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政治哲学的基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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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一开始就说到:“每个国家都是某种共同体,每个共同体都是为了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类总是为了获得他们认为是善的东西而行动。但是,如果一切共同体都旨在追求某种善,那么,国家作为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政治共同体,在最大的程度上它的目的在于追求至善。”(注:Aristotle, "Politics", in Aristotle, On Man in The Universe and Other Works,New York:Walter J.Black, 1943,p.249.)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典型地体现了一种有关政治权威和政治合法性的理论,我们可以称之为完善论的政治权威理论。这种在历史上首先由柏拉图提出的理论认为,政治权威来自于善或者来自于对善的认识,拥有政治权威的人或政治组织是由善所产生的权威的载体,因此,政治社会的合法性就在于以某种合理的方式来促进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对善的认识和追求。
    就像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决定了西方哲学的历史进程一样,这个观念在某种意义上也影响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历史进程。自从柏拉图以来,政治哲学主要是被下面这些问题所占据的:什么是正义?人有权利要求某些东西吗?如果有的话,这些权利是什么?谁有义务来满足个人的这些要求?一个政府应该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吗?如果是的话,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少数民族处于什么地位?什么东西给予一个政府它被假设具有的那种合法性?什么东西授予一个国家它被假设具有的那种主权?对价值(merit)或功过(desert)的认识体现了对资源的什么样的要求?当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把他们的道德观念强加给社会的其他成员时,他们的做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辩护?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经奥古斯丁、阿奎那,再到霍布斯、洛克、卢梭、黑格尔、密尔和马克思,所有这些伟大的政治哲学家都试图致力于回答这些问题,为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议题。
    尽管政治哲学的问题多种多样,但是,我们可以把政治哲学的起点归结为两个基本问题:“谁得到什么?”和“谁说话算数?”(注:参见Jonathan Wolff,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Philosophy,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第一个问题关系到物质利益(material goods)的分配以及作为其道德基础的权利和自由的分配。第二个问题关系到另一种利益亦即政治权力的分配。因此,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主要是被分配式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的问题所占据的。我们可以问:一个人有道德上可辩护的理由比另一个人拥有更多的财产吗?对个人的自由存在道德上可辩护的限制吗?政治权力和经济成功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经典政治哲学主要关心政治权威的本质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有关政治权威的学说,从神权理论、自然服从理论到现代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而提出了各种有关民主的学说(注:对经典政治哲学的一个简要概述,参见Jean Hampton,Political Philosophy,Boulder:Westview Press,1997,第一部分。)。相比较而言,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主要关心分配式正义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思想流派——以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为代表的左翼的自由主义、以哈耶克、诺齐克为代表的右翼的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各种各样的女权主义——都是围绕平等和自由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来展开的(注:参见Will Kymlicka,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An Introduc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0.另见Raymond Plant,Modern Political Thought,Oxford:Basil Blackwell,1991.)。
    本文的目的不是要概述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各个主要流派,因为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好的导论性文献,而是试图以托马斯·内格尔的《平等和偏爱》为出发点(注:Thomas Nagel, Equality and Partiality,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在正文中引用的页码系指内格尔的这部着作。),从一个比较抽象的层次来探究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和观念,以便揭示目前争论的内在逻辑。这个探讨值得维护和倡导,因为政治哲学本质上是道德哲学的一个部分。
      一、观点的二元性和自我的分裂
    《平等和偏爱》禀承了托马斯·内格尔在《无源之见》中的“观点”学说(注:Thomas Nagel,The View from Nowhere,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但是,在《无源之见》中,内格尔还没有把他的学说应用到政治哲学领域,虽然他确实利用这个思想讨论了一些相关的伦理问题,比如说,理由的本质以及区分道义论(deontology)和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的根据。然而,在目前的这部着作中,内格尔试图系统地探究他在认识论领域发展起来的这个学说在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中的涵义。这个“观点”的学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助于我们理解政治哲学中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内格尔关于观点的二元性的思想,我们最好首先考察一下在道义论和后果主义之间的争论。彼特·辛格信奉这样一个原则:如果我们能够避免糟糕的事情发生而不牺牲任何比较重要的东西,那么,我们应该做这件事。但是,这个条件“不牺牲任何比较重要的东西”有明显的解释的模糊性,尤其是当我们从牺牲者或行动者的观点来看问题时。这里,一方面,从行动者的观点来看,他或许问,为什么他需要对客观发生的事态负责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个人完整性呢?另一方面,从牺,牲者的观点来看,他或许问,如果每个人的生活与任何其他人的生活同样重要,如果拯救更多的人的生命不可能补偿他的生命的丧失,为什么正是他被选择来做出牺牲呢?如果问这些问题本身是合理的,那么,后果主义的道德思维似乎没有严肃地考虑人的分离性——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具有与其他人一样重要的生活。
    在内格尔看来,我们的道德思维的二元性表明,我们能够同时按照两个观点来思想和行动:一个是个人的(personal)观点,另一个是非个人的(impersonal)观点,这两个观点都居于同一个自我之中。个人的观点是由对一个人自己特别重要的欲望、计划、依附和忠诚来定义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个人的观点帮助形成了一个人的自我同一性(selfidentity),亦即把他自己与其他人区分开来的东西。承认个人观点的重要性不是要否认所有人也许都能够享有某些共同的东西,但是,很明显,每个人自己的观点对于他看待和体验这个世界(包括他与其他人的关系)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然而,当我们认为有些东西对我们自己特别重要(特别有意义或者特别有价值)时,我们也会注意到,至少一些价值是非个人的:不论我们自己对生活和世界持有什么特殊的个人观点,理性的个体都能够赋予某些东西以同样的重要性。比如说,我们都能够一致地认为,某些东西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本质上是必要的。非个人的价值事实上是从个人的观点中进行抽象而得到的,它们是对每个人的生活具有同等程度重要性的东西。这样的抽象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一个理性的个体能够识别其他人的主张,正如其他人能够识别我们自己的主张一样。
    然而,两个观点的共存在自我这里也产生了一种分裂。从非个人的观点来看,每个人都与其他人一样重要,不多也不少。因此,非个人的观点为普遍的公正和平等(universal impartiality and equality)提供了有力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个人的观点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依附于每个独特的自我,它也就产生了强的个人主义的动机和要求。如果这种类型的公正和平等是一个值得向往的社会和政治理想,那么,这些动机和要求就为追求和实现这个理想设置了障碍。把这两种观点调和起来绝非易事。例如,假设在一个社会中,当少数人的生活质量变得越来越好的时候,大多数人的生活质量无助地坏下去。从个人的观点来看,这些少数人的幸福生活是他们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结果;至少从右翼的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没有道德上的合法的理由剥夺或者削弱他们的幸福生活。另一方面,从非个人的观点来看,与这些特别富裕的人相比,大多数人显然对生活资源和支配它们的政治权力有更迫切的需要。这些需要必须被满足,因为作为平等的个体,他们被假设也有权利追求和实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幸福。这个例子示范了自由的价值和平等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划分了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阵营——据说左翼的自由主义者强调平等,而右翼的自由主义者则强调自由。
    进一步看,一些其他的因素也使得把这两个观点调和起来变得格外艰难。非个人的观点要求认识到每个人的平等的重要性,但是,平等这个道德一政治目标的实现是体现在个人对其生活计划和生活理想的追求之中的,它要求以一种道德上允许的方式合理地配置资源。但是,人类的资源总是有限的,不可能充分满足每个人的需求。这就要求人们要有一种基本的道德意识。而且,由于某些道德心理学的实施,我们也无法忽视个人努力与资源配置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从个人的观点来看,每个人的生活都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每一个人都会认为自己的生活理想的实现是最重要的。因此,如果这两种观点能够调和的话,那么主要地取决于道德进步和社会结构的合理安排。在现实世界中,这两个观点总是动态地处于冲突之中,它们之间的永恒张力给伦理学和政治学带来了非常严肃的问题,没有一个观点能够被忽视,因为没有一个观点能够被还原为另一个观点。正如我们将看到的,一个个体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社会一政治体制中几乎具有同样程度的重要性。事实上,一个观点不可能离开另一个观点而有意义地存在。因此,让我们回到观点的二元性的伦理一政治涵义。
      二、一致同意和政治合法性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两个基本预设,它们不仅贯穿于内格尔对平等和偏爱的探讨中,而且实际上构成了这一探讨的理论基础。这两个预设可以粗略地表述如下:(1)康德式的预设:每个人就像每个其他人一样,都具有同样的尊严和价值;(2)契约主义的政治合法性预设:只有当一个制度被其所有成员一致地接受时,或者至少只有当它不可能被其每个成员合理地拒斥时,这个制度才是政治上合法的。
    首先,需要说明内格尔对契约主义的诉诸。一个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必然性在于如下事实:相互合作对于个体拥有一个完整的和像样的生活是绝对必要的。对这个事实的识别贯穿于整个经典的政治哲学,在当代则典型地体现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假设个人的观点和非个人的观点无一能够被严重地忽视,但是,它们之间事实上又有冲突,那么,任何合理的政治力量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设计一个良序的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在这个社会中,人们能够过集体的生活,这样一个生活满足非个人的观点的不偏不倚的要求,但是同时必须这样来管理具有强烈的个人动机的个体,以便他们觉得对他们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第18页)。这是卢梭的观点的一个变种,因为,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发现社会联合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以所有共同的力量来扞卫和保护每个合作者的人身和财富,通过这种形式,每个人当在与其他人联合起来时,只是服从他自己,但是仍然像从前一样自由。”(注: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3页。笔者参考法文版对译文做了部分修改。)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理想显然格外艰难,因为它的两个条件其实往往向对立的方向运动。如果我们像功利主义者那样把自己设想为这个世界的公正的旁观者,那么,我们会自然地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方式来优化人类福利。但是,问题是我们不得不把自己置于世界中,用我们自己的观点来看待这个世界。我们不可能放弃自己的观点,因为作为有限的存在物,正是个人的观点赋予我们的生活以独特的意义。
    因此,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政治理论就必须在乌托邦的政治理想主义和讲究实际的政治现实主义之间维持适当的张力。如果没有任何理性的个体能够被启动以一个政治理想为生,那么,这个理想便是一个乌托邦的政治理想。另一方面,一种粗俗不堪的政治现实主义并不值得尊重,因为,它可能妨碍人们过更像样的生活。在设计合理的政治制度时,动机的因素是重要的,由于它们对政治辩护施加了实质性的影响:政治辩护不是表示对一个命题的认同(即使这个命题或许是真的),而是要支持和接受一套公共机构以及相应的生活形式。政治生活必定与我们的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如果社会一政治机构要有某些政治权威和政治合法性,制约着它们的原则在某个层次上就必须得到公民的一致认同。如果存在着政治真理的话,它们必定是通过论证和说服由公共理性揭示出来的。乌托邦的政治理想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它们不可能赢得一致同意,由于它们“把过分的压力置于个体的动机之上”,甚至“试图完全通过对社会个体进行非个人的转变来超越他们”(第24页)。
    但是,仔细地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内格尔似乎并不普遍地抵制通过个人道德和公共道德渐进的相互作用来“转变”社会个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我们注意到,就个人的观点与集体的观点的关系而言,内格尔并未把它主要解释为关于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在内格尔看来,就这个问题的本质和起源而论,它是关于每个个体与他自己的关系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内格尔的探讨有一些独特的优点。首先,他避免了个体和社会之间的极端对立,而这种对立在自由主义的一些样板那儿频繁出现。但是,对内格尔来说,这两种观点的共存已经表明,个体必然是被固定在社会之中的——用桑德尔的话说,个体不是“不带累赘的自我”。相反,正是因为自我本质上被固定在社会之中,具有一个不可还原的社会维度,任何忽视其本质存在的社会一政治体制都不可能是合理的。我们并不具有一个独立于或者可分离于个人生活的社会生活。因为,就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而论,我们必须采纳一种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来探究社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注:参见Steven Lucks,Individu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 110~124.)。因此,当社会一政治体制把保证每个个体具有一个像样的生活看做它的一个根本目的时,它的主要职能之一,便是要调和个体在追求他们的生活时所面临的困境或冲突,使得这样的困境或冲突尽可能少发生。在这个问题上,在个人道德和公共道德之间并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只是公共道德有时需要强制性地加以强化。如果通过恰当的社会机制对个人道德实施的部分转变就能够导致一个道德上更值得向往和接受的社会制度,那么,这样的转变便是合理的。
    因此,可以设想的是,对体制结构的任何合理的设计应该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提供表达其个性的方式,而这些方式从非个人的观点来看必须是可接受的。然而,由于这将涉及自我概念的重塑,涉及人们的动机的转变,由此就必然产生一个问题:在什么程度上这种转变是心理上可以接受的?我们明显地想要政府按照正确的原则行动,假设正确的原则是那些没有任何人能够合理地拒绝的原则(注:参见Thomas 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那么,我们必须追问:我们怎么才有可能在个人的和非个人的观点的张力中达到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理性一致呢?显然,合理性(reasonableness)要求相互协作和互利互惠。我们生来具有的各种各样的偏爱,比如说,爱情、友谊、对集体和国家的忠诚,与我们的个人利益、计划和承诺具有本质的联系。如果它们不可能从根本上被排除掉,那么,只有当从他人的利益和偏爱的角度来看它们都能被合理地接受时,这样的偏爱才能在社会协作的框架内得以协调。在内格尔看来,协调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诸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得到解决。因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对于个人来说什么东西是合理的问题,不是在个人的实际理性的层面上就能得到解决的;合理性的决定必定也涉及判断每个人服从某些行动原则的集体结果,而这些原则是每个人能够确认其他人应该服从的。
    这个可普遍化检验之所以是康德式的,是因为康德的伦理学“试图同时从每个个体的观点来看待事物,从而达到他们都能够享有的一种动机,而不是用一个从他们外面得到的非个人的观点来取代每个个体的观点”(第15~16页)。简单地说,这个康德式的检验的实际涵义是这样的:每个人的行为准则,为了合理起见,不仅必须得到普遍承认,而且必须在集体的和制度的行为中能够与其他人的行为准则和谐起来。最终这两个层次的检验导致了一个康德式的全体一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康德式的全体一致也不可能只是通过纯粹公正性(pure impartiality)来达到,因为后者或许无法协调个体的理性与偏爱。在这二者之间平衡的程度将实际上取决于特定情景。在道德冲突的情形中,在个性的要求和慈善的要求之间的平衡,通常只是通过个人道德才能获得。只有个人道德对公共道德的部分转变已经实现,而且在没有谁能够合理地拒斥这个转变之后,对道德冲突实施政治上的解决才变得可能,政治合法性也才能有效地得到保证。然而,由于政治合法性的全体一致条件本身是一个道德要求,通过诉诸政治来解决道德冲突,将是极其困难的。这就是为什么内格尔对强的平等主义并不持乐观态度的原因,虽然这不是他这样做的惟一理由。
      三、平等主义的悖论
    在我看来,对平等的追求在如下意义上构成了一个悖论:当平等和个性被认为是同样重要的两个道德要求时,对平等的激情与对个性的激情抗争不下。内格尔写道,“对个性的保护”,“就其本身来说,是与平等一样重要的对政治理论的一个要求。这个要求必须在每个个体那儿得到满足,因此它也是一个道德要求”(第60页)。但是,只是在某些社会条件下,比如说,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个性和平等之间的竞争和冲突才会出现。如果没有希望改变那些条件,那么,我们将没有有效的方式解决个性和平等之间的冲突。不过,在这里我们更关心的是这个悖论是如何产生的?
    从根本上说,这个悖论源于个人观点和非个人观点之间的冲突。对平等的激情来自于公平(impartiality)的动机。从公平的观点来看,每个人的生活同样重要,既不比其他人的生活更重要,也不比其他人的生活更不重要。进一步说,由于公平是从人类观点的一个本质的方面中突现出来的,平等应该被看做一个道德要求,它需要在公共机构中寻求它的自然表达。在现实世界中,实质上的不平等已经存在,它们的完成强化了平等的要求。这种公平的态度,正如内格尔指出的,就其本身而论,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首先,如果我们试图同时从每个人的观点来看问题,那么,我们倾向于采取平等主义的态度,我们会自然地推断说每个人的利益都值得关注。其次,公平在其分配的后果上也是平等主义的,这就是说,“如果每个人的利益从这个不偏不倚的观点来看都算作同样的,如果有一个假定偏爱更大的利益,那么,就会有理由支持对一定量的资源进行更加平等的分配,而不是不太平等的分配”(第65页)。
    那么,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得到同样的关注。对公平的这个理论解释为优先性原则提供了支持。按照这个原则,如果某些人的生活质量变得越来越差,那么,他们就应该比那些生活质量变得越来越好的人在资源的分配上得到优先的解决。虽然罗尔斯诉诸进一步的理由来支持这个原则,例如,立足于某些有关社会稳定和社会团结的考虑;不过,我们可以在这个平等主义的考虑后面为这个原则发现一个道德理由,那就是,如果某些优势或劣势是由人们不可能被认为要担当责任的因素引起的,那么,他们就不应该对这些因素造成的处境负责。这是一切左翼的自由主义者共同持有的一个基本观念,虽然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和德沃金对资源平等的考虑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注:参见Will Kymlicka,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An Introduction,pp.70~90.)。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对发生于他本人的事情负责是一项困难的任务。按照某个道德责任感概念,如果一个人不能自主地选择或行动,那么,他就不应该对发生的事情负责。然而,如果我们必须把自主性或自由意志看做是责任感的先决条件,那么,至少某些自主性的条件也是在一个人的控制之外的(注:这大概就是为什么罗尔斯不想把个人功过(personal desert)看做是能够有意义地影响他对正义之考虑的一个因素,也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招致批评的一个主要原因。)。
    但是,如果平等主义的社会理想要通过制度的方式确立起来,如果最终确立的体制必须是政治上合法的,那么,这个理想就涉及把平等主义的公平与个人动机协调起来的问题。这种协调何以可能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寻求答案。首先,那些在生活质量上变得越来越坏的人不会拒绝一个强的平等主义体制,因为上面提到的优先性原则似乎符合平等主义者对公平的要求。因此,答案必须从生活质量变得越来越好的那些人的角度寻找。可以设想的是,至少这样一些人会要求拒绝强的平等主义,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体制对他们施加了不公正的负担,以至于他们将不得不牺牲在个人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一些东西。在内格尔看来,对这种强的平等主义有两个取舍。第一个取舍立足于对有效性的考虑。但是,这个取舍显然应该被拒斥,因为,优化总体利益既有可能牺牲好下去的人的利益,又有可能伤害坏下去的人的利益。然而,第二个取舍也是不完善的。理由是:一方面,好下去的那些人可以拒绝接受牺牲,目的只是要向坏下去的那些人提供最小的基本生活保障(the required minimum);另一方面,与这个取舍原先设想的不对称性主张恰恰相反,坏下去的那些人也可以拒绝接受牺牲在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利益,目的只是要向那些好下去的人提供这样的利益,因为他们也许根本不满足于只是生活在这样一个最小的基本生活水平上。因此,最小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强的平等主义都不能满足全体一致的不可拒斥性检验。
    不过,在我看来,最小的基本生活保障的提议其实在道德上是值得向往的,只要个体(尤其是那些好下去的人)有适度的自由追求他们自己的目的和利益,不至于因为道德要求他们照看其他人的福利就完全牺牲自己的福利。当然,在这里,我们可以使用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来动态地提高这个最小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底线。这样,一种限制性的平等主义的制度化至少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其目的是要保证某些基本的人类需要得到满足。但是,在内格尔看来,“把在每个人那儿都得到保证的特定权利的范围扩展到基本的自由以及政治和法律平等之外……这本身不是一个强的平等主义的制度”(第88页)。内格尔认为,当这种限制性的平等主义被证明是符合某些领域的不平等时,强的平等主义既不现实又不值得向往,因为,我们需要废除的不平等,只是在道德上可疑这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平等。
    对这一点的分析要求具体考察不平等的原因。内格尔提出四个不平等的原因:歧视、阶级、才能和努力。在这四个原因中,只有歧视明显是道德上有异议的,阶级和才能似乎是道德上任意的,而努力实际上是道德上无异议的。这里,我们能够看到平等主义的悖论的另一方面。如果平等主义的目的是要让人们得到平等,那么,限制个人才能的行使和发展就直接违背了这个目的。一个合理的社会不应该阻止人们行使和发展他们的能力,因为,对于那些富有天赋、想要通过社会机制来发展其才能的人们来说,这样做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在一个强调生产力、效率、多样性和竞争的经济体制中,个人发展的动机似乎与非个人的平等主义直接抵触。但是,通过强调平等主义的真正目的是公正(fairnees),而不是那种泯灭了个人才能的平等,我们或许能够把这个表面上的悖论打发掉。如果平等主义被看做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价值,那么,在政治价值和个人发展的动机之间制造严重分裂的政治安排,在理性上就是不可接受的。
      四、不平等的辩解
    至少有两个理由驱使我们考虑不平等。首先强的平等主义动机上是不现实的:我们的动机的逻辑总是倾向于把我们拉向非平等主义的个人目的和个人利益,即使这无须导致我们否认非个人的价值总是以某种方式(例如通过康德式的可普遍化检验)从个人价值中抽象出来的。其次,“道德平等,亦即每个人的生活的同等的基本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在任何其他方面都是平等的”(第131页)。这样,一个可能的辩解乃是立足于这样一种观点:一些不平等本身证明是有价值的——它们不仅仅对个人有价值,而且也对社会有价值。
    内格尔对不平等的辩解的确开始于这个直观的思想。首先,他效忠于一个客观主义的价值概念。不平等通常在于人们能够按照他们的自然能力自由地发展他们自己。“但是对卓越的东西的支持不能只是立足于对个体的关注,不管这种个体是平等主义的还是个人主义的。而且,这种支持必须取决于一个不同的动机,即对有价值的东西本身的尊重”(第131页)。但是承认某些东西的价值及其重要性,是要把一个反平等主义的标准引入我们的评价系统之中。通过表明在知识和艺术创造等方面的卓越——要么是工具上有价值的,要么是内在地有价值的,我们可以辩解对卓越的支持。科学和艺术无疑促进了整个人类的福利,但是,它们本身也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有助于实现其拥有者的个人完美。这里,在对不平等的辩解中,内格尔非常明确地引入了一个完美主义的理想。这与罗尔斯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在罗尔斯看来,个人完美要在自由集会原则的限制下来追求,它们不可能被合法地看做是国家应当追求的目标——至多国家对这些目标的促进必须间接地按照同意的原则来进行。但是,内格尔认为,罗尔斯在这一点上走得太远,因为,在他看来,即使国家在判断什么东西是真正好的方面或许会犯错误,但完美主义的努力仍然是合法的。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对于真正卓越的东西的促进,甚至对于像国家这样一个自然而然的组织来说,也是一个有效的集体目标”(第134页)。这就是说,一旦某个东西被证明具有公共的价值,国家要维护和促进它便是合法的。当然,不用说只有当这样的价值普遍地得到认同时,它们才能被公共地促进。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社会支持某些我们作为个体不可能同样地发展的价值”。但是,“只有通过识别人们之间自然的不平等,开拓和利用这样的不平等,鼓舞教育水平的专门化和差别,接受由此导致的成就的变异,这样一个目的才能得到追求”(第135页)。
    这就是内格尔对不平等的辩解,它立足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考虑。但是,内格尔也试图把这个策略扩展到更一般的情形。“假使一个社会能够向它的成员提供一个最小的像样的生活保障”,那么,内格尔认为,没有理由反对人们在这种最小的生活水平上追求一种卓越的生活,“不管这种生活的原因在道德上是多么任意”(第137页)。事实上,生活形式上的多元主义本身应被看做人类的一种合理的道德要求。因此,就其真正的可能性而言,政治生活要求一种真正的道德反思和道德进步。
      五、简要的结论
    人类的历史,尤其是它的悲剧性的方面,已经使我们日益认识到平等的重要性。在西方,“人生来平等”是启蒙运动提出的一个道德理想和政治口号。但是,认识到平等的重要性是一回事,如何在理论上理解平等,以及如何在实践上来实现这个理想又是另一回事。人类是具有历史性的存在,我们对人的价值和人类生活的意义的理解也具有历史性。在对平等这个道德理想的实现中,我们不仅需要考虑历史状况以及个人努力和个人才能在分配式正义中的地位,而且也需要考虑平等与公正和自由的关系。平等的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最基本的观念,成为理解其他的政治观念的基石和出发点。没有这个概念,我们既无法理解西方政治哲学的历史演变,也无法理解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各个流派之间的交锋和争论。而且,正是从这个概念,我们能够明白为什么政治哲学(以及规范的政治理论)本质上是道德哲学的一个部分。这样,平等的概念就为我们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来探究政治问题提供了一天津社会科学南京20~26D0政治学徐向东20042004一定的社会基础决定着其所适用的政治秩序整合模式,整合模式变迁的合理性在于对由其社会基础所决定的潜在收益空间的释放,民主制作为一种高级整合模式,只适用于异质体社会。虽然民主与法治,更准确地说是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在思想形态上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共识,也正是在这种西方现代文明价值观的全球性扩张下,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巨大的现代化压力。使这种思想共识演化为制度共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模仿发达国家的整合模式,而是如何促进本国社会的异质化进程,并在此基础上为制度共识的发生及稳定创造充分与必要的条件。本文是教育部资助的《转轨时期的珠江三角洲发展》的重大课题中的一部分。毕小青
    毕小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译审。
    
    
      LV Wei-zhou
  Inst.of Marxism and Leninism,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Beijing 1007 32,China徐向东 北京大学哲学系讲师、哲学博士 作者:天津社会科学南京20~26D0政治学徐向东20042004一定的社会基础决定着其所适用的政治秩序整合模式,整合模式变迁的合理性在于对由其社会基础所决定的潜在收益空间的释放,民主制作为一种高级整合模式,只适用于异质体社会。虽然民主与法治,更准确地说是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在思想形态上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共识,也正是在这种西方现代文明价值观的全球性扩张下,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巨大的现代化压力。使这种思想共识演化为制度共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模仿发达国家的整合模式,而是如何促进本国社会的异质化进程,并在此基础上为制度共识的发生及稳定创造充分与必要的条件。本文是教育部资助的《转轨时期的珠江三角洲发展》的重大课题中的一部分。毕小青
    毕小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译审。
    
    
    

网载 2013-09-10 21: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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