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统一对外贸易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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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 王江雨)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经济最显着的一个特点便是由经济区域化、集团化浪潮推动的全球经济的大变动和大组合。在这方面欧洲联盟〔1〕树立了最为成功的典范。欧盟自1958年建立以来的数十年间, 实现了关税同盟,形成了共同外贸政策和共同农业政策,建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创立了欧洲货币单位,完成了欧洲统一大市场建设,实现了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并在逐步推进着政治同盟和经济货币同盟的实现。这一切,对中国来说既是巨大的机遇,又是严峻的挑战。
  中欧贸易往来是我国与欧盟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谓是双方关系之基石。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集团,贸易机制也比较先进,对中国大经贸发展战略的实现,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因此,跟踪和研究欧盟对外贸易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制定相应对策,是我国巩固与开拓欧洲市场,制定对欧洲经贸发展战略的主要课题。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
      一、欧盟外贸政策的形成机制和法律渊源
  欧盟贸易政策的特点之一是以立法形式制定贸易政策〔2〕。 因此,欧盟外贸政策的制定过程即是其立法过程。欧盟涉及立法的机构主要有理事会(Council)、执行委员会(Commission)、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法院(EC Court)等。 根据欧盟基础条约及其后续条约所规范的各机构的职能,欧盟的最高立法和决策权操之于理事会。除了基础条约及其附属条约由成员国以国家名义签订外,欧盟的大部分法律都由理事会以各种形式的法令创制。但理事会并不自行起草颁行法令,其立法的思想素材源自有关部门, 主要是委员会的提议(Proposal ),   这一点构成委员会的动议立法权(Initiate Legislation)。因此某些人认为委员会也是欧盟的立法机构〔3〕。对经济贸易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制定,经社委员会也有权提出动议。对经社委员会提出的动议,    委员会尚需到欧洲议会作非义务性咨询(Nonobigatory Consultation),而后提交理事会批准颁布为法律〔4〕。
  欧盟涉及外贸的法律有以下一些:
    1.欧盟基础条约及其后续条约
  有关外贸的条约主要有《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EC 条约)和其后的《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具体条文为:EEC条约之第9条到第10条:货物的自由流通;第18条到第29条:共同关税政策;第110条:贸易政策之原则;第113条:外贸领域共同体的管辖权,以及第115条:货物自由流通之例外。 《马约》对上述条文基本未动。
    2.欧盟机构依授权而制定颁布的各种法令(包括法规、指令、决定等,但主要是理事会颁行的贸易规则)
  到目前为止,欧盟制定的与进口贸易直接有关的主要法规有共同关税税则(理事会1886/89号规则)、共同进口规则(理事会288/82 号规则)、关于国营贸易国家的几个进口安排(1765/82号规则和3420/83号规则)、数量限制管理的共同程序(1023/70号规则)、 新贸易政策工具(2641/84号规则)和反倾销反补贴条例(2423/88号规则)。欧盟的共同出口规则为第2603/69号规则。
    3.欧盟或其机构签定的外部或内部条约与协定
  欧盟与若干国家和地区组织订有贸易或涉及贸易内容的条约或协定,如关贸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洛美协定、与地中海国家的协议、与南方市场国家(南美)的协议及新近与美国达成的大西洋合作协议等。根据欧共体基础条约的规定,共同体对外缔结条约由共同委员会开展谈判,最后由部长理事会签订。条约一经签订,即成为共同体法律的一部分,对成员国具有当然的约束力〔5〕。
    4.欧盟法院判例
  欧盟法院(ECJ )法院判例包含了法律的一般原则及法院对案件问题的阐述,其内容被普遍认为是欧盟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欧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主要是一些具体的部门法——是通过司法判例来创制的,如关税贸易制度与工业产权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等〔6〕。 而欧盟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比例原则(Principle    ofProportionality ),  保护合法期望原则(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ions ”)和法律确定性原则(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等, 也是经由判例而得到发展的〔7〕。
      二、欧盟共同外贸政策的内容
  体现于上述法律中的欧盟外贸政策,主要有三方面内容,即共同关税政策、贸易壁垒措施(此二者作为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可称为欧盟的共同进口政策)和共同出口政策。
    (一)共同关税政策(Common Customs Tariff)
  又称为关税同盟,它是欧盟的主要支柱之一。EEC条约第9条规定:共同体以关税同盟为基础。关税政策含取消内部关税和实行统一对外关税两方面内容,与本文有关的只是后者,欧盟实行的是统一对外的差别关税,视贸易伙伴之不同而课征不同的税率,内容较为庞杂。
  1.普通税率(Conventional Duty Rate)。
  又称为自主税率(Autonomous Duty Rate)。这是欧盟对进口商品所征收的最高税率。但在实际执行中,此关税仅具“威慑”作用而鲜有使用。因为欧盟的绝大部分外贸都是按优惠税率执行的。
  2.优惠税率。
  欧盟共同关税政策的庞杂内容,即是体现在其优惠税率制度上。欧盟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置了有差别的优惠税率,以达到其本身的经济和政治目的。这些优惠税率的内容是:
  (1)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Treatment)税率。欧盟在此执行的是关贸总协定的规定〔8〕。 但此类关税不仅适用于总协定的缔约方,也适用于与欧盟签订贸易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非总协定缔约方国家(如中国)。它实际上就是使用最广泛的普通关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国营贸易国家还是市场经济国家,只要与欧盟有互惠关系,均可享受。因此可以说,欧盟的最惠国待遇体现的是平等互利原则而不是优惠待遇原则。
  (2)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税率。这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其内容是: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发达国家的商品,尤其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这是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税率。欧盟在西方国家中是第一个响应并实施普惠制的。在实施过程中,欧盟的普惠制给予的国家范围比较广泛,但在给惠商品范围和减税幅度方面却更多地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没有完全贯彻普惠制的宗旨。1994年12月31日,欧盟正式颁布了对工业产品的新普惠制法规(欧盟理事会3281/94号规则),对原有的普惠制作了重大改变, 重新划分了受惠对象,完全改变了给惠方式,并正式建立了毕业制〔9〕。
  (3)协定税率。 适用于与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国家〔10〕。双方自1977年7月1日起工业品自由流通。随着越来越多的EFTA国家加入欧盟,协定税率将逐步取消。
  (4)特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这是欧盟最优惠的税率,主要适用于洛美协定国家〔11〕和地中海地区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自由联盟国家。按照洛美协定有关特惠税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上述国家中全部工业品和96%农产品的进口。
  以上为欧盟关税同盟的基本内容。为有效执行对外统一关税,防止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欧盟又在“统一海关估价”和“统一原产地标准”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以防止各国通过任意提高完税价格或武断认定原产地等方式变相提高关税的执行税率。
    (二)贸易壁垒措施(Trade Barrier)
  欧盟自命奉行“自由贸易”原则,但实际上却精心利用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从第三国的进口,以达到保护欧盟市场的目的(这也是各个发达国家的惯伎)。贸易壁垒措施是欧盟外贸政策的重点内容。
  1.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
  保障措施作为一种单边贸易保护手段,其直接法律依据是关贸总协定。总协定规定,因出现不可预料的发展和承担总协定义务,致使某缔约方某产品的进口增加,对其国内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为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该缔约方在所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该产品的进口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的减让及其它义务〔12〕。欧盟接受了这一措施并制定了详明的法令,主要有关于从国营国家进口的共同规则(第1765/82 号法规)和从其它国家进口的规则(第1243/86 号法规)等。  具体措施有二:一为数量限制(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一为配额(Quotas)。 前者主要适用于国营贸易国家,它们同欧盟的进出口贸易中,有几千种商品受到数量上的最高限;后者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如对日本的汽车,摩洛哥的柑桔,中国的纺织品等。配额的种类有欧盟制定的单边配额、双边协议配额、“自愿”出口限制配额。欧盟迫使韩国、中国台湾和大陆签订了不少自愿出口限制协议(VER)。
  2.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Anti-  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Duties)
  反倾销措施,方便易行且见效快,是欧盟最“宠爱”的贸易保护手段。欧盟现时实行的反倾销规定是1988年8 月颁布的《关于抵制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倾销或补贴进口条例》(理事会第2423/88号法令), 该条例沿用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的主要原则。根据该条例,任何产品对欧盟的出口价格(Export Price)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对共同体的某一工业造成重大损害(Material Injury), 且为了共同体利益有进行干预之必要(When the community interest calls forintervention),只要有代表共同体某一工业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某社会团体投诉都可引起反倾销调查(委员会亦可依职权主动调查),最后被课以反倾销税〔13〕。
  一般来说,有无倾销及倾销幅度大小要通过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来确定,因此,何为“正常价值”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在这方面,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ies)有着特别的歧视,对它们适用单独的规则(理事会第1765+6/82号法令),对它们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亦不以产品的国内价格为准而采用“替代国”(Analogue Country)——即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在实践中这类做法使国营国家的出口者无法预知自己的出口价格是否构成欧盟意义上的“倾销”,从而给它们造成很大的被动〔14〕。
  欧盟的反补贴案例较少。
  3.差额进口税
  又称差价税,即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者,对进口产品按国内价与进口价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方面,差额税对保护农业生产起着重要作用,主要适用于牛肉、猪、家禽、乳制品、蛋、小麦、橄榄油、糖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15〕。
  原则上,差额税是根据进口门槛价与最低的到岸价(CIF )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的。一般来说,门槛价远远高于欧盟内部的〔16〕市场价格和干预价格。因此,差价税被普遍认为是实实在在的进口壁垒。
    (三)共同出口贸易政策
  欧盟理事会法令第2603/69号(后经1934/82号法令修正)建立了欧盟的共同出口规则。该规则第1 条开宗明义阐明了欧盟的出口原则:“……共同体产品享有向第三国出口之自由而不得受制于任何数量限制。”这表明欧盟奉行的是自由出口的原则。在实践中,对产品的自由出口各个成员国亦不得任意加以管制。在一个案例中,欧洲法院就曾经判决英国未经通知欧盟而对其国民出口石油施加数量限制是违反欧盟法律的〔17〕。
  欧盟大力进行出口促进活动,其主要手段有出口资助和保险、出口补贴等。理事会第73/391号决定对各种公共赞助的出口信贷(包括混合信贷和全球信贷安排)作了规定(后经76/641号决定修订)。出口补贴的主要对象为农业部门,欧盟年度财政预算的75%用于农业补贴,它是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只是欧盟出口政策的一个侧面,由于意识形态和其它原因,欧盟亦有着种种出口管制措施。欧盟共同出口规则指出,出于下列目的或原因,共同体对部分产品出口加以管制:(1)国家安全;(2)卫生、健康和环境保护;(3)国家保护;(4)巴黎统筹委员会限制出口。被限制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影响健康的化工品、可用于生产武器的化工品、可用于生产毒品的产品、危险废料、文化遣产等。欧盟的出口管制常与其政治意图相联系,譬如由于海湾战争, 1990 年8 月7 日理事会通过的第2340/90号规则禁止对伊拉克出口。此外,出于政治目的, 欧盟至今仍维持着在高技术领域对我国的出口限制。
      三、欧盟外贸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在中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天平上,欧盟的分量自不待言。作为传统的、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欧盟既是中国所需先进技术、设备和物资的主要供应者,也是中国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 仅以近两年的数字为例。1994年中国和欧盟的双边贸易额达315亿美元(和欧盟15 国的贸易总额则为340亿美元,占中国外贸总额的14.4%),1995年1~9月, 双方的贸易额达27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7%〔18〕。此外, 双方还有一定规模的投资及技术合作等。目前,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正处于稳定高速发展的阶段。但繁荣的背后亦存在着种种问题。同其它贸易伙伴一样,欧盟对中国的贸易政策也是通过签订经济贸易协定、海关关税、进出口管理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来体现的。但在制定和执行上述政策的过程中,欧盟基本上将中国视为国营贸易国家而加以诸多歧视,给双边关系投下了片片阴影,现阶段双边经贸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
    1.意识形态和国家政治关系影响经贸往来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多次申明,愿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同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开展经济贸易往来,中国政府一直也是这样做的。但在现代社会里,经贸很难与政治分离,而各国又往往将贸易政策伸张为执行政治意愿的工具,欧盟也不例外。譬如,1989年起延续到90年代初的欧盟对中国的“制裁”使中欧双边贸易关系一度处于低潮就是政治因素造成的。中国与欧盟少数成员国之间也有争执,如法国对台军售问题一度波及双方经贸合作,中英因为香港问题也至今不欢(虽然目前关系有改善)。再如,欧盟无视中国经济结构的现状和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片面地视中国为“国营贸易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以此为基本理念对中国制定多项歧视性贸易政策,这里面有着深深的意识形态的烙印。总的说来,欧盟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运用于经贸关系的做法,是造成双边贸易摩擦和其它贸易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2.反倾销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对欧正常出口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到1994年7月初,外国对华(大陆)的反倾销案件172起,其中欧盟就占64起(含复审案例),居首位。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欧盟死死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价格比较上不以中国国内价为准而另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为依据,常常得出倾销幅度很高的结论。近年来,欧盟在处理对华反倾销案中出现三个方面的倒退:一是拒不接受中国有关公司就承诺提高出口价格与欧盟协商;二是对被涉及到的中国有关公司按统一税率征税;三是一次反倾销,打击一大片,殃及所有的中国外贸企业〔19〕。欧盟以反倾销为“杀手锏”,已迫使中国某些产品退出了其统一大市场。
    3.歧视性数量限制和配额等阻碍了我国对欧贸易的发展
  欧盟对来自中国的一大部分商品实施进口管制,设有数量限制、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制度。1993年以前,根据双边贸易协定,欧盟限制立场曾趋松动,但自欧洲大市场开始运作和乌拉圭回合结束以来,其态度反愈加严厉。如欧盟置中方的强烈反对于不顾,于1994年3 月公布了《关于从部分第三国进口的共同制度》(理事会第519/94号规则),其中专门对中国最具竞争优势的7大类产品〔20〕和24 类丝麻产品设置了欧盟一级的数量限制,同时对中国的27种其它工业产品实行进口监督,此外还禁止从中国进口10类丝麻产品。
    4.新的普惠制实际上取消了对中国的“普惠”待遇
  中国从1980年起开始享受欧盟提供的普惠制待遇。在给惠产品中有94种免税,226种约按正常税率的40%征税;工业品519个税号中除1 个税号外全部享受普惠制下免税待遇〔21〕。上述种种优惠中尽管也设置了许多限制,但仍使中国出口获益非浅。但好景不长,199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对工业产品的新普惠制法规(理事会第3281/94号规则)。新法改变了给惠方式,重新划分了受惠对象。中国被归入“出口竞争力较强”的第二类国家。据此,占中国对欧出口总额60%的工业品将在今后3年内被逐步取消普惠待遇。中国由原普惠制的主要受益者成了新普惠制的最大牺牲者,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自不待言。
  以上所述的是中国和欧盟经贸关系的消极方面。但无论从已经取得的成绩看还是展望双边合作的前景,积极方面都是远大于消极方面的。
  首先,从战略意义上讲,在当今“一超多强”的世界中,欧盟和中国均清醒地认识到了对方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从地缘政治的角度讲,中欧双方并不处于对方的核心利益地位(中国的战略利益重心理所当然在亚洲,而欧盟之战略利益重心不言而喻在欧洲),但随着各国交往日趋密切,传统的地缘政治有了变化。近年来,亚洲崛起,成为世界经济中最具活力和前途的地区。日美对此高瞻远瞩,一个高喊“回归亚洲”, 一个鼓吹“亚太合作”, 均欲主导亚洲事务。 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建立,将推动形成一个包括中、美、日、俄诸强国在内的东亚—北美—拉美—大洋洲范围的广阔合作区域,对此欧盟决不会置身事外;而欧盟欲全面参与亚太事务并平衡日美影响,中国就是其在经济合作、政治对话和安全均势方面不可替代的伙伴。而对于中国来说,无论是经济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台、港、澳问题),还是未来的发展繁荣均需欧盟的合作与支持。
  其次,在贸易合作的层面上,双边关系已见密切,合作的前景十分广阔。欧盟是一个发育成熟的统一大市场,人均购买力极强;中国是一个既现实又有发展潜力的大市场,对各国和各经济集团都有很大的吸引力。目前中国与欧盟的双边贸易额在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还不到15%,在欧盟的区外贸易额中所占比重还不到3%, 这一规模与双边的实力、潜力和各自愿望均不相称,因此发展双边贸易潜力很大。
  近两年来,欧盟积极将目光瞄向亚洲,开始对亚洲政策作重大调整。1994年7月,欧盟通过了“走向亚洲的新战略”,1995年6月欧盟又提交了“对华长期政策”文件,其内容是把中国作为调整后亚洲政策的重点,在进行政治对话的同时要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加强经济合作,支持欧盟企业开拓中国市场。欧盟新亚洲政策的确立,无疑为中欧贸易往来开辟了新的前景。
  从中国方面来说,为了发展同欧盟的经贸关系,也需做出进一步的努力。比如对欧盟对中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我们一方面要据理、据力力争,争取改善目前的不利处境;另一方面也要对国内确实存在的对外出口压价竞销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针对欧盟的新普惠制,我们要积极制定开拓欧盟市场的长远战略,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努力发展受惠产品出口,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减少非受惠产品出口,并力争获取补充待遇。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中国与欧盟间的贸易往来,符合双方的长远利益。20年来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实践证明,只有双方本着良好的愿望,不断增进彼此了解,克服困难,中欧就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经贸合作,我们对此满怀信心。*
  注释:
  〔1〕自1993年《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 欧盟已称为“欧洲联盟”。
  〔2 〕参见外经贸部欧洲统一大市场政策研究咨询组编着的《开拓欧洲统一大市场必读》,第15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4。
  〔3 〕见Meinhard Hilf, Earnst- Urich Petersmann, NationalConstitutions and L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P.193.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 Deventer, The Neitherlands(1993)。
  〔4〕同〔3〕,p.192。
  〔5〕见米健主编:《欧洲单一市场法律制度》,第67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
  〔6〕同〔5〕。第68页。
  〔7〕同〔3〕,p.176~186。
  〔8〕见Paolo Mengazzi, European Community Law,P.269, Graham &Trotma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1992)。
  〔9〕见《欧盟普惠制改革与我国对欧出口贸易》,载于《 国际贸易问题》1995年第11期。
  〔10〕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1960年5月由英国、瑞典、瑞士、挪威、丹麦、 奥地利和葡萄牙按照“大自由贸易区”计划成立,后来冰岛、芬兰正式加入。其主要目标是逐步降低直到最后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工业品关税,对外不设立共同关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现已几乎全部加入欧盟。
  〔11〕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是欧盟与非洲、 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沿岸的60多个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特别经贸优惠协议。上述国家独立前多为欧盟各国的殖民地或海外领地,欧盟对这些国家提供最优惠的经贸待遇。
  〔12〕关贸总协定1947年文本及1994文本,均为第29 条第1 款第2项。
  〔13〕同〔8〕,p.271。
  〔14〕同〔3〕,p.151。
  〔15〕详见《开拓欧洲统一大市场必读》,第31页。
  〔16〕同〔15〕,第31页。
  〔17〕Case 174/84(Bulr Oil (zug) AGV.Suninternalional Ltd& Sun Oil Trading Company,(1986)ECR 559。
  〔18〕资料来源:中国海关1994年1~12 月中国进出口商品主要国别(地区)统计,载于《国际贸易》1995 年第3 期); 《人民日报》1995年12月21日第7版《外贸部长吴仪年终访谈录》。
  〔19〕同〔15〕,第61页。
  〔20〕这7类产品为中国的鞋、手套、玩具、陶制品、瓷制品、 玻璃器皿及汽车用收音机。
  〔21〕见王新华等主编:《欧盟的历程——地区经济一体化之路》,第311页,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 毕华鸾)
  
  
  
国际商务京19-25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王江雨19961996 作者:国际商务京19-25F52外贸经济、国际贸易王江雨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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