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坚雅在对中国传统社会晚期以来的农村市场体系进行长期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放弃在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之间寻找某种平衡点。早在1960年代他就指出,以往学者受官方偏见的影响,更关注行政体系的重要性,忽视市场体系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他当时并无意反驳行政区划的分析框架,只是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取得一种共识:“传统中国社会中处于中间地位的社会结构,既是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这两个各具特色的等级体系的派生物,又纠缠在这两个体系之中”。① 1990年代末,施坚雅转而更加自觉地强调行政区划对经济中心地及其从属地区构成的社会经济层级的阻碍作用:“就一般情况而言,在明清时期,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现象更主要的是受制于它在本地以及所属区域经济层级中的位置,而不是政府的安排”。② 随着市场体系的区域分析方法日益为学者所熟悉,行政区划的分析框架面临逐渐被遗弃的危险。
不可否认,以几何学和经济地理学理论为基础的“施坚雅模式”,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的运作与市场机制之间在“空间”上的分野:行政层级由一个个层层向上的“同心圆”构成,而市场系统除基层市场之外在所有级别上都是互不分离的,从而构成连锁网络模式。空间结构上的巨大不同,使得将行政中心地和经济中心地进行完美结合的任何尝试都变得徒劳。③ 这样的逻辑在某种“理想模型”下也许是颠扑不破的,然而,如果把行政区划和市场体系置于特定的历史场景中,就会发现事实远非那么简单。明清时代发生在江南地区的某些历史片断,为我们重新认识传统地方行政与市场体系之间的相互“博弈”提供了一种可能。以往学者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带上理论与现实的影子,将市镇对周围村落的行政统辖视为理所当然的事,热衷于论证商业中心地与行政体系节点的相互重合。譬如日本学者川胜守和太田出等在研究清代江南巡检和佐杂分防制度时,试图找寻出县级以下防卫性质的区划与市镇辖区的对应;④ 加拿大学者卜正民(Timothy Brook)在其对明代地方行政的研究中,注意到了行政区划分析框架的价值,并着力分析行政区划和市场体系之间的种种复杂关系,但是他更多的是从结构上进行分类,没有在实际运作的层面给两者加以定位。⑤ 当我们追溯地方区划的传统以后,将会发觉市镇管理周围四乡的区划是经历了很大一番周折的。本文将以苏州地区(含苏州府和太仓州)为例,把行政区划与市场体系放在特定的历史场景中进行分析,揭示作为市场单位的市镇在明清两代是怎样与传统基层区划融为一体的,进而勾画市镇辖区逐渐被建构起来的过程,把后人附着于其中的种种先入之见还原到具体的历史过程中去。
一 明初县级以下“画地为牢”区划的确立
明清苏州地区的县级以下区划,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唐宋以来的乡里制和乡都制为基础的。唐代乡里制度运作层面的材料因时代久远,已难于考订,只能从文献中的只言片语中得其一鳞半爪。嘉靖《嘉定县志》卷1《疆域志·古迹》曰:“新丰乡,在县西南十八里,宋咸淳七年,里人凿土得圹,石刻曰唐新丰乡,今黄渡是。”由此可以推知,“乡”制在唐代曾在苏州地区施行过。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⑥ 此处“新丰乡”具体代表多大的范围,下面又有几里,已不得而知。中唐以后,传统的基层社会编制是以户籍为单位进行编排的,多具有职役功能,从中不直接体现地域。至于里与乡的关系,据夏维中的研究,北宋前期,乡仍具有一定的职役功能,里正的佥选是以乡为单位进行的,至和年间(1054—1056),因里正废止及乡书手由乡役改为县役,乡的职役功能基本被剥离,逐渐变成一种地域单位。⑦ 随着经界法的实施,乡在都的基础上进一步成为土地登记不可或缺的单位。
一般认为“都”源于北宋熙宁新法,当时乡村里出现了新的基层单位都保,简称“都”或“保”。熙宁三年(1070),“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⑧ 熙宁六年,全面实施保甲法,改五户为一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设立都保原是为了地方治安和防卫,成书于北宋的《吴地记后集》收录了平江府(即明代苏州府——引者注)的部分乡都名称:
吴县二十都:吴门、利娃、永安、履仁、凤凰、灵岩、横山、太平、吴苑、至德、胥台、南宫、西华、洞庭、长寿、蔡仙、姑苏、震泽、长山、遵礼
长洲县十九都:上元、乐安、凤池、清波、道义、大云、东吴、武丘、吴宫、陈公、苏台、金鹅、习义、依仁、儒教、尹山、彭华、益地、东吴下乡
昆山县十四都:朱塘、积善、金吴、
水、永安、武元、安亭、临江、湖川、春申、惠安、醋塘、新安、王乐
常熟县十二都:积善、开元、太平、感化、南沙、崇素、端委、归政、双凤、思政、郭行、升平
吴江县五乡:澄源、震泽、感化、久咏、范隅⑨
虽然吴县、长洲、昆山和常熟四县只列都名,未列乡名,而吴江县只列乡名,未列都名,但已显现出都保制在平江府属县已经确立的事实,而宝佑《重修琴川志》中一再宣称该县有“九乡五十都”⑩ 则更明白地证明了乡都制的存在。(11)
南宋实施经界法后,都渐渐成为乡村最重要的基层组织。绍兴十二年(1142),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受命在平江府设“两浙转运司措置经界所”,负责推行经界法,按图核实田亩,清理田赋。有关经界法,“其事之行,始于吴江”,再将吴江“已行之验,施之一郡,一郡理,然后施之一路,一路理,然后施之天下”。(12) 尽管这只是朝廷一厢情愿的想法,有些地区始终未能施行经界,但据何炳棣估计,经界法的施行以两浙路最初完成经界登记的四十县为最认真,(13) 苏州府的前身平江府作为措置经界所的驻地也在其中。宝佑《重修琴川志》卷6《叙赋》称:“自绍兴李侍郎椿年行经界,民无隐田,田无诡户,而官民两利焉。”经界法后,里在绝大多数地区已名存实亡,都(保)成为乡之下最重要的土地登记单位和赋役佥派单位。(14) 绍兴经界的原则是:“打量既毕,随亩均产,而其产钱不许过乡”,(15) 坚持产钱不许过乡原则,产随业主,致使出现赋税交纳地脱离亩产所在地的现象,造成不同乡之间赋税不均;这反过来又强化了乡的地域功能,乡界因“税不出乡”而趋于固定。宋元时期乡都制的逐步定型,则意味着乡里制的式微。虽然在一些地区的方志中仍保留里名,但周藤吉之根据宝佑《重修琴川志》、淳佑《玉峰志》、《江苏金石记》等文献,考察出宋代平江府属县的里已被分解到各都,不在乡村基层建制中发挥实际作用,而只是名称的遗存而已。(16) 乡都制在明初的里甲黄册制度中得以体现。洪武初年,卢熊编纂《苏州府志》时,里甲制度还没有推行,当时苏州府属县的县级以下区划情况是:吴县21乡21里,长洲县19乡19里,昆山县9乡23保,常熟县9乡50都159里,吴江县6乡140村,嘉定县5乡17都,崇明县“城内分为四隅,城外则四乡,别无名号,止称东西南北而已。其东沙、西沙、三沙各有乡团等名”。(17) 昆山的“保”为都保之保,相当于嘉定的“都”,盖因后者于南宋嘉定十年(1217)从昆山分出;(18) 吴县、长洲、常熟的里为宋元时代旧“里”的遗存,明代在方志的编纂中常常对后来里甲制度中的里和旧“里”不加区分甚至混用,给后人的分辨识别带来不少麻烦。在常熟县,直至康熙《常熟县志》,“每都皆注里名,如第一都辖虞山里、武昌里、小山里、新兴里之类”,到了光绪间,“惟僧道疏文用之”。(19) 洪武十四年(1381)和二十四年两次编造黄册,里甲制度正式确立,并开始融入乡都制当中。(20) 按照洪武二十四年颁行的《攒造黄册格式》规定:“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21) 里甲编制的原则是“务不出本都”,也就是按都为单位编排里甲。正如南宋实施经界法时“产钱不出乡”造成了乡界的强化,“都”一级区划的意义亦由于里甲编排“不出本都”得以体现。例如,明初嘉定县全县共编制六百六十八里,分别隶属于宋制二十七都之下。(22) 根据刘志伟的研究,明初推行黄册里甲制度的重点,在于编排里甲,保证征税和差役的供应,而对其他层次的社会基层组织的设置,明王朝并无划一的规定;在当时人的心目中作为户籍编制的里甲制度,是国家行政系统中最基层的一环,而宋元以来一直存在的乡都之类的地域性单位,似乎并不在这一行政系统之内,至少在制度上没有赋予其多少实际的行政职能。由此在州县以下,实际存在两种基层组织的层级系列,一种是“县—都—图”,另一种是“县—乡(都)—村”。前者是在明代里甲体制基础上形成的户籍管理系统,在这一系统中的都图里甲属于户籍编制的单位,后者是基层社会既有的社区组织系统,在这一系统中的乡社村落是以自然聚落为基础的地域单位。(23) 故此,明代的方志多是模糊地记载某乡都有几图、几村,很少顾及图与村之间有无隶属关系,甚至于乡、都与村的关系也往往在记述中纠缠不清。以下抽举苏州府属县部分乡都(保)和村、图的对应情况:
吴县:太平乡全吴里,在县西南,管都三,离城三十里
第五都、第六都、第七都 村:梅湾村、胥口 香山(24)
长洲县:彭华乡功成里,在县西北,管都五:一都 二都 三都 四都 五都
(村):射渎 张油港 徐家 水东 佘村 祝巷 秦村 虞家 扞村 金市 翁里巷(25)
昆山县:积善乡,在县西北,保二。第一保第二保 村二十一:蔡巷、施巷、朱沥、郎墅、季巷、雍里、圆明、王巷、吕巷、北新渎、庙墩、唐庄、石牌、杨家、杨巷、湓渎、娄县、蔚州、长墩、顾墓、支巷(26)
常熟县:感化乡,县西南,辖都七……第一都旧辖里四,今一区管图六
旧里:虞山里、武昌里、新兴里、小山里
村名:山前、湖村、小山、下祁、宝严寺前
今管:一图、二图、四图、二一图、二三图、二四图(27)
吴江县:范隅上乡……二都南六里,去县治西南十五余里,黄墓村、卓墓村、朴泽村、盛墩(28)
嘉定县:守信乡,旧名春申乡,管都六,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都,村一,曰马陆(29)
以上方志所载苏州府属县的基层区划,虽然时间上有先后,但基本上均没有标明图(里)(30) 和村落之间的对应关系,有的县份是按照都(保)为单位记录村落的如吴江、常熟,也有县份是以乡为单位记载村落的如吴县、长洲、昆山。明王朝更重视的是与赋役佥派相关的“区划”,对于自然聚落的完整性往往不予考虑。与此相应,里甲制的主要原则是人丁税粮分布的平均化,地理上的联属被置于次要位置,“务不出本都”同时意味着在同一都内里甲可以灵活调整,这样里甲编制就不必非得与地域性社区组织相重合。(31) 也就是说,里甲组织系统与村落系统在同一乡都内可以不一致。在嘉定,村落的地位甚至被完全忽略,在正德《练川图记》中全县仅有马陆、白鹤二村被记录下来。(32)
在苏州地区,另一种与赋役佥派相关的区划为“区”,即粮长所管辖的区域。粮长制度设立于洪武四年,洪武十五年曾一度废止,洪武十八年又重新恢复。(33) 设置粮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征收和解运税粮,其初每名粮长负责征解一万石税粮,(34) 后来也有以数千石为率的。(35) 粮长制度本来与区划干系不大,但在一些县如常熟县,因有官吏作弊乱法,令粮长“不许管领本都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与地方,使为粮长者,人户不识,乡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邻家钱粮,却又指他处七八十里、百十里人来管办”,致使“钱粮不清,田地不真”,于是朱元璋将常熟县原来的三十余名粮长革去,“从本县并各处有司设法自办……不许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着周围附近的人户,易催易办”。(36) 随着本地人征解本地税粮制度的确立,粮长所负责的区域——“区”,逐渐成为里甲之上的一级实际的区划单位。区有时也称“扇”,盖因“每区复分正副扇,其谓之扇者,正副粮长割地管辖,各立簿籍一扇故也”。(37) 在苏州地区,“区”普遍地成为介于“都”和“里”之间的一级区划,而且“区”的划分以“都”为依据,似乎也遵守“不出本都”的原则。在吴江县,“定为六乡,辖都三十有二,分四十六区,每区设粮长二人,都以辖里,里设里长一人,管一百户”,多的如二十九都一都被划分为六区,少则每都一区,甚至有的都没有设“区”。(38) 由于“区”这一级有粮长专门负责,而“都”一级则没有对应的职役,这使“都”仅成为里甲编排和县级以下地域单位的连接点,基本上不履行任何行政职能,逐步由实入虚;“区(扇)”则因发挥实际职能而成为实实在在的一级区划,开始替代“都”原有的功能。万历《常熟私志·凡例》中曰:“旧五十都,今八十一扇”,即是体现。粮长制度和里甲制度相互配合,使赋役体系得以保障:“凡田,区以领图,图以领圩,圩以字拆号,以数编赋,以则定其册曰流水,图曰鱼鳞,以序姓氏,以正封洫,于是田有定数,赋有常额”,(39)“区—图—圩”区划序列亦因此成型。嘉靖《太仓州志》和乾隆《吴江县志》对此曾有明确的记述:“户籍之制,必画十甲为一图,图置一里长,差科出焉。其法循编排之格,以周年为限。又合数图为一都,都大者则分上下区,区置一粮长,租税责焉。其法简富殷之家,而不限以年。里长者,凡有司无远近设之,惟粮长则置于赋多之地。”(40)“其圩之所领,皆在本图,图之所领,皆在本都,都之所领,皆在本乡。”(41) 梁方仲先生曾用“洪武型生产关系”和“画地为牢的封建秩序”来概括明初以里甲黄册制度和粮长制度为主体的整齐划一的经济运行机制,而明中期开始实施的一条鞭法,则使明初通过里甲制度实现的“画地为牢”的社会秩序最终解体。(42) 江南市镇的发展恰好见证了这一历史过程。
二 市镇的地位与市镇辖区
如上文所述,明初乡都区等“画地为牢”的区划与村落之间多不隶属,主要履行与赋役征解有关各项职责。那么,明清时期大量发展起来的市镇,与这些基层组织之间有无关联?是否游离于这类区划外,另有一套管理方式呢?如果有关联,作为市场单位的市镇是怎样逐渐与传统基层区划融为一体,并进而成为一级正式行政单位的?厘清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深入了解明清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表达方式。
明代苏州府的市镇,除部分是宋元时期保留下来的,很多均脱胎于村庄。明中叶,“自刘氏、毛氏创造利端,为鼓铸囤房,王氏债典,而大村名镇必开张百货之肆,以榷管其利”,(43) 许多市镇都在此时应运而生。在常熟、嘉定、昆山、太仓等州县,很多市镇系由某一大姓创立,并由该大姓掌控市镇的支配权。崇祯《常熟县志》卷1之下《疆域·市镇》即揭示了这一情况:“邑之东唐市、李市、何市、归市、东徐市、张市(即双浜市)、吴市,各有主姓焉。”一个新的市镇是如何建立起来的,笔者目前还没找到此方面的直接材料。而弘治间常熟人李杰所纂《璜泾赵市碑记》,记述了赵仲辉复建璜泾镇的具体经过:
璜泾,故大镇,元季兵燹,民始荡析离居,而昔时繁华之地,鞠为草莽之区矣。国朝混一以来,百有余年,无有能兴复之者。承事郎赵君仲辉,世居其地,慨然以为己任,乃捐家资鸠工僦材,构屋数百楹,以处流寓,建桥梁,修道路,以便往来。于是商贾骈集,财货辐辏。若土地所产与夫他方水陆之物,靡不悉具。凡近市二十区之民,有而求售焉者,无而求市焉者。盖不俟赢粮负橐,操舟驰驱,远赴都邑,而不日之间,已遂其所求矣。阅三十余年,聚居益盛,远近志人,皆以“赵市”名之。(44)
这条资料生动地展示了一个市镇重建的完整程序,修建店铺、桥梁和道路乃是市镇成立的前提。由单姓建立的市镇因大姓之荣而兴,亦因其败而衰。离常熟县六十五里的花桥市,“里人朱氏创为市,市主监生朱坦以败伦论斩,市寻废”;也有在一姓衰败后将市镇转给他姓的,常熟县东北六十里的薛家市,“里人薛忭所创,居民多负贩,后忭犯法,瘐死,而市转属他姓”。(45) 有资料显示,这些由大姓控制的市镇与其他市镇一样,并没有脱离“画地为牢”的区划而存在。每个镇都要标明位于何“都”何“区”,这不光是为了凸现出“都”“区”这类区划的重要性,标明区划更重要的目的是每个市镇都仍然要履行纳粮当差的职责。例如,璜泾镇镇地“旧跨三十四五两都,入州(指弘治十年自常熟县改隶太仓州——引者注)后,跨十一都、二十七都,北统二十六都,东跨二十四都之半,南跨十五都之半”,“原输一斗九升粮……独分割在太仓者,嘉靖十五年(1536),均粮法行,陞二斗八升,后增至三斗”;(46) 沙溪镇与璜泾相邻,原属常熟县三十九都,地割太仓后,税粮增幅与璜泾镇完全相同,“瘠土而完重赋历二百余年”。(47) 也就是说,由村成镇并不意味着原有粮额被取消,原则上,赋役仍要按照原额佥派,不容随意更改。即使是苏州府城也不例外。苏州城内丽娃、永定、凤凰、大云四乡,有田地一千一百十三亩九分二厘,内有额征“夏麦十五石八斗八升七合九勺,秋粮二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三合……俱一都(在城外——引者注)带征”。(48)
我们再来看看在市镇征收商税的情况。明初税课司主要设立在府州县城,很少设立在市镇,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对于在市镇征收商税的兴趣远不如征收田赋那样大。当时,除苏州城外,吴县、长洲、吴江、昆山、常熟、嘉定、同里、崇明各设税课局司,弘治十六年(1503),又添设太仓州课税局司局。(49) 因为交通因素而在同里镇设立的一处课税司,其他市镇均没有独立的收税机构,更多的是笼罩在赋役体系之下。明中叶,商税改由牙行负责征收,(50) 才使这一局面得以改观。但即使是牙税,政府也很少有兴趣像针对税粮一样把牙税划分到具体的区划里,而是通县征收一个总数了事。比如康熙间,吴江县的牙行税银是三百两。(51) 其时,牙税也不像赋役那样有个定额,牙户纳银并不相等,直至雍正十一年(1733),“牙帖由藩司颁发,因地制宜,着为定例,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52) 以及乾隆元年(1736),“始奉上谕定额报部”,牙税始有定额,但仍然只是在全县有一个总额,没有分配给具体的市镇。乾隆年间,常熟县有牙户“三百八十四户(额银八十两),昭文县六百三十户(额银八十四两四钱)”。至晚清牙帖的定额制被取缔,只是这一次却是政府重视商税的结果,把牙税置于牙厘局的统辖之下。同治二年(1863),奏定新章,由牙户赴牙厘局报捐领贴,“凡报开歇闭,随时增除,并无定额”。(53)
除了牙税,政府还在市镇征收门摊税。非常巧合的是,门摊税的征收始于明中叶,这恐与此时市镇的勃兴不无关联。嘉靖四年,苏州知府胡缵宗“于城市各行铺户办纳门摊,折征钞银,各州县每年共银五百四十九两有奇,遇闰月加银四十七两有奇”。(54) 可官方并不重视这一本来就很微薄的税种,至清初,下令“鸣宪永革”。(55)
明初的画地为牢的里甲赋役系统,由于嘉靖时期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和苏州知府王仪的一条鞭法改革和均田均役法的推行而被打破,(56) 但这一切都是围绕着如何使国家贡赋体系更好地进行运转,“粮不过都里”的原则仍然得以遵守。(57) 明代苏州府的均田均役实施的力度远没有与其相邻的嘉、湖二府彻底,均田均役没有在一县范围内重新划区,而是“就所在一扇之中,计田若干,应编排年若干,一以田为准”。(58) 直至清初顺治十四年(1657),吴江知县雷珽仿邻近浙嘉兴、湖州属县明季成法,率先创行均田均役改革,“通计一县田亩,按图均配,旧五百五十七图半,裁并为五百有七图,每图二千亩,每甲田二百亩”,(59)“里人完粮,则从其新,称谓尚仍其旧”。(60) 以通县为单位而重新编制区划新体系得以确立。(61) 康熙元年(1662),江苏巡抚韩世琦奉旨通行此法,“通计合邑田亩,和盘打算,按图裒益品搭停匀”,(62)“每图若干顷亩,编为定制,办粮当差”。(63) 吴县“每图田地九百六十亩零,充一图里役”,(64) 常熟县四百九十图,“图分十甲,每甲均田三百三十七亩”,(65) 昆山县七十二区,“田亩分为三百六十图,图分十甲,每甲收田三百二三十亩不等”,(66) 均仿照吴江县成例。
均田均役之后,田与役合,实现了以田地为宗的徭役制度,但仍无法杜绝诡寄花分,(67) 康熙五十一年“地丁合一”后,为使田地与人丁一一对应落实,又实施版图法。版图法于雍正三年,由太仓直隶州知州温尔逊率先推行,次年,苏州府各州县亦相继实行。(68) 版图法的特征是“以户归田,以田归丘,以丘归圩,以圩归图”,(69) 这给明初画地为牢的区划以沉重打击,自此“按图征粮,里之名遂就湮……都之下不系以里,系以图圩”。(70) 然而,由于田地坐落与业主住址不一定一致,“一人而有数十圩之田者,即分为数十户,则催输派发滚单,诚非所便”。(71) 后来,康熙末年至雍正初年在浙江施行的顺庄法被引进苏州地区。雍正十二年,嘉定知县程国栋根据嘉定县的情况,首先推行版图顺庄法,所谓版图顺庄法即把顺庄征粮和版图清田相辅而行,“以人为经,以地为纬……版图清田,顺庄催赋”。(72) 乾隆十、十一两年,吴江、震泽、昆山、新阳、太仓等州县亦兼行版图顺庄法。(73) 岩井茂树对互相矛盾的“版图”和“顺庄”被称作一种课税方法的“版图顺庄法”持疑问态度,他指出,在一图之中,要确定课税的田土及其所有者是不可能的。对于要在州县范围内处理大量的调查核实事务的清代中国来说,不可避免地要将课税事务委托给相关的承包征税的组织,而这方面最为简单易行的是能够将图内田亩数量固定的“版图法”。(74) 同治初年,吴江、昆山、嘉定等县纷纷“造版图册,革顺庄册”,(75) 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岩井的推测。
明初“画地为牢”的区划虽然逐渐被打破,但国家的贡赋体制并未留给市镇多少独立的空间。无论怎么变化,市镇所在的区域具体对应于何都何区,在贡赋经济的领域里是不能不搞清楚的,因为向来“圩有定属,图有定额”,(76) 与赋役有关的区划不容紊乱。这也是推行均田均役和版图法的最主要的目的,正如乾隆《支溪小志》卷1《地理志三·都鄙》所云:“分土画疆,由县分场,析为都图,即经界之义也。且朝廷赋税所自出,其可忽诸?支塘镇,东岸坐落东二场四十一都七图,南岁字号,北吕字号;西岸坐落东而场四十一都四半图,北律字号,南成字号。”即使到了晚清时期,这一趋向仍然没有改变。由于修筑沪宁铁路,购地局以每亩三十银圆的价格征用了昆山县信义镇的田亩八百六十三亩二分四厘八毫,土地交割后,专门立一契约,说明今后这些田地“归铁路公司承粮”。(77) 位于嘉定、上海、青浦三县交界之处的诸翟镇,其范围包括“界东至吴淞江,东南至王家寺、徐家老宅,南至康家巷北小涞,西南至老陈家宅,西至蟠龙镇,西北至凌家桥,北至坞城庵,东北至盛巷”,小小的区域,清初竟然有三种并不完全不同的区划在这里起作用:
其地属嘉定者,字字号(78) 全,跨皇字号十一图;属上海者三十一保一图至七图,跨廿九保四图五图;属青浦者三十四保一区东六八图,跨西六八图、四区三图、十图、三十五保二区三十图。俱属折漕之地。(79)
这也许可以折射出“乡—都(区)—图”区划观念之顽强。以县为单位重新划区的均田均役法,虽使原有区划有些面目全非,但新的区划仍然按照类似的话语系统进行表达,例如常熟县的何家市,“南岸坐落东二场三十八都十三图□字号,北岸坐落十六图亭字号”。(80) 在这种话语下,完整的一个周庄镇,甚至可以被分成元和县苏台乡贞丰里南二十六都正扇三十六图的周庄北栅、三图的周庄镇和南二十六都副扇二图的周庄西栅等数个地名。(81) 如果换成以市镇为中心的表达,话语系统仍然不变,常熟老徐市“坐落东三场二十八都,其西大街为六图舍字号,东大街为一图画字号,塘南街为一图郁字号,横街为二图盘字号”。(82) 位于太仓州支塘镇的例子,为我们充分展示了传统区划的话语表达与市镇现实范围之间的不合拍,按照该镇的地域范围,“集贤里为东乡诸里之最大者,四十一都全不能盖其错;入三十八都者,为湖漕村、沈塔村,错入廿七都者,为徐凤村、长亳村;夫沈塔村前云在西南,而后又云同湖漕并指为三十八都,则又移在东境矣,县志亦入二十七都……如支塘镇之乡,则四十都之又一七图又七十三图,其里则进贤也,四十二都之一图、九图,其里亦进贤也,而思政乡之集贤并不隶双凤矣”。(83) 难怪乾隆《支溪小志》的作者会发出“村与里与乡,俱难以都图限也”的感慨。(84)
不管怎样,至明中叶以降,以“市镇”为单位的区划观念逐渐抬头已是不争的事实。崇祯《太仓州志》称:“曰镇市图,参民居也;曰乡都图,理亩浍也”,(85) 开始给市镇以相对独立的空间。只是这两种区划理念各自为政,还没有合拍而已。据崇祯《外冈志》卷1《里域》记载:“镇在邑西服礼、守信二乡,中界盐铁河,东为二都,西为十七都”。直至乾隆间,该镇均在“县之二都、十七都两都之内,东西一里,南北半里”。(86) 嘉定县的纪王镇在明代“四方广各一里……自康熙壬子吴淞江浚后,户口日增,廛市加辟,然终不能远过一里之规也”。(87) 尽管规制有限,但已有“镇区”的观念存在了。至道光年间,作为苏州地区唯一钞关的所在地的浒墅关镇,管辖所及甚为辽阔,但其镇区“广从不过三里……东西南北约以长荡、阳山、射渎、望亭为界”,(88) 横经浜、唐家浜、西渔庄、东渔庄、太平桥巷,只因“连属浒墅镇”,才被破例采入。(89)
清代中后期以降,江南地区涌现出大量的乡镇志。这些乡镇志谨小慎微地表达着各自的地域范围。这里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市镇的街市,即市廛所及,也可简称“镇区”,相当于市镇四栅之内的范围;另一个是市镇的地域范围,包括镇区和周围大小不一的村落,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乡脚”范围。黎里镇属吴江县二十三都东,“就一镇四栅及附镇五里以内者,入黎里,越此皆不泛及”,(90) 对应于具体的地域:“黎里跨壁字、发字、后场、作字、上丝、小周、使字、染字、墨字九圩而为镇,地广四里,袤三里半,周四十里”,(91)“地广四里,袤三里半”指的是镇区,“周四十里”指的是市镇的地域范围。有迹象表明,明清时代苏州地区的市镇是以形形色色的标准来界定自己的,而不仅仅是用市场能辐射到的范围作为其当然的地域。实际情况是,除了昆山县的张浦镇明确表明自其地域范围包括赴镇交易的112个村庄,“不赴张浦镇市集者,概不载入”,(92) 以及常熟县的唐市“附镇乡邮于市中贸易及通都者间亦采入”(93) 外,很少有市镇纯粹用市场体系的话语来表达自己的范围。位于嘉定县循义乡二十二都的娄塘镇,曾试图表达乡与镇之间的连续性。乾隆《娄塘志》的作者首先宣称:“镇者,重也,压也。周以四方山之至大者为镇,今民居之稠,关津之所,亦以镇名,义取诸此。顾乡之民散而处,镇之民聚而居,欲由聚以统散,则必取乡以属镇,犹邑之以县城联四境也”,这就为该志“凡在循义乡中之事,例得备书”寻找到了理由,(94) 但这当中他已把作为区划的“乡”的概念偷换成市镇周围的由一个个自然村落组成的“乡”的概念了。
既然不能脱离贡赋体制,更多的市镇仍然把标注自己与乡都区图区划序列之间的关系,作为必不可少的内容。双凤镇参照其曾相继扮演的三个角色——常熟县双凤乡“六十村”之一、太仓州十八镇之一以及太仓州二十九都中的第十六都——来界定其地域范围:“其地寺泾至邹庄泾,南北长四里,半泾至大浜、界泾、庄浜,又稍迤而北,至潘泾,东西阔七里”,(95) 在确定范围后,还不忘强调,在此范围内,“科粮田二百七十七顷,二十二亩二分六厘七毫正,米六千九百一十六石一斗四升三合七勺”。(96) 然而,许多市镇并无像双凤镇那么清晰的时间脉络,对于自己的范围表达得极为含混。昆山县信义镇在没有交代任何标准的情况下,即将“纵横但以数里为率”作为本镇的地域,(97) 在这一范围内,含六区二十六图二百九十五圩,对应于83村。(98) 出于某种颇为尴尬的处境,陈维中纂修《吴郡甫里志·凡例》时,甚至宣称:“其里界取河洛数纵横十五为率。”
嘉道以后,随着乡镇志的编纂越来越密集,地域间的紧张感亦越来越明显。因此,逐渐产生出一个约定俗成的办法,即将无镇可附的村庄采入本镇。例如吴江县的黄溪市“南至大珣圩,北至官塘,东至积庆,西至吴泾村,东南至施塔村,东北至官塘七里湾桥,西南至南山田,西北至官塘南六里桥,较旧志增广什之二三,以无相近市镇可附,故援及之”。(99) 而对于已经编撰过镇志的地域,新编镇志是不能染指的。《穿山志》的记载范围,以太仓直隶州“十五都北部上二十四都全部、二十七都南部为准,此外概不滥入,盖自有沙头、璜泾志在也”。(100)
地方政府最基本的职能有两个:一是“钱粮”,二是“刑名”。前者关涉税收,后者关涉治安。前文重点讨论的是与税收有关的区划,下面我们再看看治安与市镇管辖区的关系。明清时期江南的一些市镇,为了治安的目的,曾设水栅进行防卫。但水栅并非市镇的专利,明代吴江曾设水栅一百三十三坝,分属各巡检司,遍布全县城乡,“甃石筑土为坝,列木通水为栅,盖防盐盗故。皆属之巡司,非为水利也,建置之初,或出乡村之自卫,或出院司之求备”;(101)“在内地自防严密,使之无隙可入,则水栅其要。在城护城,在乡护乡”。(102) 可见水栅制度是与巡检司制度是相互配套的。明代,昆山、常熟、嘉定、太仓、崇明等州县的巡检司,在其周围的一些村镇设数个或十数个烟墩,吴江县的巡检司则有明确的管辖范围。(103)
长桥巡检司,旧在三都八斥,洪武二年,巡检拜住建,言移置江南松陵驿东,设巡检一员,司吏一名,弓兵三十名,管三(都)东西、二十三都东西并二十五都地界。
简村巡检司,旧在二都,洪武二年,巡检牛山建,言移置四都充浦,去县南二十五里,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一都、二都、十九都地界。
因渎巡检司,旧在六都,洪武四年,巡检谢某建,言移置吴溇村,去县治西南一百里,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五、六、七、八都地界。
震泽镇巡检司,在本镇,去县治西南九十里,洪武四年,巡检李进重建,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九都、十都、十一都、十二都、十三都地界。
平望巡检司,在本镇,去县治东南四十里,洪武二年,巡检王信重修,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十八都、二十都、廿一都、廿二都、廿四都地界。
同里巡检司,在本镇,去县治东十五里,洪武二年,巡检张保儿重修,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二十六都、二十七都地界。
烂溪巡检司,在十七都,烂溪之滨,洪武三年,巡检孔克良建,言移置严墓,去县治西南八十里,一官一吏,弓兵三十名,管十四都、十五都、十六都、十七都地界。(104)
除了震泽、平望、同里三个巡检司系设在市镇当中,长桥、简村、因渎、烂溪四个巡检司均设在乡村。由此可见,出于治安的缘故而设立的巡检司,并不一定是以市镇为核心的。按照定制,“市镇统于州县,例无设官”,(105) 以往学者将巡检司制度作为市镇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进行探讨,恐有失偏颇。但是,由于市镇乃人口财赋聚集之所,治安问题较乡村促迫,亦是不争之事实。在镇一级设立巡检司,分管一定区域的治安,在明清时期成为极为常见的现象。而设立巡检司,无疑则在事实上扩大了市镇原有的地域范围。例如周庄镇,本来“镇不及五千户,地不及三里许,界三县,跨两府,有司颇难为理”,(106) 乾隆二十七年,江苏巡抚陈宏谋,题奏增设周庄巡检司一员,(107) 周庄巡检司所辖八都一百三十七图,界域远较以前“广三里,袤二里”的范围辽阔。(108) 然而,巡检司管辖“俱在镇北及西北隅,而镇西南与附镇东南隅者,皆非所辖”,治安区域与周庄镇传统的地域认同之间发生很大的背离。光绪《周庄镇志》不得不采取折中的办法:“兹就近镇六七里内蒐录,不以巡司所辖为限,惟都图乡里村镇桥梁则全附焉,以备稽核”。(109) 比周庄镇资格老得多的震泽镇,也遇到类似情形,“巡检司所辖居县之半,详考未能”,在镇志中“惟就附镇数里以内者志之”,(110) 其范围“镇南北广三里,自蒯家港至虹桥,东西袤五里,自政安桥至普济寺”。(111)
鉴于市镇的治安问题越来越繁重,雍乾间,在市镇增设州同知和分防县丞,“地当繁杂,窎远治城者,近例分州同、县丞驻防之”。(112) 乾隆二十六年,江苏巡抚陈宏谋奏准元和县县丞移驻甪直镇,兼辖昆新二县附近村庄,“凡遇奸拐逃盗赌博斗殴烧锅私宰以及异端邪术等项事宜,均听该县丞查挐解县究治”。(113) 甪直分防县丞的辖区较大,除了驻防镇,另外还管辖着其他市镇,例如昆山县的张浦镇就在甪直分防县丞的辖区之内。(114)
下面再举一个分防县丞辖区偏小的例子。从明代的一个小村庄发展起来的吴江县盛泽镇,最初镇区“跨西肠、充字两圩”,乾隆时,“东肠、大适、小适、饭圩皆居货致积,工贾艺术所杂处者,纵横不过一二里,绵亘直数十圩”,(115) 市廛逐渐繁盛,成为江南巨镇。乾隆五年,奉文移驻县丞一员到镇,“主弹压盛泽镇稽查八事:赌博、窝娼、私宰、私铸、奸匿、盗贼、地棍、打降,移县究拟,兼理本镇水利”。然而,盛泽分防县丞所辖区域只有五圩,具体界域如下:“本镇界址,东自镇尾起,至八角亭止,不及一里,南至徽州会馆,西至分水墩,北至吉祥桥,皆一里,东南至东泾桥,东北至带福桥,皆不及一里,西北至东旸桥半里,其分巡茅塔村,东自村尾起,至市河梢,皆不及一里。”(116) 这显然局限在镇区范围,不包含周围四乡,“地势纵横,不过二三里”(117) 而已。分防县丞辖区过小,没有给在经济上影响越来越大的盛泽镇提供一种增加它的地域的理由,反而为其新的地域认同制造了一些小麻烦。幸亏乾隆《盛湖志》卷上《疆域》中,有一句话起到了关键作用,才使这一麻烦得以解决:“(盛泽镇)南逾麻溪至浙江界,北尽绦圩,东邻王江泾,西边烂溪。”这一地域范围,基本上与雍正间在吴江设立的东口、西口、茅塔、烂溪、斜港五汛所辖范围相当,且比较符合盛泽镇人的传统地域认同。所以,同治《盛湖志》卷1《界域》较有底气地转述了乾隆镇志的那句话:“旧志云,南逾麻溪,北尽绦圩,东距新杭,西抵烂溪”,将盛泽镇的管辖区域,定以“盛泽五汛所辖诸圩为率”。(118) 盛泽镇的辖区终于突破镇区的狭小范围。日本学者太田出在研究盛泽镇的汛地和分防县丞时,只是简单地指出盛泽镇的“市镇的领域”是大汛的管辖区域而不是分防县丞的辖区,并认为这与自发的地域观念——市场圈是对应的。(119) 如果我们把汛地和分防县丞的辖区放在具体的历史脉络下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市镇管理周围的四乡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
嘉定县南翔镇的例子更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清初,南翔镇市廛跨连八图,每图向设保正一人,时谓“一镇八虎”。表明当时管理市镇的是具有职役色彩的基层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市镇管理机制与乡村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然而,八名保正共管一镇,毕竟会造成“事权不一”,康熙十四年,陆陇其任嘉定知县,“八图止设正、副二人,着乡约生公举,每岁终一更”,终于使南翔镇开始有了统一的管理机制。但保正、保副毕竟仍是一种职役,很快就奸弊丛生:“迨后正副之外,私立帮保名色多,游手生事之徒附焉。岁终一更,则奸猾者串乡约生及夫束,扬言欲举某某,皆家小康而畏事者,求贿遍,乃举奸猾者充焉。保正之害,何可胜言!”到了嘉庆间,吴桓担任知县时,南翔镇重新改为“各图设一人,事权既分,射利亦微,游手生事之徒不能附,地方益臻宁谧。”(120) 既然职役类基层组织不能履行市镇管理的责任,南翔镇绅士改用其他方式参与市镇的管理。康熙四十一年,镇人王家藩、程时彦等建留婴堂,“收留弃婴,送郡堂乳养”。乾隆八年,改留婴堂为育婴堂,“远近数十百里之内,殆无不收恤之婴儿”。(121) 嘉庆十二年(1807),绅士朱宁蒲、朱抡英等捐赀创立振德堂,仿照县城存仁堂事宜,“设栖留所于堂之西,置官号二十七图虚圩田九亩五厘为义园,分马陆以南六十二图归入振德堂经理”。(122) 至晚清,育婴堂和振德堂成为南翔镇权力运作的核心机构。(123) 在这一过程中,南翔镇的管辖范围不断扩大。程攸熙所修订的嘉庆《南翔镇志》中有一段材料非常有意思:
程攸熙案:张史亭承先,(124) 胪列二十余图,只云某号、某图,其乡、都、圩皆阙。杨勷平志达(125) 志虽详,然只载民居九图而已。李桐园凤昌剧费搜集,由乡、都剖之以区以扇以图以圩,注明若者全为南翔镇,若者与他镇接壤,应析某镇某圩为南翔,共六十二图,了如指掌,靡有阙遗,不惟补予所未逮,盛于杨、张二志远矣。(126)
康熙间,南翔镇辖区只包括九图,至乾隆时已发展到二十多图,到了嘉庆年间,竟然扩大至六十二图。这从一个侧面见证了以市镇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地方行政运作相应取得了和一向凌驾于其上的赋役佥派机构同样地位的历史过程。(127)
三 乡镇自治:市镇“固有境界”的重构
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二月,清政府颁布《城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第一章“总纲”之第二节“城镇乡区域”中有规定:
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
城镇乡之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若境界不明,或必须另行析并者,由该管地方官详确分划,申请本省督抚核定。嗣后城镇乡区域如有应行变更或彼此争议之处,由各该城镇议事会拟具草案,移交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决之。(128)
以上两条规定,极大地改变了后人对县级以下区域的认识。自此,“镇乡却不以地方为界限,以人数为界限”。(129) 由于人数是对应于一定区域的人数,如果区域过小,人数很难达标,因此,如何界定自治区域,直接关系到是符合“镇”自治还是“乡”自治的标准。江南地区商业聚落数量非常密集,如果刻板地执行人口数量的规定,不可能所有的商业聚落都达到“镇自治”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商业聚落必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才可以保住“市镇”的地位;而保住“市镇”的地位,就得先确立“固有之境界”。所以,宣统间,地方自治甫办,各地均热衷于强调各自“区域传统”的长期稳定性。常昭二县宣称:“自宋端平正经界以来,九乡之制无变更,都凡五十,自割入太仓五都后,实存四十五都,逮清中叶未改。”(130) 昆新二县则强调:“邑境旧分七乡三十保,其命名犹沿宋元之旧。”(131)
各乡镇更是为“固有之境界”而绞尽脑汁。元和县唯亭镇的本镇都图仅有中十九都四十七图、半十九都九图、半十九都五十七图共三图,以此规模显然不够办理镇自治的标准。该镇清初曾设立把总一员,外委一员,(132)“冠以分防武弁,亦以识地里之限也”。(133) 将把总、外委曾经管辖的区域,作为其自治区域,成为唯亭镇办理自治的最好理由。其自治范围包括“吴淞以北,阳城以南,界浦以西,外跨塘以东之村庄并附于镇,方二三十里”。(134) 昆山县巴城镇,以原巴城巡检司所辖区域的基础,划一镇六乡办理自治,通称巴城镇“温焦泾乡,馒头浜乡,焦贤村乡,龙潭乡,项家浜乡,林家宅乡”。(135)
长洲县的黄埭镇,竟将唐万岁通天元年(696)所置的黄埭乡作为其固有区域。民国《黄埭志》卷1《建置》称:“自宋元明至清光绪年间,黄埭乡都凡三,计七都、十一都、十二都,图凡五十”。宣统三年(1911),长洲归并吴县,黄埭改属吴县。民国元年(1912),吴县编制市乡,划十二都归南北桥市,于是重新区划的黄埭市只有七都、十一都。(136) 相比以前地域宽阔的黄埭乡,黄埭市“遂狭小矣”。(137) 正因认定固有境界标准不一,昆山新阳二县地方自治筹办处宣布:“调查区域以镇乡四至固有之区为区调查,若固有区域尚嫌辽阔者,得再划分地段,大约以村集为地段”。(138) 因而有些区域是重新划定的,未必需要追究“固有之境界”。元和县相城镇系合东中西十八、北十九、下十七,计五都为一区,“南北二十余里,东西十余里……辖区五,领图五十有二,制村七十有三”。(139) 昆山新阳两县所属安亭、蓬溪等镇,不惜合十五厂九十三图,成立城东镇,这么做的目的,“无非欲联合多数乡镇,设一总公所起见”,(140) 以达到办理镇自治的标准。
在太仓州和镇洋县,还有“以地方习惯上之便利与夫财政担负之困难,有应量为变通”的考虑。按照此原则,太镇除城厢外,共划二十四个自治区域,“计州县合并者一区,曰毛家市,州境独有者九区,曰沙溪、三老、鹿河、王秀桥、直塘、思九、双凤、璜泾、浮陆;县境独有者十四区,曰刘河、刘何、新东、阜桥、半泾湾、湖川塘、新丰、方家桥、陆渡桥、蓬莱、牌楼、岳王、茜泾、新塘”。(141)
在昭文县的东张市发生一件比较有趣的事件。宣统二年划自治区域,全县共设四市三十一乡,以东张市、东周市、横塘市组成东张乡。(142) 可是,东张市以“壤地较小,调查少漏”,固有区域迄无依据为由,欲“不以自治时代之乡界、实行村制之区界为根据,仅就东张市为范围”(143) 办理自治。后来市人“据光绪九年本邑赈灾征信录,东张市管有都图,计共九图”,(144) 故以“九图为东张市固有区域,亦即东张市管辖范围,以壤地广狭计,东西距离稍狭,约三里许,南北距离稍广,约九里许,西南至东北较远,有十里许”,(145) 从而制造出一套全新的“区域传统”。
按照晚清曾经实施过赈灾或者平粜的范围来确定自治区域,是常熟县和昭文县在办理地方自治时所乐意采取的一种方式。其时,由两县共办的城厢自治区,除了包含城内部分,还占及梅里、庙前、王市、罟里村、汤家桥等处,共九十六图,(146) 以至“厢境大逾城内四五倍”之多,(147) 仅就昭文一县而言,“东三场廿五都又八图九图二十图,距城皆在十里之外,又如王市之东一场四都八图,距城更有二十五里之遥……余如罟里村、汤家桥等处,尚有二十余图,离城亦在十里内外,皆为城自治厢区所并包”。(148) 城厢自治区之所以这样划的理由是,这些地方曾经“皆归城区平粜,民情习惯已久,划乡反形不便”。(149) 这显然与“城区以城厢为标准,厢之界划未连者,以街市毗连为断,不拘区图,但中间间隔半里以上者,不得以毗连论”(150) 的相关规定不符。后来昭文县绘送梅里区图给江苏省地方自治筹办处,“将自请划入厢界之东三场廿五都十八上下图,复行绘入梅里镇,该镇图中均注都图地名,绝不一见与城厢兼载,地名分立图段,不用都名者,体创迥别”。(151) 以上纰漏竟然被筹办处细心的职员发现,于是该处在做出常熟县和昭文县“前次所送城厢区域图所划区域,占有九十八图之多,城外界线较城区广阔四五倍,绝非固有之厢界”(152) 判断的基础上,责成予以更正。常昭二县之所以会想到用赈灾和平粜的标准来厘定自治区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在传统区划理念下以城镇为中心的“区域传统”完全没有形成,时人于是可以采取各式各样的“标准”,临时抱佛脚地重塑所谓“固有之境界”。
一些自治单位在确定自己的自治区域时,最可能出现的争端就是与邻近自治单位就区域界限问题产生纠葛。位于吴江县的平望镇,虽然统辖二百七十余圩作为其自治区域,但仍达不到办理镇自治的标准,只能成立平溪乡公所,因而不得不请求重划区域,欲向邻近的盛泽镇借“正角等三十八圩”地。而盛泽镇公所辖一百八十三圩,以“界限本极分明,绝无与他区错杂之处……历来修筑圩岸,平粜放账,清丈归户,清乡编查,无一不归盛区办理”为由,断然拒绝之,并宣称平望所辖区域“似非过狭,苟嗣后调查详确,亦未始无由乡而市之望,正不必为邻区截长补短而始利进行”。(153)
归属于元和、吴江、青浦三县的章练塘镇,在明清两代为嵌入松江府青浦县的一块插花地,“隶吴江者不过十余方里……而由镇以达该县,中间转隔青浦及浙江之嘉善县界,其元和辖境又横隔于青浦南北两境之中”。(154) 宣统二年,青浦县人邹铨上书江苏省地方自治筹办处,“指陈沿革形势,条举分合利弊,因请以地并青,以正疆界”,地方自治筹办处合议通过,随札元江青三县会勘,遂决定章练塘一带所有元和、吴江两县属地悉数割隶青浦。(155) 这件事本来稀松平常,与清末民初办理自治时尽量消灭“插花地”的原则也不相悖。但在章练塘并入青浦的过程中,一直有一班“热心自治者”,奔走游说,欲联合附近的大小蒸区及西坪区,并入章练塘,以组织市(镇)自治。因为按照办理自治章程,“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若不合并大小蒸区及西坪区,人口数量肯定不够。也许是这些热心自治者宣传得力,市自治竟然一度办成了。然而,之后每届会议,“事杂言庞,多私见,少公理,致碍进行”。很快,大小蒸及西坪区以次脱离独立,“章练塘复成乡区,既而自治机关由政府一体撤销”。(156) 应该说,像这样的自治区域的分合在清末民初并不罕见,然而,如果我们再对照邹铨的《上苏省地方自治筹办处条陈请将章练塘镇之元江二邑归并青浦县事》一文,就会发现事情要比想像的复杂得多:
南漳,旧属元一图 194 白浒头,旧属元一图 184
西蔡,旧属元一图、北二图 394 王家堵,旧属元二图 159
鹤荡,旧属元二图 221 砖桥,旧属元三图、北四图 384
章练塘僻在青邑,虽名为元江青三界,实则青邑地方户口均占多数,元和不及十之三,吴江不及十之一耳。若合元江于青浦,其户口可符镇额,所出议员与职任权利均得完全,享有镇自治会资格。(157)
民国《章练小志》卷2《户口》记载了民国三年三月清乡调查的人口数字,而且公布了这些人口原属的区域,具体如下:
塘岸,旧属元四图 188 花园,旧属元四图 176
田湾,旧属元四图 238 网埭,青五十六图 107
镇东上塘,旧属元六图 1454 中上塘,旧属元六图 745
西上塘,旧属江三十图 1231 东下塘,旧属元六图 742
中下塘,旧属元五图 891 西下塘,旧属江七图 1396
俞家浜,旧属江三十图 78 钟家浜,旧属江七图 357
南横港,旧属江七图 141 北庄,东属元七图,西旧属江三十图 969
丁王浜,旧属元六图 256 尤家泾,西属元六图,东旧属元八图 894
王家村,旧属元八图 674 后村,旧属元八图 192
高家埭,旧属元九图 397 泖口,旧属元九图 436
尤家村,旧属元九图 179 东庄头,旧属元十图 158
三家村,旧属元十图 311 东目圩,旧属元十图 543
小目圩,旧属元十图 109 陆家浜,旧属元九图 363
沈家埭,旧属元十图 385 陶嘉埭,旧属元十图 299
南甪,旧属元十一图 143 南洙,旧属元十一图 167
长溇,旧属元十一图 495 综计 16250
透过以上这些人口数字,我们极易发现邹铨所谓“青邑地方户口均占多数,元和不及十之三,吴江不及十之一耳”的论断已不攻自破。合并大小蒸区及西坪区不过是想增加些户数,使这一谎言撒得小一点罢了。当时的另外一份文件宣称:“章练塘一镇,虽属元江青兼辖,而青浦辖境,僻在四乡,市集繁盛之处全属元江两邑。”(158) 如果此情属实,则青浦县只有把“四乡”的范围划得大一些,才能获取青浦籍在章练塘镇人口总数中的绝对多数。难怪吴江、元和两县人士知其用意后,会“以改隶为辱,以合并为耻,不待核准,率行分办”。(159) 此处笔者无意质疑邹铨的背后意图,只想说明清末民初乡镇自治对区域进行重构的过程中,有意强化、制造甚至窜改“固有之境界”的事实。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可举一个苏州地区以外的例子。位于嘉兴府秀水县北的王江泾镇,在办理地方自治时,是这样确定其固有范围的:
以官制证之,曾设同通,视为重地,以营制证之,泾镇千总汛地,南起金桥,东北至油车港,北与西北抵吴江所属之黎里、黄溪、盛泽界。曩时行政经划,固以郡城迤北闻川左右周围二三十里内各乡里,悉统于泾镇。自明以来,相仍数百年,前人着录故事,所以不拘于一街市。(160)
如果单看这条材料,我们大致可以知道下述信息:王江泾镇的固有境界,并不局限于街市范围,而是以同知和千总两者所管辖区域加以综合考虑后确定的。这完全符合自治条文中有关“固有之境界”的规定,没有任何疏漏。唯一感到遗憾的只是,这种表达的时间序列非常模糊,以“自明以来,相仍数百年”这么长的一个时段,来加重对固定疆域之延续性的强调,难免使人有所怀疑。假如我们翻阅与这段一材料的出处相同的相关记载,就会有如下发现:
元代设巡检司(《至元嘉禾志》),明及国朝因之(《大清一统志》)。或云:明初裁,宣德初复设弓兵三十名,国初弓兵二十名。雍正十三年,裁巡检司,题设总捕同知,乾隆七年,改驻督粮水利通判,二十三年,知府曾曰理请建通判署(《嘉兴府伊志》)。
王江泾分防营汛,顺治七年设。(161)
且不管元明时代的巡检司辖区与清代总捕同知的辖区是否一致,以及总捕同知设立的时间尚不足十年,仅从时间上看,总捕同知、分防营汛和通判均设立在清代,以上“自明以来,相仍数百年”的疑点自可迎刃而解。这已非常明显地表露出时人旨在精心编造地方经野故事的本意。
所谓“固有之境界”的作用也是有两面性的,它既可以作为合并和重塑区域的借口,也可以作为抵制合并的理由。分隶元和、吴江、青浦三县管辖的周庄镇,“隶元者三十五乡,隶江者三十五乡,隶青者十七乡,此该镇固有区域也”,自创议筹备自治,除青浦县以区域明晰素主分办别无争议外,元和士绅主合,吴江士绅主分,各执一说,两不相侔。经省地方自治筹办处几经协调无果,不得不以合并后“全县户籍粮额仍不免有改隶之繁”(162) 为理由,决议饬令三县各就固有境界分办。透过这一事例,似可发现传统贡赋体制下的区划理念在此时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我们在江苏省地方自治筹办处对“区域”的解释上,更可以加深这一印象:“怎么叫做‘区域’呢?就是太大的一块地方,画为无数的界址,分出此疆彼界,定各个区域的名称,这就算‘区域’,仿佛现在的某乡某区某都某图是也。”(163)
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实际上是试图通过划分学区、警区和选举区,来重构以往的县级以下区划。然而,地方自治条款中既有相对严格的人口标准,亦有强调固有区域和固有习惯的规定,按照地方自治章程,凡人口满五万以上者始行镇自治,可惜“江苏省人口满此数者,除通商各埠外,殊不多见……以各属区域适用镇制者为尠”。(164) 于是不免会发生一些生搬硬套的举动,甚至把贡赋体制下的区划和自治区域强拉在一起,去编造某些本不存在的“区域传统”,而“镇的地方人口减少,可以改为乡,有时乡的地方人口增加,可以改为镇”,(165) 如此富有弹性的标准,也助长了划分自治区过程中的随意。我们只有明白,“乡镇固有区域,自清季自治实行,始粗具有界限”,(166) 才能更好地理解市镇管理周围的四乡,并不是一个完全不容置疑的事实。市镇管辖的区域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渐与传统基层区划融为一体,才演变为增添了许多新职能的行政单位。有关这一点,民国年间已被人认识到,“乡之上未尝以镇相统也……各以居处之乡名,不以镇相标榜也。盖前世镇之户口未多,其后商事日繁,户口渐聚,村镇交易,各就其便,于是某村常赴某镇交易者,即曰某镇之某村。此由地理之近便,而成自然之区划,固未有行政上之统辖也”。(167)
施坚雅对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论述,绝不仅仅具有“类型学”的价值,实际上在暗示我们重视“空间本身的逻辑”,如果忽视这一点,硬把自然市场体系的联网整齐划一到与之空间结构并不一致的行政体系之中,不免会陷入跟清末民初时的人们一样的尴尬境地。不过,施坚雅没有把市场体系和行政体系的关系置于特定的地方历史过程中进行探讨,从而忽视了贡赋体制下的区划对市场体系相反相成的作用,也就不可能理解市镇管理周围四乡所经历的曲折过程。
以上研究表明,明初苏州地区的市镇都要标明位于何“都”何“区”,这不光是为了凸现出“都”“区”这类区划的重要性,更重要的目的是表明每个商业聚落都仍然要履行纳粮当差的职责。自明中叶以降,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市镇对乡村呈现出一定的统摄力,以“市镇”为单位的区划观念逐渐抬头,但很少有市镇纯粹用市场体系的话语来表达其认同,更多的是借助巡检司等县级以下行政组织的管辖区来界定自己的范围。由于市镇乃人口财赋聚集之所,治安问题较乡村促迫,在商业聚落设立巡检司、同知、通判或者分防县丞,分管一定区域的治安,成为极为常见的现象。清中叶以后,稍具规模的商业聚落大都设立了巡检司之类的行政机构,设立巡检司,无疑在事实上扩大了市镇原有的地域范围,但这绝不是指商业聚落管辖的范围,而是颇具行政色彩的“镇”的辖区;借助驻防机构赋予的某些“权威”,以市镇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地方行政运作,相应取得了和一向凌驾于其上的赋役佥派机构同样的地位。(168) 到了清末民初,办理乡镇自治,按照人口数重构以往的县级以下区划,5万人口成为“镇自治”和“乡自治”之间的分野,由于江南商业聚落密集分布,能够达到5万人标准的传统市镇数量很少,很多原来被称作“镇”又没有行政驻节的地方不得不改称“乡”,于是围绕“镇”的标准问题产生了诸多争端。我们不能把市镇对周围村落的行政统辖当作理所当然的事,而是要将市镇辖区的形成置于特定的历史场景中去理解。就江南地区而言,市镇“固有之境界”的构建,需要一个长期历史过程的累积,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直至清末民初,才逐渐产生出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镇管村”的机制。
注释:
①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5页。
②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文版前言》,叶光庭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页。
③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第40、141页。
④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的佐杂“分防”初探》,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05—116页;川胜守:《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空间と社会形成の暦史学——》,东京:汲古书院,1999年,第543—571页。
⑤Timothy Brook, " The Spatial Structure of 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 "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6, no. 1( June 1985) , pp. 1—55.
⑥张九龄等撰:《唐六典》卷3,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95册,第31页上。
⑦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与〈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商榷》,《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137—143页。
⑧《宋史》卷192《兵志六·乡兵三·保甲》,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767页。
⑨佚名:《吴地记后集》,载陆广微:《吴地记》,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15、116页。
⑩宝佑《重修琴川志》卷2《叙县·乡都》,《宋元方志丛刊》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169页上;卷6《叙赋·义役省札》,第1214页下。
(11)按:结合后文所引,《吴地记后集》中的“都”当为“乡”,据乾隆《吴县志》卷7《乡都》(乾隆十年刻本,第5页右):“吴邑乡贯乎里,图统于都,某乡某里管都若干,某都领图若干”;至于《吴地记后集》中为何认“乡”为“都”,恐与北宋都保制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某些举措有关。
(1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4897、4898页。
(13)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4页。
(14)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与〈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商榷》,第140、142页。
(15)《朱熹集》卷19《奏状·条奏经界状》,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783页。
(16)周藤吉之:《宋代
済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1年,第450—460页。
(17)洪武《苏州府志》卷4《乡都》,《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32号,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3年,第247—257页。
(18)正德《练川图记》卷上《建置》,民国十七年徐光五先生校正本,第1页左;另据嘉靖《常熟县志》卷2《乡都志》:“乡以统乎都,都以统乎图,此前代之遗制,国家因之而不易者。常熟之乡名,率仍乎旧,而曰都曰保,郡邑自殊称而制卒无有异也”。见《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7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981页。
(19)光绪《常昭合志稿》卷8《都图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22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9页下。
(20)据正德《姑苏志》卷7《沿革》:“吴县……管里五百一十一;长洲县……管里七百四十一;昆山县……管里三百三十八;常熟县……管里五百一十四;吴江县……管里五百六十二;嘉定县……管里六百六十八;太仓州……管里三百一十二;崇明县……管里一百一十。”见《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6册,第157—158页。
(21)《大明会典》卷20《户部七·户口二·黄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357、358页。
(22)万历《嘉定县志》卷1《疆域考·建置》,《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8册地理类,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678页下。
(23)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6—50页。
(24)嘉靖《吴邑志》卷4《乡图都分·户口田赋并杂附等》,《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第10册,第804页。
(25)隆庆《长洲县志》卷12《乡都·市镇村附》,《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3册,第337、340页。
(26)弘治《昆山志》卷1《乡保》,1962年传抄明弘治十七年刻本,第11页左。
(27)万历《常熟私志》卷1《叙县·县乡都》,上海图书馆藏传抄本,第15页。
(28)弘治《吴江志》卷2《乡都》,《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46号,第67页。
(29)正德《练川图记》卷上《乡都》,第11页右。
(30)据万历《嘉定县志》卷1《疆域考上·乡都》:“图即里也,不曰里而曰图者,以每里册籍首列一图,故名曰‘图’。”(第690页)
(31)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第51—57页。
(32)正德《练川图记》卷上《乡都》,第11页右—12页左。
(33)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0页。
(34)《明太祖实录》卷68,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279页。
(35)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徭役》,第759页。
(36)陈三恪撰:崇祯《海虞别乘·大诰》,南京图书馆藏抄本,第2—5页。
(37)万历《嘉定县志》卷1《疆域考上·乡都》,第690页上。
(38)参弘治《吴江志》卷2《乡都》,第75页。按:一般“区”的数量是“都”的数量的两倍左右,例如长洲县有“都四十七,剖为扇则九十有五”。见康熙《长洲县志》卷4《版图》,康熙二十三年刻本,第1页左。
(39)周伦:《杨侯清理田赋记》,万历《昆山县志》卷8《遗文》,《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33号,第587页。
(40)嘉靖《太仓州志》卷5《乡都·市镇村附》,《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0册,第361页。崇祯《常熟县志》卷3《赋役志》称:“高皇帝编氓之制,一百一十户为里,里又名图。县凡九乡,曰感化,曰崇素,曰南沙,曰端委,曰开元,曰思政,曰双凤,曰积善,曰归政。乡统都,都统图,都之大者复为扇,以分辖各图扇,又名区。每里差其丁粮上户十家,编为里长,次百家为甲首,轮年应役,里中催征勾摄书算之事,皆责焉。”见上海图书馆历史文献部传抄本,第7页右。
(41)乾隆《吴江县志》卷3《乡都图圩》,《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9册,第371页上。
(42)刘志伟:《〈梁方仲文集〉导言》,刘志伟编:《梁方仲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24页。
(43)黄省曾:《吴风录》卷1,《续修四库全书》第733册“史部·地理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91页上。
(44)李杰:《璜泾赵市碑记》,弘治《太仓州志》卷10下《文》,《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续编》第3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353页。
(45)万历《皇明常熟文献志》卷1《市镇》,传抄明万历三十三年后刻本,第12页。
(46)道光《璜泾志稿》卷1《乡域志·田赋》,《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9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27页下;道光《璜泾志稿》卷7《琐缀志·逸事》,第200页上。
(47)乾隆《沙头里志》卷1《田赋》,《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8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37页上。
(48)嘉靖《吴邑志》卷4《乡图都分·户口田赋并杂附等》,第800页。
(49)正德《姑苏志》卷15《田赋·课税贡役附·商税》,第251页。
(50)陈忠平:《宋元明清时期江南市镇社会组织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33—38页。
(51)康熙二十三年《吴江县志》卷13《附杂税》,康熙二十三年刻本,第23页左。
(52)宣统《太仓州志》卷7《赋役课税》,《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8册,第129页下、130页上。
(53)光绪《常昭合志稿》卷12《钱粮志·附杂税》,第164页下。
(54)正德《姑苏志》卷15《田赋·课税贡役附·商税》,第261页。
(55)(清)陈维中纂修:《吴郡甫里志》卷3《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5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41页上。
(56)嘉庆《太仓直隶州志》卷21《赋役上·徭役》,《续修四库全书》第697册“史部·地理类”,第338、339页;并参罗仑主编,范金民、夏维中着:《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明清卷)》,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72—187页。
(57)王应鹏《申议四事》曰:“夫有田斯有粮,故事惟州县之粮,不得过界。而都里之粮,则推收无定,惟其推收无定也,故钱粮之总,虽不失而飞走之弊有不可革矣”。见万历《嘉定县志》卷7《田赋考下·田赋条议》,第792页下、793页上。
(58)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徭役》,第760页上。
(59)康熙《吴江县志》卷7《徭役》,康熙二十四年刻、三十九年增刻本,第46页右;乾隆《吴江县志》卷16《徭役》,第9页下;乾隆《吴江县志》卷44《均田荡赋役》,第213页下。
(60)孙阳顾纂,曹翠亭增纂:《儒林六都志》卷上《图圩》,《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1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01页下。
(61)正如赵锡孝《徭役议》所云:“何谓均田,统计一县之田,分为若干图,图分十甲,每甲均入田若干是也;何谓均役,统一一县之田,使各自编甲或类聚,编甲以图中第一甲当本图一年之役,至十年而周,或以本图一六甲当本图上下半年之役,至五年而周是也”。见雍正《昭文县志》卷4《徭役》,《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9册,第253页下。
(62)康熙《常熟县志》卷9《徭役》,《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21册,第158页上。
(63)同治《苏州府志》卷13《田赋·慕天颜疏略》,《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7册,第352页上。
(64)康熙《吴县志》卷19《役法》,康熙三十年刻本,第17页左。
(65)道光《虞乡志略》卷2《徭役》,南京图书馆藏抄本,不分页。
(66)乾隆《昆山新阳合志》卷7《徭役》,乾隆十六年刻本,第33页右。
(67)据光绪《嘉定县志》卷3《赋法沿革》:“业户之田散在各图,钱粮不能归户,花分弊生。”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府县志辑》第8册,上海:上海书店,1991年,第81页上。
(68)参见乾隆《吴江县志》卷16《徭役》,第10页下;乾隆《震泽县志》卷30《清田粮》,《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6册,第272页上;乾隆《昆山新阳合志》卷7《徭役》,第34页右;嘉庆《太仓直隶州志》卷21《赋役上·徭役》,第339页上;乾隆《嘉定县志》卷3下《赋役志·役法》,乾隆七年初刻本,第40页右;光绪《宝山县志》卷3《赋役志·役法》,《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府县志辑》第9册,第71页上。
(69)乾隆《震泽县志》卷30《清田粮》,第272页上。
(70)宣统《太仓州志》卷7《赋役·乡都》,《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8册,第97页上。
(71)乾隆《震泽县志》卷30《清田粮》,第272页下。
(72)光绪《嘉定县志》卷3《赋法沿革》,第81页上。
(73)乾隆《震泽县志》卷30《清田粮》,第272页下;乾隆《昆山新阳合志》卷7《徭役》,第34页左;同治《苏州府志》卷13《田赋》,第352—354页;嘉庆《太仓直隶州志》卷21《赋役上·徭役》,第339页上。
(74)岩井茂树:《清代の版図顺荘法とその周辺》,《东方学报》第72册,“创立70周年记念论集”,2000年,第381—449页。
(75)光绪《嘉定县志》卷3《赋法沿革》,第82页下;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7《田赋三·徭役》,《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6册,第138页下;光绪《吴江县续志》卷11《徭役》,《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20册,第394页下。
(76)康熙二十四年《吴江县志》卷8《土田》,第11页右。
(77)宣统《信义志稿》卷1《志地·乡保都区圩》,《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8册,第370页。
(78)据咸丰《紫堤村志》卷1《田赋》载:“国初,吴淞江淤塞,岁歉赋重,多逋粮,余邑令征比严酷,每叱为顽排,里民愧愤甚。会禹杭赵令至,各圩恳禀分号以别之,今字号乃康熙十一年所分立也。”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第217页下。
(79)咸丰《紫堤村志》卷1《田赋》,第217页下。
(80)佚名:《双凤乡·何家市》,《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9册,第106页下。
(81)乾隆《元和县志》卷2《疆域·乡里都图街巷桥梁村镇》,《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4册,第47页上。
(82)顾崇善纂:《里睦小志·地理志·都图》,《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0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页上。
(83)乾隆《支溪小志》卷1《地理志五·村坊桥梁》,《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0册,第23页上。
(84)乾隆《支溪小志》卷1《地理志五·村坊桥梁》,第23页上。
(85)崇祯《太仓州志·图说上》,康熙十七年补刻本,第1页右。
(86)乾隆《续外冈志》卷1《里域》,《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2册,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第902页上。
(87)嘉庆《淞南志》卷1《疆域》,《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4册,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第689页上。
(88)道光《浒墅关志》卷1《凡例》,《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5册,第68页上。
(89)道光《浒墅关志》卷8《坊巷乡村》,第151页上。
(90)嘉庆《黎里志》卷首《凡例》,《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2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4页上。
(91)嘉庆《黎里志》卷1《界域》,第134页上。
(92)嘉庆《张浦杂记》卷下,南京博物院藏清抄本,第1页左—2页右。
(93)倪赐纂,苏双翔补纂:《唐市志·例言》,《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9册,第499页上。
(94)乾隆《娄塘志·凡例》,《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3册,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第402页上。
(95)道光《双凤里志》卷1《地域志·地至》,《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9册,第5页下。
(96)道光《双凤里志》卷1《地域志·田赋》,第9页上。
(97)光绪《信义志》卷1《志地上·疆域》,《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8册,第290页上。
(98)光绪《信义志》卷1《志地上·村庄》,第290、291页。
(99)道光《黄溪志·凡例》,《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1册,第777页下。
(100)民国《穿山志·凡例》,《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0册,第170页下。
(101)嘉靖《吴江县志》卷4《建置志一·栅坝》,嘉靖四十年刻本,第31、32页。
(102)张肇辰:《甪直添设水栅民便记》,光绪《甫里志·水栅附》,《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6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99页。
(103)正德《姑苏志》卷25《兵防·巡检司》,第367—370页。
(104)弘治《吴江志》卷4《官宇》,第164、165页。
(105)嘉庆《南翔镇志》卷4《职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29页。
(106)嘉庆《贞丰拟乘》卷上《地界》,《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6册,第401页。
(107)嘉庆《贞丰拟乘》卷上《沿革》,第402页。
(108)光绪《周庄镇志》卷1《界域》,《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6册,第477—482页。
(109)光绪《周庄镇志》卷首《凡例》,第469页。
(110)道光《震泽镇志》卷首《凡例》,《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3册,第351页上。
(111)道光《震泽镇志》卷2《道里》,第365页上。
(112)嘉庆《南翔镇志》卷4《职官》,第29页。
(113)乾隆《吴郡甫里志》卷2《设官》,《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6册,第13页上。
(114)嘉庆《张浦杂记》卷上《隶甪直司》,第1页右。
(115)乾隆《盛湖志》卷上《疆域》,《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1册,第374页下。
(116)同治《盛湖志》卷7《官制》,《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1册,第489页下、490页上。
(117)同治《盛湖志》卷1《界域》,第450页上。
(118)同治《盛湖志·凡例》,第445页下。
(119)太田出:《清代绿营的管辖区与地域社会——以江南三角洲为中心》,《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第36—44页。
(120)以上见嘉庆《南翔镇志》卷12《杂志·纪事》,第186、88页。
(121)张鹏翀:《育婴堂序》,嘉庆《南翔镇志》卷2《营建·庙坛》,第19页。
(122)嘉庆《嘉定县志》卷8《古迹考一·坟墓·义冢附》,嘉庆十六年刻本,第62页右。
(123)参自治会编:《争河案略》上卷,南翔近事调查录之二,南京图书馆古籍部藏清末铅印本,第1—39页。
(124)按:张承先于乾隆间修《槎溪志》,参朱瑞熙:《〈南翔镇志〉前言》,嘉庆《南翔镇志》,第5页。
(125)按:杨志达于康熙间修《槎溪志》,参朱瑞熙:《〈南翔镇志〉前言》,第5页。
(126)嘉庆《南翔镇志》卷1《疆里·乡都》,第8页。
(127)具体到南翔镇,显然与清中叶嘉定县开始确定“厂界”的活动有着非常大的关联,有关嘉定县的分厂传统参吴滔《清至民初嘉定宝山地区分厂传统之转变——从赈济饥荒到乡镇自治》(《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16页)一文。
(128)徐秀丽编:《中国近代乡村自治法规选编》,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页。
(129)《设立城镇乡自治公所之缘因》,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6《论说类》,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第487页。
(130)民国《重修常昭合志》卷2《疆域志·乡都》,民国13年铅印本,第35页左。
(131)民国《昆新两县续补合志》卷4《市乡》,《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7册,第360页下。
(132)据民国《元和唯亭志》卷1《都图》(《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7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8页上):“国初湖寇充斥,设有把总一员,经制外委一员,驻扎唯亭,巡防娄门外。水陆汛口七处,自唯亭起,东十五里至界牌,与昆山汛交界;西三十六里至娄门北,与黄埭汛交界;南十里至吴淞江北岸,与周庄汛交界;北五里至阳城湖南岸,与黄埭汛交界。”
(133)民国《元和唯亭志》卷1《都图》,第118页上。
(134)民国《元和唯亭志》卷首《凡例》,第116页下。
(135)民国《巴溪志·行政》,《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8册,第507页上。
(136)民国《黄埭志》卷1《建置》,《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7册,第558页下。
(137)民国《黄埭志》卷1《区域》,第557页下。
(138)(宣统二年)《昆山新阳二县镇乡调查细则》,民国《昆新两县续补合志》卷8《地方自治》,第405页下、406页上。
(139)民国《相城小志·沿革》,《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8册,第28页上。
(140)《批昆新二县详复城东镇自治公所现划四区由》,《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7《批牍类》,第41页。
(141)民国《镇洋县志·附录·自治》,《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9册,第145页下。
(142)民国《双浜小志》卷1《沿革》,《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1册,第157页上。
(143)民国《双浜小志》卷首《例言》,第155页下。
(144)民国《双浜小志》卷1《区域》,第158页上。
(145)民国《双浜小志》卷1《区域》,第158页下。
(146)《常昭城议事会庚戌秋季常会速记录议决案》,南京博物院藏宣统二年油印本,第21页。
(147)《常熟自治文件·论说门》,南京博物院藏宣统二年油印本,不分页。
(148)《计抄呈常昭县自治筹备公所正副所长邵松年、徐兆玮、胡炳益呈为区域牵混理由各执呈请批示饬县遵章分划以重宪政事》,《常熟自治文件》,不分页。
(149)《常昭城议事会庚戌秋季常会速记录议决案》,第22页。
(150)《计抄呈常昭县自治筹备公所正副所长邵松年、徐兆玮、胡炳益呈为区域牵混理由各执呈请批示饬县遵章分划以重宪政事》,《常熟自治文件》,不分页。
(151)《常熟自治文件·论说门》。
(152)《批昭文县邓思宇等禀请更正自治区域并呈图说由》,《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7《批牍类》,第89页。
(153)《盛泽市公所为盛泽自治区域变更困难给民政厅长的呈文(1912年10月16日)》,转引自吴江县档案馆编:《吴江县小城镇档案资料汇编(盛泽专辑)·档案部分·组织、区划沿革》(内部资料),1986年铅印本,第2页。
(154)《札行元和青浦两县批吴江县详章练塘镇区域三邑士绅议决分办并呈图请示文》,《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8《文牍类》,第470页。
(155)民国《章练小志》卷1《区域沿革》,《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2册,第798页上。
(156)民国《章练小志》卷1《区域沿革》,第799页下。
(157)邹铨:《上苏省地方自治筹办处条陈请将章练塘镇之元江二邑归并青浦县事》,民国《章练小志》卷1《区域沿革》,第799页下。
(158)《札行元和青浦两县批吴江县详章练塘镇区域三邑士绅议决分办并呈图请示文》,《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8《文牍类》,第469页。
(159)《照会沈顾问恩孚前往章练塘晓谕督同合办选举具覆文》,《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8《文牍类》,第616页。
(160)宣统《闻川志稿》卷1《疆域·道里附》,《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9册,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第571页上。
(161)宣统《闻川志稿》卷2《建置志·廨署》,第577页下。
(162)《会详奉批吴江县周庄镇筹备自治区域争议一案绘图请示遵文》,《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8《文牍类》,第527页。
(163)《城镇乡区域治释明》,《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6《论说类》,第466页。
(164)《抚署会议厅第二次议决案》,《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1《议案类》,第1页。
(165)《设立城镇乡自治公所之缘因》,《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6《论说类》,第487页。
(166)民国《双浜小志》卷首《例言》,第155页下。
(167)民国《新塍志初稿》卷首《疆域总说》,《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8册,第1056页。
(168)按照卜正民的说法,商业聚落是中华帝国晚期唯一能够挑战地方行政系统的空间单位(参Timothy Brook, " The Spatial Structure of 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 " p. 3. )。然而,商业聚落却远不能像行政单位那样可以给某一个区域以相对固定的“边界”,所以,它时常借助后者来维持其有效运转。
历史研究京51~71K24明清史吴滔20072007
明清/江南/区划/市镇/变迁
明初江南地区的市镇都要标明位于何“都”何“区”,目的是表明每个市镇像乡村一样都要履行纳粮当差的职责。自明中叶以降,以“市镇”为单位的区划观念逐渐流行,但更多的是借助巡检司等县级以下行政组织的管辖区界定其范围。清中叶以后,以市镇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地方行政运作,相应取得与一向凌驾其上的赋役佥派机构同样的地位,但直至清末民初乡镇自治期间,才逐渐产生出今天所理解的“镇管村”的机制。20世纪初江南地区围绕“市镇”标准问题所产生出的诸多争端,其实是各种基层区划在较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累积”的结果。
作者:历史研究京51~71K24明清史吴滔20072007
明清/江南/区划/市镇/变迁
网载 2013-09-10 20: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