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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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1988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建立之后,1991.3.6日国务院批准了26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曾与股票,期货,房地产并列为几大热点之一。目前专门适用于以保护和调整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法规及政策有《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家科委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从一些地区开发区实践来看,有以下几个问题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高新技术开发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限
  目前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都是设在那些知识、技术相对密集之地或者傍依这些地区优势而设立的。这与我国最先设立的经济特区的初期相比,在经济实力和技术基础方面都领导先一步。其目的在于促使高新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使其兼具有科学研究,培养科技人才,生产技术密集等功能的基地。因此,各地高新技术开发区都应该有明确的地理界限。但从一些地区实际情况看,开发区呈现出漫无边沿的发展趋势,如把远离开发区的某个科研机构或从事高新技术的企业都冠之于高新技术开发园。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设立都是经过这些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经过布局之后,划定出来的一定区域,上报到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开发区内与开发区之外在政策上是不同的。如果不考虑区域界限,设立开发区就等同于虚设,并且会给开发区管理造成困难。根据发布的有关法规、政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进出口、金融、物价、税收、人员出国、人才引进方面都有自己的特别规定,并且设立了一定的机构。如开发区办公室的设立,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等工作,而对开发区之外的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是没有认定的权利。随着开发区建设的加快,一些如工商、税务等管理机构也都建立起来,特别是在大连,烟台等地的开发区相继建立了审判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内审判工作,为这些区域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些成功的经验还将进一步推广。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确立法院的管辖权是以一定的行政区划作为重要依据的。因此,高新技术开发区域的界定就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完备
  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从时间上可分为原有的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从所有制上看分为国有、集体所有、个体以及三资企业等。无论老企业、新企业还是所有制不同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认定的标准,都应予定。新办的企业应该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经过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登记注册,发给营业热照,然后由开发区办公室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并不一定都是高新技术企业,未经审核认定的不能冒充。对于那些虽经过认定,但由于经营管理以及决策上的失误。无法履行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还未明确如何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规定,再者,被撤销后,如继续冒充应怎样处理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税收有待完善
  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设立在政策上的优惠,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税收优惠上。从国家税务局发布的规定看有两种大的情况,一是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外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对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比较详细,并且体现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表现在:(1)内资办的一般企业的税率最高可达55%,而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并且出口额达到当年产量70%的减按10%收取。(2)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其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其它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无此种优惠条件。(3)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免收部分奖金税。(4)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建筑税。由此可见,在税收上,对内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有很强的吸引力,这也是前段时间开发区热的一个原因。对外资企业有两款规定,一是外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与内资办的同等对待,二是在经济技术和经济特区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区企业仍执行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项税收政策,从税收上体现了内外一致的原则,是符合新的税收政策,但外资企业间是有区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在大陆投资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缴纳所得税为30%,地方所得税为3%,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老市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外,一律按24%缴纳。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与在别的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相比较并没明享受到税收上的优惠,应该说这是政策规定的不合理地方。因为高新技术开发区虽然不同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地理位置、人才调配和基础设施方面都有较为优越的地方,但毕竟不是已被开发好的发达地,有待去开发,在如何引进外资上,如果仅对外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而对外资办的其它企业不有一定的优惠,就很难在开创时期吸收各种外商投资者,事实也正是这样,虽筑起巢来,但引来的凤凰不多,我认为应该象对待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税收上予以适当优惠,以增加对外方投资者的热情,这样吸收各种投资,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使已投入的大量基础设施的资金尽快的发挥出效益。
  
  
  
经济法制京34-35C7新技术革命及高技术产业孙燕山19951995 作者:经济法制京34-35C7新技术革命及高技术产业孙燕山19951995

网载 2013-09-10 2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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