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妖言”罪源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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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8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2)02-0125-05
  中国古代法律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罪名的历史沿革,但成果尚少。本文拟对宋代一个 较为重要的罪名——“妖言”罪的历史流变及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关系进行探讨,求教于 方家。
  一、“妖言”罪的产生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钳制思想,控制言论,是中国封建专制法律的重要特色,最早的可算是“卫巫监谤” ,最典型的可算是“腹非之议”。《礼记·王制》中的“执左道以乱政,杀”和“假于 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是其最直接的法律渊源。秦汉时期,其最主要的罪名 有三种:非所宜言、诽谤和妖言①。“非所宜言”罪名出现在秦代,指言辞失实。《史 记·刘敬叔孙通列传》中记载,陈胜、吴广起义后,诸生凡言其为反叛者被秦二世皆以 “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至“六朝时犹用此律”[1](P106)。但因其定罪不好操作, 议狱者可任意轻重,又有昏暗之嫌,渐成废名,至“隋初删之”[1](P405),故唐律中 已无此条。诽谤和妖言罪,亦皆出于秦,为前古所无[2](P1415)。就其内容来看,目前 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清末沈家本认为“秦汉之妖言,乃诽谤之类”[2](P1860), 他的观点影响了后人。刘俊文认为,诽谤、妖言,秦汉时都指批评君主[3](P1331);韩 国磐亦认为二者性质相同。[4](P180)持不同意见的是日本学者大庭修,他认为:二者 虽都是对天子和当时主持朝政者的非难和攻击,但略有不同,妖言指违背了经学和律历 的标准,而非议当时的政治和制度,使国政陷于混乱[5](P93-99)。
----------------------------------------注释:
  ①“妖”,汉代称为“祆”,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示部》:“@①,省作祆,经传通 作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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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妖”,汉代原为“祆”,“祆”为“示”部,本 与神事有关。《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三垂, 日月星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凡示之属皆从示。”[6]其次,根据马克 思主义的犯罪定义,“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 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7](P379)。当时 的社会条件是什么呢?当时秦并六国,神州动荡,周王室失去了八百年的天命。秦王权 是否赢得上天的支持,承受了天命,成为当时最重大的理论问题,众说纷纭。秦始皇为 了统一思想,钳制舆论,以“为@②言而乱黔首”之名坑杀儒生,用暴力堵住众人之口 ,确立了“妖言”罪。此后历代王朝要以受命于天的理论来巩固皇权,就要严厉打击怀 疑天命的妖言犯罪。所以妖言罪虽几经反复,汉魏时还曾一度废除,但最终还是封建法 典中的重罪名称,贯穿封建社会始终。而且刑罚严酷,多是法外用刑,如坑杀、腰斩、 凌迟、夷族一类。封建统治者对触犯天命者的刑罚,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专制的国 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8](P60)而诽谤罪虽然也攻 击了君主,但因为没有触及根本的理论问题,而渐成轻罪。
  中国古代与妖言和诽谤相近的罪名还有“左道”罪。左道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古人 贵右,不正之道皆可称为左道,内涵很宽泛。我认为,作为法律术语的“左道”罪应是 狭义的,与妖言罪的区别在于:“左道”犯罪是言语同时辅以巫术手段,所以古人常称 其为“执左道”、“挟左道”;而妖言则是言论违反了预兆天命的律历的标准。假如言 语里有诅咒的恶意而没有采取巫蛊手段,汉代针对此设立“祝诅”罪,也说“祝诅上” ,因为这种犯罪常针对皇帝。如果犯罪的后果煽惑多人即构成“妖言惑众”罪。总的来 讲,这一时期的罪名还不够清晰。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法律术语进一步精确,立法技 术进一步提高,唐宋时期的“妖言”罪发生了深刻变化。
  二、唐律中的“妖言”罪及其时代变化
  唐律比之汉律的第一个变化,是继承隋律,删除了“非所宜言”和“诽谤”罪名,代 之以更加规范清晰的法律概念。隋文帝时,大都督邴绍被人控告非毁朝廷,长孙平谏引 民谚“不痴不聋,未堪作大家翁”,隋文帝下诏赦免邴绍,降敕群臣“诽谤之罪,勿复 以闻”,实质上取消了诽谤罪名[9](《长孙平传》)。《唐律疏议》中制定了新的罪名 :凡言语指向皇帝的犯罪,在《职制律》中设立“指斥乘舆”条,凡针对官吏者,则在 《斗讼律》中设“诬告府主刺史县令”条。这样,原来的诽谤罪名正式退出封建法典。 “诽谤”一词的含义也渐渐扩大,对象由专指帝王官吏,扩大到适用于平民百姓。这个 平民化的过程,使“诽谤”的含义由刑事罪名向民事罪名转化,并最终在近代民法中找 回自己的位置。
  唐律的第二个变化是,“造妖书妖言”从“不道”罪中淡出,列入《贼盗律》;而“ 不道”罪则列入“十恶”,但内涵变窄。《唐律疏义·贼盗律》中专设了“造妖书妖言 ”:
  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原注: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 )[疏]议曰:“造妖书及妖言者”,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 他人及己身有休征。“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 涉于不顺者,绞[10]。
  唐律中这个罪名既惩罚“妖言”,也惩罚妖言的载体“妖书”。另外又设立“造畜蛊 毒”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名,使之突出惩罚思想犯罪的功能。与秦汉时“妖言 ”指向皇帝和当政者不同,唐代的“妖书”、“妖言”是指“预占国家兴废”“涉于不 顺”者[10](P640),实际上包含了汉代“造作图谶”罪的内容。秦汉时期,“妖言”与 当时最重的罪名“不道”常联系在一起,后者为前者提供一种法源基础。如《汉书·眭 弘传》载:“廷尉奏赐、孟妄设祆言惑众,大逆,不道。”《汉书·律历志上》载:“ 古之大夫,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祆言,欲乱制席,不道。”“不道”罪在南北朝时 《北齐律》中第一次列入“重罪十条”,隋《开皇律》中列入“十恶之条”[9](《刑法 志》)。其具体规定因《北齐律》和《开皇律》均佚,已无从查考。唐律继承隋律,有 明确解释:“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10](卷一)可见,唐 代“不道”罪还保留了“左道”罪的痕迹,但与“妖言”罪已没有关系了①。
----------------------------------------注释:
  ①关于“不道”罪的历史演变,请参阅崔胜东的《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第98—1 05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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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唐律中“造妖书妖言”罪的表述严密清晰,明确精练,内涵扩大。首先,该罪 特别强调了犯罪故意,《唐律》注曰:“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 顺者。”因此可以分成两个罪名:造及传用妖言、妖书(传即传言,用即引用)和私有妖 书罪[11](P388)。其次,按性质轻重分为两类:一是所造用妖书妖言直接危及封建统治 ,即所谓“情涉不顺”者,此类处罚甚重;二是所造用妖书妖言对封建统治者没有直接 危害,即所谓“虽说变异,无损于时”者,此类处罚较轻[3](P1331)。但笔者认为,最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的法律解释:“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征。咎,谓妄言国家有 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于不顺。”这就把犯罪行为分为两类:一 是讲气数星变、灾异吉凶、鬼神祥瑞等涉及国运休咎的问题;一是讲人生际遇,涉及吉 凶祸福、病灾劫难、命相前途等人命休咎的问题。这样,法律内容既涵盖国家,也涵盖 个人,大大拓宽了法律适用范围。《唐律》中这样的区分是有深刻的社会根源的。汉代 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论后,统治者常把一些自然现象宣扬成奉天承运的天意;又编 造种种瑞异,或相貌奇伟,或红光紫气,使自己罩上“天子”的光环。汉武帝后,西汉 统治越加削弱,惊恐的统治阶级就不断编造神话,频繁祈求神权,谶纬之学流行。但农 民起义者以子之矛,还子之盾:创作神秘的歌谣,宣扬起义领袖的种种奇遇,并广为播 传,声势浩大,成为农民起义的舆论工具。封建统治者渐渐感到,谶纬迷信对封建统治 弊多利少,已走向有害的一面了,故东汉以后就不予提倡了,并逐渐把阴阳五行、方士 之术从儒家思想剔除出去,兴起魏晋玄学[12](P193)。但统治者既然种下雷雨,就要收 获风暴,这两种方式一直成为起义者的组织手段。所以,《唐律》中作了如此的区分。 但这同时也孕育着变化的因素。《唐律》中“造妖书妖言”罪名的确定,是以犯罪侵犯 的直接客体为主,以犯罪的客观行为及具体情节为辅来确定的。妄言国家和个人休咎的 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但妄言人命休咎的犯罪是通过妄言某个 人的命运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旦犯罪故意终止于针对个人,犯罪的性质就变了,就需 要产生新的罪名。唐律中的这些变化,为历代所袭承,影响深远。
  三、唐宋时的“妖言”案及宋律对“夜聚晓散”行为的涵容
  妄言国家咎恶涉及到王朝代换、天命转移,历代统治者自然都要予以严惩。唐代兴起 多起妖言大案,如贞观三年(629年)裴寂交结妖人案;贞观五年(631年)李好德狂病妖言 案,此案中唐太宗怒杀大理寺丞张蕴古,因此制定了死刑案两日中五复奏制度;贞观二 十三年(649年)李君羡交结妖人案;开元八年(720年)唐玄宗患病,薛王妃弟私议休咎案 ;开元二十四年(736年)监察御史周子谅引谶语案[13],处罚多是绞、籍没其家。到了 宋代,对这类犯罪的处罚更加严酷,这可能与赵宋王朝是通过阴谋手段建立,因而十分 敏感有关。如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周能等伪造天书谋作乱,“刘益、康玉、徐原等 十一人,并活钉令众三日讫,断手足,具五刑处死”[14](天禧四年九月丙辰)。宋神宗 熙宁时,李逢等以张角之术欲谋不轨,李逢、刘育及徐革并凌迟处死,张靖、郝士宣皆 腰斩,自此以后,“以口语狂悖致罪者”,“丽于极法矣”[15](《刑法志》)。有此先 例,凌迟、腰斩成为统治者默认的法外刑,明、清统治者受其影响也继承了这一传统。 但是总体说来,唐代的妖言大案比汉代少多了,影响也要小得多,宋代比之唐代更少, 高级官员犯此罪者鲜有其例。
  考察其中的原因,是宋统治者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使这类犯罪减少。 而根本原因,则是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天象谶纬等迷信的虚妄性使其影响力下降 ,使得这类犯罪需要多个客观条件:需要一个动荡混乱、人心思变的政局,需要有接近 政权或手握武力的条件,还需要小心酝酿和精心策划。而安史之乱以来二百余年的军阀 混战,人民厌恶战争,改朝换代对普通百姓失去了吸引力,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斗 争不能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上天有命”的旗号变得苍白无力。另外,被上 帝选择的集团,同时意味着政权的合法和正统、稳定和长久、绝对性和不可侵犯,而需 要长久维护社会现状的往往是既得利益集团。汉唐之际,这个集团既有皇族,也有士族 。但唐中期以后,庶族地主壮大,他们顶着士族的排挤,通过科举制的独木桥进入政权 ,个人奋斗的重要性彰显,虽然神灵的眷顾也是他们迫切的希望,并且多多益善,但个 人和天命的关系毕竟遥远了。而随着统治基础的扩大,皇帝还要借助神权,但巩固王朝 统治的最好办法是措施切实,制度得当,维护地主阶级的团结和社会稳定。这样,总的 说来,天命理论在地主阶级中市场小了,它日益成为某些野心家和阴谋家的理论武装, 因此这类犯罪再也不能登高一呼,应者云集了。当然,这种思想也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农 民阶级当中,但也不断受到农民阶级的批判。这个批判可分为三个阶段:黄巾起义中, 东汉农民提出“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口号,否定了东汉统治者所叫喊的“天命攸归 ”,用封建统治者所使用的神权武器还击了封建统治者集团①。唐末农民起义中,天命 理论已开始受到起义者的质疑,王仙芝提出“天补均平”,对上天还有幻想,随后的黄 巢则提出“冲天均平”,在本已充满革命性的“均平”口号中,又加入了对上天的愤怒 和蔑视。而到宋代,随着天命理论在地主阶级当中市场的缩小,农民阶级撤出这个阵地 ,针锋相对地把财产和社会地位的不公提到首位,提出“等贵贱,均贫富”。当然,农 民阶级又无力从根本上批判天命理论,凭着他们的阶级直觉,这个理论虽还是农民起义 的理论根据(当时不可能有更好的理论)和宣传手段,但不再成为起义的革命口号和纲领 了。
----------------------------------------注释:
  ①参见漆侠:《秦汉农民战争史》,170页,北京:三联书店,1962;《求实集》,38 8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另外,漆侠先生在《历史研究法》遗稿中,有“ 二黄分期”的理论,即以黄巾起义和黄巢起义作为历史分期的阶段性标志。本文运用了 这个理论,谨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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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妄言人命与妄言国运两种犯罪往往是相连的,有奇异征兆的个人往往是天命行将转移 的选择和代表,所以,这类犯罪也往往指向国家政权。但随着这种理论从庙堂之高向江 湖之远的跌落,这类犯罪的直接客体常常是他人的财产与生命,其次才是封建国家的统 治秩序,即“妖言惑众”。宋代没落的巫术更多地与普通人发生联系,与民间日常生活 的结合越发紧密。政府官员只在下列情况下才视其为犯罪而干涉:第一,妖言惑众,破 坏了社会秩序;第二,伤风败俗,违反了封建道德;第三,以此谋财害命。而这类犯罪 越发沦落为更具流动性的算命看相的江湖骗术,犯罪的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唐律疏议》中的“造妖书妖言”条被《宋刑统》完全抄录,但《宋刑统》此律之下 又引有唐及五代两条敕令。其一是唐开元二十年敕:“自今以后,辄有托称佛法,因肆 妖言,妄谈休咎,专行诳惑,诸如此类,法实难容。”其二是后唐天成二年敕:“或僧 俗不辨,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晓散。托宣传于法令,潜恣纵于淫风,若不去除 ,实为弊恶。”[16](卷十八)这些敕条所指与传统的妖言罪不同,“合党连群”,有明 显的团体指向性,而不像“妖言惑众”的描述那样只有模糊的群体指向。就其行为方式 而言,是指借助佛教而不是巫术,而且具有诡密性。其行为后果先是“有伤风化”,其 次才是“情涉不顺”。这一变化说明,宋律由注重惩罚思想转向注重惩罚行为。因此, 北宋时一直把“夜聚晓散”作为严禁的主要对象。
  四、宋代“妖言”罪的衍生:“吃菜事魔”条法的出现
  北宋末年方腊起义后,宋政府开始注意惩治秘密宗教活动。但因为民间宗教名号众多 ,如白云宗、白莲宗、明教、白衣道、金刚禅等等,兼杂佛、道、摩尼等宗教,宋朝官 员很难分辨,统称为“吃菜事魔”,制定诸多敕令。但敕令杂出,不利执行,宋高宗绍 兴十一年(1141年)又颁布“吃菜事魔条法”(后也被称为绍兴敕):
  正月十七日尚书省检会绍兴敕:诸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绞;从者配三千里 ;妇人千里编管。托幻变术者减一等,皆配千里;妇女五百里编管;情涉不顺者绞。以 上不以赦降原减,情理重者奏裁。非传习妖教,流三千里。许人捕,至死,财产备赏, 有余没官。其本非徒侣而被诳诱,不曾传授他人者各减二等[17]。
  这条敕令正式确立了“吃菜事魔”的罪名,成为宋代富有特色的法律。敕令同时禁止 “吃菜事魔”和“夜聚晓散传习妖教”①,其法律渊源明显是“造妖书妖言”。而且, “事魔条法”不是孤立的,还有诸多条文组成子系统,既有奖励告发和允许自首的敕令 ,又有禁止军人“吃菜”的敕令,亦有要求地方长官每月申奏的诏令,组成了一个惩治 妖教的完整、严密的法网。实际上,“事魔条法”正是“造妖书妖言”衍生出的新罪名 ,但对“吃菜事魔”罪的惩罚远比对“造妖书妖言”罪的惩罚重得多:一是株连家人, “家人虽不知情,亦流于远方”。二是对从犯的惩罚更重,“造妖书妖言”是流三千里 ,而“事魔”罪从犯则是配三千里,对被诳诱者也要徒二年半。由于这类犯罪的特殊历 史原因,自古参与其中的就有不少女性,“事魔条法”第一次把女性作为犯罪主体写入 法律,可见封建统治阶级对任何叛逆者都不会仁慈的。
----------------------------------------注释:
  ①“妖教”的称呼北宋时已出现,宋仁宗在庆历八年(1048年)王则起义后于三月四日 颁布的诏令中讲:“诸传习妖教,非情涉不顺者,毋得过有追捕。”[17](《刑法》二 之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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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判定“吃菜事魔”罪的法律依据是:秘密宗教的经文是否在“道、释藏内”[17] ,如果没被政府认可,排除于道藏、释藏目录之外者,皆要追毁。可见,“吃菜事魔” 罪既有对行为方式的描述,又有罪与非罪间的判别标准,这是其比“夜聚晓散”罪科学 严谨之处。但在高压之下,“事魔”经文或转为秘密流传,或变易名称,官府辨别不清 ,只能注意行为方式,许多官员甚至把吃蔬菜、断荤酒都当成识别标志,执行过程中经 常出现误差,殃及无辜。这样,“事魔”条文只简单叙明罪状,并将罪状直接作为罪名 使用,实际上既没有清晰严谨的法律定义,也缺少对罪行的科学认定,只剩下野蛮的刑 罚。这就注定了“事魔条法”只能是一个新罪名的雏形,而成不了独立罪名;只能存在 于宋代,必然要被更科学的罪罚代替。但“事魔条法”仍可以算做中国古代“邪教”罪 的前身。
  五、明清时期“妖言”罪的流变
  第一次针对秘密宗教行为而在法典中设立独立罪名是在明代,《大明律·礼律·祭祀 》中设立“禁止师巫邪术”条。其内容为: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 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 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19]。
  这样,一个新罪名正式从“造妖书妖言”罪中分化出来,并最终确立为独立罪名。二 者的区别,清人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中“造妖书妖言”条引杨简之《明律集解》:“ 此条在贼盗律内,专为奸宄不逞之徒而设。与禁止师巫邪术条似同而实异。盖彼托于神 道佛事,意在诓骗愚民之财物,其始未必遽有盗贼之志也。故彼在礼律,此在刑律,其 原不同,其罪差异也。”[20](P463)但由于清代秘密宗教活动活跃,清律不仅抄录了《 大明律》,还附加了细致的罪状描述:如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咒符水、煽惑人民 ;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习 天文之人妄言祸福,煽惑人民;私相传习各种避刑邪术;端公、道士作为异端法术医人 致死,等等。[21](《礼律·祭祀·禁止师巫邪术》)另外,清代统治者开始使用了“邪 教”的称呼,有的学者认为:“邪教”一词正式刊载在官方文书始于清顺治十三年(165 6年),当时谕令中出现“凡左道惑众”,“踵行邪教”,“加等治罪”的规定[22](P10 ),由“妖”而称“邪”,反映了统治者意识到这类犯罪是人事而不是神事。随着清代 邪教案的频发,清代统治者对此类犯罪十分重视,一般比照谋反大逆定罪处罚。
  自“妖言”成为重罪后,历代法典都予保留①。明成祖朱棣甚至设立东厂,设十二番 役上千人,日夜轮番“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案件[23](《刑法志三》),封建官吏 自然不敢妄言天命。但宦海沉浮的他们同样迫切希望知道自己的前途和命运,所以历史 上权贵常常交结术士。但自宋代“事魔”罪开始,法律的打击锋芒指向被统治的主体, 妖言罪又不适用这种情况,只能一事一议,不能预防阻止。为弥补这个空白,《大明律 》特设“术士妄言祸福”条:“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违者杖 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者不在禁限。”[19]清律于“祸福”后特加小注“国家”, 并有详尽的解释:“妄言祸福谓惑世诬民、干涉国家之事者。术士妄作祸福之言,凡人 即起趋避之念。古来朝绅为术士所累害者多矣,故禁绝之。违者,术士杖一百。其依经 星卜虽预言休咎,无关国家,不在妄言祸福之限。”[21]这里,法律维护了传统经学, 区别了犯罪主体,区分了普通百姓和政府官员,专制的法律又一次凸显了等级性。而沈 家本认为:“此条殆指一人一事言,情节甚轻,故治罪亦轻,与师巫邪术不同,故另为 一条也。”[2](P1849)这种观点轻描淡写了阶级差别,但阶级斗争会终结特权者的法律 。随着封建社会大厦的崩塌,“君权神授”的迷信被打破,“妖言”罪也就退出历史舞 台,成为历史的陈迹。
----------------------------------------注释:
  ①《大明律》卷十八《贼盗·造妖书妖言》又加“谶纬”二字,并注明:“谶纬是诞 妄休咎之言,组织未来之事,妖书如鬼神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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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2-01-10
河北学刊石家庄125~129D410法理学、法史学贾文龙20022002中国古代法律多以“妖言”罪名钳制思想,严厉打击妄言天命行为。唐律将其区分为 涉及国运休咎和人命休咎两大方面。宋代“妖言”罪名内涵扩大,北宋早期禁“夜聚晓 散”,后期禁“吃菜事魔”。明清时期开始有了“邪教”的称呼。妖言/邪教/国运/人命/Yao Yan/Xie Jiao/the desting of country/the fate of pe opleOn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rime of“Yao Yan”in the Song Dynast y  JIA Wen-long  Song Dynasty History Research Center in He Bei Univerisity,Baoding 071002,C hinaThe law of ancient China punished heresy idea with the crime of“Yao-Yan” and severely struck at any nonsense about God's will.The law of the Tang Dyn asty have been made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rime on the destiny of countr y and on the fate of people.In the Song Dynasty,law first strictly prohibite d the action of“Yie jiu xiao San”,then the action of“Chi Cai Shi Mou”aft er the time of“XuanHe”.In Ming Dynasty,the new crime of“Prohibit Shi WuXieShu”was first established,and until in the Qing Dyhasty,the word of Xi e Jiao”was appeared.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贾文龙(1974— ),男,河北省围场县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研究生,主要从事中 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 作者:河北学刊石家庄125~129D410法理学、法史学贾文龙20022002中国古代法律多以“妖言”罪名钳制思想,严厉打击妄言天命行为。唐律将其区分为 涉及国运休咎和人命休咎两大方面。宋代“妖言”罪名内涵扩大,北宋早期禁“夜聚晓 散”,后期禁“吃菜事魔”。明清时期开始有了“邪教”的称呼。妖言/邪教/国运/人命/Yao Yan/Xie Jiao/the desting of country/the fate of pe ople

网载 2013-09-10 20: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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