,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情操的人。这听上去似乎是理所当然、乃至天经地义的,由于我国的道德传统乃至于所有的前现代社会的道德传统都是一种德性论的传统,所以我们也许会把道德和德性完全等同起来,把德性论当作是唯一的道德理论。其实,在德性论之外,还有规范论。
  在德性论这儿,道德的基本问题是:应当做一个什么样的人?而在规范论那儿,道德的基本问题是:一个人应当做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做?区别在于,一个把道德落实于人的内在品质,一个把道德落实于人的外在行为。也许我们会说,这个区别难道还有什么要紧吗?人的内在品质和人的外在行为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外在行为总是内在品质的表现,内在品质总是外在行为的习化。是的,这是一个普通的道德常识,而常识总有其颠扑不破的一面;但是,作为道德理论,这一区别却非常重要,它区分开来了道德评价体系的两种形态。
  对于规范论来说,它评价的只是人的行为,而无论人的品质。作为现代社会的道德形态,规范论的观念基础是: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任何其他人、包括社会本身都没有权利干涉个人的这一权利;与此相应,伦理学也就没有必要去关注和研究人的内在道德品质,更不应当、也没有权利为所有人提供某种共同的、普遍的道德品质的模式。但是,无论一个人成为什么样的人,他的外在行为都必须符合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都具有道德上的“正当”,而伦理学的任务就是研究:一个人应当做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做,即从社会生活的现实出发,研究和提出针对人的行为的普遍道德规范。
  而对于德性论来说,它主要是评价人的品质,对于人的行为的评价是根据对于人的品质的评价派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德性论的观念基础是:道德之为道德,主要在于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只是具有了某种内在的品质,才是一个道德的人,只有道德的人才能有道德的行为。德性论所关心的问题是一个人应当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其中心主题是人的自我实现,也就是一个人根据一定的目的,如何实现自我完善。从理论上讲,德性论的中心主题有目的和方法两个方面:首先是追问和回答人的内在目的是什么,然后才是根据这一内在目的实现自我完善的方法。一个人实践自我完善的修养方法在自身所实现了的人的内在目的,就表现为道德品质。
  比如,孔子认为人的本性是仁,充分地实现仁的本性就是人的内在目的,如何充分地实现仁的本性有其方法,一个人实践这一修养方法在自身中所实现了的仁,就是他的道德品质。再比如,亚里土多德认为人的本性是理性,充分地实现理性的本性是人的内在目的,如何充分地实现理性的本性有其方法,一个人实践这一修养方法在自身中所实现了的理性,就是他的道德品质。当然,与孔子不一样的是,亚里土多德还认为幸福也是人的内在目的,如何获得幸福有其方法,这就是根据理性的要求去做,但是,幸福还需要外在的条件,这就不是修养方法所能解决的了,这是中西古代德性论的重大不同所在。但是,亚里土多德最终还是认为,最高的幸福还是从事哲学活动,以至理性的充分实现不仅是人所能得到的最高幸福,甚至是神所享有的幸福。
  德性论不太关注行为的道德规范,甚至有些鄙视针对外在行为的道德规范。这一点,我们从基督教把“信、望、爱”三美德看作高于“摩西十诫”、并且反对所谓律法主义就可以看到;也可以从孟子说的“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注:《孟子·离娄下》。)中看到。义者,宜也,只要适宜、得当,说过的话可以不算数,正在做的事可以半途而废。所以,德性论的理论重点在于人应当具有哪些美德。如孔子所看重的是仁、智这两种主要的美德,当然,孔子认为集美德之大成是“中庸”,除此以外,还有孝、忠、信、义、节、直等等。孟子尤重仁、义两种美德,推而广之则是仁、义、礼、智四德而旁及其它诸德。古希腊人公认的主要的道德品质是智慧、勇敢、节制和公正四德。刚才已经说到基督教的三主德信、望、爱,大意是应当坚定地信仰上帝,应当对上帝的仁慈和大能及其拯救自己满怀希望,应当象上帝爱我们那样爱主我们的上帝及其爱我们的邻人。
  那么,对于德性论来说,一个人应当作什么乃至应当怎样作呢?也就是说,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关系是什么呢?请注意这一问题的含义。规范论是不关心人的道德品质的,它的观念基础是:重要的是你的行为必须是道德的、而无论你是什么样的人,规范论伦理学的任务就是根据理性的原则来确定行为的规范;而美德论的观念基础是:只有一个人是道德的才可能有道德的行为,那么,一个有道德的人应当如何去行为呢?还可以把这一问题的含义说得直观些:请注意,无论是仁、智、勇,还是信、望、爱,以及智慧、勇敢、节制、公正,这些统统是道德品质、是美德,现在的问题不是我如何才能获得这些美德,这一问题在德性论中是道德修养学说所回答的,现在的问题是一个有美德的人应当如何去行为?德性论要求这样去行为:根据美德的既定要求而运用理性权衡当下的具体环境和条件去做。也就是说,没有一种理性的行为规范,一切都随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能够说出来的就是既不要“过”,也不要“不及”,而称之为“中庸”或“中道”,道德的行为就是“过”和“不及”之间的“中道”,一个在行为中达到“中道”的人,其道德品质就达到了“中庸”。
  德性论的伦理学大都有“中道”一类的学说。孔子以“中庸”为至德,感慨万千道:“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注:《论语·雍也》。)孟子主张“男女授受不亲”,但是“嫂溺”还是应当“援之以手”,总不能看着嫂嫂淹死而不伸出手去,否则就太“过”了。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这一美德就是“卤莽”(过)和“恐惧”(不及)之间的中道,节制这一美德就是“麻木”(过)和“放荡”(不及)之间的中道。道德的行为就是避免过和不及两个极端,就是走中间道路。
  对于德性论的中道学说,我们可以作出如下评论。一、就对于“应当做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做”的回答而言,在“过”与“不及”之间的“中道”仍然是模糊不清的。究竟怎么才算是中道,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如果一个人真的具有了很高的德性,就能自如地体悟到中道之所在。由此可见,德性论只能是一种精英的伦理学。二、因此,中道学说是非常高明的道德学说,包含着非常深刻的道德思想,是人类道德文明的宝贵遗产。再有价值的东西都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有效,过了其限度就会丧失其价值,过度的道德行为总是值得怀疑的,诚如孔子指出的:“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注:《论语·雍也》。)三、由此我们还可以点明在德性论和规范论之间新的差异:一般而言,德性论和规范论都强调道德中的理性因素,但是二者不一样的地方是规范论伦理学是根据理性的原则来确定行为的规范,行为规范的普遍性来自于人类理性的普遍性,而德性论伦理学是要求从美德出发、运用理性权衡当下的具体环境和条件去行为,而并不要求、而且也不可能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正是在这里,集中体现着两种理论形态之间、以及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不同道德形态之间的历史性差异。
    二、德性论和规范论的进一步比较
  我们已经说过,德性论主要是针对人的道德品质而言的道德理论,规范论则主要是针对行为的道德性质而言的道德理论;德性论主要侧重对于整个的人进行道德的评价,而规范论主要侧重对于行为进行道德的评价。我们还说过,对于德性论来说,道德的基本问题是:应当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对于规范论来说,道德的基本问题是:一个人应当做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做?
  前面提到过一个普通的道德常识,即人的内在品质和人的外在行为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外在行为总是内在品质的表现,内在品质总是外在行为的习化,“德性”与“德行”总是不可分割的。但是,作为道德理论,却有着“德性论”和“德行论”的重大区别——由此区分开来了道德评价体系的两种形态,区分开来了两种不同的道德评价原则。德性论侧重于人的内在品质的善,道德上最重要的就是培养善的品质或德性,善的品质带来善的行为,道德的行为就是有道德的人所作出的行为,侧重于突出人的“德性”。规范论侧重于行为对于普遍的道德规范的符合和遵从,只要行为符合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这个行为在道德上就是好的,就是善的,这个行为就是有道德的行为,就是“德行”。
  在伦理学理论中,这两种不同的道德评价原则又可以称为实质主义的和形式主义的。德性论关注的是人的内在品质,以人的道德品质作为道德评价的中心,所以是实质主义的;规范论关注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它不再强调人的内在品质,以行为是否符合普遍的规范形式作为道德评价的中心,所以是形式主义的。
  实质主义的和形式主义的这一区分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评价标准,必须具有普遍性,也就是对于所有人都是普遍有效的。那么,实质主义的德性论就是这样一类道德评价体系和伦理学理论,它是对人的内在品质所作出的普遍要求,是给人的内在品质提供一种普遍的标准。在今天看来,这就使得实质主义的德性论难免这样的批评:对于人的内在品质的普遍化要求,就是要求所有人的齐一化,就是给人的心灵、情感、意志套上一个模子,并且必然会导致对个人的旨趣、偏好、理想、信念、价值观等等的差异性的价值否定。这在规范论者看来就存在这样的危险:给人的内在品质提供一种普遍的标准就在实质上取消了个人在价值观和信念上自主判断、自主选择和自主决定的权利,也就是取消了道德的“自愿”品格,而没有“自愿”的道德是一种自相矛盾。
  规范论仅仅在行为上要求对社会的普遍规范的遵从,而在人的内在品质问题上保持沉默,即对于个人的价值观、信念、旨趣、偏好等等保持中立,而认为这些东西完全是社会的普遍规范以外的、应当由每个人自己决定的东西。那么,形式主义的规范论就是这样一类道德评价体系和伦理学理论,它是对人的外在行为所作出的普遍要求,是给人的外在行为提供一种普遍的标准。其理由是,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在行为上能够遵从社会的普遍规范就足以保持一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而只有人们的内心信念、理想、价值观等等在自主自决的基础上保持多样性,这个社会才能是充满活力的。无论是大自然还是人类社会,多样性永远是创新、发展和进步的源泉。但是,形式主义的规范论也难免这样的批评:一个社会在人的内在品质问题上保持沉默,人与人之间又如何能够有心灵的内在交流呢?又如何能够就人的实现和完善达成必不可少的共识呢?这也就是当代西方所谓社群主义者批判自由主义者最为击中要害之外。
    三、从德性论到规范论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规范论的出现相对于德性论体现了历史的进步,体现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但是,这一进步不是没有代价的,这一代价在某些方面甚至是惨痛的。我们需要从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来理解。
  我们知道,古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特征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只有少数人享有着权利,并且享有着统治其他大多数人的权力。因此,在古代社会,道德的思考只是“上等人”的专利,德性的修养也是“上等人”的专利。在历史上,德性论的道德学说,比如孔子的学说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都是一种相应于“上等人”的道德评价体系。这就使得这些道德学说具有这样一种倾向,就是毫不理会生活的基本问题,首先是人如何才能获取物质生活资料而生存下去的问题。但是作为道德学说,它又具有普遍化的要求,是对所有人的普遍规范。那么,对于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来说,对于社会中的被统治者来说,这是一种过高的要求,也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因为,这样的要求本来只是对于统治阶层的要求,他们没有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现实压力,就可以、也应当把追求自我的完善作为生活的目标。但是为了转移被统治者争取经济平等、乃至政治平等的注意力,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乃至为了维护既定的社会结构,这一本来是对统治阶层的要求就被泛化为普遍的社会要求。
  其次,本质主义的德性论,作为一种道德评价体系,实际上是与古代社会的单一结构相适应的。单一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要求着文化上的价值一元化,社会生活的单一化必然导致人本身的模式化,导致对诸如个人的内心信念、价值理想、生命追求等等的齐一化要求。这样,本质主义的德性论虽然注意到了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的问题——这确实是本质主义的德性论的理论贡献,是留给我们的伟大精神遗产,但代价却是抹杀了个人的自主和自由。
  资本主义兴起以后,在西方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就要求着每个人都成为一个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并且首先是一个利益主体。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社会的生产方式的转型和社会结构的转型相适应,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平等和公正成为人与人关系的正当要求,道德的评价也就转而关注人们的行为,至于人的内心生活,则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是个人自主自由的事情。因此,社会的道德评价体系从德性论到规范论的转型,其积极的意义是,将属于个人的东西还给了个人,肯定了个人在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一领域内的自我决定的权利,即肯定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而将普遍性的规范限制在共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也就是人的外在行为的领域。但是,其消极的意义是,因为规范论仅仅关注对个人外在行为的约束和限制,而在关于个人追求自我完善方面保持沉默,就容易导致个人追求自我完善这一要求的丧失,而这就意味着人本身的丧失。
  那么,对于当代伦理学来说,吸取规范论的基本价值观念对德性论进行现代的改造,在个人自决的前提下,重建人格完善的理论,是现代社会的道德生活和伦理学理论发展的历史趋势。
  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一个人可以也应当基于自己的内在禀赋全面地发展自己,而不是仅仅满足于遵循外在行为的普遍规范。而道德作为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固然无权为所有的人提供一个标准化的模子,但是也不能仅仅停留在人的社会行为的层次上,应该对于个人如何才能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有所言说。
  前面说过,常识有其颠扑不破的一面,人们的道德常识中颠扑不破的一面是,行为和人的品质有着密切关系,“应当做什么”与“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无法分割。一个人只要有其“德性”,就会有其“德行”;反之,只要有其“德行”,总会成就其“德性”。一个人是有某种“德性”的人,恰恰是因为其“德行”,由这些外在的“德行”,显示出其内在的“德性”;反过来说,一个真正道德的行为,不是仅仅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而必须是基于个人的内在德性、出于德性的行为。孟子说,“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注:《孟子·离娄下》。)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注:[德]康德着,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9页。)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出于德性的行为与仅仅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是有严格区别的,只有出于德性且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才配称是真正道德的行为。
  所以,我们只能在德性论和规范论之间来思考和建构今天所需要的道德评价体系和道德理论。当然,这是非常困难的工作。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沪95~99,114B8伦理学崔宜明20032003德性论的基本问题是:应当做一个什么样的人?规范论的基本问题是:一个人应当做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做?前者把道德落实于人的内在品质,后者把道德落实于人的外在行为。德性论关注的是人的内在品质,以人的道德品质作为道德评价的中心,是实质主义的;规范论关注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它不再强调人的内在品质,而以行为是否符合普遍的规范形式作为道德评价的中心,是形式主义的。社会的道德评价体系从德性论到规范论的转型,其积极的意义是肯定了个人在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一领域内的自我决定的权利,即肯定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而将普遍性的规范限制在共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也就是人的外在行为的领域。但是,由于规范论仅仅关注对个人外在行为的约束和限制,而在关于个人追求自我完善方面保持沉默,就容易导致个人追求自我完善这一要求的丧失,而这也就意味着人本身的丧失。德性论/规范论/道德品质/道德行为崔宜明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邮编 200062)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沪95~99,114B8伦理学崔宜明20032003德性论的基本问题是:应当做一个什么样的人?规范论的基本问题是:一个人应当做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做?前者把道德落实于人的内在品质,后者把道德落实于人的外在行为。德性论关注的是人的内在品质,以人的道德品质作为道德评价的中心,是实质主义的;规范论关注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它不再强调人的内在品质,而以行为是否符合普遍的规范形式作为道德评价的中心,是形式主义的。社会的道德评价体系从德性论到规范论的转型,其积极的意义是肯定了个人在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一领域内的自我决定的权利,即肯定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而将普遍性的规范限制在共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也就是人的外在行为的领域。但是,由于规范论仅仅关注对个人外在行为的约束和限制,而在关于个人追求自我完善方面保持沉默,就容易导致个人追求自我完善这一要求的丧失,而这也就意味着人本身的丧失。德性论/规范论/道德品质/道德行为

网载 2013-09-10 2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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