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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可以说是民主的世纪。各种类型的民主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如人民民主、大众民主、极权民主、精英民主、程序民主、实体民主、真民主、假民主、多元民主、参与民主、社会民主、经济民主、车间民主、电子民主、专政民主、宪政民主、集中制民主、直接民主、间接民主、代议民主、××阶级民主、XX主义民主。它们中间有冲突、有交叉、有重合。
本文要说明的是不同类型的民主之间往往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出现在以自由的民主为一方与不自由的自主、反自由的民主、极权的民主为另一方。
一般说来,自由主义与民主是两个高度相关但又相互独立的概念。对政治自由主义可以简单地界定为法的统治(法治),它承认个人的一些特定的权利和自由应免遭政府的侵犯。民主则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它建立在所有的公民都有投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由于这种政治参与权同样也是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基本政治权利,所以,自由主义在历史上与民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霍布斯第一个确立了政府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权利,而不是来自神授的君权,更不是来自天生或血缘。洛克承认生命权是最为根本的权利,其他的一切权利皆从中派生而来。这样洛克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霍布斯的君主主权原则修订成基于多数统治基础上的议会主权原则。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认为,握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可能会侵犯人们自保的权利,国王剥夺其臣民的生命与财产的事件在历史上屡见不鲜,防止侵犯人权的最好办法不是绝对的君主而是有限的政府,这种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美国的立国之基可以说基本上是古典的自由主义的思想。
杰弗逊关于人类拥有生命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权的“自明真理”正是来自洛克对人的天赋权利的论证。美国的建国之父们相信,美国人作为人所应该拥有的这些权利先于建立在他们身上的任何政治权威。所有的这些权利及从中派生出来的其他相关权利构成了由个人自主的私人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权力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自由主义的宪政学说所涉及的却不是挑选政府的过程,而是政府的目的,政府运用权力的手段。它指的是,人类的大传统中,尤其是在西方的历史中,保护个人的自治、尊严以抗衡强制,而不论这种强制是来自国家、教会或社会。
宪政自由主义是作为扞卫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宗教言论自由而形成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它强调对政府每个部门权力的制衡,强调法律之下的人人平等,强调独立公平的司法和国家与教会的分离。宪政自由主义认为,人有一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认为,政府必须接受一套保障这些权利,限制其自身权力的基本法。
在英美这样的国家,政体的自由化远远先于政体的民主化。在1830年时,英国尽管也许是当时欧洲最民主的国家,却只有2%的人口有选举权;这个数字在1867年上升到7%;在1880年,上升到40%。众所周知,在美国,黑人曾长期被排除在选举的大门之外。在瑞士,直到1971年,妇女才获得选举权。直到四十年代末,多数新老西方国家已经变成羽毛丰满的民主国家,所有的成年人都获得了选举权。但是,早在150年前,多数西方国家就已确立了保障自由的制度,如宪政,法治、司法独立,分权制衡。有限政府、私有财产权、言论与新闻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等等。把现代西方民主国家与古代城邦民主或公社民主区别开来的不是其民主色彩,而是上述的保障自由的制度设施。
民主要求伸张以人民的名义确立的国家权力,关心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强调人民主权的至高无上性,自由主义更关心的是权力的运用方式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哪怕这种权力来自人民的权力。自由主义与民主理想的不同搭配产生了自由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与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之间的分野。自由的民主意味着,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统治之下,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公民既有古代人的那种参政的自由,也有现代人那种专注于自身事务的自由。个人的自由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保障,宪法同时也对政府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因此,个人的得以免遭民间和官方的侵害和剥夺。不自由的民主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极权民主,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当然也高于人民的自由,不得存在任何反对派。一种是集体民主,在这些国家虽然有自由公开的选举,但是,人民的政治自由权以及经济和其他自由权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通过宪法(包括人权法案)、分权制衡、法治、政教分离、新闻舆论自由等,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限制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国家职能的限制,尽管这两个方面常常难以区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产生自由与权利本位的国家,对国家职能的限制导致职能最小化的国家(Minima1state)。权利本位的国家与绝对权力的国家相对应;职能最小化的国家与职能最大化国家相对应(Maxima1state)。
在权利本位的国家中,公共权力受到宪法等根本大法的约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这种法律本身则必须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因为这些自由与权利是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不得让渡的。
总之,自由民主在体制上必须是宪政的。法治的。共和的;在价值上,必须是以维护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为最高目标的;在制度上实行司法独立、分权制衡。有限政府。多元政治、政党政治。代议政治。违宪审查。地方分权自治的。
在今天的世界上,许多政府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并常常通过选举和公决一再当选连任,但是这样的政权往往无视宪法对其权力的约束,剥夺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在国际生活中日益令人困扰的一个现象,在民主化的浪潮中涌现出来的不自由的民主。在自由主义看来,民主仅仅指的是自由的民主。这种政体的标志不仅是自由与公正的选举,而且还实行法治。分权制衡,保护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和财产等基本的自由。实际上,这一组自由也可以称之为宪政自由主义,因为在宪政之下,这组自由都落实在宪法中,并受到宪法的保护。
衡量自由民主的准绳有两条:一、看其有没有民主,即看政府是不是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产生的;二看其有没有宪政自由主义,即公民的基本自由是否得到保障,对政府的权力是否有制约和平衡。
只要自由主义的民主不复存在,民主也就寿终正寝了。正是自由主义使民主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
刘军宁 2013-08-19 10: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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