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早期维新派反对不平等条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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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列强强加给中国人民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国内出现了日益强烈的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呼声,早期维新派郑观应、马建忠、薛福成、何启、陈炽、胡礼垣等人便是代表。早期维新派关于不平等条约问题的着述甚丰,构成了中国早期维新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并对后来中国人民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斗争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
  早期维新派一致谴责不平等条约,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坚决主张予以更改。
  早期维新派指出,不平等条约的形成,是外国侵略者武力胁迫清政府的结果。“查中外交涉以来,西人两次构衅,借势凭陵,乘我仓卒之时,要我立约,篇帙数十页,条议数十款,无非借此取益”(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2~80页。),“中国受亏甚巨”(注:薛福成:《庸庵文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3页。)。外国侵略者恃强凌弱,清政府腐败愚昧,是不平等条约构成的背景,这也决定了这些条约掠夺的、不平等的性质。因此,必须要更改。
  早期维新派历数不平等条约给中国带来的危害,声讨列强侵略中国的罪行。
  在不平等条约中,早期维新派对条约给予外国列强的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权尤为深恶痛绝。他们指出,正是凭借领事裁判权,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有恃无恐,横行无忌,“如华船撞毁于洋船,反咎华人不知趋避,或诬华船桅灯不明”;“又如马车辗伤华人,反谓车来当让,大肆咆哮”;“又如华人受雇于洋行,往往借端生衅,扣减辛工,并加驱逐,甚或持枪恐吓,酿成人命”;“其尤为参错者,寓粤西人串通奸匪,诱贩乡愚于秘鲁、古巴、亚湾拿等处,岁以千万计,伤天和而乖友谊,莫甚于此”。凡此种种,令人发指。在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下,外国人犯了法,中国不能以本国法律予以制裁,而由外国领事以他国法律惩治,结果,或“改重就轻,苟且结案”,或“仅以薄罚”。“他若华商负欠西人,一经控索,家产封填,甚或扰及亲邻。西人若有折阅,虽饶私蓄,循例报穷,仅将家具拍卖”(注:郑观应:《易言》。《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4页。)。发生人命案,“华人犯法,必议抵偿,议抚恤,无有能幸免者;洋人犯法,从无抵偿之事,洋官又必多方庇护,纵之回国。是不特轻法所未施,而直无法以治之矣”(注:薛福成:《筹洋刍议》。《薛福成选集》,第527~529页。)。领事裁判权实际上是外国列强欺压中国人民的特权。早期维新派还痛斥了不平等条约规定的协定关税权,认为外国列强所享有的这一特权“尤属不公”。中国由此丧失了关税自主权,而中国海关对外国货只能征收极低的海关税,“中国税额,较之各国有轻至四五倍、七八倍者”,外国商品“除鸦片外无所轩轾,正子两税不过值百抽七有半之数”,各种奢侈品,“凡进口之吕宋烟、洋酒只充伙食,概不纳税”(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544页。)。不但使中国财政收入蒙受损失,中国海关亦失去了保护本国经济的功能。于此之外,早期维新派还特别谴责了不平等条约规定的“最惠国待遇”,认为这“贻患于无穷”。正是由于这一条款,列强各国联合侵华,轮番勒索中国,“一国所得,诸国安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是不啻驱西洋诸国,使之协以谋我也”(注:薛福成:《筹洋刍议》。《薛福成选集》,第527~529页。)。外国在中国享有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在外国不能享有,这对中国极不公正,是列强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一条绳索和枷锁,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早期维新派许多人还从国际法和中国主权的角度,论证了改约的必要性。他们研讨了国际法,认为“公法者,万国之大和约也”,“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之道也”(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387页。),即各国自主自立,互不干涉。而根据国际法,“凡遇交涉,异邦客商一切章程均由各国主权自定”(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544页。)。就是说,中国有权制定管理外国人包括商务在内的章程、条例。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即如外国侨民受侨居地法律管辖一条,“亦地球各国通行之法”。自主制定海关关税,“此万国人情天理之当然”。早期维新派指出,条约对缔约各方应当平等互惠,有利于缔约方的生存和发展。就通商条约来说,它应有利于缔约一方中国的经济发展,“而决不容以势力横相侵夺者也”。然不平等条约严重阻碍和扼杀了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今欲兴商务而不先改税则,是犹救溺者不授其手,治病者不究其源,虽心力交疲,终归无计耳”(注:陈炽:《续富国策》,清光绪二十一年刻本。)。而情况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通商条约要随情况的变化而改订,“约之专为通商者,本可随时修改,以图两益,非一成不变者也”(注:郑观应:《易言》。《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6页。)。早期维新派还以外国侵略者不断违约侵权的事实,批判了清政府死守条约的错误,“中国所为或与约章稍类不合,外国则严斥而切责之,中国不敢不作速谢过也。外国所事或与约款大觉相违,中国虽婉言而善道也,外国犹搪塞未遽持平也,盖一则视和约为一成不易之规,一则视和约为可有可无之物”(注:何启:《新政真诠》,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条约义务本应由签约方共同承担,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没有守约的必要。因此,早期维新派呼吁清政府当局,放弃死守条约之成规,更改不平等条约。
      二
  早期维新派于大声疾呼更改不平等条约的同时,提出了一整套改约的设想和主张。
  分析估计形势,认定不会因改约而爆发战争,这是早期维新派提出改约主张的前提。他们有的回顾了国内外改约的历史,指出,自古从未因改约而发生战争,“遽至决裂之举”(注:薛福成:《筹洋刍议》。《薛福成选集》,第527~529页。)。有的则认为,商约与和约不同,更改商约不会因此而开衅,“夫和约之与商约有异,在我不背和约,决无开衅之端”。而列强更不会因别国加税诉诸武力。“夫不许通商,或可借以启衅。欲行增税,断难因此兴戎。……美国税则最重,未闻有以加税与他国决裂者”。总之,只要不断绝与列强的外交、通商关系,列强不会因更改不平等条约而动武。因此,早期维新派要求清政府力争改约,“此理光明正大,质之万国,无可罪喙”(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2~80页。)。
  基于上述的估计与认识,早期维新派不是主张立即废约以重订新约,而是建议据理交涉更改。为此,早期维新派还提出了具体的更改不平等条约建议,主要有:
  一是参用中西律例,或即采用“洋法”,以管辖在华“洋人”,取消领事裁判权,这是早期维新派近乎一致的主张。薛福成认为,领事裁判权规定“华人治以华法,归华官管理;洋人治以洋法,归洋官管理,然居此地而不受治于有司,则诸事为之掣肘。且中国之法重,西洋之法轻,有时华人洋人同犯一罪,而华人受重法,洋人受轻法,已觉不均”。因此他主张:“参用中西律例,详细酌核,如犹不能行,即专用洋法即可。”(注:薛福成:《筹洋刍议》。《薛福成选集》,第527~529页。)郑观应也主张,“集群策群力,兼延西国着名状师,遍考中西律例及条约公法诸书,据理持平,定为《中西交涉则例》一书”(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421页。),“或即以洋法治洋人,使无可避,更即以洋法治华人,使同于轻”(注:郑观应:《易言》。《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6页。)。后来他明确地指出:“若仍执中国律例,则中外异法,必至龃龉,不如改用外国刑律,俾外国人亦归我管辖,一视同仁,无分畛域。”(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502页。)胡礼垣也建议:“改用外国法制”,使“外国人归我管辖”(注:胡礼垣:《胡翼南先生全集》,(台)文海出版社,第455页。)。
  二是自主增加关税,对洋商课以重税,以取挽回利权,富民强国。《南京条约》规定,中国海关税值百抽五。1853年,清政府为筹集军资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始创厘金制,“洋人之货亦在各子口征课”。迨至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洋货获准一次缴纳正子两税,给增税单为凭,运销各地,“乃洋人入内地,执半税之运照,连樯满载,卡闸悉予放行,而华商候关卡之稽查,倒箧翻箱,负累不堪言状”(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2~80页。)。于此,郑观应提出:“为今之计,不如裁撤厘金,加增关税,其贩运别口者仍纳半税,华洋一律征收,则洋人无所借口,华商不至向隅,似亦收回利权之要道也。”(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544页。)马建忠也主张加增关税,同时他要求对洋商重税,“盖通商足见邦交之谊,加税乃我固有之权”,“今宜振刷精神,力图补救,将从前税则痛加改订,使运洋货纳洋货之税,运土货纳土货之税,且许其运土货与华商同一纳税,不过征以他捐,稍示中外商民之异。华商为我国之民,故轻其税赋;洋商夺我国之利,故重其科征,固与各国征商办法情理势三者皆同”(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2~80页。)。对于进口之奢侈品,早期维新派一致主张重征其税,以往“洋酒各物遂成绝大漏厄,无税无厘通行江海各埠,综计入口成数每岁不下数千万金,物美价廉,尽夺华民之生计。尤宜择其害民最钜销数最多者仿洋药之例,重征其税,以杜来源”(注:陈炽:《续富国策》,清光绪二十一年刻本。)。早期维新派认为,“每届修约之期,必加其税,不出十年,中国税则不亚欧洲各国,商民可富,饷可充。中国转亏为盈,转弱为强之基,实在于此”(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2~80页。)。
  三是收购外轮以争回内河航行权;拟通行约本以取消片面最惠国待遇。对于外轮垄断长江航运状况,郑观应提出:“宜俟中西约满之时,更换新约,凡西人之长江轮船,一概给价收回,所有载货水脚,因争载而递减者,酌复其旧,则西人罔敢异词,更于长江上下游间,日开轮以报市价。庶长江商船之利,悉归中国。”(注:郑观应:《易言》。《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7页。)从而收回内河航行权。至于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危害,早期维新派人人切齿,如何交涉取消?他们提出的办法不多。薛福成主张:“今欲顿弃前约,彼必不肯从也,是莫如存其名而去其实,使彼相忘于不觉。”他建议采纳总税务司赫德之议,拟订各国通行约本,另设一汉文条约底式,凡有外国订约者,即按通行之约授之。薛福成认为,“此诚省事之良法也,‘利益均沾’之文不必去,而此弊自去矣”(注:薛福成:《筹洋刍议》。《薛福成选集》,第527~529页。)。
  需要指出的,早期维新派虽然主张通过交涉协商改约,但他们都要求清政府在改约交涉中持坚忍精神。他们指出,以往对外交涉,中国总是先争后让,终以签订屈辱条约了结,而列强“习见中国办事……不能坚忍,势必极力争辩”(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2~80页。),提出种种苛刻要求。列强的伎俩是:“要求不得,旋肆恫喝,恫喝不应,而彼之技乃穷”。因此,在对外改约交涉中,“即令(列强)佯示决裂之形,中国惟当静以待之,其万不能允者,始终坚执一辞,而彼固无如我何也”(注:薛福成:《筹洋刍议》。《薛福成选集》,第527~529页。)。如取消领事裁判权,一旦中国制订新的法律,即雷厉风行,按新法律管理在华洋人,凡有交涉案件,“须委深通西律之员审办,合乎律例者,立即办结,不必羁延,上下推诿,致滋口实”。“其不合乎律例者,彼公使、领事纵百计恃强要挟,官可罢,头可断,铁案终不可移,彼虽狡悍,其奈我何”(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421~422页。)。又如收回关税自主权,可于条约期满前知照条约国,以一年为限,届时会议,如或限满,税则犹悬而未定,不妨仿照西方国家再展限一年,若条约国仍然不响应,则预先告之,俟所展限满犹未定议,所来商货当照通共税则纳税。而通共税则,先为酌定给阅,较拟加之税更重,“迫之使不得不从,是亦寓刚于柔之术也”,“诚使我愿加税,守之以定,持之以坚,上下一心,不为外人所摇夺,岂有不行之理?”(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2~80页。)
      三
  早期维新派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思想和主张,反映了近代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人民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斗争。
  早期维新派改约思想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人民反对外国侵略的斗争和国内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当然,我们不能说19世纪60年代后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才使早期维新派产生了反对不平等条约思想,但是,早期维新派改约思想确也是中国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的要求。维新派原本就与洋务派一脉相承,由于处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外国列强不断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向中国勒索经济特权,大量输出商品,掠夺原料,因此,早期维新派的改约思想更多的内容是反对外国列强对中国的经济掠夺,要求收回关税自主权、内河航行权,增加关税,保护中国的民族工业,“振兴商务”。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改约斗争对中国早期维新派改约思想的影响。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后,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随后与西方列强进行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交涉,逐步摆脱了外国的控制。在中国早期维新派的着述中,不时流露出对日本修约外交的羡慕,主张中国效法日本,进行改约交涉。有的称赞日本取消西方列强在该国享有的领事裁判权:“溯日本初与泰西通商,西人以其刑罚严酷,凡有词讼仍由驻日西官质讯科断,强邻压主,与中国同受其欺。乃近年日人深悟其非,痛革积习,更定刑章,仿行西例,遂致由日官审判,彼此均无枉纵,而邦交亦由此日亲。噫!今日亚细亚洲以中国为最大,常常大国顾犹不如日本焉!”(注:郑观应:《盛世危言》。《郑观应集》上,第422页。)他们有的还要求学习日本关税自主:近代日本“其约章受弊与中国同,近与西人续订约章,改为分别征税,税则之轻重始得自由,中国同系亚洲,大小援照办理”(注:陈炽:《续富国策》,清光绪二十一年刻本。)。虽然早期维新派从国家的大小,而不是从制度的不同、国力的强弱比较中日两国,是一叶障目,但他们言论的实质是在宣扬改约的可能性及日本修约的精神。
  早期维新派谴责了外国侵略的罪行和清政府的腐败愚昧。他们不仅声讨了列强对华的武装侵略,而且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比较系统而详尽地分析了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的条约的不平等性质,深刻地揭露了列强依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犯下的罪行,斥责了清政府在对外交涉中盲目无知,签约卖国。与拘泥于夷夏之辨,对外国一切深闭固拒的顽固派不同,早期维新派主张建立正常的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划清排外与反侵略的界限,将订立平等的“和约”与强加给中国的掠夺性的不平等条约区别开来。早期维新派批判了清政府与洋务派“循章守约”,甘为列强愚弄的外交政策,以充分的理由论证了改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教育了人们,进一步提高了人们对不平等条约和清政府腐朽面目的认识,促进了中国人民反对不平等条约和封建统治斗争的发展。
  早期维新派在抨击不平等条约的同时,宣传了国际法与条约知识,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国际法的准则和基本内容,懂得了国与国之间应建立平等的外交关系,缔结于各方平等互惠的条约,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各国都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关税自主权、内河航行权等,这对于长期处于封建思想统治下的中国人来说,开阔了眼界,增加了对世界的了解和主权意识,从而减少对外交涉中的盲目性,提高维护国家主权的自觉性。
  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早期维新派对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本质认识不清。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深刻揭示西方列强对外侵略的政治、经济原因,揭露外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必然对外扩张,输出商品,掠夺原料的本质,因而对和平改约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他们仅仅依据国际公法、欧美国家关税自主、日本改约等表面现象,得出不会因修约而发生战争的结论;错误认为公理必然战胜强权,改约是“论理而非论势”。诚然,改约比之废约阻力要小,更为便捷,易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对外国侵略者来说,论势不论理,不平等条约是列强以武力胁迫清政府签订的,这就决定了没有强大的国力作后盾,改约几乎是不可能的。近代中国贫穷落后,决非欧美日本可比。在这之前,中国刚刚有过英法诸强因修约不成,借口而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惨痛经历。早期维新派和平改约的思想和主张,对后世也产生了不小的消极影响,辛亥革命中所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发布的《对外宣言书》中明确宣布:“凡革命以前所有清政府与各国所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为止。”(注:《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页。)强调条约期满重议。20世纪20年代后,在中国人民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压力下,北洋军阀政府和蒋介石南京国民政府对外都曾进行过修约交涉,但收效甚微。
  早期维新派的采用西律以取消领事裁判权的设想虽用心良苦,但这样做,即使取消了领事裁判权,全盘西化了的法律在中国也难以行通。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是由其国情决定的,它不能不反映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人口、地理、习惯。而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的国情截然不同,西方列强是近代化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中国还是个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度。诚然,“中国旧日刑典,皆根本于专制”(注:胡礼垣:《胡翼南先生全集》,(台)文海出版社,第148页。),但不能只是简单地“全举而弃之”,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新法律,比起废除一个旧法律,则显得更为重要。
  在早期维新派中,也有极少数人与改约意见相反,主张对外遵循条约,“联其友谊”。如王韬认为,“今日泰西诸国之来中土非有宋之于辽金元也,无皮币之奉,无金绘之酬,无聘问庆吊之烦,无慰劳送迎之费,不过出我市廛,以陈琛货利便商贾转输南北而已,惟我待之亦惟克循条约,一秉定章,外示优容,内行裁制而已。”(注:王韬:《tāo@①园文录外编》,清光绪九年铅印本。)其对不平等条约的思想和主张,没有跳出洋务派对外政策的窠臼。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弓加(屮下加又)
历史教学津18~21K3中国近代史宗成康19981998宗成康 作者单位: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作者:历史教学津18~21K3中国近代史宗成康19981998

网载 2013-09-10 2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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