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价值:可能性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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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新世纪,和平(对话)与(共同)发展依然是世界的主题。这使得作为其基本理论前提的普遍价值的追寻,成为举世瞩目的共同话题和实际行动。本文拟从价值论的视角,对普遍价值的根据和可能性限度,作一概要的分析和论证。
   一、价值的特性与普遍价值
  作为人们共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的概括,普遍价值无疑也是一种基本的价值情形。理解普遍价值,有必要从明确价值及其特性入手。
  所谓价值,并不是指任何对象客体的存在及其属性本身,而是客体与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区别这种质态(有无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的标准和标志,并不在于客体本身,而在于具体的主体(注:参见李德顺《普遍价值及其客观基础》,《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也就是说, 价值的根本特性在于其主体性。在价值关系中,不是人趋近物(对象),而是物(对象)趋近人。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与人、主体的本性和特点相联系,它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人的目的、需要和能力,呈现出依主体不同而不同、以主体为尺度的态势。理解价值的这种主体性或相对性,是我们把握价值问题、包括普遍价值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
  价值是属人的范畴。没有人(社会实践及认识活动中的主体),世界不过是一团按照自身规律运行的自在之物,是无所谓意义和价值的。进而言之,价值是与人自身、与“人是目的”、与人的生活目的等密不可分的。人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存在对人与人类来说,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甚至是最高的价值。无论是母腹中躁动的婴儿、残疾人乃至植物人,都应视为对人类有意义的生命存在。人本身就是人的最高价值,是人的一切价值之源。因此,价值特别是普遍价值,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正是“以人为本”、“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展开。
  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即是“人的本性”。需要是人作为人之目的与生活目的的展开;它产生于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主体周围世界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有什么样的主体结构,就产生什么样的需要;主体自身的每一规定、人同周围世界普遍联系的每一环节,都会产生相应的需要。需要常常以一些主观的目的、欲望、情绪等观念形式表现出来,充分体现着主体的本性和特点。而普遍价值,正是对世界各国、各民族、各党派等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需要的状况之刻画。
  人的需要及其满足又与其能力密切相关。人的需要意识的觉醒、自我需要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建立,以及其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其能力所决定的。诸如各价值主体能否意识到共同面临的生态危机,能否体会到共同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意义,能否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作出恰当的权衡取舍,都在一定意义上由其能力决定。不具备相应的能力,需要与需要的满足之间就不可能建立必要的桥梁,相应的价值关系就可能不会被主体自身清醒地意识到。
  在主体、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各种主体因素通过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使呈现出来的现实价值关系具有鲜明的主体特征。如个体性,即由于主体所处的时代、角色、状况等不同,或者由于主体结构、需要或能力不同,同一对象往往可能与之建立不同的价值关系,即价值“因人而异”,像“禁止砍伐森林”对于森林资源丰富、并作为主要产值来源的国家,以及森林覆盖率极低的国家,价值意义是极为不同的。多维性,即由于任何一个主体自身都存在着复杂的结构和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因而客体对同一主体常常建立具体多样的、复杂的价值关系,像环境保护就对同一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满足人们经济利益需要的价值,满足生存与发展需要的价值,满足人们审美需要的价值,等等。如时效性,即任何客体对于同一主体或主体方面来说,有无价值或有什么样的价值,不会因客体本身未变而保持不变,而是随着主体需要和能力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正是由于价值的主体性特征,当我们讨论任何价值的时候,包括讨论所谓普遍价值的时候,不仅必须指明是“什么事物、对象的价值”,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对于谁的价值”、“满足谁的需要的价值”。那种无主体的思维,如笼统谈论的“忠”(不区分忠于者和被忠于者)、领导要求群众“不得腐败”(谁在腐败?谁有机会腐败)之类,除了流于形式、于事无补、甚至混淆视听之外,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因此,只有在弄清了具体主体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准确地判断、分析具体的价值关系。
  从理论上说,所谓普遍价值,应是指事物对于共同主体——单一或最高主体(人类)所具有的价值,即普遍的、或超越了具体主体(如具体的民族、国家、地区、阶级、宗教、党派),以及具体个人等界限的共同价值。但是,由于在历史与现实中,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场合、不同条件下,共同主体的形成和状况是历史的、具体多样的,因而普遍价值也可指事物对某一具体社会共同体的价值,或某一社会共同体所共同认同的价值。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依据历史发展进程和所涉及的主体状况,具体地、历史地、动态地理解和处理普遍价值。
   二、普遍价值的可能性
  价值的根本特性在于主体性。普遍价值存在的可能性根据,也在于价值主体自身的一致性、统一性。
  诚然,具体的价值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民族、国家、地区、阶级、宗教、党派等),都是多样化的,往往具有不同的目的、需要和能力,不同的个性和气质。然而,任何主体作为人类大家庭的一个成员,作为拥有共同名称和种属——“人”——的一种动物,不容否认地因为属于共同的物种而具有共同的尺度,因为生存和实践的基本方式相同、历史演进基本一致而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例如,凡是那些涉及物种的生存繁衍和进化发展,涉及人类的尊严和特征的东西,包括基本的适宜于居住的自然环境、维持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物质生产、提升人类自己的精神文化生产(诸如知识、技术、艺术、某些道德准则)等等,对所有人(主体)都是一样基本而有价值的。类似的普遍价值基于人类个体、群体之间的基本共同点,它是自人类出现以来就一直存在着的。只是,过去人们并未充分地注意这一点,甚至有时只是片面夸大了主体间的分歧与冲突。
  而且,基于人类共同目的、需要之下的普遍、基本的价值关系并不完全是主观的。也就是说,这类价值并不如某些学者所说的,仅仅只是主体的主观欲望、兴趣、情绪、情感、态度、意志等等的表达或宣泄,而是有其客观性的。一个事物、对象对主体是否有价值,有正价值还是负价值,有多大的价值,并不是主体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的,不是主体“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而是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必然性。诸如生态失衡、能源危机等等,我们可以“视而不见”,也可以、或可能没有意识到它对于我们的存在,但它的客观存在及对于我们的价值(主要是负价值)却是基本确定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进一步说,人的本性在于其社会性。只有在社会依存关系中,人才能生存、生活、发展,得以种的延续。马克思指出:“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它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5、119页。)一个基本的现实是,我们共居于同一个星球上,在长期的共同社会历史实践中,总体上面临着相似的追求美好生活的发展际遇,也面临着可以覆灭人类的许多共同的问题(如生态问题、环境问题、核威胁问题等等)。这种社会化所突出出来的互相依存关系,所强化的共同利益、需要,要求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从全局的视角来看待问题,特别注意相互关系、利益的协调。在此基础上,有可能、也有必要形成和认同相应的普遍价值。
  近年来,以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普及所导致的全方位的全球化运动,随着信息革命的兴起而愈演愈烈。每一个消费者需要的商品,都是全球化的商品——全球范围内所可能提供的、最合意的价廉物美的产品;每一个企业,都要在全球市场中竞争与合作,为全世界提供产品与服务,以求得生存和发展。全球化所具有的向世界各地辐射的强大力量,导致今天世界上能够完全躲避这种辐射作用的“世外桃源”几乎已经不存在了。各价值主体的相互依存性、相互渗透性日益加剧,甚至许多“国内问题”也越来越具有了“国际性”。例如,在信息、科技、市场都正在全球化的今天,没有哪一个地区、国家能够独立地解决所面临的诸如大气、海洋、环境、生态、能源等危机,也没有哪一个地区、国家的发展不与其它地区和国家相联系。这极大地改变了整个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思维方式,更使得整个世界前所未有地趋同。
  封闭、对抗意味着代价和落后,而开放、合作则意味着具有共同的基础。这种社会化、全球化运动,极大地突破了传统文化局限于民族、国家、地区等具体主体的狭隘视野,突出了人类文化精神中的整体精神,即所谓“人类意识”,如强调人的生存、发展与自由的基本人权意识,“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的环境意识,面对核威胁、克隆人之类的危机意识,等等,使人们真正作为“世界公民”来思考问题。它使得人们必须超越种族、国别、地区、宗教、文化等等的不同,超越具体主体的个人需要和个性,在诸多共同的、统一的目的和需要导引下,寻求实现“多样化的统一”。任何主体(如阶级、民族、党派、国家、地区等),最终都应服从这种共同的目的和需要,做出相同的价值选择,进行方向一致的价值创造。当然,为着最大限度地实现、或可能实现统一的、共同的目的和需要,并不一定强求手段上的“大一统”,并不要求抹杀各主体行为的个性和创造性。相反,在人们实现美好理想的进程中,丰富的个性、多样性,别出心裁的劳动和创造性,则是人类一笔难以估量价值意义的财富。
  实际上,随着人们实践能力、交往范围的不断拓展,特别是全球化浪潮的影响,生活在这个小小星球上的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求、实现某些共同的价值理想。人们在交往、相处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主动或被动地学会了理解和宽容,学会了互相尊重,学会了“求同存异”,学会了通过认识彼此的共同点或共同利益来寻求共同的价值标准、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目前经济活动、司法实践等领域的“接轨”、合作,对“普世伦理”之类的探索,甚至包括(多样化的)现代化道路的摸索,都可视为一种现实的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交往范围的不断拓展,社会分裂对抗的逐步消除,“人的历史真正成为世界史”,符合人类共同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价值标准,最终必将成为全球主导的和普遍的价值观。
   三、普遍价值的限度
  在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的今天,普遍价值是人们生存、交往、合作的基础。但普遍价值并不以牺牲人们多样化的价值追求为前提,它实际上只是一种所谓的“底线价值”、基本价值,即在高度发达的个性化基础上的、有限度的价值统一。
  与普遍价值的根据一样,普遍价值的限度同样在于价值的主体性,在于价值的“因人而异”。
  普遍价值并不是指存在超越具体主体的价值、与人无关的价值。实际上,超越具体主体的价值、与人无关的价值是没有的。在现实世界上,人的主体形态并不是抽象单一的,而是具体的、多层次的、多样化的。无数个人、团体、民族和国家等共同体,直至全人类的整体,都以一定的方式存在与活动着,并成为独立的主体。由于这些主体在生存环境、经济发展、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上的差别和对立,以及其生活方式和活动内容的不同,他们彼此之间在生存发展条件、方式、目的、需要、能力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征,从而构成了主体多样化的现实。并且,这种同时并存的多元化主体自身还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之中。
  主体自身的多元化,以及动态发展意味着具体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关系也必然是多样化的:以人类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普遍性或社会历史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本民族的特点,以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为主体的价值具有宗教差异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个人性或狭义的个性,等等。在历史与现实中,由于不能理解价值的这种多样化和一元化之间的区别,曾导致许多简单化和极端化的观念和做法:如完全盲从或简单排斥他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或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强加于人;甚至在整个社会强行推行某种“最高的”价值标准(如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某一种文明为标准),这造成了许多冲突、战争。如果能够充分理解价值的多样化、相对性,对于理解目前世界上现实存在的文化多样性,揭露形形色色的文化霸权主义,避免无谓的价值冲突,认同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人们学会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无疑不无现实意义。而且,它对于破除我们过去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单一价值体系、单一价值追求,也是有启迪意义的。
  总之,现实中价值的多样化、相对性现象,来自社会中具体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性和人们现实利益、需要的差别与对立。有多少主体就有多少种不同的价值,它们之间不会完全重合、或者相互代替。前述价值的个体性、多维性、动态性,以及实际存在着的价值的民族性、阶级性、宗教性、个性、地域性、时代性,等等,都是这种价值多样化、相对性的表现。价值主体及具体价值内容的这种多样化、相对性,决定了普遍价值必然是有限的、有条件的。
  另一方面,与普遍价值相对的独特性、个性化也是有存在理由和价值的。甚至可以说,只有与独特性、个性化相对,只有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独特性、个性化基础之上,普遍价值才有意义,才是合理、进步的。未来时代将是个性、独特性充分得以彰显的时代,是个性化气质、个性化产品大行其道的时代。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未来社会对于个性价值的彰显,具有前所未有的需要。高新技术、以及工业自动化的令人意想不到的快速发展,重复性的、机械化规模的产品可以大量地、大大超出市场需求地生产出来,因而它们将在市场上日益处境艰难;而那些独特的、具有个性化的创造物,才最具价值、最具生存意义,也最受市场欢迎。因此,在这样一个时代里,只有高扬起个性化的大旗,勇于提供独特的、充满创造活力的产品,才是具体主体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之所在。
  进而言之,任何具体主体存在的意义,在于其独一无二性,在于其不可代替性。如果某个人、某种文明仅仅是一个复制品、“克隆体”,或者是可以进行复制的,那么其存在的价值将大打折扣。因此,具体主体以其自身特有的方式、个性而生活、创造着,这是其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只有每一主体(人)以其自身特有的方式、个性而生活着,世界也因此才是丰富多彩的、具有创造活力的。
  因此,在寻求人类共同的普遍价值的同时,没有必要、实际上也不可能消除个性化的、多样化的文化样式和价值追求。相反,只有在基于普遍价值的前提下高扬个性化、多样化,在充分发展的个性化、多样化中追寻普遍价值,才是人们现实的选择。
   四、普遍价值的追求是一个过程
  普遍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内涵不是僵死、固定、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丰富、发展的。当人类社会处于蒙昧时期,或者当人们尚处于封闭、分裂状态时,普遍价值处于一种被忽视的地位。随着人类实践方式的拓展与进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开放、交往、合作、走向统一,普遍价值相应地表现为一个不断冲破既有的限度,将潜在的可能性变成现实的可能性的不断积累的创造性过程。也正因此,我们必须动态地、历史地理解普遍价值。
  一方面,咀嚼历史,我们不能否认人类价值的多样化、相对性现实。历史与客观现实都是值得尊重的出发点。但是,强调价值的多样化、相对性,并不意味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天下无公理”之类价值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并不意味着可以走向一个极端,即绝对排斥价值一元论、绝对性,绝对排斥普遍价值。因为,虽然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是多样的、相对的,但在每一主体和统一的最高主体(如人类)那里却是一元的,并具有某种绝对性。同时,价值多样化、相对性也并不意味着各主体的价值不存在统一性、绝对性,不需要、或不可能实现任何意义上的价值观的对话和统一。人类历史已经、并且正在证明这一点。
  表面看来,在具体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上,现实中总是存在着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和冲突。然而,差异和冲突的存在也恰恰是因为有统一性、有共同的价值前提。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在有冲突的各方之间,才最需要寻求共同点,寻求对话、交流和合作的可能,而且冲突各方常常需要、并且能够通过确认共同点,从而缓和或化解冲突,以避免导致两败俱伤,甚至共同毁灭。而这种寻求共同点、进行对话、交流和合作的意识和行动,就是对普遍价值的追求。
  另一方面应该认识到,我们所追求的普遍价值,也并不是要消灭一切矛盾、差异和冲突,达到消灭了个性和多样化的抽象的大一统。实际上,那种抽象的、不与具体主体相联系的普遍价值只能存在于书本或思维中。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普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整齐划一,不是消灭独特性和个性,更不是某一种文化价值霸权高高在上,假借经济的或军事的力量对其它文化价值观强制趋同。
  普遍价值的形成,只能在具体主体的现实的、历史的交往和实践活动中,在基本的、共同的利益和需要之上,通过求同存异、相互协调才能形成。这是一个漫长的、艰苦的历史过程,需要各具体的价值主体(民族、国家、地区等等)在充分发展的个性和能力基础上,自觉地清醒地共同参与。也许,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普遍价值的追寻并不排斥人们的主观设计,特别是政治家、思想家们的主观设计,包括发达主体凭借自身势力的“推销”。但是,任何人的主观设计或“推销”都必须得到相关主体的普遍认同,即在理论与实际中均符合各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以及现实条件。目前值得警惕的是,有些人仅仅是自我感觉其坚持的文化价值观念“最先进”、“最合理”,就企图将自己所认可的价值模式粗暴地强加于一切人。这种强加于人的普遍价值,尽管时常有外力(经济的、军事的或强制教化等)的支撑,但往往由于缺少现实生活中来自具体价值主体的普遍性根据,从而并不能获得人们自觉的普遍认同和奉行。
  最后应该指出,最终意义上的、全人类的完整的普遍价值体系,只有当社会高度发展,人类真正形成了一个利益休戚与共、需要基本一致的共同主体,每个人(主体)都自觉地作为一个共同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之时,才有现实的可能。这是一个目前看来还十分遥远的目标。过去和现在的具体共同体,如民族、国家、政党、教派等,虽然曾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过类似的价值统一,但却显然是局部的、阶段性的,有时甚至是在强权之下达到的虚假的统一。在目前的现实社会中,由于各具体共同体的发展、成熟程度不一,“力量”上相差悬殊,包括自我意识与能力上的差别,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应该在达到普遍价值的出发点、程度、途径、方法上,优先寻求共识。否则,某些弱势主体是很难避免诸如“XX中心主义”或强权的控制的。至少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那种最终意义上的全人类的完整的普遍价值体系,也许只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一种神圣的社会理想。
  当然,这并不能低估现实中任何寻求普遍价值的努力的意义。普遍价值的形成总是从局部、阶段性向全局、整体拓展的,是一个不断成长的、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也许现实中我们目前所取得的进展十分有限、甚至微不足道,但任何真诚的努力——包括各社会共同体彼此之间的交流、宽容、尊重、理解、合作,以及“普世伦理”的探索,都无疑是向着目标迈出的坚实的一步。
  
  
  
天津社会科学4~27B1哲学原理孙伟平20012001在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的今天,普遍价值的追寻是人们面临的一个共同话题和实际行动。但普遍价值的根据和可能性限度均在于价值主体,其根据在于价值主体自身的一致性、统一性,其限度在于各具体主体的多元化及其独特的利益、需要和能力。普遍价值的追寻是一个动态、历史的过程,合理的普遍价值应该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主体意识和能力基础之上,目前则应该优先考虑达到普遍价值的出发点、程序、途径、方法,在交流、宽容、尊重、理解、合作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价值/价值主体/主体性/普遍价值本文作者:孙伟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教授、哲学博士 作者:天津社会科学4~27B1哲学原理孙伟平20012001在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的今天,普遍价值的追寻是人们面临的一个共同话题和实际行动。但普遍价值的根据和可能性限度均在于价值主体,其根据在于价值主体自身的一致性、统一性,其限度在于各具体主体的多元化及其独特的利益、需要和能力。普遍价值的追寻是一个动态、历史的过程,合理的普遍价值应该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主体意识和能力基础之上,目前则应该优先考虑达到普遍价值的出发点、程序、途径、方法,在交流、宽容、尊重、理解、合作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价值/价值主体/主体性/普遍价值

网载 2013-09-10 2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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