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道德规范的建构及其控制机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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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念的嬗变,在西方国家长期发展中,已经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启发和借鉴。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社会对道德的规范控制和系统机制,确保了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下,西方传统道德的沦丧又迫使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保持清醒的认识,采取预先防范措施加以有效控制。
      一、市场与道德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瓦解传统道德的历史作用作了精辟的描述:“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1〕。 这一论断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的相关本质提供了重要的指南。市场经济作为西方社会的基本经济运行方式,必然会打破传统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建构出与利害关系、现金交易、交换价值和贸易自由相适应的新道德体系。反之,道德作为市场经济的派生物,其存在价值则表现为维护和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转。
  西方的市场经济对道德规范构成在三个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首先,市场决定着西方道德规范的缘起和基本态势变化。市场经济的形成和确立,是对封建制度的全面冲击。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准则得以摆脱神权、君权和等级服从的束缚,建立在人的理性要求之上的道德形态方得确立。自由竞争时期的道德态势表现出强烈的自发性和个体自在性。随着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加强则导致了道德的自律性和社会规范的加强,个人的道德选择越来越受到社会的约束。
  其次,市场决定道德的主导价值取向。市场运行机制的基本要素是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反映在道德意识上,自由和平等、权利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取向。正如马克思所述:“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2〕。
  再次,市场决定着个人利益构成道德的核心内涵。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提出,在与市场相适应的自由竞争条件下,“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有德性”〔3 〕18世纪功利主义道德学说的代表人物爱尔维修也认为:“利益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事物所下的判断”。〔4〕
  具体说来,在市场经济的规范和决定作用下,西方的传统道德具有个体性、自利性、多变性和分散性等本质属性。道德的个体性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个人被视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元素和道德的主体。所谓道德的社会规范是对个人道德行为的约束。道德的自利性实质是以利益为评判道德的准则。道德的多变性既与个人利益需要的变化有关,也受市场运行规则的制约。如堕胎曾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现在则日益被接受为合理现象。道德的分散性则表现为,不同的群体对同一行为的道德性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市场经济条件决定了西方道德观念的产生、取向和实质,同时建立在个人利益之上的自由、平等、博爱、正义等道德原则由于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正常发展亦具有重要的反哺功能。换言之,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准则,必然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充分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层面的社会功能。其一,整合功能。道德与市场经济的相互适应延伸到社会结构中,形成了西方较为完善的市民社会形态。作为社会主体的每个个人都认同这种社会形态是符合自身利益的,因而也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对市民社会的认同感,使西方社会表面上是一盘散沙,但本质上却是一个整体。其二,协调功能。亦即“改善和创造良好的环境气氛和教育人们正确对待环境,以实现人的思想和环境之间的良好机制”。〔5 〕道德的协调功能是内在的,通过对人的行为的内在引导和调适以实现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自我调节,使人的行为与社会保持一致。其三,沟通功能。道德是可以沟通的,人与人之间道德的同质性加强了相互的理解和接受,从而保障了社会的稳定性。其四,教化功能。道德在西方社会本质上是个体性的,但它为社会大多数人接受后,客观上则具备了社会性,反过来对人起着培育或强化作用,进入这一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会在主动或能动的教化的推动下接受这种社会化的道德准则。道德的上述功能,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历经了数百年时间才逐步形成的。
  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是以个人利益为核心的,然而,道德在其实践中又具有社会性,个体性与社会性的无法调和的矛盾决定了西方道德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由于西方社会无法解决道德观念中的这一本质矛盾,几乎隔一段时期就会出现一次大规模的道德沦丧现象,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动荡。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刚刚摆脱封建道德束缚的西方各国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走向极端化,被马克思称为“商品拜物教”或“货币拜物教”的利益至上观念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道德准则。这在英国着名的“圈地运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19世纪中后期,自由竞争时代结束前夕,西方经历了又一次大规模的道德混乱。以美国为例,所谓“镀金时代”使功利主义道德观发展到极端,政党分赃制导致了普遍的任人唯亲和贪污腐败;贫富差距大到令人难以想象的地步。当时着名的平民主义作家伊格内修斯·唐纳利把美国称为“濒于道德、政治和物质崩溃之际”〔6〕。
  本世纪西方道德的大规模混乱始于60年代,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富裕再次暴露了个体性道德对社会发展的难以调适,按马尔库塞的说法:“在技术的面纱背后,在民主政治的面纱背后,显现出了现实:全面的奴役,人的尊严在你预先规定的表现所导致的沦丧”。〔7〕性解放、吸毒、犯罪、种族暴力等等传统的反道德行为盛行一时,时至今日仍然是难以克服的道德痼疾。
  道德混乱的周期性爆发是西方社会的严重弊端。但是也应该看到,这种混乱并不是无限度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在数百年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道德规范和控制机制。每一次大规模道德混乱后都有着新的道德运动的兴起和社会规范的强化。“圈地运动”之后是启蒙运动和人文主义运动的盛行。19世纪中后期的道德混乱伴随着文官制度的确立和持续至20世纪初的进步主义运动。至于始于本世纪60年代的道德混乱期虽然迄今还没有大规模的重振道德运动出现,但这主要由社会的多元化等方面因素所致。
      二、强制性控制机制:道德的法律规范
  西方社会早期,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被认为是最高的道德规范,不受社会和政府的干预,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而非限制它。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分析了法律维护自由这一最高道德准则的实质,在他看来,法律本身不过是道德的更高形式而已,“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了法的实质和规定性”〔8 〕美国的《权利法案》所规定的法律不得干涉基本自由的原则,也是从法律的道德性前提出发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矛盾的逐渐暴露,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主张法律介入道德领域,对非道德行为加以控制。法律不能干预道德观念,但可以干预道德行为的原则逐渐确立起来。
  道德与法在西方社会中是相通的。它们的内在同质性,决定了法律不可避免地会介入道德领域。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当代,西方主流社会已同意法律在某种程度或某种范畴内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实施强制性控制。这种干预和控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不能规范人的道德观念,但是可以规范人的道德行为。一般说来,只有当一个人的道德观念外化为某种具体行为,而这种行为又为法律所禁止时,法律才发挥它的强制性道德规范作用。这种强制性规范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生活方面的道德行为;二是对经济和政治等行为的非道德后果的规范。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区别在法律解释中不仅仅局限于宗教信仰方面,在议论自由、诲淫言行、出版、乃至广告等社会生活的道德问题上都广泛地适用。这虽然在某些时候被权力阶层用来限制公众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客观上对于稳定社会的道德秩序无疑是有所助益的。
  第二,法律对道德实施干预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个人的道德行为不是侵犯或损害他人的道德权益。如前所述,道德既是个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而按照平等的社会原则,每个人在享受道德自由的同时如果对他人构成损害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如在经济行为中,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了他人利益即是不道德行为,必须受法律制裁。
  第三,法律还规定道德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德或社会秩序,这在当代越来越成为法律对道德行为最普遍的规范方面。在经济方面,法律主要着眼于不正当的经济竞争行为的规范。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判定,托拉斯的垄断行为违反了自由竞争这一基本的经济道德传统。在政治方面,法律日益致力于加强对政治道德的规范和反政治腐败。90年代意大利三名前总理被送上法庭;韩国前总统卢泰愚和全斗焕的被捕入狱以及美、英、法、日等国众多政治家频频受法庭传讯等等轰动一时的案件都是这一趋势的显着表现。在社会生活方面,法律对道德的规范更为普遍,宗教行为自由被判定为“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社会,行为仍然要受到约束”;言论和出版自由“并非是任何人可以不负责地任意发表言论和发行出版而不受惩罚,煽动用非法手段推翻现政府的言论,足以构成现实性罪恶的危险,使立法机构有权对之进行惩罚”;集会自由也“不是说每个有意见或信仰要表示的人,可以在任何公共场所和任何时间向人群发表演说”。〔9〕如此种种, 都说明道德行为在法律中远远不是自由放任的。
  法律与道德的同质性决定了法律得以介入道德领域,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加以强制性规范,使社会的主体道德适应市场经济及由市场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同时,法律和道德又有着很大的差异。道德的社会作用不完全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说服教育以及激发感化和自我克制来维系;法律则是靠国家的强力机构和法律措施的惩罚力来执行的。而且,道德只有一种最高标准和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并不存在明文规定的统一具体条文。而法律则是一些道德要求遵守的具体条文和规范。相比之下,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在,其适用范围远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与道德的上述两种差异性,决定了法律对于道德的规范作用是有限的。换言之,社会道德规范的建构和控制不能仅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对人们的道德观念无能为力,对道德行为的控制也只是一部分。
      三、非强制性机制:道德的社会规范
  从理论上说,道德规范的建构和控制包括两种内涵,一是道德行为的限制,二是道德行为的教化和内驱。前者是外在的机制手段,后者则是内在作用途径。相比之下,后者更具有建设性,比简单地外在限制更能发挥作用。只有内在与外在、强制性与教化性结合才构成完善的道德控制机制。从西方道德规范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看,对道德发挥着内在教化影响的机制性力量主要包括:宗教、教育、传媒和社团等。
  宗教是西方社会中对道德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人们所说的西方传统道德就是基督教道德。宗教对西方道德的决定作用表现为它把人类现世生活中的人际权利和义务关系虚化为上帝的旨意,上帝不仅要求人们对它有一定的道德义务,而且还把人世生活中的道德原则作为上帝的愿望而神圣化,人世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因而被纳入了宗教教义,道德随之成了宗教的附属品。
  宗教对道德的规范作用是多向度的,从理论上可以大致概括为三点:一是影响人们道德观念的形成,在一个宗教影响力几乎无所不在的社会中,人们道德观念不可能不受其影响;二是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指导人们的道德生活;三是维护社会的公共道德秩序。
  教育是西方道德控制机制中第二种重要方式。虽然与宗教相比,西方教育的道德属性相对较弱,其直接宗旨是培养工业社会的后备力量,但在道德观念和道德习惯的传输方面,教育发挥的独特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而且,学校还往往是新的道德观念的滋生地。马丁·路德发起宗教改革,提出市民新道德的最初场所就是维登堡大学。海尔巴脱曾经宣称,道德一字足以表明教育的全部目的。洛克也认为:教育的最有价值的一部分是德行。列宁则从批判的角度写道:资产阶级“竭力把学校用来专门替资产阶级训练恭训的和能干的奴才”。〔10〕各种观点立场不同,但都提示了教育对道德培养的作用。
  一般而言,西方社会中的教育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实现教化功能,一是直接的道德教育;二是普通教育过程中教育机构和教育者的道德偏好客观地对教育者产生的道德影响。从趋势上看,随着道德保守主义思潮的复苏,教育的道德教化属性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它对道德的影响途径相对比较间接,但因其无所不在而常常使影响力更大。教育者的“道德榜样”、受教育者间的观念互动、教育目标和方式等均属这类影响途径。
  西方道德规范的第三种社会控制机制是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播媒介是当代西方社会最普遍的沟通和观念交流工具,在道德规范和控制机制中,也理所当然的占有重要的地位。就社会影响力而言,道德作为社会观念的一部分,自然也受到大众传播媒介的巨大影响。丹尼尔·杰·切特罗姆在《传播媒介与美国人的思想》中说,通过传播媒介,“个人找到符合社会身份的法则并遵从此法则,在自由中发展,即为合乎道德的生活”。
  按传统原则,西方大众传媒并无规范道德的宗旨,它之所以能对道德生活产生影响主要取决于两种因素,一是传媒在选择信息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选择者个人道德观的影响,因而传输给公众的信息自然也附带了道德信息;二是其他道德团体介入大众传媒,直接将媒介作为自己传播道德观的工具。
  大致而言,大众传媒对道德的规范作用可以表述为:第一,决定“公众道德日程”,如越战时期,电视新闻报道了美军夷平越南村庄、屠杀越南平民之后,许多美国人转而反对越战,特别是青年们要求以道德和伦理信仰的理由拒绝参战。1973年水门事件导致尼克松下台的始作俑者也是传播媒介。第二,影响道德舆论。传播媒介不仅报道新闻,同时也解释新闻,尤其常常从道德角度评判是非,这就使受众在接受新闻的同时,接受其对新闻的道德评判。第三,监督政治道德。绝大多数时候,政府的腐败和丑闻、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滥用权力等都是由大众传媒首先揭露和曝光的。而这些揭露一旦见诸报端就立即传播,形成巨大的道德压力,使某些官员轻则陷入困境,重则身败名裂。大众传媒的监督作用对于净化政治道德的意义是不容低估的。
  家庭和社区是西方社会中规范道德的第四种机制性手段。家庭和社区是西方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和单元,它们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最容易被人注意的。一个人从出生到道德观念的形成,始终是与家庭的教育和家庭环境分不开的,扩展而言,也与其生活所在的社区分不开。社会中道德观念的变化影响家庭和社区方面的道德变化,而家庭和社区道德的变化,又往往影响到整个社会道德的进步或堕落。
  家庭和社区在规范社会道德方面起着两方面作用,一方面,家庭和社区规范着成员的道德观念取向,将社会道德传输给每一个成员,促使道德行为合乎社会要求;另一方面,家庭和社区道德本身是社会道德的一个有机部分,社会道德是所有家庭和社区道德的总和,家庭和社区道德的控制和稳定决定着社会道德体系的基本态势。用历史的眼光看,家庭和社区在大多数时候是适应了西方经济和社会道德控制的要求的,但战后以来,家庭的解体和家庭道德的混乱给整个西方传统道德的维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我们今天所说的西方道德精神的失落很大程度上是由家庭和社区道德功能的丧失造成的。近年来,西方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一点,并将重构西方道德的基点放在家庭和社区的道德功能恢复上。
  有必要指出,在看到宗教、教育、大众传播媒介、家庭和社区对于西方道德行为的有效控制机制的同时,也应注意到,由于社会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及由此产生的道德观念的个体性、自利性、多变性和分散性,上述社会化的道德控制机制的目标和宗旨常常是不明确的甚至是混乱的。对道德行为的控制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矛盾性。而且,这些机制手段本身,还常常走到其维护功能的反面,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客观上起着破坏道德规范的作用。正如许多学者早已看到的那样,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堕落,宗教、教育、传媒、家庭和社区的误导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宗教常常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影响迎合人们的非道德观念,摩门教的多妻制、人民圣殿教的极端狂热等等在西方传统中都是违反道德的;60年代开始的道德堕落始于大学校园;传播媒介是吸毒、性解放乃至暴力的主要祸首;父母的缺乏道德感和家庭的破裂则更使年轻人难以形成良好的道德定位。所有这些,都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难以实现完善的道德体系,建构有效控制和规范机制的天然缺陷。这些缺陷是由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根本缺陷所决定的。
      四、对我国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借鉴
  对于我国而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事市场经济体制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史无前例的崭新事业,一切都处于探索之中,没有现行的经验可资用。为此,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世界上其他国家,尤其是最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建立有效的道德控制机制方面的做法和一般规律,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以使精神文明建设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在分析西方道德规范和控制对我国的借鉴之前,必须首先看到借鉴的几个前提:
  前提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一些与传统道德精神不完全一致的道德因素必然会随之出现并对现存道德体系构成强烈的冲击。在这种冲击面前,回避或压制都是不科学的,唯一的选择是将其纳入正常的诱导和控制机制之中。这一前提是我们借鉴西方经验教训的价值所在。
  前提之二:道德既具适应性又具相对独立性,不完全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基本的道德要求和植根于民族文化传统的优良道德传统是超越时空的。这是道德的基本历史性特质。在当前,与市场经济体制走向确立和完善的过渡期相适应,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正处于适应性与独立性、超时空性和过渡性交织的不确定时期,主体道德精神的动态变化和新与旧、传统与现代、过时的与应维护的诸种道德要素相互耦合。在借鉴西方经验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甄别出上述交织的要素中哪些是适应性的新道德,哪些是具有独立性的传统道德,新旧道德中哪些是值得宣传和维护的,哪些又是必须引导或规范的。这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但也是体现精神文明建设价值的一次空前的机遇。
  前提之三:从道德的属性特质看,当前中国的道德取向呈矛盾交错的态势。各种道德属性如控制性、群体性、利他性、稳态性、统一性、自发性、个体性、自利性、动态性和分散性不断在现实中发生碰撞和冲突。如何控制道德发展又预见道德的自发变化走向;既强调社会义务又承认个人道德观的非同一性;提倡利他主义的同时又注意个人利益;维护传统美德的同时又承认道德观随时代变化;既要求所有人遵从社会的道德规范又要尊重个人生活的自主选择性,等等,成为当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极为重要的课题。
  在上述前提下,我们从西方的道德规范和控制机制中可以得出一些富有启发性的借鉴:
  第一,要使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核心目标之一的道德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必须形成一整套规范化和机制化的道德调控机制。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层面的行为和价值准则,规范它的也是属于社会层面的因素。通过社会“疏而不漏”的原则性控制和社会对个人道德行为的激励、约束两个层面来达到目的。为此,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必要在继续强调政府的道德引导和调适作用的同时,重视发挥社会力量的规范功能。前者是我国与西方相比的优势所在,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的;后者则是有必要加强的,毕竟道德属于社会层面,社会化的控制手段往往更为直接有效。与之相关,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还面临一个新课题,那就是在建立对个人道德生活的控制机制的同时,如何引导社会力量更好地发挥其对个人道德的规范功能。这也是我们建立完善的道德调控机制所必不可少的。
  第二,重视“道德立法”。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法治代替人治,道德生活也不例外。一个人在按自己的道德观念行动的时候如果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公共准则将会受到强制性的惩罚。我国目前已采取了一些这方面的行动,特别是在经济行为的道德方面,如对腐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都属“道德立法”范畴,今后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应进一步加强,使我国不再出现对某些不道德行为只能用“道德法庭”予以谴责而无“道德法律”予以强制规范的现象。当然,西方的道德立法是事后规范形成,我们的道德立法应以“事先规范”为宗旨,以达到警戒和惩罚结合的目的。
  第三,重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道德导向”功能。在西方,大众传播媒介本身不具有道德导向功能,但在客观上,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在选择或接受信息时,都附带着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近年来我国大众传播媒介在借鉴西方媒介的“客观性”的报道的同时,一度忽略了它内在的道德功能,结果给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这是值得今后反思和吸取教训的。
  第四,加强学校的“道德教化”功能。在西方社会中,学校不仅是传播知识的机构,而且也是道德传播和传延的重要途径。60年代以来西方教育的失败导致社会道德体系的崩溃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对此我们必须充分吸取教训,防止重蹈西方的覆辙。我国传统的学校道德教育比较重视道德观念的培养和提高,今后应加强对个人道德行为的自我约束的教育。
  第五,加强社区建设,重视社区在维护社会道德规范方面的巨大作用。社区的道德规范功能或许是西方道德机制中最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在西方社会中,每个人生活所在的社区都有着各种自发组织起来的管理委员会、俱乐部、娱乐设施、互助组织、自愿服务者以及为社区活动提供经费的基金会等等。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健康交往、对个人的帮助和相互关怀,社区活动处处有助于激发生活于其中的每个人的道德意识,约束其道德行为,培养起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风貌。我国在今后社区建设中,有必要充分注意发挥社区的这种独特的道德功能。
  此外,也可以适当注意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道德功能。
  必须注意的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中对西方道德规范和控制机制的借鉴决不应该简单化,更不是以之为榜样,而是为了找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观念发展和道德规范建构的内在规律性。为此,我们在借鉴西方时,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我们与西方道德控制机制最根本的不同之处在于我们的道德精神不完全是由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决定我国道德规范机制的决定力量,还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这既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得以成功实现的根本保证,也是西方道德控制机制难以稳定的根本缺陷之一。
  第二,在借鉴西方道德规范机制时,必须注意如下五个方面的结合:⒈控制性和自发性的结合,即将社会控制与承认道德的自发性相结合;⒉群体性与个体性的结合,既强调个人道德必须与群体道德相适应,又注意保持个人道德的相对独立性;⒊利他性与自利性的结合,在鼓励利他主义作为社会的道德追求的同时,承认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并不违反道德,而是在社会允许范围之内的;⒋动态性和稳态性的结合,即既承认社会的道德标准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后发生某种程度的相应变化,又保持某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和传统美德,在任何经济条件下都必须坚持和维护;⒌统一性和分散性相结合,即强调道德的基本准则是具有统一性的,每一个人都不得例外,同时一些个人生活的道德意识方面又是分散性的,不能强求每个人必须相同。只有实现了上述五个方面的结合,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才是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的。
  第三,当前我国的道德建设还必须具有预见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所谓预见性,是根据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规范的变化和可能的趋势,对可能会在我国发生的道德变化采取事先防备措施,将一些可能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道德因素遏制在萌芽状态;所谓灵活性,是指对于随市场经济而出现的新道德因素,我们不能用传统的标准来对待它,而是将它与市场经济带来的根本的观念变化结合在一起,用灵活的方式加以引导和规范,使之既适应市场经济,又不致破坏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谓可操作性,是指我国当前的精神文明不仅限于原则性的指导和传统方式的延续,也不仅仅满足于对西方经验的借鉴,而是在具有预见性的灵活思路指导下,对具体的道德行为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调控,使之能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真正适应。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雨石
  注: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9页。
  〔3〕《西方伦理学名着选辑》上卷,第631页。
  〔4〕《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456页。
  〔5〕《思想政治教育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页。
  〔6〕布鲁姆:《美国的历程》下册,第135页。
  〔7〕《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第284页。
  〔8〕《法哲学原理》第10页。
  〔9〕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第430~441页。
  〔10〕《列宁全集》第28卷,第387页。*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沪48-54.31B8伦理学黄仁伟/刘杰19961996 作者: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沪48-54.31B8伦理学黄仁伟/刘杰19961996

网载 2013-09-10 2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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